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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研究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按營業秘密法第1 條揭示:「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 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其規範目的主要有三:(一)保障營業秘密,以達 提升投資與研發與意願之效果,並能提供環境,鼓勵在特定交易關係中的資訊得 以有效流通、(二)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使員工與雇主間、事業體彼此間之 倫理與競爭秩序有所規範依循,以及(三)調和社會公共利益,即按各國法院多於 個案中將此列為考量因素,故本法仍於立法目的中宣示,俾法院於個案中能斟酌 社會公共利益而為較妥適之判斷1;故從營業秘密第 1 條所揭示之立法理由觀之,

其保護規範目的兼及營業秘密所有人(或其合法持有者,如被授權人,於營業秘 密侵害案件中下統稱「被害人」)之商業利益,與維護產業競爭秩序等兩大主軸。

於營業秘密受不法侵害時,我國營業秘密法提供之法律救濟途徑包括民事救 濟及刑事救濟。就營業秘密之民事救濟而言,被害人得主張包括排除及防止侵害 請求權(營業秘密法第11 條第 1 項)、損害賠償請求權(營業秘密法第 12 條)、

對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專供侵害所用之物銷燬請求權(營業秘密法第 11 條第 2 項)、侵權行為請求權(民法第184 條)2及不當得利請求權(民法第179 條)3等。

於被害人依營業秘密第12 條之規定,主張營業秘密受不法侵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時,損害賠償額如何計算則成為十分重要之問題。依營業秘密法第13 條之規定: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被害人得依左列各款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二 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使用時依通常情形可

1 我國營業秘密法第 1 條於民國 85 年 1 月 17 日訂定頒佈之立法理由第 1 項參照。

2 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89 年度重上字第 101 號、台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勞速字第 72 號等民事 判決肯認營業秘密侵害事件之被害人得執民法第184 條之規定向侵害人主張損害賠償。

3 如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837 號民事判決揭示:「倘被告(即本文所稱侵害人)所受之利益 多於原告(即本文所稱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時,原告因侵權行為之請求不足額部分,即有再以不當 得利規定裁判之必要。」、臺灣高等法院84 年度重訴更(二)字第 5 號民事判決:「又系爭工商營 業秘密既係被上訴人投注數千萬元以上之研究發展費用所開發之成果,上訴人並無任何正當權源 而自被上訴人公司竊取、洩漏、持有系爭機密,並據以仿造銷售得利,損害被上訴人之膠帶市場,

自係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且上訴人之受利益與被上訴人之受損害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致被 上訴人遭受損害,應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而被上訴人所受之損害,既係 由於上訴人犯罪所致,是被上訴人以附帶民事訴訟併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亦屬有據」等見解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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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使用同一營業秘密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

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

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 明損害額之三倍」,前開損害賠償計算之方式的選擇,以及實務具體操作之邏輯與 方式,往往影響最終判賠之金額。

於營業秘密侵害之民事案件中,被害人主張損害賠償額之計算方式時,應檢 視其以何種方式為之,方可盡可能依據該受侵害營業秘密之性質,而如實反應營 業秘密為其帶來之實際價值或合理利潤;另一方面,由於營業秘密之範圍難以特 定、損害數額難以精確計算之特性,法院於個案中應參酌個案中受侵害之營業秘 密於相關市場之影響為何,以及影響之程度,充分考量被害人之損害是否獲得合 理賠償;此外,由較宏觀之角度討論,法院亦應考量政策上營業秘密法保護市場 競爭秩序之立法目的,並將之列為損害賠償額決定之指導原則,以控制被害人損 害受填補之範圍及侵害人之權益。

營業秘密之損害賠償計算對被害人及市場競爭秩序之保護至關重要,惟我國 目前文獻之討論,尚未有著重於營業秘密侵害案件損害賠償計算方式之全面性實 證研究及討論,有鑑於此,本文以我國營業秘密法自85 年 1 月 17 日訂定至今各 級民事法院就營業秘密侵害損害賠償之判決,以實證研究的角度,針對我國法院 對於營業秘密侵害損害賠償額計算之判決數、具體計算之操作、判決理由及結果,

進行統計及分析。本文之目的乃希望透過實證研究、實務判決理由之質性分析,

及我國與美國文獻之整理,探尋營業秘密侵害之損害賠償體系下,兼顧營業秘密 保護規範目的與法安定性之合理的損害賠償計算方式。

第二節 研究方法

關於我國對於營業秘密侵害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本文除整理我國學者及實 務工作者之相關文獻外,亦於法源法律網裁判書查詢系統以「營業秘密法第12 條

+營業秘密法第13 條」及「營業祕密法第 12 條+營業祕密法第 13 條」作為關鍵 字,扣除兩組關鍵字中重複之判決字號後,查詢並整理我國各級民事法院截至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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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 月 7 日為止之相關判決,共計 307 件,作為本文實證研究之基礎。

按營業秘密法第12 條為營業秘密侵害民事責任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營業 秘密法第 13 條則為損害賠償範圍計算及懲罰性賠償金請求之規範,是本文乃以

「營業秘密法第12 條+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作為我國各級民事法院判決搜尋之 關鍵字,查詢結果共計 280 件民事判決;復本文另發現部分實務判決係採用「營 業祕密法」之表達,其中該部分實務於判決理由中就營業秘密之描述所使用之「祕」

與現行營業秘密法規範所使用之「秘」有所不同,因此本文亦以「營業祕密法第 12 條+營業祕密法第 13 條」作為關鍵字查詢,並將此組關鍵字搜尋結果與前開之 280 件判決比對,剔除重複之判決字號後,另查詢得 27 件民事判決。故,本文最 後共以 307 件我國各級法院民事判決,採具體案例研析之方式,以表列之方式歸 納及整理;此研究目的在於釐清與了解我國營業秘密侵害民事案件之現況,尤其 係營業秘密法第13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損害額計算方式與同條第 2 項懲罰性賠償金 等制度在法院實務上適用之情形,以及法院實務於計算損害賠償範圍時之具體操 作方式、損害賠償範圍之判斷標準、採納證明損害額之證據的態度等問題進行了 解。

除此之外,本文另以美國法為主,以文獻整理之方式進行比較法研究,說明 美國訴訟實務於營業秘密侵害案件對於損害賠償額之計算原則、操作方式,希望 給予我國實務就營業秘密損害賠償額計算之困境上予以參酌,使損害賠償額盡可 能貼近營業秘密之價值或被害人之損害。

第三節 研究範圍及架構

本文以營業秘密法侵害民事案件中之損害賠償額計算方法為範圍,並以營業 秘密法第13 條第 1 項規定之損害賠償計算方式及同條第 2 項懲罰性賠償金制度於 我國實務上之適用情形及具體認定理由加以研究。

本文之架構分為五章,第一章敘明本文研究動機、目的、方法及範圍與架構;

第二章則為我國營業秘密侵害民事訴訟環境之觀察,包括民事訴訟中就被害人主 張營業秘密侵害取得有利判決之判准率、各損害賠償計算方式之適用判決數量與 比例、上下級審法院針對營業秘密侵害案件判斷之比較,以及損害賠償數額與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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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請求金額受償比例等面向分析,以期提供我國營業秘密侵害民事訴訟現況之 全貌;第三章著重於我國現行營業秘密法第13 條第 1 項規定所列各款計算方式,

於我國實務適用之情形及判決評析,並輔以美國實務相類似之規定與計算參酌因 素,討論我國實務具體操作上之改善空間,同時亦就營業秘密侵害訴訟中被害人 所面臨之舉證困難提出解決建議,並釐清民事訴訟法第222 條第 2 項規定損害賠 償額酌定與營業秘密法第13 條第 1 項規定之適用關係;第四章論及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懲罰性賠償金制度在我國實務適用之情形,並提供美國實務之參 酌因素予以討論,最後於第五章綜觀營業秘密之價值、損害賠償之法理、我國實 務於各計算方式操作之合理性,以及營業秘密法保護規範目的及法安定性,提出 本文對於營業秘密侵害民事訴訟之觀察結果及對我國實務操作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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