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節說明商業模式核心領域中,財務能力下的成本結構和收益流,後者為九大要素 中的其中兩項,第一部份為成本結構;第二部份為收益流,依序進行討論與論述。
一、成本結構
創造並且傳遞價值、維繫顧客關係和產生收益,這些全都會產生成本,成本結構即 運作一個商業模式會發生的所有成本 (Osterwalder & Pigneur, 2010)。運動經紀人經營公 司所有的花費都會被列入成本結構之中。創造利潤是運動服務業重要的目標之一,計算 資金收入與支出,可以對企業進行風險評估 (高俊雄,2000),透過瞭解運動經紀人的成 本結構,並藉此將成本降到最低。
(一)固定成本
運動經紀人的固定成本包含裝備費、通訊費、人事費用和辦公室的租金等項目。研 究參與者II 表示球員的花費大部份會集中在休賽季,因為球員於賽季時候無暇顧及其他 事務,必須於休賽季時將裝備等其他物品買齊,裝備費為球員透過經紀人協助訂購,並 由運動經紀人跟球員協調如何支付該筆費用,有些公司有裝備額度能支付,有些公司沒 有裝備額度,則是會由其他方式統一結清該筆裝備費用;通訊費則是用來連絡球員或是 與球員相關之人員的支出,在協調溝通時會增加增加最頻繁;人事費用則是最固定的費 用,雇用幾個人便須支付固定的薪水;辦公室的租金則跟人事費一樣是固定的費用,但 花費的金額是所有支出中最高的項目。
IDMMA330-331 我覺得固定的成本就是定期要關心選手,可能就出差阿或是說電話阿,或
是說去跟溝通有關的成本,去球場看他們,聚餐後面的餐費。
IIDMMA341固定的可能還有人事的費用嘛,因為今年可能就雇多少人,那個是人事費用。
IIDMMA369-370 所以我們大部分的花費,都在他們的休季,他們比賽中反而不會來理你,
因為他們沒有心去想那些,而且他們在賽季開始前就買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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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DMMA232-234 經紀公司的成本很固定啊,就是交通費用……人事成本也是固定,就看
你要請多少人而已……聚餐會是固定的成本啦,可是佔的比例不高。
IVDMMA364固定支出就很簡單,辦公室成本。
VDMMA354-356目前就是辦公室……然後再來就是交通費,交通費應該跟租金差不多……
租金最高。
VIDMMA387-389固定成本就是每個月的交通成本、通訊成本,這個都很高,還有比如說辦
公室的租金,然後員工的薪水人事費,這些都蠻高的。
(二)變動成本
運動經紀人的變動成本包含球員活動、球員商品推出、法律諮詢支出、會計費用支 出和臨時借貸給選手。球員會受邀出席活動或是運動經紀人為球員自辦的活動,例如球 迷見面會,而這些活動都是屬於不定時辦理,沒有固定的時機點;其中球員商品推出不 是一個固定的活動,因為會依據球員的名氣和紀錄等等去做評估,所以對於運動經紀人 來說,無法準確知道商品發售的時間;法律以及會計,則因應中華職棒球員工會的認證 制度,經認證之運動經紀公司,應擁有會計團隊或是法律專業團隊或該專技證照資格之 人員,所以對於運動經紀人而言,會計和法律支出是一項必然存在的支出。
IDMMB342-343 像球員的活動,或是他出的一些商品,他就比較像是專案性質的東西,就
是說由球員去衍生的周邊活動,他就比較會是不定時的支出。
IIDMMB339-343不固定的可能就是出差的費用啦,就是你有遇到事情,然後可能要親自去
幫他處理,過程的交通費,那我覺得最不固定就是交通的費用嘛,然後還有……飯錢,就 是出差如果跟選手見面,還有遇到事情可能要請他吃飯。
IVDMMA365那交通費每個月不一樣。
VDMMB361-362聚餐這不一定,每年公司支出的,是每一年會辦尾牙。
VIDMMB389-395然後變動成本包括說,借貸,比如說這個球員家裡有問題,可能必須救急
他……再來就是法律諮詢的支出,每個月要付給法律顧問的錢,會計顧問的支出,比如說 在稅季,今年報稅的人多,我們的成本就會比較高,因為你要幫每個人付錢,或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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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球員遇到什麼樣的事情之後,那他支付一定的比例,我們也支付一定的比例,這就是 變動成本。
在交通費和聚餐費上,則呈現兩種不同的看法,研究參與者I、III、V 和 VI 認為交 通費為固定,研究參與者II 和 IV 則認為交通費不是固定成本,交通費雖然每個月都需 要花費,但因為支出的金額不定,所以沒辦法事先預估需要的交通費金額,因此有些經 紀人認為交通費應歸為固定成本,有些經紀人則認為是變動成本;受訪者I 和受訪者 III 認為聚餐費是固定成本,但研究參與者 II 和 V 認為聚餐費是變動成本,運動經紀人雖 然時常跟選手吃飯,甚至還會有固定的頻率跟球員吃飯,但是如果是臨時幫球員處理事 務而見面的聚餐,對於經紀人來說就是變動成本,故有些經紀人認為聚餐費是固定成本,
有些經紀人則將其歸類為變動成本。
(三)公司收入狀況
運動經紀公司收入狀況可分為三種狀況,第一種為純經紀公司,其收入完全來自從 球員收取的佣金費用;第二種是經紀公司會開發不同收益來源及業務項目,例如販賣球 具裝備或是棒球訓練團,帶球員前往國外參加不同聯盟的盃賽以增加經驗等;第三種則 是隸屬於運動行銷公司之下的經紀部門,其主要收入來自於公司的其他業務,運動經紀 收入僅佔公司收入的一小部分,有時甚至會有虧錢的狀況發生,這類型的公司旗下大多 是旅外球員或是球員人數不多。
IDMMC197-198目前我們這樣的收入比例來說,其實大概不到10%,對公司來說不到10%。
IDMMC356運動經紀收入不會完全跟支出抵消,收入還是會有存在。
IIDMMC200-208我們還有協會,不是純做經紀,經紀佔公司營業額大概50%吧,我們有發
我們的球具,我們也有代辦,就是送選手去國外訓練,或是打所謂的美國大學的一些盃賽,
其他佔了一半收入。
IIIDMMC340-341運動經紀不會佔公司的%,運動經紀是賠錢,除非你是單一經紀公司。
IVDMMC253我們是收入完全靠運動經紀,100%靠運動經紀,我們就是純粹運動經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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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DMMC194-200抽成從2%變3%,這樣其實整體多50%誒。因為我們是覺得不想靠他的薪 水發財,可以過活,老實說我們就是靠他們的薪水過活,我們一定要想出其他變通的方法 去賺錢,所以我們就是收剛好就好,可以打平我們所有的開支,不管是會計啊律師啊,就 是打平,我們兩個生活過得去,不要餓死就OK。
VIDMMC318我們經紀公司的經紀業務就是全部的收入。
二、收益流
企業成功傳達價值主張給目標客層即可獲得收益,一個商業模式可以包含多種收益 流,每個收益流有不同定價模式 (Osterwalder & Pigneur, 2010)。運動經紀人最主要的收 入來源方式,即是以獲取佣金為目的,為促成體育組織和個人在體育運動的過程實現商 業目的 (陳美燕、謝文立、陳月娥,2004),臺灣網球運動員與經紀人的佣金都是以抽成 方式收取,並且於年尾時結算金額 (黃思銘,2014),運動經紀人之收益可以從選手之月 薪約定百分比或一定金額作為報酬,獎金是否納入抽成之基數,則是各組織商討之重點,
結算方式有兩種方式,第一種為運動員獲得收入後支付,第二種為運動員契約相對人,
例如球團直接支付給經紀人,但第二種支付方式,可能會產生因運動經紀人為獲取更大 報酬,而犧牲選手的薪資權利的問題 (張智玲,2018),且國外學者也認為球團在於支付 報酬給中間人 (運動經紀人) 時,不應該擁有太大的權力,且完善的規範措施關聯性不 大 (Brocard & Cavagnac, 2017)。中華職棒球員工會認證辦法內規範,運動經紀人應收取 合理之佣金,而美國職業籃球球員工會 (NBPA) 則規定運動經紀人收取之佣金,不得超 過百分之四,美國職業足球球員工會 (NFLPA) 規定運動經紀人收取之佣金,不得超過 百分之三,國際籃球總會 (FIBA) 規定運動經紀人經紀人收取之佣金,不得超過百分之 十,美國職業棒球球員工會 (MLBPA) 則是規定運動經紀人在選手薪資低於團體協約時,
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韓國職棒球員工會 (KPBPA) 規定運動經紀人收取之佣金,不得超 過百分之五,日本職業棒球球員工會 (JPBPA) 則是沒有明確訂立收取佣金的限制。各 國職業球員工會都有設定不同的佣金標準限制,但也有像日本職業棒球球員工會沒有明 確表示佣金收取的限制,研究者認為沒有限制佣金的原因是因為日本運動經紀人需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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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執照」、「美國運動經紀人證照」或是「通過球員工會的認證考試」三者其一,擔 任日本的運動經紀人需具備高度的專業,因此未特別規定收費限制,日本運動經紀人能 依據律師的收費標準對選手收取費用,研究者認為佣金收取限制應考量不同國家職業選 手的薪資之差異,並設置符合當地的佣金標準制度。
(一)收費方式
臺灣運動經紀人的對於選手薪水抽成收費的區間是從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七之間,且 同一個經紀人收取的佣金比例會是固定,研究參與者I 表示廣告的佣金抽成則有達到百 分之二十五,球員商品的部份則是公司拿六成,選手拿四成。另外研究參與者 VI 所經 營的公司對於佣金則有不同於其他經紀人佣金的收取制度,例如 10 萬薪水以下和 200 萬簽約金以下不抽取經紀費用,希望在球員初期的艱辛情況能先支援他,並待球員成長 再做調整。臺灣的收費方式均屬於由球員支付報酬給經紀人,符合上述提及支付報酬方
臺灣運動經紀人的對於選手薪水抽成收費的區間是從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七之間,且 同一個經紀人收取的佣金比例會是固定,研究參與者I 表示廣告的佣金抽成則有達到百 分之二十五,球員商品的部份則是公司拿六成,選手拿四成。另外研究參與者 VI 所經 營的公司對於佣金則有不同於其他經紀人佣金的收取制度,例如 10 萬薪水以下和 200 萬簽約金以下不抽取經紀費用,希望在球員初期的艱辛情況能先支援他,並待球員成長 再做調整。臺灣的收費方式均屬於由球員支付報酬給經紀人,符合上述提及支付報酬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