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適當,不無疑義。(三)我國錯誤的規定過於嚴苛而導致難以適用,依民法第 88 條 必須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方得撤銷意思表示,且依民法第 91 條,若相 對人善意無過失,應另負損害賠償責任。立法原意是為了保障交易安全,但未考 量若該資訊錯誤是由相對人之不實陳述所引起,則就風險分配的角度來看,不管 相對人之陳述有無故意過失,該不利亦似乎應由其承擔為是。因此應該將錯誤此 一制度更加細膩的區分方得以適當評價風險分配。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第一項 研究範圍

本文研究範圍可分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在第二章,將我國締約上過失制度民法第 245 條之 1 加以爬梳,將 其定位以及在締約過程中各類型的損害(一)生命身體健康等固有利益的損害,(二) 與涉及契約目的之維護相關的說明義務和契約促進義務的違反所產生的問題,在 實務運作以及學說批評,作較完整性的整理。

第二部分在第二章的附論,切入點為實務將締約上過失的適用限於「契約未 成立」此一前提,此一限制絕大多數的杜絕了適用可能。在比較法上不論是德國 法,英國法,日本法均所未見。我國侵權行為承受德國體系而來,救濟範圍較為 狹小,此亦為締約上過失制度發展的原因之一。相較之下,日本法侵權行為的救 濟範圍原則上較我國為廣,但其仍肯認契約嗣後成立仍得有締約上過失存在的空 間,更可顯見我國法上此一限制的不恰當。因此,本文將以動機錯誤的案例類型 來剖析我國法立法者預設的制度是否足夠保障。

第三部分在第三章,探討重心為「承載能量不足的要件規範─以不實陳述為 中心」,首先探討英國法的不實陳述條例。英國法上除了在消極的資訊揭露義務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採取較為保守看法外,其餘在效果上均較我國法更為豐富多樣,極具參考價值。

另外,比較法的部分亦會參酌國際統一法律文件及日本法關於意思表示瑕疵的規 定,尤其日本法債編的修法過程中,原本亦有將他方不實陳述所惹起的錯誤規定 於草案,但於最新修正的版本卻仍將之除去。將之相互比較亦頗具實益。而在比 較法的介紹後,本文將進一步嘗試以經濟分析的角度論述資訊風險的分配,以期 作為我國法相關討論的建議。

第四部分在第四章,如前文所述,資訊的錯誤亦涉及物之瑕疵擔保,不完全 給付和錯誤等問題。在本章會將不實陳述與上述三者間做一個統整性的探討。

第二項 研究方法

法非從天下,非從地出,發於人間,合乎人心而已。─ 慎子。

第一款 經濟分析及比較法分析

所謂的經濟分析,某程度也是人性規則的體現,因為一旦法規越符合一般人 素樸的法感情,越符合一般人對規範價值的想像,那麼彼此間學習規範及違反規 範所付出的成本也會越低,對於法院判決的預期可能性也會越高。就如同我們在 尋找所謂的線性關係一樣,找出多數點坐落處的相同特徵和關係為何,以作為分 類基礎。而越能跨越時空背景的價值當然就越有人性規範的底蘊,例如禁反言、

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等。學者常引用的比較法研究,亦是此一立場的體現。我國 民法繼受德國,對於德國法的重要觀念應較不陌生,因此,本文此次欲藉由較多 的英國法及日本法論述,來提供不一樣的面相。

1960 年代以降,經濟學和法律學這二個看起來似乎遙遠但卻息息相關的學 科醞釀了許多火花,法律經濟分析的歷史、理論、方法及侷限,對於人類交易成 本理解的和制度的訂立都提供了不一樣的視野,因此本文會嘗試以上述脈絡來分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析資訊風險的重構,以期能提供建議。

第二款 案例研究

在案例研究上,本文除了整理我國法院實務上的案例,以對我國的現狀有基 本的認識,也提出我國判決實務上之問題。外國法部分,本文主要介紹英國法重 要判決,以便瞭解其實務見解的演進與發展過程。希望藉由具體案例的呈現,作 為我國法上解釋適用之參考。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