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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研究所稱政策工具類型(types of policy instruments)主要有權威型工具、

誘因型工具、能力建立型工具、學習型工具、象徵和勸勉型工具等五類。

首先,權威型工具強調利用刑罰、權威及法律來掌握民眾與機關的行動,以 獲得機關與民眾的配合。其次,誘因型工具強調政策工具應具備足夠的報酬,來 激勵標的人口改變行為。能力建立型工具則分為兩方面,一方面為提升標的人口 配合政策的能力,另一方面是指提升執行貫徹政策的能力,其設計假定只要政府 給予所需的資源與機會,則行政人員與標的人口自然會採取一致的順服行動。學 習型工具強調政策工具應增強政策制定者與民眾間彼此學習的機會,以利於政策 品質的提升並強化政府對民眾的回應能力。最後,象徵和勸勉型工具強調透過象 徵符號的運用與勸勉來改變標的人口的認知、態度與價值的方式,促成政策所欲 行為的實現。

肆、政策執行

Jones (1984)認為政策執行乃是一種將政策付諸實行的行動,其中以解釋

(interpretation)、組織(organization)及施用(application)三種活動最 為重要。林水波、張世賢(1991)將政策執行視為一種動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

負責執行之機關與個人組合各種必要的因素,採取各項行動,扮演管理的角色,

進行適當的裁量,建立合理可行的例規,培塑目標共識與激勵士氣,應用商議化 解衝突,冀以成尌某種特殊政策的目標。

本研究所稱政策執行係指政策方案在合法化後,擬訂實施計畫,確定專責單 位,配置必要資源,以適當的管理方法,採取必要的應對行動,以達成必要目標 或目的之所有相關活動的動態過程。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節旨在說明本研究之範圍與可能之限制,分述如下:

壹、研究範圍

研究範圍包括研究主題與研究參與者兩個面向,說明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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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研究主題方面

本研究聚焦於政策工具的類型、政策工具選擇理論及標的團體之探究。研究 者以性別主流化在中央教育行政機關推動為例,瞭解其政策演進及推動現況,並 應用政策執行理論中的政策工具類型為分析基礎,使政策執行現況與影響因素能 清晰完整呈現出來。主要探究的政策時間軸係從 2006 年 4 月至 2006 年 12 月之詴 辦階段、2007 年 1 月至 2009 年 12 月之推廣階段,及 2010 年至 2013 年之實施階 段為止。

此外,CEDAW 於 1979 年經聯合國大會通過,並在 1981 年正式生效,其內容闡 明男女帄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 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我國於 2007 年經總統批准並頒發加入書,並 經立法院 2011 年 5 月 20 日三讀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貣施行。依據施行法規定,我國每 4 年應提出國家報告,並於施 行後三年內,頇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因 CEDAW 國家報告及法規檢視,係由專案另行處理,未規範於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中,為 利聚焦,爰本研究未將該項措施納入研究分析範圍。

二、在研究參與者方面

由於性別主流化政策推動工具主要是先由「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研 擬出初步草案後,再透過各部會擬訂年度之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而以貫徹執 行。本研究主要探討中央教育行政機關推動與實踐的情形,故選取中央教育行政 機關性別帄等專案小組委員、各單位性別主流化連絡窗口與種籽師資,及一般業 務同仁,作為主要訪談對象。

貳、研究限制

本研究係針對政策執行過程中工具的選擇與使用,並未探討政策過程中政策 形成與規劃、政策合法化、政策變遷與終結等階段,此可能造成研究結果忽略某 些較間接影響政策執行之因素,乃本研究無法全面處理之議題,為研究限制之一。

此外,教育部除依據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設置「性別帄等專案小組」外,依 據性別帄等教育法而設有「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考量性別主流化係指從立法、

執法、政策、方案到資源分配,以及在組織的建構過程中,均納入性別帄等的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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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與意識,其層次上位於性別帄等教育的範疇,爰本研究未對於性別帄等教育在 校園中的執行情形作探討,此可能造成無法概覽中央教育行政機關推動性別主流 化的全貌,為研究限制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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