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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範圍界定及論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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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社會給付行政類型,各自有個別獨立的法規範,針對其所職司的行政任務,為 程序及實體事項依其特殊性加以規範,惟其中內容不乏重覆性規定。對此,我國 是否須採行德國的方式規範一部社會法法典,學理上固有爭議,惟德國於社會法 法典於總則中獨立建構出異於一般行政程序之理念精神,將有助於我國思考社會 給付行政程序特殊之處,進而就我國社會給付行政領域所面臨程序及訴訟上之問 題,提供思考如何解決的方向。

第二節 研究範圍界定及論文架構

第一項 研究範圍界定

本論文以社會行政程序之相關法領域,作為主要探討研究的對象。著重在社 會給付行政程序中行政機關為諮詢及提供資訊義務之建構,並針對該義務違反效 果,探討地位回復請求權建構之必要性。

首先必須說明的是,行政機關負擔提供資訊義務類型中,具體實踐上有不同 的形式。以我國目前行政程序法之主要制度而言,包含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及行政程序法中之閱覽卷宗制度等。其中,政府資訊公開法對 於不特定多數人為一般性提供資訊,以及違反該提供資訊義務之法律效果,相關 法制架構已趨於健全。國內亦已有相當多學者以及論文對此討論,並提出法制改 革提出建議。然而,就社會給付行政領域而言,人民不諳法規之情形於實務上普 遍存在,除了對一般大眾提供資訊,或具有利害關係之人得主張閱覽卷宗外,尚 未進入程序前之對於特定人民提供資訊需求,以及於程序進行中對於資訊所提供 進一步建議之諮詢義務,係國內學理上甚少接觸討論。我國社會法領域相關法規 中之個別條文中,對此有為數相當多關於諮詢及提供資訊之法規相關規範,但其 諮詢及提供資訊之主體、內容及違反法律效果卻仍處於零散且不健全的情況。從 而,要求行政機關提供資訊義務具體類型中,對於特定人民為諮詢及提供資訊義 務之建構,係為本論文主要研究主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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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主體部分,本論文著重在行政機關對於人民提供給付之社會給付行 政法領域的討論。至於因應現代化國家的發展,將私人納入國家中參與公共行政 後,該私人於現代給付行政之地位留待來文說明。此外,本文主要係針對人民向 國家主張提供給付為主要之討論面向,行政機關相互間合作之程序規制上所產生 相關問題討論,亦非本文所主要著力之處。再者,考量社會給付行政多係因應個 別人民之需求為主要建構層面,故論文係以「人民」為主軸,捨現行於環境法及 許多公民訴訟以「民眾參與」為研究重心之概念而不論。論文之論述內容,主要 著重我國行政程序法中以行政機關為程序一方的主體,以此建構起行政機關對人 民諮詢及提供資訊義務作為本論文的架構中心。然而,考量憲法層次以國家的角 度作為探討重心,以及外國行政程序法制的援引,於行政程序中國家為行政程序 主體指涉有所不同,例如行政部門、行政主體等,故在論文標題以及各章節之標 題上,係以國家的用語概以指稱之,併作敘明。

就行政訴訟之實體權利依據而言,本文僅就國家行政程序義務違反時,所延 伸之社會法地位回復請求權主張為主要著墨對象,至於立法者明文規定之既有訴 訟實體權利,以及其餘由我國行政訴訟實務上透過司法造法而生,已經由立法明 文化,或尚在發展階段之實體權利主張依據,其個別制度建構理念及合法性探討,

亦非本文主要著力之範疇,先予說明。

第二項 論文架構

本論文之行文結構,係以社會行政程序法之諮詢及提供資訊義務建構為中心,

並討論國家違反程序義務時,人民提起救濟所得依循之實體法請求主張依據。論 述順序上,先界定行政程序之憲法定位,接續以法律層次之社會給付行政程序為 中心,從我國現行行政程序法對於行政機關程序義務類型及違反效力為討論著力 點,說明行政機關諮詢及提供資訊義務,於行政程序及社會給付行政領域之特殊 要求。並探討義務違反與行政訴訟之關連性,導引出建構地位回復請求權之權利 內涵,並檢視我國現行行政訴訟制度及國家賠償制度採行雙軌制度,於法院實務 運作上對於程序權利保障不足之處,提出解決思考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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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從課予國家諮詢及提供資訊義務建構,所涉及正當法律程序於行政領 域之憲法依據進行探討。主要以正當行政程序於憲法上之定位為討論主軸。從我 國釋憲實務對於行政領域之正當法律程序所為的闡釋,連結美國憲法上正當法律 程序之內涵發展,以及美國法院判決實務運作案例作觀察。將美國法正當法律程 序於我國憲法定位釐清後,進一步就近年來學理上提出以程序為基本權內涵之程 序基本權概念及所能發揮功能加以介紹,最後綜合我國釋憲實務對於正當行政程 序內涵之闡釋,以及結合學理討論對於行政程序權利之憲法定位,嘗試尋譯出要 求國家於行政程序中,踐行諮詢及提供資訊義務程序之憲法圖像。

第三章首先從具有行政法總則地位之行政程序法中,既有規範上課予行政機 關的程序義務,及程序義務違反效力之規定觀察作出發,說明我國行政程序法中,

對於行政機關諮詢及提供資訊義務法制規範上之闕漏。進而針對社會給付行政領 域之本質,分析我國現行社會法個別法規對於諮詢及提供資訊之規範情形,說明 該程序義務規範之法理基礎,輔以相關原理原則及社會行政程序之特性,藉以突 顯並強化說明,行政機關諮詢及提供資訊義務於社會給付行政規範內涵,應予以 細緻化之特殊需求。

第四章則介紹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及德國聯邦社會法法典中,涉及行政機關 之諮詢及提供資訊義務之法制發展過程及其規範內容。同時借鏡歐盟法制上因應 行政任務內涵之變遷,或區域性組織結合而導致行政法制改革,對於行政程序之 本質內涵的重新定位為整體檢視。說明行政程序法制規範上,在一般行政程序法 以及社會法領域,對於行政機關之諮詢及提供資訊義務可能建構方向,以及具體 的規範內容。

第五章著重在探討,行政主體違反諮詢或提供資訊義務時,經由德國聯邦社 會法院實務發展出之「社會法地位回復請求權」,其權利制度之發展背景、法理 依據、要件內容及訴訟實務運作情形等加以介紹。藉此反思當行政機關違反相關 行政程序義務時,就目前我國既有法制度相關救濟規範上,可能產生人民權利保 護闕漏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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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透過借鏡國外諮詢及提供資訊義務之具體規範,回頭對於國內現行行 政程序法以及社會行政程序領域相關法規,將行政機關之諮詢及提供資訊義務,

其規範之法理依據、組織、內容以及救濟管道,提出整體法制建構之建議後。從 我國行政現行行政法院實務運作上,涉及行政為錯誤諮詢或提供資訊所處理之爭 議觀察,說明德國法制上地位回復請求權,對於人民權利保障於我國既有法制度 下所能發揮的功能,併就具體個案中如何適用作彙整說明。

結語則從觀察近年來各國法制上因應行政任務變遷,行政程序係作為各國法 制發展的重心出發,從憲法、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訴訟法之角度,借鏡外國法制發 展並結合我國既有的法制架構體系,就行政程序之法制建構的提出建議。其中,

特別強調國家為諮詢及提供資訊之行政程序義務,於一般行政程序以及社會給付 行政領域之具體落實,並就地位回復請求權於我國司法救濟上所能發揮之功能作 說明,最後就社會行政程序以及訴訟救濟相關法制發展方向提出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