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英美法系「意向書」具有契約拘束效力理論與發展

第二章、 當事人於締約過程中之權益保護機制

第二節 英美法系「意向書」具有契約拘束效力理論與發展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3

害時,應負賠償責任。此外,德國實務判決承認締約上過失的類型亦相當廣泛,

包含契約磋商或準備為機緣的加害行為、締結不利內容的契約、契約中斷交涉或 不成立等類型。相較其他國家而言,為何締約上過失責任理論在德國經歷學說與 實務更迭討論,並受到立法者相當程度之重視,有論者12認為原因如下:德國學 說與實務判決之所以不斷建構與修正締約上過失責任理論,其主要原因在於德國 侵權行為法則適用範圍極為狹隘,法律要件門檻高導致侵權行為不斷被弱化,尤 其係保護客體限於權利,以及僱用人選任監督免責條款之規定,因此提供締約上 過失責任理論相當充足的發揮空間。

第二節 英美法系「意向書」具有契約拘束效力理論與發展

第一項 意向書的意義與分類

第一款 意向書的意義

意向書源自英美法上“Letters of intent”一詞,有論者13參照元照英美法詞典 將其解釋為:「指當事人雙方在正式簽訂契約或其他協議之前,就各自的初步意 願所形成的書面文件,意向書對雙方當事人均無法律上的約束力,也不妨礙其各 自與第三方進行磋商,但法院有時會認為雙方已作出一定的承諾。」Fay 法官在 著名的 Turriff Construction Limited v. Regalia Knitting Mills Limited 案中將意向 書定義為:「意向書即為當事人通過書面表達目前希望自己在將來可以訂立契約 的意圖,除有特殊情形,無契約拘束力…14」在商務實務上,與意向書有相近功 能的文件很多形式或名稱,例如:(一)意向書(Letter of intent,簡稱為 LOI)

也有時在英美法上被稱為條款書(term sheet)或討論書(discussion sheet),指 雙方當事人深入接觸並在諸多事項上達成看法一致後,一方以這些一致意見為基 礎向另一方發出要求接受者確認或接受的文件,通常只有發出的一方簽字。(二)

12 向明恩,註 4,頁 153。

13 李婧怡,契約成立與契約拘束力―新交易環境中契約成立制度適用研究,國立台灣大學法學 院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4 年 7 月,頁 91。

14 其原文如下:“ A letter of intent is no more than the expression in writing of a party’s present intention to enter into a contract at a future date. Save in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It can have no binding effect.”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4

諒解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簡稱為 MOU)係指對雙方一致性 意見的紀錄,通常會有達成一致性意見的各方簽字,表示各方的認可。(三)框 架式協議(Heads of Agreement,簡稱為 HOA),是指紀錄磋商中主要議題的暫 時性文件。(四)原則性協議(Agreement in Principle)指在正式契約前的準備性 文件15。以上文件雖有些許不同,然而主要目的在於記錄締約交涉階段的過程與 共識,本文以下將其統稱為意向書,以探討其效力。

第二款 意向書的分類

有論者16認為意向書依照其功能可區分為四類:1.為提供資訊的意向書、2.

為約定談判進程的框架式協議、3.談判過程中達成部分合意的紀錄、4.比較特殊 的係,錯誤被稱作意向書,但實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契約。意向書依照製作主體,

則可分為單方製作與共同簽訂者,一般來說單方面發出的文件,多被解釋為要約 性質,若他方以開始準備工作、實際履行等行為默示承諾,將使契約成立;若為 雙方均簽署的文件,如果滿足契約成立的要件,則兩造間成立契約。

第二項 英美法學說見解

關於意向書的效力,學說目前仍無統一的見解。有論者17援用法國 Marcel Fontaine 教授的研究報告,該研究報告藉由收集契約締結階段的文件進行實證分 析,將這批文件分為第一類是可以明顯被歸入法律形式的文件,例如要約、完整 的契約或附條件的契約等;第二類為真正的意向書,又可進一步分為(一)正式 契約:這些文件其實是被貼錯標籤的意向書,被冠上意向書名稱的契約,包含完 整契約與附條件契約(例如須經董事會的同意、須訂立正式契約、須取得資金)。

(二)談判階段的文件:包含從最初準備訂立契約階段,到最終達成協議的整個 過程中出現的意向書,其效力不能一概而論,會因為不同內容、出現階段及國別 而不同。(三)排除拘束力的意向書:具有排除拘束力的條款,通常認定不生拘 束效力。(四)談判過程中達成合意事項:如保密義務、談判時程、費用分擔等

15 整理自李婧怡,註 13,頁 92。

16 李婧怡,註 13,頁 93。

17 李婧怡,註 13,頁 10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5

程序性事項,原則上只要內容可以確定,就具有拘束力。

第三項 英美法實務案例

由於意向書並非法律中規定的一種法律制度,而係源自於英美法系之判例法,

因此其內涵與原則都是根據典型的案例所形成,以下藉由經典案例說明意向書的 效力。

(一)基本原則:意向書無效力

意向書在英美商業中相當常見,在英國 Turriff Construction Limited v. Regalia Knitting Mills Limited18案中首先確立了意向書效力的原則。案例事實為 Turriff 建築公司投標希望可以設計、建造 Regalia 公司的新工廠,由於時間的壓力,Turriff 開始準備詳細的計畫,並與專業人士簽訂下游的分包契約,同時,Regalia 公司 也在尋找資金、申請設廠許可與購買土地。在締約磋商的過程中,Turriff 公司向 Regalia 公司提出請求,希望對方可以寄送一封信函保證其準備工作將來能夠得 到相應的給付。Regalia 公司隨後回覆一封意向書,並稱契約即將在 8 月 1 日生 效,所有的工作都將受制於土地租賃契約和投資契約的簽訂,全部事項將依照雙 方同意並接受的契約來執行19。Turriff 公司基於信賴繼續準備工作,然隨後 Regalia 公司被接管,此項專案被終止,在全部交易過程中,沒有訂立任何正式 的契約。法院認為 Regalia 公司在意向書中「將依照雙方同意並接受的契約來執 行」(be subject to agreement on an acceptable contract)的用語,排除其契約責任,

但是交易雙方透過意向書仍達成一種默示的附屬契約(an implied ancillary contract)而開始進行準備工作,因此 Turriff 公司開始準備工作並請求保證信函,

即是一種要約,而 Regalia 公司發出意向書同意其進行準備工作即是承諾,Turriff 公司有權利獲得準備工作的給付。

本案為意向書之法律效力設立了判斷標準,透過對意向書用語的文義解釋,

18 [1971]9 BLR 20.,轉引自李婧怡,註 13,94、95 頁。

19 其原文如下:“the whole to be subject to agreement on an acceptable contract”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6

及當時交易時的具體情形來判斷,法院認為意向書不具有效力,並非正式的契約。

但是即使未成立正式契約,Turriff 公司已經付出勞力、時間及費用成本,故 Turriff 公司請求保證信函應定性為要約,Regalia 公司發出意向書解釋為承諾,兩造仍 成立默示之附屬契約,無礙 Turriff 公司請求給付準備工作費用。

(二)磋商階段文件無拘束力

在英國 British Steel Corp v. Cleveland Bridge Engineering Co.20案中,

Cleveland 橋樑建築公司(CBE)與英國鋼鐵公司(BSC)進行談判,準備為沙 特阿拉伯的專案製造一批鑄鋼節點,CBE 向 BSC 寄送意向書如下:「我們很高 興地通知貴方,我方有意願與貴司簽署分包契約,由貴方供應和運輸專案中屋頂 使用的鑄鋼節點,價格採用貴方 1979 年 2 月 9 日電傳中的價格,即將簽訂的分 包契約將採用我方的標準分包格式,以及英國土木工程施工通用契約條件(ICE General Conditions)。影本已彌封寄送貴方參閱。我方知曉貴方已進行了詳細設 計,請立即開始準備工作,我方將提供正式的分包契約。」依據英國土木工程施 工通則契約條件規定,若鋼鐵公司遲延給付,將須對其導致的衍生性損害負無限 責任,BSC 雖未同意採用該條款,且計劃在節點草圖全部完成後計算單個節點 的價格,再向 CBE 提交正式價格。然而,BSC 收到該意向書後即開始工作,CBE 另要求按照特定交貨順序製造所需節點,卻始終未依照意向書承諾的提供正式分 包契約。經過長時間的談判,當事人最終雙方僅就工作項目、價格、交貨日期達 成共識,而並未就遲延給付賠償及支付方式達成合意,BSC 交付送達除最後一 個節點以外的全部節點,以確保 CBE 會按約定給付價款,因 CBE 未支付承攬報 酬,最終 BSC 未依照約定期間交付最後一個節點。BSC 起訴主張節點的價款應 依照按勞付酬原則(quantum meruit)支付價款,並認為雙方並未簽訂契約。CBE 則反訴請求遲延給付之損害賠償,另抗辯 BSC 未依照特定交貨順序交貨,而拒 絕支付報酬,且辯稱契約來自於包含意向書在內的眾多文件,以及 BSC 確實已 開始製造節點的行為。

法院認為意向書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論,應當依照具體案件的情況來判斷,

20 [1984]1 All ER 504.,轉引自李婧怡,註 13,95、96 頁。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7

由意向書形成的契約可能包含兩種情形:(一)同時履行契約:每一方當事人都 同時向另一方承擔義務(二)有條件契約(if contract):即契約約定以一方完成 特定條件作為他方履行義務的前提,然本案中 CBE 向 BSC 請求立即開始工作時 稱:請立即開始準備工作,我方將提供正式的分包契約21,就可以表明雙方當事 人處於談判磋商階段,尚未論及價格、交貨日期和適用條款,又從 BSC 的履約 行為很難得出使意向書變成有拘束力的契約,故法院認定兩造間契約尚未成立,

CBE 應依照按勞付酬原則給付已完成工作的合理報酬。

(三)例外:「效力保留」的原則性協議具有拘束力

原則性協議通常指在正式契約前的準備性文件,欠缺法律拘束力,然而也有 例外的情形,美國 Pennzoil Inc. v. Texaco, Inc. 石油公司併購案 22即為一例。案例 事實為 Pennzoil 石油公司向 Getty 石油公司發出每股 100 美元的價格收購其股份 的要約,雙方簽署備忘錄並舉行了發佈會,約定 Pennzoil 石油公司增至以每股

原則性協議通常指在正式契約前的準備性文件,欠缺法律拘束力,然而也有 例外的情形,美國 Pennzoil Inc. v. Texaco, Inc. 石油公司併購案 22即為一例。案例 事實為 Pennzoil 石油公司向 Getty 石油公司發出每股 100 美元的價格收購其股份 的要約,雙方簽署備忘錄並舉行了發佈會,約定 Pennzoil 石油公司增至以每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