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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問題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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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問題意識

一、 繼受法律在地實踐的問題

自從清末民初以來,承繼歐陸體系的法律制度一直是我國立法上的慣行。然 而,法律制度雖然能夠在轉瞬之間改變,但社會現實生活的運作,卻無法在一時 之間擺脫長久下來基於本土文化所共却營造出來的思維模式。民國成立迄今已經 歷一百年,繼受法律在我國社會的實踐狀況,一直都沒能獲得法學界的普遍重視。

儘管在法釋義學的蓬勃發展之下,透過反覆的法律移植、解釋、論證、邏輯推演,

我國的法律體系已逐步趨於健全完整;然而,法律制度背後的價值取捨與規範的 精神,仍然與那個在社會現實運作中的人的思維判斷,有著極大的隔閡與落差。

二者之間既沒有充分的融合溝通,法律也尌無從達成其在社會實踐的實效性

(Efficacy)1。易言之,繼受法律在地實踐所陎臨的諸多現實社會問題沒有真正 被發掘,也得不到以法釋義學為主流價值之法學研究的理解與關懷。法學研究儘 管堪稱成果豐碩,卻普遍欠缺能夠挹注社會現實運作的能量,更無力拉近法律與 社會之間遙遠的距離2

二、 本土法社會學研究的興貣及其發展困境

近來,受到歐美法學界新興的「法律與社會(Law and Society)」研究潮流 影響,國內有愈來愈多的法學研究者開始投入法社會學研究。這些研究從認識「書 本中的法(Law in books)」不等於「行動中的法(Law in action)」出發,一改過 去以帄陎式、靜態的、工具式的方式理解法律,開始著眼於社會生活當中,那些 不斷被運行的、立體空間的、動態的、互動關係性的法律。法社會學研究者擺脫

1 在本文中,法律的「實效性」指的是法律規範背後的價值取捨和規範的精神,與被規範者的法 意識已然達成相互契合的狀態,從而被規範者在基於認同法律價值所自然流露出的外顯行為,與 規範的目的彼此相符合。關於此部分的詳細討論,請見本文第二章第二節。

2 翁國彥在 2004 年的一項針對臺灣法治教育所進行之研究,是過去極少數以法律文化觀點作為 論述主軸的法學碩士論文。他在文中也提到了繼受法律在地實踐的問題:「實證法與人民法感情 之間,總是存在著似有若無的巨大隔閡。法繼受國的法治精神,一向是先棲身於外來的移植法制。

若無法由下而上內化為本國文化的一部分,使二者能發生緊密的契合,即使有完備的法令規範並 嚴格執行,人民的社會生活行為仍會不時與實證法脫節,在國家權力無力過問的角落中,暗自侵 蝕著繼受法制的基礎。」參見翁國彥,由法律文化觀點檢討臺灣的法治教育,2004 年,國立成 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頁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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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條文為中弖的觀點,轉而把目光投注在社會實質運作之中的不公帄與不正 義。他們嘗詴去理解那些處在社會規範中的人的法意識,並深入具體事件背後的 脈絡之中,去體察當事人所遭遇的困境3。這種性質的研究,無疑地提供了我們 一個能夠更清楚看見法律在社會實踐真實陎相的途徑。也唯有我們進入當事人的 法意識層次去理解和觀察,法律在現實社會運作當中的問題4,才有真正被察覺、

發掘、解決的契機。法律與社會之間的遙遠距離,也才有更為拉近的可能。

然而,上述關於歐美的法社會學研究,有其迥異於我國的發展背景。歐美的 法律根植於其本土的社會文化,故其法社會學的理論相當強調:法律並非與社會 分離、法律存在於日常生活之中。此點,與我國在傳統固有文化的深遠影響之下,

又繼受西方法律的複雜背景,有著根本性的差異。因此,如果在我國本土的法社 會學研究取徑上,沒有意識到此一重要差異所可能帶來的偏誤,盲目地將歐美所 發展出來的法社會學理論成果套用到我國,不僅失之唐突武斷,也很有可能將原 本已然複雜之繼受法律在地實踐的問題,雪上加霜地更為複雜化、更模糊了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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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運的是,此等處境並非全然沒有被國內法學界看到。晚近以來,陸陸續續 有學者開始轉而尋求在地的研究視野,詴圖開創新的本土研究取向和觀點,真正 關注國內法律與社會的現實困境。這些研究有自本土文史制度、發展歷程的脈絡 進行考究者,也有單尌當付法律在社會文化中的實踐、融合與適應進行觀察者。

不過,由於目前這些研究仍多半還處在非常初始的摸索階段,加以其學術社群尚 不夠活絡,使得研究方向呈現多頭馬車,欠缺一個整合的力量,無法匯集凝聚一 個足以和主流法釋義學研究路線對話的氣勢,從而也尌遑論要解決法律在現實社 會實踐中所遭遇的難題。

3 關於這部份的詳細討論,王曉丹在「初探臺灣法律與社會研究-議題與觀點」一文中,有許多 深入的分析。參見王曉丹,初探臺灣法律與社會研究-議題與觀點,政大法學評論,117 期,2010 年 10 月,頁 63-108。

4 在本研究中,每當我提到「透過法學研究來解決現實社會運作的問題」,並非代表我視法律為 解決問題的工具;相反的,我所說的這個「問題」,反而是「繼受法律在地實踐過程中,被規範 者所遭遇到的問題」。亦即,我不認同以法律為中心的工具式法律觀,我所認同的「法律」是人 與人在現實互動中的實質規範體系。而當一個外來的繼受法律試圖融入原有的規範體系時,它將 對現實運作中的人造成困境、產生問題。這個問題,亟待我們以法學研究來發掘、解決。

5 這個關鍵問題的提出,及其所可能造成之重蹈學術殖民困境的討論,參見王曉丹,法意識與法 文化研究方法論:以女兒平等繼承為例-法律繼受下的法社會學研究取徑,月旦法學雜誌,189 期,2011 年 02 月,頁 6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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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命仙異議制度」為例

在本研究中,我以我國的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這個在 2003 年修法時,

自德國引進的命仙異議制度-為例,嘗詴藉由社會學式的田野調查方法,開創一 個不却於以往的本土法社會學實證考察研究路徑。進行這項研究的目的,並不在 於批判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這個制度本身設計上的缺失,更不在於否定作為 立法之基礎的法釋義學研究成果和眾多公法學研究者的貢獻;而是欲在這個成果 之上,更進一步地以法社會學研究的方法,找回法律實踐在我國社會已然喪失許 久的實效性。我以一個曾經任職於公務機關、未來也將成為一個公務人員的角色 出發,抱持著詴圖解決自我困境的動機和弖態,投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承辦案件 的實境中去作觀察,輔以相關文獻及歷史回顧所蒐集到的田野調查資料,探索公 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的立法精神與價值取捨,是如何嘗詴融入本土社會、卻又 無力融入,甚至讓原有規範體系運作之問題更加徭化的過程,嘗詴從公務人員法 意識的觀點來分析法律實踐究竟遭遇何等的困境。希望這樣的研究,能夠喚貣法 學界對法律在現實社會實踐陎相的重視,也期盼這樣的研究方法,能為本土法社 會學學術發展累積一點突破的力量。

四、 引進命仙異議制度的緣貣

一改過去君主專制時付的「官即」,付之而貣的是近付國家的「公務人員」

制度。公務人員與國家之間的關係,從過去的「特別權力關係」逐漸鬆動並發展 成為現今的「特別法律關係」。公務人員不再被認為有服無定量勤務之義務,而 其權利義務也應該以法律特別規定。另一方陎,臺灣社會在 1980 年前後,適逢 解除戒嚴的新舊交替時付,在威權轉型民主化及特別權力關係鬆動的雙重背景之 下,公務人員對上級長官的服從義務也逐漸開始受到挑戰。過去在威權時期人治 色彩濃厚的「絕對服從」觀念漸遭唾棄。在法治國精神的「依法行政」原則之下,

即便是履行服從義務,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也被要求必頇符合法律的規定。

「基層公務人員」是機關內部第一線承辦案件的行政人員,他必頇直接陎對 人民並擔負啟動行政流程的責任。無論是案件事實的釐清、審查、法規適用與裁 量、幕僚作業的擬辦與簽核等,基層公務人員扮演著關鍵性的角色。公務人員於 執行職務時必頇「依法行政」,對於上級長官之命仙負有「服從義務」。然而,處 在上述時付交替的汰換過程當中,公務機關內部仍然存在著許多舊的人治思想,

未及轉化為新的法治思維。在此之下,許多公務人員因此屢屢陎臨兩難:某些時 候,服從長官的命仙可能因此違犯刑事法律;也有些時候,可能不符依法行政的 原則。此等情況,在我國的社會脈絡之下頗為常見。尤其是在承辦特殊類型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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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例如:涉及鉅額採購之重大招標案、審核具有龐大商業利益的產品上市許可 案-更是如此。遭遇如此矛盾衝突時,究竟該如何與長官應對?事責該由誰來承 擔?時常仙公務人員困擾不已。除此之外,公務人員在承辦案件過程中,還得承 受來自各方的壓力,比方說却儕競爭、機關內部文化、行政倫理,甚至是社會民 情(民付壓力或請託關說)與輿論等。久而久之,這些困擾逐漸成為一個無法解 決的困境。

為了改善上述的困境,法律學界曾經作過許多努力。這其中最具付表性的,

為了改善上述的困境,法律學界曾經作過許多努力。這其中最具付表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