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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第五節 研究者角色與倫理

個案研究之研究工具即為研究者本身,學者普遍認為個案研究工作者在能力、

自我觀念與情意特質等方面的要求,較其他研究工作的要求標準更為嚴格。茲將 本研究中研究者之角色及研究倫理原則說明如下:

壹、研究者角色

個案研究者在研究計畫階段、研究進行過程及撰寫研究報告時,均維持中肯 與公正的態度,具備統整及彈性能力,面對反覆蒐集所得之大量資料,研究者需 能不斷對資料做深刻閱讀、分析與檢證,並謹慎檢討可能的誤差與偏見,以提升 研究的品質,確保研究的正確性。

因為研究者本身為個案班級的任課教師,在此研究中除了是觀察者外,亦是 參與者,在本研究主題「懲罰」中,偶爾也會扮演著施罰者的角色,研究者期能 經由此研究整理與分析國中學生對於懲罰的詮釋與因應,來反思當教師施予學生 懲罰措施時,應注意其潛在影響與改進參考。而在研究訪談過程中,若問題使學 生憶起不愉快經驗或情緒緊張,將使其不安與受傷害,因此研究者負有倫理責任,

在本研究進行中,對任何造成學生負面影響的情形皆已做妥適考量。

蒐集資料期間,以訪談為主、觀察和省思札記為輔助,對於主要研究參與者—

八年丙班 14 位學生進行研究,同時也訪談了數位學校同事。在歷次的訪談和觀 察紀錄中,面對不同學生和教師,研究者視自己為師生對於「懲罰」具不同主觀 建構的媒介者,試圖勾勒出在學生和教師間的懲罰圖像。

當來回於師生對話時,研究者試圖分析線索,同時也以老師的身份不斷省思,

在兩者視角間反覆探索懲罰對於學生及教師的意義,又如何影響著學生與教師。

當我身處其中,以教師的思維理解懲罰,它似乎是教育現場的理所當然,勢必為 之;但當我跳出教師的身份,以研究者的角色旁觀自己,那些當成理由的論述,

似乎不全合理合情。「我」和「研究者」的討論與論辨,總是能激盪出不同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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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和想法。

研究者也回顧自己在教學現場近 10 年的迷思和改變,使此研究之訪談與觀 察不僅是蒐集與分析資料,更是研究者自我探究與反思實踐。

貳、研究倫理

研究倫理是規範從事教育研究時必須具備的涵養以及必須遵守的人際規定。

在此研究進行期間及研究結束後,研究者謹守以下研究倫理原則:

一、知情同意:

在進入研究現場告知研究參與者本研究之目的後,研究者與學生個別會談,

確定其參與研究之意願,請學生閱讀並於「受訪同意書」(附錄 3)上簽名,

研究者並承諾將遵守研究倫理規範,採取開誠佈公的態度,容許研究參與者自 由抉擇的權利,避免其身心之傷害等。

二、注重隱私:

在此研究進行期間及研究結束後,研究者尊重研究參與者之個人隱私,對 於錄音及筆記內容謹慎保管,不用於非研究用途且不外流,另於觀察時不介入 研究現場人事與情境,減低對研究參與者原作息之干擾。

三、化名處理:

研究中牽涉個人隱私採保密原則或於書寫報告時謹守匿名原則,賦予虛構 姓名資料,將所有人名以化名處理,使研究參與者之身份受到保護,確保資料 不外洩,並於研究結束將能提供辯識之資料予以銷毀。

四、避免傷害

因本研究分別訪談教師與學生,部分學生指出教師在懲罰時有明顯性別差 異,因所指涉對象明顯,若如實呈現可能造成雙方對峙,並非本研究所樂見之 結果,研究者因而將事件進行改寫,部分情節隱略不談,並以研究者自省取代 學生之談話與情緒用語。而在師生對是否有實行懲罰存在不同理解之爭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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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考量資料正確性後決定仍呈現之,但對此情形進行假設與解釋。

在研究結束後,研究者也檢討在研究過程及研究報告中是否使研究參與者受 到影響或傷害,所幸,此研究之進行並未造成研究參與者學校生活之困擾,研究 者亦謹守知情同意、注重隱私、化名處理及避免傷害等四項原則,不使研究參與 者之權益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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