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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背景與動機

第壹章 緒論

本章共分為六節,第一節為研究背景與動機;第二節為研究目的;第三節為研究問 題;第四節為研究範圍與限制;第五節為研究重要性;第六節為名詞釋義。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運動經紀活動最早出現於西元三世紀的羅馬奧古斯丁時期,運動員於俱樂部比賽時,

雙方為了減少交易成本或是組織成本,在過程中所衍生的中介需求 (趙立、楊鐵黎,2001;

馬鐵,2007)。一個好的運動經紀人可以提供多面向的服務給運動員,幫助運動員不用 分心於競賽場外的大小事務,這個多元的服務包含球員生涯中的協商、財務規劃、公共 關係、法律諮詢、職涯規劃和行銷與贊助 (Shropshire & Davis, 2003;徐嘉琪,2011;陳 志成、李軾揚、陳天賜,2011)。

2015 年臺灣職業運動業生產總額為台幣 8.6 億元,較 2014 年成長 3.47% (陳良治、

林建元、陳虹芝、陳姿吟,2016)。2016 年民眾運動消費支出總值約為 1,227 億元;2017 年則增加至約1,268 億元,而 2018 年時更提高至 1,382 億元,民眾願意花費更多的金錢 在運動相關活動上。政府亦鼓勵營利企業捐贈及贊助職業、業餘運動及重點運動賽事,

並享有加成抵減租稅的優惠,民間贊助推手冶獎也確實逐漸增加,幫助體育運動更為蓬 勃發展 (教育部體育署,2019)。從上述的數據中可以看出職業運動生產總額逐年上升並 持續發展,民眾願意花費更多的經費於運動相關事物上,政府更制定相關政策以刺激企 業投入更多資源於運動產業,使運動產業健全發展,讓運動員有更多舞台空間和機會。

在臺灣,棒球早已成為國內體壇的火車頭,帶領其他運動項目,2019 年中華職棒正 式邁入 30 週年,可以發現中華職棒本土球員的簽約金屢破紀錄,球團願意提供更優渥 的合約金來網羅優秀球員,而中華職棒全聯盟球員平均月薪亦從2015 年的 14.5 萬升高 至2017 年的 15.6 萬,從 2016 年起,球員平均薪資皆維持在 15 萬左右 (中華職棒球員 工會,2018),另外由頂新國際集團所組成的第五隊味全龍隊也在 2019 年正式回歸並加 盟中華職棒大聯盟,中華職棒至此告別10 年只有四隊經營的情況。2016 年兄弟象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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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勝甚至簽約獲得史無前例月薪120 萬的大合約 (羅志朋,2016),但之後隨即發生中信 五虎將事件,導致運動員受限於場外事務並被干擾,無法專心於訓練,而被球團下放二 軍,2019 年,林智勝月薪更僅剩減至 40 萬元,對球員的心理造成重大影響 (徐正揚,

2019)。一位傑出的運動選手可以透過自身競技表現獲得龐大合約,但如果無法好好控 管運動場外的事件,即有可能使自身的表現被影響,甚至將自己的努力毀於一旦,在競 爭的職業運動中,運動選手必須時時警惕自己,這時運動經紀人就能從旁協助其管理場 外事物,使運動員能夠專心回歸球場,不被外務干擾。專業的運動員雖然賺進大量的金 錢,但因為沒有管理意識,將會造成極大的風險,事實上 MLB 的球員幾乎每位都有經 紀人來管理他們的生活 (Krautmann, Von & Walters, 2018)。

2017 年底時,立法院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第 4 條重新定義運動產業 範疇,此次修訂將「運動經紀及管理顧問」納入產業項目第八項,可見運動經紀產業需 要被列為職業以及納入政府管轄內。中華職棒球員工會(Taiwan Professional Baseball Player Association,簡稱 TPBPA)自 2015 年球季起,主導並研擬一套共同認證的「運動 經紀資格審查制度」,希望保障球員的權益,足以見得運動經紀人被規範的必要性,以 避免不當行為之發生,認證制度實施第一年即有八家經紀公司登記,並逐年持續成長,

由上述現象可以得知,臺灣已經逐漸重視運動經紀人的存在。我國運動經紀產業,隨著 職業運動盛行,有逐漸興盛之趨勢 (李志峰,2018)。如何在這逐漸興起的產業生存,符 合政府或公會之規定,並且符合市場需求且吸引更多球員投入旗下,在臺灣市場穩定生 存,是運動經紀業者一項重要課題。

職業運動員的運動生涯非常短暫。根據針對國內職棒球員的職棒生涯調查指出,其 職棒生涯約為5 年 (教育部體育署,2016),球員一生可能只會有一張合約,所以運動經 紀人的重要性就被凸顯出來,必須認真對待每一次商談的機會 (Shropshire & Davis, 2003),運動員因為其大部分時間都在運動場上,以致於其職涯連結都侷限於這個圈子 內,導致球員缺乏不同職場的認識或是長程財務規劃的能力,另外臺灣現今也缺乏專責 的機構為球員進行諮詢和輔導 (高俊雄,2015)。有研究指出臺灣的棒球選手需要運動經 紀人為其協商、財務管理和獲取更多生涯機會 (陳志成、李軾揚、陳天賜,2011)。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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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運動員短暫的生涯中,為其規畫以及謀求更好的薪資待遇或是福利,甚至是尋找新的 工作,便是運動經紀人應該解決跟思考的問題。

截至 2019 年為止,國內關於運動經紀的研究大多分為三個部分,第一個部分為探 討國內外運動經紀的制度 (李志峰,2018;梁騰仁,2011;歐子源,2003;蔡芬卿,2006);

第二個部分為探討運動經紀人的角色功能與專業能力 (林巧怡,2010;徐嘉琪,2011;

許順凱、鍾志強,2007;陳美燕,2005;黃馬可,2008;許龍池、林秉毅、鄭峰茂,2008),

第三部分則為運動經紀對於臺灣棒球之影響 (周冠孝,2010;陳文喜,2015;陳志成、

李軾揚、陳天賜,2011;張馨勻,2011),也有少數是在探討運動經紀人跟球員之間的關 係 (許昌賢,2017;黃思銘,2014)。2005 年,由陳美燕教授主導之體育委員會委託計 畫更有完整的運動經紀人制度之研究,從上述相關研究資料可以得知,國內對於運動經 紀人需要具備之專業技能,或建立制度多有探討,本研究欲從不同面向,更進一步深入 探討。

運動經紀人對於運動員就像是守護者,幫助他們管理生活上的大小事物 (黃思銘,

2014),球員本身缺乏行銷、法律以及談判等專業能力,運動經紀人可以給予必要以及 專業的服務 (周冠孝,2010),運動經紀業可以創造運動員、運動賽會及運動本身價值,

活絡運動產業,將運動競技價值和觀賞價值轉變成商業價值 (蔡芬卿,2006),在運動員 短暫的生涯中為其處理球員收入、個人形象經營以及產品代言上做規劃,以及在財產跟 職涯規劃上有所幫助,使其能避免不必要的紛爭。商業模式一直為廣受討論的主題,從 1995 年至 2011 年就有超過 1700 篇的期刊被刊登,其也被應用於各個產業 (Zott, Amitt &

Massa, 2011),商業模式是指將投入端資源轉化成產出端 (利潤)的一種經營方式 (劉常 勇,2004),更是一種新的工具幫助企業因應快速變動的世界。商業模式也被應用於運 動產業,用來瞭解複雜的現況跟危機,以探討有效的策略來應對變化的環境,尋找市場 機會,建立長期永續經營,例如運動俱樂部 (Antoldi, Capelletti, & Capelli, 2015),或是 足球俱樂部 (Dima, 2015;McNamara, Peck, & Sasson, 2013;Rodriguez-Pomeda, Casani, &

Alonso-Almeida, 2017)。運動經紀人一直為臺灣運動產業討論之話題,然而國內尚未運 用商業模式針對運動經紀的經營進行各個面向的完整探討,根據上述原因,研究者欲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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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有所鑽研,探討運動經紀在臺灣棒球中的商業模式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