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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範圍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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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與實務見解均認為賠償範圍僅指「信賴利益」,且信賴利益損害賠償須以履行 利益為上限,然而漸漸有論者認為不應嚴守此見解,若當事人能夠舉證實際受有 損害,應將責任範圍擴張至履行利益,以期保障締約當事人權益。另外在被害人 與有過失時,損害賠償範圍應否有所調整,容有疑義,依照目前現行民法第 245 條之 1 規範要件限於「非因過失」,在被害人與有過失的情形下,加害人完全免 除締約上過失賠償責任,則在加害人具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可歸責事由造成損害時,

仍然無法求償顯失衡平,故學者多認為應修法終局解決弊端,此外,針對民法第 245 條之 1 第 2 項:「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特設二年 短期消滅時效併予說明。最後,針對我國各類型締約上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分 別就「違反保護及維護義務」、「違反說明及告知義務」及「違反契約促成義務」

等三種類型加以認定,整理近期實務與學說見解,再嘗試提出本文結論。

第三節 研究範圍及方法

第一項 研究範圍

本文可分為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為第二章。主要在探討「當事人於締約過程中之權益保護機制」, 締約上過失理論的濫觴,起源於締約當事人在磋商互動過程的各種行為,極可能 影響彼此權益,因此本章介紹大陸法「締約上過失責任」與英美法「意向書」具 有契約拘束效力理論,藉由觀察兩大法系間對於「契約自由」與「契約正義」間 衝突時如何調和,分別發展出對於締約當事人不同的保護機制,確立我國關於締 約階段的保護規範有其必要性與正當性。

第二部分為第三章。主要在探討「締約上過失責任之我國現制與問題」,我 國民法第 245 條之 1 於民國 89 年增訂後,將締約上過失責任明文化,然該修法 結果留下許多待解決的問題,故學說對於締約上過失責任的要件與效果提出諸多 建議與批評。本文藉由法律經濟分析的觀點,衡酌「契約與侵權責任之不足」與

「提前投資之風險歸屬」,認為締約上過失制度有其必要性,並以當事人間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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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關係作為責任正當性基礎。接者,本章討論締約上過失責任之性質,究竟應該 朝向契約或是侵權責任擺盪,分析實務與學說見解。針對民法第 245 條之 1 規範 成立要件與效力逐一說明:包含民法第 245 條之 1 為締約上過失責任一般原則或 特定類型、何謂契約未成立、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被害人過失作爲責任免責 要件、各款構成要件、主觀歸責性及法律效果。最後,本章整理民法第 245 條之 1 與侵權行為責任、因詐欺而行使撤銷權、因契約無效之損害賠償、不完全給付 與瑕疵擔保責任間競合關係。

第三部分為第四章與第五章,主要在探討締約上過失理論的「責任類型」與

「損害賠償範圍」,本文觀察德國法、日本法、英美法及國際商事契約通則責任 類型,將我國締約上過失責任區分為「違反保護及維護義務」、「違反說明及告知 義務」及「違反契約促成義務」三種類型,並輔以學說與實務見解,以其明確化 締約上過失之責任型態。至於「損害賠償範圍」的認定,依照三種不同責任類型,

參考德國法與日本法見解,區別不同責任類型認定其損害賠償的範圍,再從損害 賠償制度出發,透過觀察各種損害之型態,研究締約上過失責任是否限於信賴利 益,抑或能包含履行利益與固有利益,以及信賴利益是否應以履行利益作為上限 等議題,最終甚至放棄不同利益型態的區分實益,再度回歸我國民法第 216 條規 定與因果關係判斷賠償範圍。

第二項 研究方法

(一)法律經濟學與比較法分析

本文藉由法律經濟分析的觀點,衡酌「契約與侵權責任之不足」與「提前投 資之風險歸屬」,認為締約上過失制度有其必要性。另援引德國、日本及英美法 關於締約上過失責任的相關文獻與實務案例,藉以說明我國締約上過失責任可能 存在的類型,不應限於民法第 245 條之 1 所規範的態樣,同時也希望藉由德國、

日本及英美法實務案例的分析,作為我國實務上認定同條項第 3 款「其他顯然違 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判斷標準的參考,更進一步將我國締約上過失責任類型化,

並界定損害賠償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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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獻分析

面對我國民法第 245 條之 1 第 1 項各種爭議問題,本文藉由彙整實務判決與 學說文獻加以釐清,尤其係第 3 款「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則可透過 個案中法院判斷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的態樣,逐漸勾勒出締約上過失責任的幾種 類型,並根據不同類型的責任所應保護的範圍與界限,回歸檢討現行民法第 245 條之 1 規定的不足。甚至在傳統見解認為賠償範圍以信賴利益為限的基本原則下,

透過學者不斷地提出質疑,嘗試以「責任範圍因果關係」作為認定賠償範圍的界 線,期待司法實務能作出更符合填補損害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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