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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Frone, Yardley,& Markel, 1997;Hammer, Allen,& Grigsby, 1997)投入關心 工作-家庭間的干擾(work-family interface)。

社會福利預算與資本主義所強調的經濟發展,在國家機器運作中是對立的兩 端,若能由政府輔助企業提供員工友善家庭的方案,則能得到一個三贏的局面,

讓企業能夠得到政府資源、讓員工得到工作與家庭的平衡、讓政府同時保護人民 與輔佐企業發展。

第二節 研究背景

一、 女性勞動與育兒現況

我國 15 歲以上女性勞動參與率相較於二十年前之 44.89%,已在近十年來,

由 2003 年之 47.14%成長至去年(2013 年)8 月之 50.79%(勞委會,2013),且 在前年已突破半數,其中 25 至 44 歲女性之勞參率更高達 78.38%(表 1)(行政 院主計總處,2012)。但 15 歲以上婦女之未婚率則逐年攀升,根據行政院主計總 處(2010)針對全國婦女結婚、生育及參與勞動情形之調查,探究 25 歲至 49 歲未婚女性之結婚意願因素,「能有穩定的工作及收入」佔 35.97%為首要,「落 實兩性工作平權,提供已婚女性可兼顧家務之工作環境」14.11%及「配偶及家人 願分擔家務並對生育計畫有共識」9.97%則分列第三及第五名,皆涉及工作及家 務間的平衡;在考量生育之因素上,「提供鼓勵生育工作環境」亦佔 13.39%,可 見相較於早期女性因為婚育而離開職場,現在的婦女傾向考量工作與家庭的平衡 之可能才選擇踏入婚姻並且生育。

表1-1 15歲以上女性勞參率-按年齡別分 單位:%

年別 總計 15~24 歲 25~44歲 45~64歲 65歲以上 93 年 47.71 36.05 69.25 42.03 3.93 94 年 48.12 35.35 70.62 42.59 3.86 95 年 48.68 34.35 72.75 42.68 4.04 96 年 49.44 33.96 73.98 44.13 4.45 97 年 49.67 32.47 74.83 45.08 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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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49.62 31.48 75.58 45.17 4.40 99年 49.89 31.06 76.51 45.61 4.43 100年 49.97 30.70 77.53 45.59 4.23 101年 50.19 31.23 78.38 46.01 4.20 102年

6月 50.36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2012

在育兒方式選擇上,15至49歲已婚女性的最小子女在未滿3足歲前之照顧方 式,以「自己」(小孩之父親或母親)照顧為主,占54.90%;「父母」及「褓 姆」照顧居次,分占33.64%與9.37%(行政院主計總處,2010)。時隔三年,另 一份《親子天下》雜誌在2013年七月進行一項「六都媽媽托育需求」的網路調查 則顯示,家有三歲以內幼兒的媽媽,有70%在「經濟可負擔」前題下,希望由自 己或配偶照顧孩子,但現況是,只有38%是親自帶小孩,另外的28%將孩子交由 長輩或親戚照顧(蘇岱崙,2013)。與前述及之結婚因素相對照,當女性傾向於 自己或配偶親自照顧子女時,擁有一個能夠提供兼顧工作與家務的職場環境是相 當重要的,值得一提的是,當女性重視配偶必須分擔家務責任時,這樣一個兼顧 工作與家務的職場環境所及對象,則不該囿限於女性,而應將男性也劃入相應措 施之中。

行政院主計總處(原主計處)調查結果中亦顯示,目前無工作且未來一年亦 無工作意願之女性共計331萬人,原因首要為「家庭經濟尚可,不需外出工作」

佔30.97%,而25歲至49歲之女性不願工作之原因首要則為「需要照顧小孩」佔 44.72%;在15歲至64歲離職過的女性2996人中,有867人「曾因生育而離職」,

離職原因又以「照顧小孩」占全部原因之75.8%最高(行政院主計總處,2010)。

但中產階級婦女的「自願性離職選擇」卻是深受社會文化意識形態(僵化的性別 分工)以及兒童福利與托兒政策的不足所影響(黃志隆,2012)。故現行婦女團 體及女權運動學者之主要訴求即為照顧公共化(劉梅君,2008;劉毓秀,2004;

婦女新知基金會,2011),將家庭照顧責任由女性的肩上卸下,由國家建立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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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兒童照顧網絡,以使女性能夠安心地追求個人的經濟自主及事業成就。然 而,基於前所述及女性所考量是否婚育之因素中,職場對於家庭照顧的支持亦屬 相當重要;且追求照顧公共化與鼓勵企業提供友善職場環境實屬兩股共生共存、

互為輔助之願景(劉梅君,2008),故以下針對企業致力於平衡工作及家庭之友 善家庭政策現況進行整理。

二、 企業執行友善家庭政策現況

我國有偶婦女的勞動參與率,子女均未滿六歲之女性勞參率由 1983 年 30.64%上升至 2013 年 60.30%、子女均在 6-17 歲間之女性勞參率由 1983 年 43.98%

上升至 2013 年 70.39%;而有偶且無子女之女性勞動參與率則已達 72.51%(行 政院主計總處,2013c)。但我國生育率近年逐漸下降,生育率與女性勞參率呈現 負向關係。觀察歐美主要國家在早期也有相同情況,在 2005 年橫斷性的比較 OECD 各國之就業率與生育率之相關,北歐、澳洲、荷蘭同時具有較高之女性就 業率和生育率,究其原因為長期推動公共照顧支持系統或彈性之工作安排與環 境,換言之,女性就業的增加不必然有低生育率,故協助女性於家庭與工作取得 平衡是非常重要的方向(勞動部,2011a;樓玉梅,2009)。

圖1-1 OECD 國家女性就業率與生育率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2013b)、內政部統計處(2012),研究者自行整理。

德國

南韓 英國

澳洲

加拿大 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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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觀察,一般勞工 75,268 人,占 90.5%,公教人員 7,714 人,占 9.3%,軍職 人員 152 人,占 0.2%(勞動部,2011b)。由統計觀察,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的職業別,非如同一般大眾所認為以公務員為多,軍、公、教以外的一般勞工佔 申請人數九成,顯示私人企業所提供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機會並不比公務人員 差;然而,另一層面則隱含了私人企業中相關之彈性工時、家庭照顧假等友善家 庭政策更缺乏,故員工傾向留職停薪以全職照顧子女。

對於員工復職之安排,佔 72.1%之企業為「恢復其原來的職位」最多、次為 17.1%「公司詢問員工意願後作調整」(勞動部,2014)。至於員工所考量之因素 為何,此處尚不得而知,但觀察已婚女性婚前、婚後職業別的差異,婚前以從事 生產操作工作佔 30.22%最多,次為事務工作人員約佔 24.24%;婚後則以從事服 務與生產操作工作為主,分佔 24.66%與 22.22%(行政院主計總處,2010),推 測婦女於考量家庭因素後選擇的工作,傾向於職業傷害較低的工作環境,亦顯示 了女性在工作考量上,傾向找尋能夠負擔家庭照顧責任的工作,可能放棄或延滯 了原本的職涯發展。

在未提供相關措施的原因中,未設置托兒設施之原因多為「沒有空間設立」

佔 50.7%、「員工沒有此項需求」35.7%、「沒有經費預算」12.3%;沒有提供「產 假」主要原因為「家族企業可自行放假休息」占 65.3%,其次為「工作性質不適 合孕婦,員工懷孕會自動離職」占 15.5%,「按日或按時計薪員工生產可調整工 作時間休息」占 10.4%居第三;事業單位沒有提供「陪產假」主要原因為「員工 沒有此項需求」占 66.1%,其次為「員工可用其他假別替代」及「家族企業可自 行放假休息」,分別占 12.3%及 10.7%,其他各項所占比率皆在 5%以下(勞動 部,2014)。其餘三項措施未設立原因見圖 1,未設置育嬰留職停薪之原因主要 為「員工沒有此項需求」65.6%、次為「員工人數少,無法提供」17.8%;「彈性 工時」未設置之原因為「員工沒有此項需求」64.0%、「員工可用其他假別替代」

20.9%;「家庭照顧假」未設置原因為「員工沒有此項需求」42.5%、「員工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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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假別替代」19.3%、「員工可用事假替代」15.4%。觀其原因,多認為員工 沒有此項需求應而不必設立相關措施,然而,企業如何評斷員工是否有此項需 求,則受其調查方式所影響,若員工之回答將可能影響其考績或導致其離職,則 調查結果易傾向於不需要此項福利,也有可能是調查人員在問卷解讀上的偏誤。

因此,以下繼續討論員工不願意/不需要使用友善家庭政策的因素。

圖1-2 企業未提供「育嬰留職停薪」、「彈性工時」、「家庭照顧假」措施之原因

資料來源;勞動部,2014

三、 員工不願意使用友善家庭政策的因素

在了解了現行相關立法下企業未實施相關政策的因素後發現,「員工沒有此 項需求」為主要原因。然而,關於員工為何「不需使用」或「沒在使用」企業所 提供的友善家庭政策,研究發現員工是否意識到組織中相關措施的可使用性是其 一原因(Smith & Gardner, 2007),亦即,當組織政策或氛圍已限制了員工對於友 善家庭政策的使用,員工自然無法或不會表現出對於相關政策的需求。而所謂的 組織政策及氛圍,包含了使用相關措施後是否對於自己的職涯產生負面影響,以 及工時越長都將使員工傾向不使用相關措施(Smith & Gardner, 2007)。因此,在 這些情形下所測得的員工需求,是一種「社會期許(social desirability)」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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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組織的政策走向以自保。

此外,許多研究顯示企業文化或主管的支持是相當重要的影響因素。

企業的友善家庭文化對於員工使用友善家庭政策有顯著的影響,尤其是管理階層 及主管的支持,當支持度越高,員工越傾向使用相關措施(Thompson, Beauvais,&

Lyness, 1999;Smith & Gardner, 2007)。

綜上所述,除了員工本身的確無相關政策的需求外,尚有其他原因影響員工 的表達意向,針對企業所提出的未實施相關政策的原因-「員工沒有此項需求」, 我們應該更進一步的了解主管在其中扮演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