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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分類(classification)可以是基於單一特徵的單面向(unidimensional), 或 是 多 面 向 的 (multidimensional)。多面向時,每個面向必須是相互關聯
(correlated)或有相關性的(related)。21分類法符合本文的研究旨趣,透過此 研究方法可對案例進行分類,並清楚描述、歸納出領導人在戰爭(衝突)前的 認知類型、發動戰爭(衝突)前的預期效益評估類型、以及中共對外使用武力 之整體威脅趨勢評估與決策選擇類型等。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案例選擇
壹、研究範圍
Barry M. Blechman 與 Stephen S. Kaplan 將武力區分為:戰爭以外的武力
(force without war)與戰爭。22John A. Vasquez 將戰爭區分為總體戰(total war)
與有限戰爭(limited war)。23Robert J. Art、Peter Viggo Jackobsen 與中國學者錢 春泰等人將武力區分為:武力威脅(威脅使用武力)、使用有限武力(懲罰性、
展示性地使用一定限度的武力)與全面武力(進行戰爭)等三項。武力威脅是 屬於武力的非實戰層面,是對武力的潛在使用;而有限武力和全面武力則屬於 武力的實戰層面,是對武力的實際使用。24Dale C. Cpoeland 則將衰退國家的決 策選擇區分為(1)發動大戰;(2)引發危機;(3)嚇阻/遏制;(4)不行動;(5)
消除疑慮(調停/和解)等五項。25中國學者王文榮等人把武力區分為:非戰爭 方式(對武力的潛在運用)、局部戰爭方式(對武力的有限運用)與全面戰爭。
26中國軍史專家徐焰則將中共使用武力方式區分為威懾與實戰兩種,分別視危
21 Kenneth D. Bailey, Typologies and Taxonomies: An Introduction to Classification Techniques (Thousand Oaks, Calif.: Sage, 1994), pp. 1-2, 4.
22 Barry M. Blechman and Stephen S. Kaplan, Force Without War: US Armed Forces as a Political Instrument(Washington D. C.: Brookings Institution, 1978), pp. 12-15.
23 根據 John A. Vasquez 的定義,「總體戰」的主要特徵是為了生存而戰(a fight for survival),
傾向於動員所有資源與手段以遂行戰爭,且幾乎不受到限制。「有限戰爭」則是具有明確的 目標,在手段上則明顯是有限制的。然而,同樣的一場戰爭可能會分屬不同的戰爭型態。他 曾以越戰為例,就北越而言是屬於總體戰,但對美國則是有限戰爭。John A. Vasquez, The War Puzzle Revisited(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9), pp. 65-72.
24 Robert J. Art and Patrick M. Cronin, eds., The United States and Coercive Diplomacy(Washington D. C.: United States Institute of Peace, 2003), p. 9; Peter Viggo Jackobsen, Western Use of Coercive Diplomacy After the Cold War: A Challenge for Theory and Practice, pp. 14-16; 錢春 泰,武力威脅與對外政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年),頁 7。
25 Dale C. Copeland, The Origins of Major War(Ithaca, 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2000), p. 39.
26 王文榮主編,戰略學(北京:國防大學出版社,1999 年),頁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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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的嚴重程度而定,同時嚴格限制其升級。27國內學者石吉雄提出四種中共使 用武力模式:(1)小規模且強度低的「宣示性」軍事行動;(2)「懲罰式」攻擊 行動;(3)基於明確的政治或經濟利益獲取之目的,對於軍力遠不及於中國的 弱國所為的局部戰爭;(4)與軍力大過於自己的強國發生重大且無法妥協的利 益衝突時,在強國已有武力介入的意圖或初步軍事行動的情勢下,掌握敵軍弱 點及其求取盟國支持上的矛盾或軍力分散的時機,對目標強國所採取的高科技 精準重點打擊。28
本文研究範圍含括毛澤東、鄧小平及江澤民等三代中共領導人執政時期的 對外使用武力。在決策選擇上,參考上揭學者的分類,並依據中共的案例特徵,
將中共對外使用武力的決策選擇區分為「大規模有限戰爭、局部戰爭、引發危 機及言語警告」等四個類型。上述四項決策選擇的強度各有不同,包含了從強 硬到溫和的不同決策選擇。前三項決策選擇基本上與中共慣稱的「大打、中打、
小打」三種規模相符,29是屬於使用武力範疇,本文將其視為是正例,而第四 項決策選擇-「言語警告」則為反例,是屬於威脅使用武力範疇。30由此可以 對照、比較使用武力之預防性動機強弱與決策選擇之關聯性(決定預防性動機 的第一階段)。各項決策選擇之定義分述如后:
一、大規模有限戰爭:本文根據John A. Vasquez 的定義及中共的案例特徵,
將大規模有限戰爭定義為:非涉及國家生存的戰爭型態,但衝突的規模與時間 明顯遠甚於局部戰爭,其目的在於殲滅或逐出敵人,並具有追求全勝的意圖。
27 徐焰,「解放後我國處理邊界衝突危機的回顧與總結」,世界經濟與政治,第3 期(2005 年),
頁18。
28 石吉雄,「特殊軍事思維下的中共武力使用」,展望與探索,第 6 卷第 2 期(2008 年 2 月),
頁66-90。
29 例如 1964 年 3 月 15 日,總參謀長羅瑞卿上呈毛澤東核准的「關於新疆地區備戰方案報告」,
即將蘇聯的可能軍事行動區分為「大打、中打、小打」三種規模。「對新疆地區備戰方案的 批語(1964 年 4 月 9 日)」,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解放軍軍事科學院編,建國以來毛澤東 軍事文稿(下卷)(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0 年),頁 220。
30 James Mahoney 與 Gary Goertz 認為「可能性原則」(the possibility principle)是選擇反例的最 重要指導原則。渠等將案例區分為三個類型:(1)正例。即其中出現了與研究相關的結果;
(2)反例。即其中沒有出現與研究相關的結果,但卻有出現的可能性;(3)無關案例。即 其中沒有出現與研究相關的結果,並且沒有出現的可能性。根據可能性原則,只有正例和反 例才具有相關性,並且只有這些案例才可以用於對因果假設的檢驗。本文將「言語警告」歸 類為武力的潛在使用,並視為是使用武力的第一個層級,此決策選擇的重要性,在於「有可 能」升高為更高層級的軍事衝突。James Mahoney and Gary Goertz, “The Possibility Principle:
Choosing Negative Cases in Comparative Research,”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98, No. 4(November 2004), pp. 65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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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局部戰爭:Mark Burles 與 Abram N. Shulsky 根據中國戰略學者的定義,
將局部戰爭區分為五種:(1)小規模邊界衝突;(2)領海與島嶼的爭奪戰;(3)
空中突襲;(4)抵禦局部的領土侵占;(5)懲罰性的反制攻擊。上述的武力使 用型態可能以單一或多種形態方式呈現。軍隊在局部戰爭中的目的不在於殲滅 或逐出敵人,而是經由局部的軍事行動宣示自己的立場及意願,或是讓敵人學 到教訓、在政治或心理上製造衝擊的效果,然後立即撤回基地。31
三、引發危機:根據「國際危機行為計劃」所發展出的國際危機概念之定 義,危機是一種具備源自國家內部與外部環境變遷之三個充要條件的狀況。這 三個條件都是行為者中最高層級決策者的感知:(1)對基本價值的威脅;(2)
在有限時間內察覺並回應外部的價值威脅;(3)捲入軍事敵對的高度可能性。32 四、言語警告:目前學界並無此定義,本文將其定義為「黨政領導人、外 交或軍事首長透過口頭或書面方式,並通常配合小規模且低強度的宣示性軍事 行動,所發出的警告訊號,以期遏止或嚇阻敵對行為者正在進行的某種不利於 己方的行為或措施。」
此外,本文的研究範圍除了使用武力與威脅使用武力兩種範疇外,在時間 範圍上僅限於衝突爆發前的決策過程,相關的文本檢驗亦主要以此階段為限;
至於戰爭發起後的攻防行為,係野戰戰略的範疇,故不屬於本文的研究範圍。
貳、案例選擇
有關案例選擇的標準,Stephen Van Evera 提出 11 種特徵作為案例選擇的依 據:(1)資料豐富;(2)自變項、依變項或條件變項具有極端值;(3)自變項、
依變項或條件變項的值在案例中的差異較大;(4)相互競爭的理論對案例所做 的假設存在分岐;(5)案例的背景條件與當前政策問題相似;(6)案例背景條 件具有典型性;(7)適合與其他案例進行受控比較;(8)反常性;(9)內在重 要性;(10)適宜重複先前的檢驗;(11)可以進行先前遺漏的檢驗。上述 11 項依據體現了案例選擇中的兩個一般性標準:第一,研究者應選擇最能服務於
31 Mark Burles and Abram N. Shulsky, Patterns in China's Use of Force: Evidence from History and Doctrinal Writings(Santa Monica, Calif.: Rand, 2000), p. 31.
32 Gary Goertz 著,徐子婷等譯,社會科學概念方法論的思考(台北:韋伯文化,2010 年),頁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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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研究目的之案例;第二,在檢驗理論(理論性模式)時,為了有利於操作 化,研究者選擇的案例應使得檢驗力度和檢驗數量最大化。33
除了考量重要性與資料獲得的容易性之外,John A. Vasquez 與 Brandon Valeriano 認為對戰爭分類可以透過提供案例選擇的理論基礎而有助於比較歷史 案例研究,而各種不同的分析都應透過群組案例(grouping cases)而妥適地用 以測試這些解釋。34爰此,本文必須先將中共對外使用武力的歷史案例依據「大 規模有限戰爭、局部戰爭、引發危機及言語警告」等四項決策選擇予以分類,
始能進行案例選擇。
中共對外使用武力的歷史案例,除了第二章文獻分析的 1950 年韓戰、
1954-55 年第一次台海危機(金門炮戰及一江山戰役)、1958 年第二次台海危機
(823 炮戰)、1962 年中印邊境戰爭、1969 年珍寶島衝突、1979 年懲越戰爭及 1995-96 年第三次台海危機(中共對台飛彈試射與軍事演習)外,Thomas J.
Christensen 的案例分析增加了 1964-69 年援越戰爭及 1974 年中越西沙海戰;中 國學者閻學通將1950、54 年派遣軍事顧問團協助越南抗法戰爭與 1988 年中越 邊界軍事衝突等案例亦納入中共對外使用武力的範疇。35
本文的案例選擇標準,除了前述的諸項依據、需符合分類法要求,並與四 項決策選擇相對應外,尚需考量時間、對象不同與重要性三項標準。「大規模有 限戰爭」方面,目前符合條件者僅1950 年韓戰,此為中共建政後的第一場大規 模軍事對抗,故為必然案例;「局部戰爭」是現有案例最多的類型,本文選擇 1962 年中印邊境戰爭及 1979 年懲越戰爭為檢驗案例。中印邊境戰爭是第一場 與同為第三世界大國的重大軍事衝突;懲越戰爭的規模僅次於韓戰,且是鄧小 平主政後的第一場針對同樣是社會主義國家發動的對外軍事衝突。至於1950、
54 年派遣軍事顧問團協助北越抗法戰爭、1974 年中越西沙海戰 1964-69 年援越 戰爭與1988 年中越邊界軍事衝突,基於對象、性質重複、重要性及資料來源有 限等考量,故而不列入檢驗範疇。
33 Stephen Van Evera, Guide to Methods for Students of Political Science, pp. 77-78.
34 John A. Vasquez and Brandon Valeriano, “Classification of Interstate Wars,” The Journal of Politics, Vol. 72, No. 2(April 2010), p. 292.
34 John A. Vasquez and Brandon Valeriano, “Classification of Interstate Wars,” The Journal of Politics, Vol. 72, No. 2(April 2010), p. 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