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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民事法院於營業秘密侵害案件中適用損害賠償計算方式之

第二章 我國營業秘密侵害民事訴訟之觀察

第二節 各級民事法院於營業秘密侵害案件中適用損害賠償計算方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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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名稱

法院認為構成 營業秘密侵害 之判決數(A)

法院認為未構 成營業秘密侵 害之判決數

(B)

法院判斷涉及 營業秘密侵害

之判決數 (A+B)

營業秘密侵害 案件中法院認 為構成營業秘 密侵害之比例

〔A/(A+B)〕

10

最高法院)12

(資料來源:本文自行製作)

第二節 各級民事法院於營業秘密侵害案件中適用損害賠償 計算方式之分析

本節以下就我國法院於營業秘密侵害訴訟中適用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第 1 項 之「所失利益或所受損害」、「差額說」、「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利益」、「保密義 務違約責任」以及「不當得利」等適用情形加以量化,分析法院適用上開各種攻擊 防禦方法之判決數量、比例,並進一步就本文討論之核心—營業秘密法第13 條第 1 項規範之各損害賠償計算方式於原審與確定判決(或最終事實審判決)見解之歧 異加以比較分析,以期提供讀者於營業秘密侵害訴訟中選擇損害賠償額計算方式 之初步參考。

壹、構成營業秘密侵害案件中適用各損害賠償額計算之判決數

本文以我國各級民事法院判斷構成營業秘密侵害之44 件判決中,歸納法院所 採用的損害賠償數額計算方式。從下列表3 及圖 5 之整理可知,各級民事法院認

12 本表所記入之最高法院判決,就是否構成營業秘密侵害均係維持下級審之判斷,並未自為判斷,

因此此處計算剔除最高法院之部分判決,包括:最高法院106 年台上字第 441 號、 97 年台上字第 2237 號、 97 年台上字第 968 號及 95 年台上字第 1043 號、107 年台上字第 303 號、 106 年台上 字第2310 號、最高法 106 年台上字第 2339 號、104 年台上字第 1654 號、99 台上字第 2425 號,

97 台上字第 1214 號民事判決,計算我國一、二審等事實審法院就營業秘密侵害案件認為被害 人之營業秘密侵害請求成立之案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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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構成營業秘密侵害案件中適用各損害賠償額計算之判決比例 本文再依據前開表 3 之歸納結果,計算各種營業秘密損害賠償額計算方式於 構成營業秘密侵害之民事案件中適用之比例而整理於下圖 5 及表 4,結果顯示適 用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計算方式之判決數達各級民事法院判斷構 成營業秘密侵害案件中 50%,其中以「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利益」之適用比例 20.4%最高,可謂營業秘密侵害訴訟關於損害賠償額計算較多數實務採取之計算操 作方式;另以被害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判斷損害賠償範圍者則分別均為9.09%,

適用所差額說者則為11.36%;此外,法院以違反契約上保密義務判定損害賠償額 者則高達31.81%,為數最多。

圖 5 各級法院構成營業秘密侵害案件適用各損害賠償額計算之判決數及其比例

(資料來源:本文自行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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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適用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原審與確定判決(或最終事實審判決)

見解維持狀況

依本文實證歸納於下表5 之整理,構成營業秘密侵害且適用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第1 項為損害賠償計算之 22 件判決,實際上為 16 件案件。該 16 件案件中,有 2 件49兩造均未上訴,另經原審判決侵害人應賠償被害人後上訴審維持侵害人敗訴 之案件則有8 件50,是前開確定判決(或最終事實審51)中之損害賠償計算理由即 為法院最終之見解;而經原審法院認為構成營業秘密侵害,上訴後法院認為並不 構成營業秘密侵害之判決則有 2 件52,惟其原審就損害賠償之計算仍有討論之價 值;就前開各判決所述損害賠償計算之理由及其分析,請詳參本文第三章之說明 及附錄一之整理。

49 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智字第 7 號、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種勞上字第 52 號民事判決。

50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上更(一)字第 115 號、94 年度上字第 154 號、96 年度上字第 74 號、93 年度上更(一)字第 77 號、105 年勞上字第 105 號、97 年度種上更(一)字第 167 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 年度種上字第 157 號、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民營上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51 部分判決係經侵害人上訴最高法院後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惟因侵害人之上訴主張既然無理由,

最高法院亦就未具體敘明損害賠償計算之理由,是損害賠償之計算以上訴駁回前之最終事實審判 決的理由為準。

52 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度智字第 59 號、新北地方法院 93 年度訴字第 836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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