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緒論
本章旨分成四節說明本研究問題意識之形成。第一節為研究背景與動機;第二節說 明研究目的與問題;第三節說明研究範圍與限制;第四節為名詞釋義。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籃球」在臺灣是從國小到大學體育課常見的項目,根據 101 年度教育部體育署學 校體育統計年報統計 100 學年度國小至大專院校體育相關數據,全國高中職有 96.57%
舉辦籃球競賽,56.77%有籃球社團 (教育部體育署,2013) ,其普及率皆為所有運動之 冠,可見籃球是學生喜愛的運動項目。
研究者當體育教師五、六年,上籃球課經常安排全部學生在籃球場上依正式籃球 規則比賽,從中觀察到一些現象:每隊會有一、二個學生掌控大部分的球權,經常看到 同一個人接到球或搶到球後帶球上籃得分,或是兩個人互相傳接球投籃得分;當然也有 學生努力的在場上隨球奔跑,想要搶奪對隊的球卻搶不到,也沒有隊友會傳球給他;有 學生在場上被隊友視為透明人或「無用的人」,有學生覺得自己拿不到球直接當起場上 觀眾或加油團,甚至有學生覺得自己是隊友的「拖油瓶」,以不妨礙隊友為主的想法站 在場上角落,等等這些現象。學生在體育課比賽活動中的行動影響學生的學習成效,學 生不積極參與比賽的行動或無法練習、應用有關學習項目的技巧,此活動即無法對學生 產生學習意義。教師設計比賽活動的目的是希望讓全部學生參與,藉由活動的過程練習 習得的技能與知識,或讓學生能整合經驗與學習內容,若學生的行為在「活動之外」,
學生即未產生學習。實際上卻僅有少數的學生真的「在活動中」練習與學習,從教育的 立場來看,活動設計的方式造成不公平,它讓強者愈強、弱者邊緣化。
為了改變學生在運動場上的參與程度,林玠良 (2007) 認為在中學階段性別差異導
致技能程度上的明顯落差,故教師將男女生混合分組進行比賽,比賽時修改規則限制男 生的行為,如:不能運球、不能抄女生的球,依「性別」來遵守的規則。我也曾經用過 相同或類似依「性別」修改的規則,我發現無法參與的學生不只是女生也可能是男生,
依舊有學生無法參與其中,效果有限。
為了實際了解學生在籃球場上比賽掌握球權的情形,阮昶婷 (2014) 依接球、傳 球、投籃、運球、攔截球、搶籃板球 (進攻、防守) 等實際掌控球的狀態,請每個學生 一對一的記錄下,發現在五分鐘內的全場比賽,同隊隊伍中的五個學生,有學生的動作 次數高達 20、30 次,卻也有學生的動作次數低於 5 次,也發現球權的流動大部分掌握 在少數一兩個學生的手中,也就是拿的到球的學生,永遠都玩的到球,而拿不到球的學 生,也永遠都玩不到球。
文化資本與累積時間密切相關,學生長年從家庭教育中累積而來的文化能力與學 習能力與學術成果有關,學生在學校場域學生在文化累積上的不平等,顯露社會權力與 文化資源分布的不公平 (汪民安,2013) 。Pierre Bourdieu (1930 2002) 認為在社會空間 的資本累積表現為經濟資本、社會資本、和文化資本、象徵資本等形式,而資本之間可 以互相轉換。
體育課籃球比賽時,學生若是沒有能力從對隊手中獲得球權,或搶得無人控制的 球,只能等待隊友的傳球才有「摸到球」的機會;若投籃的能力低,或容易被對隊搶走 球的學生,就可能無法獲得隊友的傳球。可看出要在籃球比賽擁有較多球權的學生,必 須具備較高的與籃球技能相關的體能與技巧,包含技術、認知和情緒,這些內化在身體 和精神上形式的智慧,可被歸納為 Bourdieu 文化資本的範疇內。
Bourdieu 指出:「決定著一個場域的,除了其他的因素以外,是每一個場 域中的遊戲規則和專門利益。這些遊戲規則和專門利益是不可化約成別的場 域的遊戲規則和專門利益的,而且,這些遊戲規則和專門利益亦是不可能被 那些未進入該場域的人們所感知到的。每種類型的利益,對於其他的利益和 其他的投資來說,都是無關緊要的。為了使一個場域運作起來,必須同時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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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遊戲規則和隨時準備投入遊戲的人們;而這些人必須具有特定的『生存心 態』,在他們的『生存心態』中隱含某種了解與認可該類型遊戲和遊戲賭注內 在規則的態度。」 (高宣揚,2002,頁 232)
依照正式籃球規則讓學生在體育課進行籃球比賽練習所學,受到規則和得勝方式 的影響,有球權的隊伍,五人中僅有一人控制球,控制球的人就掌握決定球的移動的權 力,可以運球、傳球、投籃,其他四人只能從隊友手中獲得球。沒有球權的隊伍的五個 球員有幾種方法能獲得球權,從對隊球員手中獲得球、取得未被任何人控制的球等。因 此,有能力的人能積極的從對隊手中獲得球或搶得無人控制的球,反之則只能獲得隊友 的傳球。若學生在場上無法抄截對隊的球、搶不到無人控制的球,也無法獲得隊友的傳 球,此學生在場上就無球可打,沒有機會練習和實際參與活動。籃球運動通常是具備較 高的和籃球技能相關資本學生的天下,他們在籃球場的場域擁有較高的文化資本,拿到 球的機會比較多,練習的機會也比較多,反觀資本較低的學生,拿到的球少練習的機會 少,想在課堂上學習和提升的資源也就少了,其實他們才是應該要擁有更多練習機會的 群體。
從 Paulo Freire (1921-1997) 的教育主張來看,教師應該要覺察到學生的存有,不能 認為學生一無所知,不停的填入知識;當學習者遭遇學習困境時,教師應檢視教學的內 容,而不是未經過協商協商與調整只一昧的要求學生適應。Paulo Freire 認為每個人都 有學習語言的權力,經由語言學習知識、認識世界,經由思考來表達自己的聲音與伸張 權力 (方永泉,2003) 。體育課中每位學生享有平等的學習權,也應有公平參與活動和 練習的機會與權利,不應該因任何原因被放置在活動的邊緣,教師應使全部學生皆「能」
參與學習活動,學習的過程對學生自身才有意義和價值,亦能傳達體育課的價值。
過去經驗發現投籃進的學生會在比賽過程中不斷出手得分,施登堯(2013)針對此 情況修改正式籃球規則為「自訂規則 543210」,設計原理是每人只能進籃一次,讓每個 人都有投籃的機會,球進籃的人必須離場以限制出手投籃多的學生,學生為了能在場上 打久一點,會將球傳給隊友並協助投籃,便製造「每個人都必須投籃」的情境給出手投
籃少或沒有機會的學生;進球後,會形成人數不均等的進攻與防守,造成攻守人數的不 平衡,削弱得分隊的進攻與改變防守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