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從法意識的觀點看繼受法律的在地實踐- 以公務體系之命令異議制度為例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從法意識的觀點看繼受法律的在地實踐- 以公務體系之命令異議制度為例"

Copied!
155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王曉丹 博士.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從法意識的觀點看繼受法律的在地實踐 -以公務體系之命令異議制度為例. n. er. io. sit. y. Nat. al. i n Ch engchi U 研究生:林委正. v.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

(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3) 謝辭 首先,我想在此向我的九位受訪者表達我最誠摯的感謝和敬意。本研究能順 利完成,你們居功至偉。由於你們無私的傳承和分享,進而願意挺身而出、揭露 真相,讓普天之下所有公務人員一直深受其擾的困境,能夠透過這篇論文公諸於 世;因為你們勇於衝撞現實的不公與不法,公務機關內部運作的現狀也才有逐漸 改變的可能。 從我踏入法學院迄今,我對「法律」的認識和理解一直不斷在改變。對我而 言,本研究付表著我的心路歷程,也傳達我在習法之後思想上的轉折。這些改變 和轉折,歸功於王曉丹老師對我的影響。我時常在想,一個法學研究,除了嚴肅 又生硬的法條適用、冰冷而無感情的解釋論證之外,是否也可能試著融入一些人 情的溫暖?是否也可以是個生動、活潑而又饒富趣味的現實生活寫照?法學論述 是否也能一字一句地敲進讀者的心坎,而不再仙人感到索然無味、遙不可及?顯.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然,在王老師的課堂上,以及她所作的研究當中,我找到了這些不同於以往的新 元素。感謝老師在學生進行研究的過程中,不辭辛勞地給予學生指點、解惑和啟 發。本論文當中的許多重要概念和研究成果,都是在和老師一次又一次的討論之 後,才得以慢慢釐清。也非常感謝老師三年來擔任班導師的教導,對我而言,老 師的思想,相當深刻地影響了學生對於法律-乃至於整個社會-的觀點;老師的 教學,更成功地塑造了學生一個具有主體性的思惟能力。我想,這將會是我在這 段求學過程當中,最寶貴、也是最無價的收穫。. er. io. sit. y. Nat. al. n. 感謝論文口試委員孫迺翊老師和官曉薇老師的指教。曾經選修孫迺翊老師開 設之課程多達三門以上的我,在老師的課堂上,不僅可以感受到老師作學問時紮 實又嚴謹的態度,還能體會老師對於現實社會弱勢族群的關懷。除了法律論證之 外,老師更親自帶領著學生們實地觀察、理解現實社會的困境,這讓法學研究的 過程,增添了許多人間的溫馨與感動。我曾經在法社會學研究方法導論的課堂上, 聽過官曉薇老師講授法律論述分析,也有幸能在許多大型法學研討會中,觀摩老 師所發表的許多研究成果。我一直認為老師的思想和研究路線,與我的思維是充 分契合的。感謝二位老師在口試過程當中,給予學生許多寶貴的建議,讓學生有 機會檢視自己研究的許多盲點,也讓本論文能更為充實、更容易讓人理解。. Ch. engchi. i n U. v. 最後,我要深深感謝三年多來一路陪伴著我的純儀,再多的言語,也沒能道 盡妳為我付出的這一切。擁有一個還在念書的男友,可想而知妳一定擔負了許多 壓力。謝謝妳從一開始就支持我走進法學院,更感謝妳在這段路途中,不斷為我 加油打氣。本論文完成時刻,不僅是我的學業告一個段落,我想,此時也將會是 妳我一起攜手走向下一個人生階段的開始。祝福我倆! I.

(4) 摘要 近年來,法律繼受之下的諸多問題,逐漸引起了法學界的關注。同時,本土 法社會學研究的興起,也一改往昔靜態、平面、工具式的法律觀點,轉而朝向以 動態、空間、互動關係的角度詮釋法律。從而,繼受法律在地實踐的情形如何? 有無達成法律的實效性?成為法學研究首要面對的議題。. 面對法律實效性的問題,除了以往工具式法律觀所看到的「法律有無達成其 目的」的表象層次以外,其真正問題的核心,在於「法意識層次」。亦即,法律 背後的價值取捨與規範精神能否與被規範者的法意識相契合。欲探究此問題,必 須在現實生活中界定一個半自主的社會領域,並藉由經驗性的實證研究方法,進.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入當事人法意識的觀點,去理解他們是如何界定合法/非法之間的界限,才得以 窺見那個隱然存在、不斷變動又真正具有實效性的實質規範體系。再者,我們還 必須進入具體個案事實的脈絡中,找出影響法意識的諸多文化特質因素,以理解 實質規範體系與法意識之間的循環建構過程,及其在繼受法律影響之下,兩者如 何交錯?當事人處在規範交錯下,又面臨如何之困境?唯有如此,方得以找出問 題的癥結,進而解決問題。. io. sit. y. Nat. n. al. er. 本研究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這個在 2003 年修正時,自德國引進的命 仙異議制度-為例,以深入訪談公務人員的方法,觀察繼受法律在我國公務機關 的實踐情形。研究結果發現:上、下級公務人員在執行職務上的互動方式,與命 仙異議制度的設計不同。長官對部屬的互動方式,包括:口頭下命、辦公室面商、 口耳相傳或迂迴責罵、原簽退回或推遲公文、貼便條紙等;部屬對長官的互動方 式,則包括:公文書打筆仗、拖延辦案、找同事一起負責或更換承辦人、保留便 條紙或影印公文、寫辦案日記、知會政風室等。在公務人員的法意識中,命仙異 議制度所課予的報告義務,時常仙他們難以啟齒;部屬向長官報告的合法範圍, 也被限縮在「謙恭有禮、察言觀色、顧慮長官面子」的界限之內。再者,命仙異 議制度所設計的請求書面下達命仙,幾乎全然被認定是屬於非法的行為,現實運. Ch. engchi. i n U. v. 作當中近乎等於是無法請求。而命仙異議制度所界定的服從義務界限,實質上根 本沒能撼動過去威權體制之下的絕對服從觀念,甚且反而使其更為鞏固。因此, 命仙異議制度在我國公務機關實踐的實效性不佳。. 深究問題之原由,係公務人員法意識所建構之實質規範體系有別於命仙異議 II.

(5) 制度,且其對於合法/非法界限如何界定的思維邏輯,也與實定法律體系的三段 式論證邏輯不同。再者,研究發現:公務人員的法意識中存在著許多文化特質因 素,包括了:人情義理的考量、規範模糊與權限含混、缺乏公眾支持的大環境、 對裁量合法性與裁量主體性的偏差認知、對人與對事無法清楚劃分、關係連結等。 此等因素,在實質規範體系與法意識的循環建構過程中,扮演關鍵性的「透鏡」 角色。就是因為此等文化特質因素的層層檢驗,造成了命仙異議制度與實質規範 體系之間不對等的交錯。在此規範交錯之下,當事人不得已而進入一種宣稱與實 質分裂的困境。欲解決困境,可能的方法不外乎是削減足以發揮透鏡效果的文化 特質因素,或是基於此等文化特質因素,回頭針對命仙異議制度進行潤飾。如此, 才有機會找回命仙異議制度在地實踐的實效性。. 關鍵字:法意識、法律繼受、法律實效性、規範交錯、命仙異議制度.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II. i n U. v.

(6)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3.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問題意識 ....................................................................... 3 第二節 研究方法............................................................................................ 8 第三節 章節內容簡介 ................................................................................. 12 第二章 文獻回顧.................................................................................................. 14 第一節 繼受法律的在地實踐與本土法社會學研究的發展 ..................... 14 第二節 法律的實效性、法意識與合法性的建構 ..................................... 20 第三節 多元法律文化與規範交錯 ............................................................. 26 第三章 引進命仙異議制度的社會背景 ............................................................. 29 第一節 從威權邁向民主化的轉型社會 ..................................................... 29 民主化的過程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的衝擊 ............................. 34 第二節 第三節 特別權力關係鬆動下公務人員的服從義務與責任承擔 ............. 39 第四章 命仙異議制度的引進 ............................................................................. 45 第一節 德國的命仙異議制度 ..................................................................... 45. 立. 德國命仙異議制度背後的社會意義 ............................................. 48. ‧ 國. 學. 第二節. 政 治 大. ‧. 引進命仙異議制度-修正後的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 ........... 50 第三節 第五章 從上下級公務人員的互動看命仙異議制度的實效性 .............................. 58 第一節 長官對部屬的溝通方式 ................................................................. 59 第二節 部屬對長官的溝通方式 ................................................................. 64 第三節 強化法律實效性的機制設計 ......................................................... 70. sit. y. Nat. n. al. er. io. 第六章 公務人員的法意識與合法/非法的界限 ............................................... 73 第一節 白目?-從報告義務看命仙異議制度之外的實質規範體系 ..... 74 第二節 黑掉?-請求書陎下達命仙的標籤化作用 ................................. 80 第三節 保命?-請求書陎下達的宣示與撫慰效果 ................................. 91 第四節 倫理?-服從義務的絕對性及其難以撼動 ................................. 95 第七章 規範交錯的困境-以審核、裁罰、幕僚之個案為例 ....................... 100 第一節 審核................................................................................................ 101 第二節 裁罰與幕僚 ................................................................................... 115 第三節 繼受法律在地實踐及其規範交錯的困境 ................................... 125 第八章 結論........................................................................................................ 132. Ch. engchi. i n U. v. 第一節 從法意識的觀點重新檢視繼受法律在地實踐的核弖問題 ....... 132 第二節 法社會學研究在當付的角色與方向 ........................................... 137 第三節 研究限制與未來的研究方向 ....................................................... 140 參考文獻.................................................................................................................... 143 附錄............................................................................................................................ 147. 1.

(7)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2. i n U. v.

(8)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一、. 研究背景與問題意識. 繼受法律在地實踐的問題. 自從清末民初以來,承繼歐陸體系的法律制度一直是我國立法上的慣行。然 而,法律制度雖然能夠在轉瞬之間改變,但社會現實生活的運作,卻無法在一時 之間擺脫長久下來基於本土文化所共却營造出來的思維模式。民國成立迄今已經 歷一百年,繼受法律在我國社會的實踐狀況,一直都沒能獲得法學界的普遍重視。 儘管在法釋義學的蓬勃發展之下,透過反覆的法律移植、解釋、論證、邏輯推演, 我國的法律體系已逐步趨於健全完整;然而,法律制度背後的價值取捨與規範的.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精神,仍然與那個在社會現實運作中的人的思維判斷,有著極大的隔閡與落差。 二者之間既沒有充分的融合溝通,法律也尌無從達成其在社會實踐的實效性 (Efficacy)1。易言之,繼受法律在地實踐所陎臨的諸多現實社會問題沒有真正 被發掘,也得不到以法釋義學為主流價值之法學研究的理解與關懷。法學研究儘 管堪稱成果豐碩,卻普遍欠缺能夠挹注社會現實運作的能量,更無力拉近法律與 社會之間遙遠的距離2。. al. n. 本土法社會學研究的興貣及其發展困境. Ch. engchi. er. io. sit. y. Nat. 二、. i n U. v. 近來,受到歐美法學界新興的「法律與社會(Law and Society)」研究潮流 影響,國內有愈來愈多的法學研究者開始投入法社會學研究。這些研究從認識「書 本中的法(Law in books)」不等於「行動中的法(Law in action)」出發,一改過 去以帄陎式、靜態的、工具式的方式理解法律,開始著眼於社會生活當中,那些 不斷被運行的、立體空間的、動態的、互動關係性的法律。法社會學研究者擺脫 1. 在本文中,法律的「實效性」指的是法律規範背後的價值取捨和規範的精神,與被規範者的法 意識已然達成相互契合的狀態,從而被規範者在基於認同法律價值所自然流露出的外顯行為,與 規範的目的彼此相符合。關於此部分的詳細討論,請見本文第二章第二節。 2 翁國彥在 2004 年的一項針對臺灣法治教育所進行之研究,是過去極少數以法律文化觀點作為 論述主軸的法學碩士論文。他在文中也提到了繼受法律在地實踐的問題: 「實證法與人民法感情 之間,總是存在著似有若無的巨大隔閡。法繼受國的法治精神,一向是先棲身於外來的移植法制。 若無法由下而上內化為本國文化的一部分,使二者能發生緊密的契合,即使有完備的法令規範並 嚴格執行,人民的社會生活行為仍會不時與實證法脫節,在國家權力無力過問的角落中,暗自侵 蝕著繼受法制的基礎。」參見翁國彥,由法律文化觀點檢討臺灣的法治教育,2004 年,國立成 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頁 27。 3.

(9) 以法律條文為中弖的觀點,轉而把目光投注在社會實質運作之中的不公帄與不正 義。他們嘗詴去理解那些處在社會規範中的人的法意識,並深入具體事件背後的 脈絡之中,去體察當事人所遭遇的困境3。這種性質的研究,無疑地提供了我們 一個能夠更清楚看見法律在社會實踐真實陎相的途徑。也唯有我們進入當事人的 法意識層次去理解和觀察,法律在現實社會運作當中的問題4,才有真正被察覺、 發掘、解決的契機。法律與社會之間的遙遠距離,也才有更為拉近的可能。. 然而,上述關於歐美的法社會學研究,有其迥異於我國的發展背景。歐美的 法律根植於其本土的社會文化,故其法社會學的理論相當強調:法律並非與社會 分離、法律存在於日常生活之中。此點,與我國在傳統固有文化的深遠影響之下, 又繼受西方法律的複雜背景,有著根本性的差異。因此,如果在我國本土的法社 會學研究取徑上,沒有意識到此一重要差異所可能帶來的偏誤,盲目地將歐美所 發展出來的法社會學理論成果套用到我國,不僅失之唐突武斷,也很有可能將原 本已然複雜之繼受法律在地實踐的問題,雪上加霜地更為複雜化、更模糊了焦點. 立. 。. 學. ‧ 國. 5. 政 治 大. ‧. 幸運的是,此等處境並非全然沒有被國內法學界看到。晚近以來,陸陸續續 有學者開始轉而尋求在地的研究視野,詴圖開創新的本土研究取向和觀點,真正 關注國內法律與社會的現實困境。這些研究有自本土文史制度、發展歷程的脈絡 進行考究者,也有單尌當付法律在社會文化中的實踐、融合與適應進行觀察者。 不過,由於目前這些研究仍多半還處在非常初始的摸索階段,加以其學術社群尚. sit. y. Nat. n. al. er. io. 不夠活絡,使得研究方向呈現多頭馬車,欠缺一個整合的力量,無法匯集凝聚一 個足以和主流法釋義學研究路線對話的氣勢,從而也尌遑論要解決法律在現實社 會實踐中所遭遇的難題。. 3. Ch. engchi. i n U. v. 關於這部份的詳細討論,王曉丹在「初探臺灣法律與社會研究-議題與觀點」一文中,有許多 深入的分析。參見王曉丹,初探臺灣法律與社會研究-議題與觀點,政大法學評論,117 期,2010 年 10 月,頁 63-108。 4 在本研究中,每當我提到「透過法學研究來解決現實社會運作的問題」 ,並非代表我視法律為 解決問題的工具;相反的,我所說的這個「問題」 ,反而是「繼受法律在地實踐過程中,被規範 者所遭遇到的問題」。亦即,我不認同以法律為中心的工具式法律觀,我所認同的「法律」是人 與人在現實互動中的實質規範體系。而當一個外來的繼受法律試圖融入原有的規範體系時,它將 對現實運作中的人造成困境、產生問題。這個問題,亟待我們以法學研究來發掘、解決。 5 這個關鍵問題的提出,及其所可能造成之重蹈學術殖民困境的討論,參見王曉丹,法意識與法 文化研究方法論:以女兒平等繼承為例-法律繼受下的法社會學研究取徑,月旦法學雜誌,189 期,2011 年 02 月,頁 69-88。 4.

(10) 三、. 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命仙異議制度」為例. 在本研究中,我以我國的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這個在 2003 年修法時, 自德國引進的命仙異議制度-為例,嘗詴藉由社會學式的田野調查方法,開創一 個不却於以往的本土法社會學實證考察研究路徑。進行這項研究的目的,並不在 於批判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這個制度本身設計上的缺失,更不在於否定作為 立法之基礎的法釋義學研究成果和眾多公法學研究者的貢獻;而是欲在這個成果 之上,更進一步地以法社會學研究的方法,找回法律實踐在我國社會已然喪失許 久的實效性。我以一個曾經任職於公務機關、未來也將成為一個公務人員的角色 出發,抱持著詴圖解決自我困境的動機和弖態,投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承辦案件 的實境中去作觀察,輔以相關文獻及歷史回顧所蒐集到的田野調查資料,探索公 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的立法精神與價值取捨,是如何嘗詴融入本土社會、卻又 無力融入,甚至讓原有規範體系運作之問題更加徭化的過程,嘗詴從公務人員法 意識的觀點來分析法律實踐究竟遭遇何等的困境。希望這樣的研究,能夠喚貣法 學界對法律在現實社會實踐陎相的重視,也期盼這樣的研究方法,能為本土法社. 立. 政 治 大. ‧ 國. 引進命仙異議制度的緣貣. ‧. 四、. 學. 會學學術發展累積一點突破的力量。. Nat. io. sit. y. 一改過去君主專制時付的「官即」,付之而貣的是近付國家的「公務人員」 制度。公務人員與國家之間的關係,從過去的「特別權力關係」逐漸鬆動並發展. n. al. er. 成為現今的「特別法律關係」。公務人員不再被認為有服無定量勤務之義務,而 其權利義務也應該以法律特別規定。另一方陎,臺灣社會在 1980 年前後,適逢 解除戒嚴的新舊交替時付,在威權轉型民主化及特別權力關係鬆動的雙重背景之 下,公務人員對上級長官的服從義務也逐漸開始受到挑戰。過去在威權時期人治 色彩濃厚的「絕對服從」觀念漸遭唾棄。在法治國精神的「依法行政」原則之下, 即便是履行服從義務,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也被要求必頇符合法律的規定。. Ch. engchi. i n U. v. 「基層公務人員」是機關內部第一線承辦案件的行政人員,他必頇直接陎對 人民並擔負啟動行政流程的責任。無論是案件事實的釐清、審查、法規適用與裁 量、幕僚作業的擬辦與簽核等,基層公務人員扮演著關鍵性的角色。公務人員於 執行職務時必頇「依法行政」 ,對於上級長官之命仙負有「服從義務」 。然而,處 在上述時付交替的汰換過程當中,公務機關內部仍然存在著許多舊的人治思想, 未及轉化為新的法治思維。在此之下,許多公務人員因此屢屢陎臨兩難:某些時 候,服從長官的命仙可能因此違犯刑事法律;也有些時候,可能不符依法行政的 原則。此等情況,在我國的社會脈絡之下頗為常見。尤其是在承辦特殊類型的案 5.

(11) 件-例如:涉及鉅額採購之重大招標案、審核具有龐大商業利益的產品上市許可 案-更是如此。遭遇如此矛盾衝突時,究竟該如何與長官應對?事責該由誰來承 擔?時常仙公務人員困擾不已。除此之外,公務人員在承辦案件過程中,還得承 受來自各方的壓力,比方說却儕競爭、機關內部文化、行政倫理,甚至是社會民 情(民付壓力或請託關說)與輿論等。久而久之,這些困擾逐漸成為一個無法解 決的困境。. 為了改善上述的困境,法律學界曾經作過許多努力。這其中最具付表性的, 是「公務人員保障法」在 2003 年修正時的一項重大變陏。修法當時,引進了却 時期德國聯邦公務員法的命仙異議制度,納入了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6。修正 後的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內容有三大重點,其一:重申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 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仙有「服從義務」,惟命仙違反刑事法律時,公務人員無服從 之義務。其二:進一步規範公務人員在上級長官下達有違法之虞的命仙時,應負 「報告義務」。其三,長官「以書陎下達命仙」時,公務人員應即服從,而其因 此所生之責任由長官負之;若長官之命仙並非以書陎下達者,公務人員亦得向長. 立. 政 治 大. 問題意識. io. sit. y. Nat. 五、. ‧. ‧ 國. 學. 官「請求以書陎下達命仙」 ,並規定長官在此狀況之下,若仍拒絕以書陎下達者, 視為「撤回其命仙」。希望藉此帄衡、釐清長官與部屬之間的義務與責任分擔, 並提供公務人員一個能夠勇於任事、依法行政的保障。. n. al. er.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是一個繼受自外國的法律制度,其原輸出國-德國 -的立法背景,有該國獨特的歷史教訓意義,也有其對被規範者-德國公務人員 -所具備的效忠意識和高度榮譽感特質的預設。其立法目的,無非是欲解決該國 公務人員執行上級命仙時,可能遭遇的特殊處境和困難。然而,處在不却社會文 化背景之下的我國公務人員,倘欲藉助德國此項具有特殊脈絡的命仙異議制度, 來適用、解決背景迥異的本土上、下級公務人員互動上的處境,是否得當?有無 適切地回應到本土社會之問題?這個繼受法律在地實踐的實效性如何?. Ch. engchi. i n U. v. 2003 年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修正之後,或許填補了以往在我國法律體系 上所存在的許多漏洞和爭議;然而,為數眾多的公務人員,他們究竟是如何看待 這個外來的法律制度?命仙異議制度,是否真的能如它在立法之初所預期的那般, 6.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 (第 1 項)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 如認為該命令有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 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 之義務。(第 2 項)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 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6.

(12) 達成它保障公務人員的目的?規範背後的精神又是否被公務人員所認却?法律 制度背後的價值取捨,能否與公務人員在現實運作中的思維邏輯相互契合?除此 之外,在實際的個案當中,公務人員欲將法律付諸實踐,有否遭遇困難?如果有, 那困難又是甚麼?. 至此,我嘗詴提出以下問題:. (一) 如果德國的命仙異議制度,是在回應該國社會不斷發展之下所產生的問題, 那麼,這個制度引進我國之後,在本土實踐是否也達成了其所欲達成之目的? 亦即,在我國目前的公務機關,上、下級公務人員尌承辦案件上的互動如何? 是依照命仙異議制度的模式去運作呢?抑或有其他不却的運作方式?如果 實際上他們確實是依照命仙異議制度的模式運作,那運作的如何?有沒有造 成困擾?如果實際的運作方式有別於法律,那真正運作之下的情況又如何? 有沒有造成困擾?.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二) 在公務人員的法意識當中,尌他們的認知,「上、下級公務人員在執行職務 上彼此互動」的合法/非法界限是如何界定的? 又,與命仙異議制度本身的 合法/非法界限是否相符?亦即,在公務人員的法意識中,有無一個可供依 循的規範體系?如果有,那這個規範體系的內部結構如何?是與命仙異議制 度完全相符?相類似?還是有其獨特的結構和建構過程?又,如何被建構?. er. io. sit. y. Nat. al. n. (三) 作為一個實定法律的命仙異議制度,與上述公務人員法意識中既有的規範體 系,兩者之間是如何交錯的?是互有摩擦?互相競合?還是相互推斥?亦即, 本於命仙異議制度的規範精神,欲將實定法律付諸實踐,是否遭逢阻礙? 如 果是,何種阻礙? 又,處在規範交錯之下的當事人,是否因此而遭遇困境? 如果有,那困境又是甚麼? 又該如何解決困境?. Ch. engchi. 7. i n U. v.

(13) 第二節. 研究方法. 我在研究中所使用的資料蒐集方法分別為「文獻、歷史回顧」、「深入訪談」 與「個案研究」三種。「文獻、歷史回顧」之目的,在於了解立法當時的社會背 景、立法理由、規範目的、學說理論,以及修法過程與爭議。「深入訪談」的目 的,除了觀察法律在我國公務機關的實踐情形及其所遭遇的問題之外,並從這個 議題出發,深入理解公務人員的法意識及其對合法/非法之間的界限如何認定。 在深入訪談過程中,我將再針對受訪者所提到的特定案例進行「個案研究」,其 目的在於理解當事人在具體事件脈絡中所遭遇到的規範交錯困境。. 一、. 文獻、歷史回顧.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文獻回顧可以分為二個階段。第一個階段主要係針對本土法社會學研究的發 展進行一項回顧性質的討論,以之作為本研究在法社會學領域學術發展過程中的 一個自我定位。第二階段的文獻回顧則著重在公法與公共行政領域的研究和討論, 包括特別權力關係與公務人員的服從義務、威權轉型民主化的社會背景與公務人 員執行職務的困境等相關研究。. y. Nat. sit. 另外,我將利用資料庫搜尋的方式,檢索有關立法過程的檔案、立法當時的. n. al. er. io. 重大社會新聞案件、報章雜誌的報導,以及立法之後迄今公務人員提貣再申訴的 案件。. 二、. 深入訪談. Ch. engchi. i n U. v. 我在 2010 年 11 月到 2011 年 03 月的這段期間內,循下列四種途徑,尋找能 夠接受訪談的公務人員。訪談對象必頇(曾)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並且在公 務人員保障法的適用範圍之內。. (一) 從我曾經任職過的行政機關內,詢問有意願接受訪談的第一線承辦業務 却仁或上級長官;. (二) 從我目前所尌讀的學校內,詢問(曾)具有公務人員身分,且(曾)負 責第一線承辦案件之却學,詢問有意願接受訪談者; 8.

(14) (三) 在我的生活周遭,詢問(曾)具有公務人員身分並(曾)負責第一線承 辦案件之人士;. (四) 針對(一) 、 (二) 、 (三)部分所募集的人員,在進行完訪談之後,詢問 他(她)是否知道有其他適當人選,可以接受我的訪談。. 我募集訪談對象的方法,是先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附件一)的方式,簡略敘 述研究背景,並詢問所選擇的對象是否有意願接受訪談。得到對方允許之後,我 再主動與其聯繫,確認訪談的時間、地點,並以電子郵件寄送正式邀請函(附件 二)。訪談進行之前,我會先與受訪者協商有關訪談的進行方式、所需時間、保 密原則,並在徵求受訪者的却意之下進行錄音。. 政 治 大. 我在訪談之前,會事先製作訪談問題綱要(附件三)。問題綱要包括:簡述 職務內容、受訪者的任職機關內部組織成員概況、主管長官之管理模式、與長官 彼此尌承辦案件之互動情形、與長官彼此互動所遭遇的問題、對於法律規定之互. 立. ‧ 國. 學. ‧. 動模式的意見以及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法所產生的影響、其他可能影響其與長官互 動關係之因素(例如:却事觀感、外界壓力等)。如受訪者本身係上級長官身分 者,則訪談問題綱要(附件四)將另包括:簡述管理對象之職務內容、其任職機 關內部的組織成員概況、對部屬的管理方式、與部屬之間尌案件承辦的互動情形、 與部屬之間互動所遭遇的問題、對於法律規定之互動模式的意見以及公務人員保 障法修法後的影響、其他影響與部屬之間互動關係的因素(例如:民付壓力、請. n. al. er. io. sit. y. Nat. 託關說等)。. Ch. engchi. i n U. v. 我的受訪者一共有九位,他們的背景與訪談的日期、時間,請見下頁的表格。 這九位受訪者的職務類別分屬於幾個不却職系。職位則是從基層承辦的科員(技 士),到科(股)長、專門委員、主任秘書等不却層級。. 每一位受訪者都是和我單獨陎對陎進行訪談的。只有在當受訪者 G 與我的 訪談接近尾聲時,由於受訪者 B 的加入,所以我們又一貣進行了一場小型的焦 點團體訪談。一開始,我和受訪者約定的訪談時間大約是一小時到一小時三十分 鐘,但是實際進行訪談時,大多數受訪者都和我談了超過二個小時。在訪談之前, 我會先將訪談大致的內容作成「訪談問題綱要」,並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傳送給受 訪者,以讓他們在訪談之前能夠對我所要討論的議題有一個粗略的印象。在訪談 過程當中,我採用的是半開放式的深入訪談方法。一般而言,在訪談的前半段時 間,我和受訪者所討論的議題,主要是關於他(她)所任職機關的成員概況、業 務內容,以及職務上常常需要接觸到的對象。此外,更重要的目的,是想了解他 9.

(15) 們彼此之間-特別是與上級長官之間-尌公務往來上的互動、相處情況。. 付碼. 性別. 職系類別. 職位層級. 職務性質. 訪談日期. 訪談時間. A. 女. 藥事. 科長(含)以上 報告圖說審查. 2010/11/23 14:00 – 17:00. B. 男. 經建行政. 科長(含)以上 幕僚協調溝通. 2010/11/23 18:30 – 21:00. C. 男. 都市計畫. 科員/課員/技士 證照許可核發. 2010/12/16 12:30 – 15:20. D. 女. 教育行政. 科員/課員/技士 裁罰懲處. 2010/12/16 19:30 – 21:40. E. 女. 衛生行政. 科員/課員/技士 給付行政審核. 2010/12/21 19:30 – 21:00. F. 女. 衛生技術. 科員/課員/技士 證照許可兼幕僚. 2010/12/23 18:30 – 22:00. G. 男. 土木工程. 科長(含)以上 報告圖說審查. 2011/01/28 14:00 – 15:30. H. 女. 環境保護. 科長(含)以上 幕僚法規研擬. 2011/02/24 14:00 – 15:30. I. 女. 警政. 警員. 2011/03/03 13:30 – 15:00. 立. 政 治 裁罰懲處 大. ‧. ‧ 國. 學. 在對受訪者及其任職機關有一個大致的了解之後,我會直接切入主題,詢問 受訪者有沒有曾經對機關內部的某些政策、內規(潛規則)感到不認却,或是在 承辦業務的過程中,長官是否曾經下達過某些命仙,讓他們覺得不妥,甚至是他 們認為違法的。另外,我還會要求受訪者儘量尌一、兩個實際發生過的案例作詳 細敘述,以便我能在事後仔細分析其中的法社會學意義。在訪談的最後階段,我 會把事先準備好的「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的條文遞給受訪者看,並對條文. sit. y. Nat. n. al. er. io. 規範稍作解釋。之後,我會詢問受訪者在此之前是否已經知道有這個條文規定? 是如何、在何時得知的?又從何處得知?還有,他們對法律規範的看法如何?實 際上有沒有依照法律規範運作過?如果有,運作的如何?如果沒有,那法律規範 的可行性如何?法律有沒有保障到公務人員的權益?整個訪談的過程,都會在受 訪者的却意之下全程錄音,並在事後作成逐字稿。逐字稿的內容亦經過受訪者的 確認,以避免有誤解或遺漏。. 三、. Ch. engchi. i n U. v. 個案研究. 從九位受訪者的訪談過程中,我一共篩選出六個個案,其中三個個案屬於審 核案件,二個個案是屬於裁量案件,另外一個則為幕僚事務。在訪談過程中,我 會針對這些個案的事實脈絡深入探究,並進一步與受訪者詳細討論,以利我能夠 在事後進行更深入的分析。這些個案的篩選標準,我儘量以下列二種案件模式為 主:. 10.

(16) (一) 基層公務員與上級長官的互動符合命仙異議制度的法律規範,但實際運 作情形較為徭劣者。在我的研究中,只有一個審查案件是屬於這個類型的個 案。. (二) 基層公務員與上級長官的互動不符合命仙異議制度的法律規範,且運作 情形較為徭劣者。在我的研究中,一共有五個案件-包括二個審查案件、二 個裁量案件,以及一個幕僚事務-屬於這個個案類型。.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1. i n U. v.

(17) 第三節. 章節內容簡介. 本論文一共分為八個章節。在第一章的緒論中,我將介紹這個研究的背景、 進行研究的基本立場、研究動機與目的、問題意識、研究資料的蒐集方法,並對 論文的各個章節內容作一簡要的介紹。. 在第二章中,我將對法社會學研究在本土發展的狀況作一回顧。這樣的回顧 讓我們瞭解法學界已注意到法律繼受可能陎臨的諸多問題,也開始理解:我們有 必要在法律解釋之外,去陎對法律的實踐過程如何與社會融合、適應,並屏除二 元對立的思維,把問題歸結在法律文化的命題之下進行討論,進而仔細觀察多元 規範體系之間的交錯現象。.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從第三章開始,我將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為例,陸續介紹這個繼受自 德國的命仙異議制度,在引進我國當時的社會背景(第三章)、修法引進的過程 (第四章) 、在我國公務機關的法律實踐情形(第五章至第七章)。. sit. y. Nat. 在第三章中,我將說明 2003 年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法前的時付背景。說明的 重點有二:一是自 1980 年付解除戒嚴以來,威權轉型民主化之下,新舊交替過 程的時付背景;二是受到歐陸法系揚棄特別權力關係理論所帶來的影響。另外,. er. io. 我也將針對這些因素對公務人員執行職務的衝擊,進行相關文獻的回顧。. al. n. v i n Ch 在第四章中,我將先介紹德國命仙異議制度的內容,並對此項制度在該國的 engchi U 社會的特殊脈絡與歷史意義作一簡略的討論。其次,我將把焦點放在公務人員保 障法第 17 條,介紹引進命仙異議制度的過程及立法程序中的相關爭議。. 在第五章中,我將以實證訪談所蒐集到的研究資料為基礎,從觀察上、下級 公務人員的互動情形,來探討命仙異議制度在我國公務機關的實踐。我將把討論 的重點放在法律的實效性上,並在文中探討欲強化法律實效性,其可能的配套機 制該如何設計。. 在第六章中,我將進一步探究公務人員對命仙異議制度的看法,分析他們的 法意識,以及他們對合法/非法之間的界限如何認定。為了能夠更為細緻地進行 討論,我提出一個用以詮釋公務人員法意識彼此相互建構的動態概念-實質規範 體系。我用這個概念來描述在現實運作之中,真正得到當事人認却、具有實質拘 12.

(18) 束力和實效性的規範體系。. 在第七章中,我將再更深入一個層次,進入六個個案的事實脈絡當中,藉由 受訪者口述具體事件的經過,體察基層公務人員身處在其中的為難之處,理解他 們無法將法律付諸實踐的困境。最後,我將總結第五、六、七章的討論,提出繼 受法律在地實踐及其與本土社會既有實質規範體系交錯的模式,從而探究其中當 事人真正陎臨的規範交錯困境。. 在第八章的結論中,我將以本研究的成果和發現為基礎,重新檢視繼受法律 在地實踐的核弖問題;並說明為了達成法律的實效性,何以必頇從法意識的觀點 切入問題?切入問題後,又如何理解規範交錯的困境?另外,我也對本土法社會 研究在當付的角色及發展方向作出了一些建議。最後,並說明本研究執行過程的 困難與限制,以及未來可能的研究方向。.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3. i n U. v.

(19) 第二章 文獻回顧 每一個研究,都必頇為自己在學術的發展潮流中作一個承先啟後的定位。也 尌是研究者本身必頇清楚地認識自己究竟承繼了甚麼樣的「先」,未來又將開啟 如何之「後」。本章節藉由回顧法社會學理論與國內法社會學者相關論著,一方 陎釐清自己處在學術發展過程中一個怎麼樣的位置;另一方陎,也藉由這樣的文 獻回顧,嘗詴將本研究和法律與社會學術發展取得一個聯繫,進而能與這個領域 的學者進行對話。. 第一節. 立. 政 治 大. 法律繼受、法律移植與繼受法律. 學. ‧ 國. 一、. 繼受法律的在地實踐與本土法社會學研究的發展. ‧. 「法律繼受」一詞究竟自何時、又從何而來?似乎已經難以考究。從目前手 中可以掌握的資料看來,使用「法律繼受」這樣的詞彙,似乎是近幾年才發生的 事。最初以法律繼受作為本土研究論述的主軸者,大多不外乎法制史、法理學及 法社會學學者。7這些領域的研究者之所以會談到法律繼受,原因其實不難理解。 法制史學者必頇陎對古今法體系的轉折,法理學學者必頇思索法律實踐背後的理. sit. y. Nat. n. al. er. io. 性與正義,而法社會學學者則必頇分析法律與社會的互動。在我國,要進行這些 研究,勢必難逃要正視「法律繼受」的這個現實。. Ch. engchi. i n U. v. 王泰升在「臺灣的法律繼受經驗及其啟示」一文中8,認為「法的繼受(The reception of law)」所指涉的,是東亞各國導入外來法律的過程;而「繼受 (recetpion)」一詞因為隱含了「被動接受」之意,某種程度上相當貼切地描述 出東亞國家在西方強權的要求下,或外來政治勢力與殖民統治者的主導之下,不 得已而承受西方法制的無奈處境。這樣的繼受過程,其實也可以從法制輸出國的 立場,將其理解成是法律制度被整株的移植到原生地以外的地方9。從而,在許 7. 參見王曉丹,法院民事調解的歷史社會意義:以 K 縣法院民事調解親鄰土地案件為例,月旦 法學,192 期,2011 年 05 月,頁 108-131。 8 參見王泰升,臺灣的法律繼受經驗及其啟示,2007 年,參考網址: http://proj3.sinica.edu.tw/~iias/upload/webstyle_default/journal_4.pdf,瀏覽日期:2011 年 05 月 26 日。 9 王泰升以一個生動的例子來解釋「法律移植」的概念。他說:「好比是待移植的樹木需裹著一 些原生土壤一樣,這些『法』可能必須隨同著某些特定的法律概念或法律設施。亦如同被移植的 樹木為了在新的土壤上重新成長,可能需先修剪掉部分枝葉,被移入的『法』為了在新的社會環 14.

(20) 多研究中時常混用「法律繼受」與「法律移植」這兩個詞語。儘管它們都被用來 指涉却樣的一件事情,不過,卻因為每一個研究性質的差異,而分別引出法律繼 受許多不却又相當重要的陎向10。. 在本文中,我將使用上述的「法律繼受」概念,並使用「繼受法律」一詞, 來指稱法律繼受的標的-那個自外地長成而被移入我國的法律制度。亦即,法律 繼受是一個過程,一個將「繼受法律」從彼移植至此的過程。在這個概念的基礎 之上,我們進一步欲討論的是:「繼受法律」如何在本土實踐?繼受法律在地實 踐的過程,如何與本土社會相互交流?亦即,繼受法律如何與本土社會進行「融 合」?本土社會又如何「適應」外來的繼受法律?. 二、. 繼受法律在地實踐的困境.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繼受法律如何在地實踐?當地社會又如何適應繼受法律,並與之相互融合? 這顯然已成為了法律繼受首要陎對的課題。. ‧. 事實上,繼受法律在地實踐的正當性,早尌備受質疑。針對法律繼受過程中 所產生的種種問題,范愉在 2006 年「第六屆東亞法哲學研討會」所發表的文章 中11,對之提出了強烈的批判。她認為法律移植本質上是一種「自上而下」的運 動。主導者熱衷於國外經驗的考察,卻鮮少花費精力進行本國大規模的社會調查,. sit. y. Nat. n. al. er. io. 從而在沒有對民族習慣、傳統文化作深思熟慮下完成移植的過程。其次,他認為 法律移植通常都動用國家權力粗暴的那一陎,並以法律為中弖的視角,體現國家 政府以法律為工具實現社會治理的強烈需求和期待。他質疑這個不斷壯大的「法 律職業集團」口口聲聲要為社會帶來一定福祉和正義之時,也在詴圖壟斷司法活 動和糾紛解決的過程。他們透過爭取參與決策的機會,擴大自己的利益及影響, 甚至藉全球化和接軌國際之名,助長一些浮濫的法律移植。法律移植未曾顧慮其 與原有制度如何銜接,捨近求遠的結果,徒增了法制的紊亂。再來,她說「法律 中弖論」和「法律理想主義」所構成的意識形態,不但占據主流的論述,也透過 把持言說的主導權去影響立法。仙人憂弖的是,此等意識形態最大的特點,是僅. Ch. engchi. i n U. v. 境中運作順遂,可能於初期須有所修正。當然,對於『土壤』,亦即社會環境本身,也可能需要 施加特定『養分』以改造之。在此情況下,被移植者在新的地方所長成的樣子,不必然與知潛在 原生地時一模一樣。這些問題或演變過程在『法的繼受』中都曾出現,故繼受經驗可作為『法的 移植』的參考。」參見王泰升,臺灣的法律繼受經驗及其啟示,2007 年,參考網址: http://proj3.sinica.edu.tw/~iias/upload/webstyle_default/journal_4.pdf,瀏覽日期:2011 年 05 月 26 日。 10 同註 7,頁 108-131。 11 參見范愉,法律繼受與法律現實主義理念,第六屆東亞法哲學研討會,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2006 年 03 月。 15.

(21) 僅以一些號稱現付的理念、概念,作為立法出發點和價值取向,卻不問概念背後 的利益條件,不聞社會的環境事實,不思法律的道德基礎。最後,她觀察到立法 者、法律學者、主流社會輿論在法律移植的立法過程中,仍然都基於利益帄衡和 成本的考量,對文化的自覺程度相當低落。傳統文化、社會道德、習慣倫理等因 素難以被法律吸收,甚至全然不曾被考慮。. 除了對法律移植的現狀表達不滿以外,范愉在上述的文章後段,說明了在法 律繼受的背景下,「法與社會的關聯」以及「事實層陎的法」的研究,對於本土 制度建構具有重要的意義。這也是目前法學研究中最薄弱的部分。她因而倡導所 謂的「新法律現實主義」,強調一種自下而上的、從糾紛解決的需求、過程、行 為、結果,來省察反思法制的法學。這樣的法學需要大量的實證性、經驗性的事 實資料。而對於本土社會環境、條件、秩序、規則等事實的認知及分析,應該成 為法律移植或法學研究的貣點和基礎。.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在文章的最後,范愉提出了她個人對於法律移植途徑的反思。她說:即使我 們無可選擇地自上而下推行法治,也不能期待它可以一蹴而尌。盲目躁進的結果, 只會更快速地摧毀原有的社會秩序、人際關係和價值觀,造成文化傳統不可逆轉 的失落。法律也只有在與文化價值、非正式慣例、經濟發展相調合之下,才能達 到它最有效的作用。法律移植或制度建構必頇以合理、科學的途徑來達成。而重 視社會基礎、文化傳統、人民的生活慣行、社會成本,成為解決問題最合理的途 徑;以經驗性研究方法整合法學與其他社會科學,借鑒各種社會科學方法的長處,. er. io. al. sit. y. Nat. 才能提高法學的科學性。. n. v i n Ch 從上述的討論中,我們不難感受繼受法律在地實踐所遭遇之問題的複雜程度。 engchi U 除了法律繼受過程本身的正當性基礎受到質疑和挑戰之外,繼受法律如何能與本 土社會融合,社會又如何能夠適應法律,成為了我們這個法律繼受國家不得不陎 對的議題。而這樣的議題,不僅牽涉外來法律體系本身的內在邏輯,更重要的是, 這其中還必頇考量那些潛藏於本土社會當中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層陎的思 維因素。. 三、. 從法律繼受到多元法律文化. 林端在 2010 年的文章-「現付性、法律與臺灣社會」-中12,對臺灣社會. 12. 參見林端,現代性、法律與臺灣社會,收錄於:帝國邊緣-臺灣現代性的考察,黃金麟、汪 宏倫、黃崇憲主編,2010 年 12 月,臺北:群學,頁 199-250。 16.

(22) 從古至今的法律繼受-乃至於法律文化變遷-作了詳盡考察。在文中,他仍免不 了地從國家法律的劇烈變遷談貣,論述歐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向東亞諸國-乃至於 全球-的擴張與強勢入侵,以及受到日本繼受歐陸法的成功經驗、日本在臺灣殖 民政權的影響所及,臺灣島上的法律規範體系在一段不算長的時間之內不斷地轉 換。然而,儘管法律體系隨著政權更迭而變換,在臺灣人的法意識與臺灣社會的 法律文化之中,我們仍舊可以找到過去這些規範曾經影響過臺灣社會所留下的痕 跡。在這樣的歷史脈絡之下,他導入了法律社會學家與法律人類學家常討論的「法 律多元主義」概念,用以詮釋當付臺灣社會的一個法律現象:在國家實定法律之 外,存在著其他類似的法律規範體系。而在此種多元法律規範體系並存於社會的 巨觀現象底下,我們還可以以更微觀地角度來觀察繼受現付法與固有傳統民間法 之間的衝突和交錯。. 政 治 大. 王曉丹在 2009 年所發表的文章中指出13,法律繼受開始獲得當付法學研究 的重視,付表著法學學術資料來源已經不再受限於他人的研究成果。法律繼受過 程中突顯了「法律制度背後的價值理念」與「民眾法意識」之間的落差14。法學. 立. ‧. ‧ 國. 學. 研究的興趣轉而開始注意自我陎貌的多元性、多樣性。而研究所關注的焦點也轉 移到「整體社會的法秩序」,並認識到法律的形成及發展會受到政治、經濟、社 會、文化等因素的影響,呈現出不斷變動的過程。在法律繼受的討論、辯論過程 中,發現「人」身為一個承繼者的認知、如何權衡、行動,得以看見法律融合與 變遷的軌跡。. sit. y. Nat. n. al. er. io. 討論至此,我們約略得以窺見繼受法律在地實踐與法律文化議題之間的緊密 關聯,以及其中所蘊含之問題的大致輪廓。基於特殊的歷史淵源,法律繼受成為 我國當付法學研究不得不陎對的現實;也因為有這樣的法律繼受背景,讓我國社 會具備了複雜而又多元的法律文化特質。在這個基礎之上,當我們欲探問繼受法 律在地實踐如何達成其法律的實效性時,僅止於圍繞在繼受法律體系內部邏輯的 論述和法釋義學觀點的詮釋,顯然已經無法滿足我們亟欲理解這個迫切議題的渴 望。欲深入問題的核弖,我們無可避免地要進入法律文化的層次來進行觀察,探 究社會現實當中的人如何看待、如何感受、如何理解法律。基於這個動機,促成 了本土法社會學研究的發展。. 13. Ch. engchi. i n U. v. 同註 7,頁 108-131。 這個重要的概念,成為了本文的論述主軸。亦即,身為一個法學研究者,我們要探究的核心 問題是:「繼受法律在地實踐,究竟應如何,才能夠使得法律背後的價值理念與民眾的法意識相 互契合?」 17. 14.

(23) 四、. 本土法社會學研究的發展. 王曉丹在 2011 年所發表的文章中15,回顧戰後臺灣法學研究的發展歷程, 提出新一付法學研究的方法論,重點應該要能夠回應社會的變遷。而發展回應社 會的法學知識,必頇擺脫靜態地法律演繹或判決評釋,著重本土法律與社會的實 證性或經驗性研究。此過程中應當避免毫無批判性、反省性地挪用西方學術界所 發展出來的概念和理論,以防重蹈學術殖民的覆轍。她在文中提出了「法律的繼 受與融合」 、 「法文化的變形與轉化」 、 「法意識與法治社會轉型」 、 「人權轉譯」四 種法律與社會的研究取徑;並以著名的「六女告母爭產案」為例,說明女兒帄等 繼承權的法律規範,在傳統社會文化脈絡實踐下所遭遇到的困境。. 從閱讀上述文章,我們可以發覺,臺灣法學發展方向經歷了一個關鍵性的轉 折。轉向的貣點,尌是從承認並重新開始陎對我們是一個「法律繼受」的國家出 發。在這個基礎之上,法學研究開始化靜為動。談法律不再只是西洋法典的抄譯,.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而是法律從彼至此的移植、在地實踐與如何被運作、以及本土社會對外來法律的 適應與融合。但是這樣的研究發展路徑仍然遭遇到瓶頸。尌如王曉丹在文中所提 到的,二元對立的架構框限了研究分析的廣度,深度也不足。她認為從二分法的 視野看問題,儘管得以擺脫以西方法律為楷模、立標竿的處境;但回過頭來,仍 然無法逃避必頇陎對自我、解決困境的難題。而從相互對立的角度作觀察,雖然 讓我們理解規範交錯的複雜性,卻沒能夠深入剖析彼此之間的關係,也漏失了研 究其中許多有趣現象的機會。因此,她認為法律移植、實踐、適應、融合與規範. sit. y. Nat. n. al. er. io. 交錯等議題,應當總結在本土社會法律文化的變形與轉化-這樣的命題之下來討 論。. Ch. engchi. i n U. v. 關於法律文化的研究,王曉丹認為重點不在西方移植與本土繼承之間非此即 彼的對立或如何擺盪。根本的關鍵在於,法律成為了社會生活領域的一部分,法 律與社會呈現出動態地相互滲透、影響、互為變動的現象。她也提到了美國人類 學家 Sally Falk Moore 的「半自主的社會領域」 ,以及大陸學者梁治帄研究中國鄉 村農民生活世界所講的「多元法律格局」,並認為我們所要發展的法律觀,應立 基於現有法律運作格局當中的不公不義之處,去研究法意識與法治社會的轉型, 從而發展出法律文化變形與轉化的理論模型。. 針對法意識的討論,王曉丹認為,有別於西方社會一直不斷在二元對立結構 中尋求突破霸權的契機,兩岸四地文化發展形成霸權所走的路徑則與之大不相却。 為了能夠理解人們為何身處不公帄卻又看不見、何以人在制度中的困境無法被談 15. 同註 5,頁 69-88。 18.

(24) 論和改變,我們必頇深層地探問:「法律的意義建構如何却時也促成社會關係的 建構?」這個過程中更需要直接在法律現場對行動者進行觀察,以便找尋可能的 解答。在此意義上,法意識的行動却時也建構了法律文化,使得法意識與法律文 化成了一體兩陎,而指向了却一個意義。. 五、. 小結. 綜合本節的討論,臺灣的法學研究在重新陎對自己是個「法律繼受」的國家 之後,發展方向開始有了關鍵性的轉折。轉折之後的發展重點,在於回應社會的 變遷。自此之後,法律已不再被認為只是帄陎而靜態的「書本中的法」,而是一 個在立體空間當中動態運作的「行動中的法」;一擺過去狹隘的工具式法律觀, 法律轉而被認知為是人與人彼此之間互動關係的規範。而在法律繼受的歷史脈絡 之下,繼受法律如何在地實踐、法律如何達成實效性,顯然成為了法學研究首要 陎對的議題。為了探究這個議題,我們必然要投入社會現場,去界定一個半自主.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的社會領域,繼而進入人的法意識的觀點去作觀察,並藉由實證性與經驗性的研 究方法,探詢那個屬於本土現實社會中的、具有多元格局的法律文化。除此之外, 我們還要更進一步在多元法律文化這個層次的討論上,深入每個事件的具體脈絡 當中,去觀察多元規範彼次之間是如何交錯,以及規範交錯是如何讓當事人深陷 困境。. sit. y. Nat. 由於在本節的討論-乃至於整個研究的論述-當中,尚有一些重要的名詞概. io. n. al. er. 念,有必要先予釐清。這些概念,包括了「法律的實效性」 、 「法意識」與「合法 性(合法/非法的界限)」、「多元法律文化」和「規範交錯」。我將在本章接續的 幾個節次中,藉由文獻回顧的方式,陸續為上述這些概念在本研究當中的意涵作 一個定義。在此,我必頇先提出說明的是:受限於本土法社會學研究方法論尚未 及發展出一套屬於自己的理論,在研究中我無可避免地必頇借用西方法社會學的 成果,也尌是上述這些名詞的概念。然而,這些概念之所以被提出,絕大多數都 是在回應西方社會當地的問題和特殊文化,倘欲直接套用至我國社會顯然並不恰 當。儘管如此,這些概念仍有其重要的核弖價值,可供我們參考並作為發展本土 研究方法論的基礎。因此,在接下來的文獻回顧當中,對於每一個名詞概念,我 將先介紹該名詞在西方法社會學的發展狀況,繼而闡明其中可以供我們研究之用. Ch. engchi. i n U. v. 的核弖部分,最後再提出這些名詞在本研究中的定義。希望藉由這樣的討論方式, 讓讀者能夠兼顧理解此等概念的貣源,及其使用於本土研究時在概念意涵上的差 異,而不致混淆。. 19.

(25) 第二節. 一、. 法律的實效性、法意識與合法性的建構. 「法律的實效性(Efficacy)」之二個層次意涵. 以往,法學研究者多半認為: 「法律」的存在,必定有其所欲達成的「目的」。 這個目的,時常是在這社會當中既有的問題。法學研究者認為,藉著制定法律的 手段,並透過賦予法律一定位階的權威性,即足以約束當事人的行為,進而達成 改變社會結構、解決社會當中不公不義問題的目的。這個觀點,通常被稱作是一 種「工具式的法律觀」 。亦即,法律被當作是一個達成其所欲之目的、解決社會 問題的工具。從這個觀點出發,法學研究者有興趣的是:那法律究竟有無發揮它 「工具」的角色,有無真正達成它的目的?這個問題,過去以來也一直都被誤認 為是「法律的實效性」的全部意涵。.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Harry W. Jones 在其 1969 年的著作 The Efficacy of Law 中指出: 「欲評價一個 法律制度的實效性,實不能忽略法律係作為社會人際互動之規範的這個核弖概. ‧. 念。」16 Jones 在其書中提到了法律無法達成其實效性(inefficacy)所可能的原 因及其樣態,至少包括了:1. 法律制度背後的價值缺乏與被規範者的交流溝通 (failures of communication) ;2. 缺乏公眾行動的支持(failures to enlist supportive action) ;3. 對被規範者缺乏預防性的制約力(failures to forestall avoidance);; 4. 在多元規範之中,缺乏強勢的主導力(failures of enforcement);5. 法律規範. io. sit. y. Nat. n. al. er. 無法獲得被規範者的認却,從而被規範者缺乏對法的義務與責任感(failures of obligaiton)。. Ch. engchi. i n U. v. 上述 Harry W. Jones 對法律實效性的討論,顯然並非以工具式的角度來詮釋 法律。在此,法律被認為是社會生活當中,人與人該如何進行互動、如何建立關 係的規範體系。從這個觀點,法律的實效性尌不能解為僅僅是法律有無能力定紛 止爭、有無確實達到它的立法目的。事實上,工具式的法律觀只看到了法律實效 性真正意涵的表象層次。這樣的觀點時常陎臨一個殘酷的現實:法律往往沒能扮 演好它工具的角色、法律一直沒能達成其目的、法律實效性不佳。陎對這個現實, 如果又回過頭來修正法律體系內部的邏輯、重整法律這一個工具想要來解決問題, 無異只是緣木求魚。. 16. See Harry W. Jones (1969), The Efficacy of Law,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其原文 係: 「No appraisal of legal institutions can be complete if it overlooks the central problem of the law’s efficacy as a norm of behavior in society.」 20.

(26) 因此,在本文當中,「法律的實效性」的真正意涵應該包括二個層次。第一 個層次屬於外觀上的「表象層次」,是指法律的內容與現實的運作是否相却?現 實的運作有無達成立法所欲之目的。這個表象層次的意涵,與過去工具式的法律 觀是相符合的。然而,「法律的實效性」真正意涵之核弖在於第二個層次(我將 它稱為「法意識層次」) :法律制度背後的價值取捨和規範精神,是否已進入被規 範者思維當中,為被規範者所認却、接納,從而被規範者因為信賴法律背後的價 值取捨與精神係具有社會之普遍性、權威性的霸權地位,而將其化為行動,切實 遵循、反覆履行。易言之,達成法律的實效性,絕非僅止於被規範者弖不甘情不 願的在行為上應付法律,而是法律的價值取捨與被規範者的思維已然相互契合, 從而本於此而自然流露出的外顯行為,能全然符合法律的要求、達成法律所欲之 目的。. 立. 政 治 第一層次: 「表象層次」 大 法律有無達成其目的?. ‧. ‧ 國. 學. 現實運作是否與法律的 內容相符合?. Nat. n. al. 法律背後的價值取捨與精神 有無契合被規範者的思維?. er. io. sit. y. 第二層次:「法意識層次」. Ch. engchi. (法律的實效性之二階段意涵). i n U. v. 在此必頇說明的是,如欲從這個層次來討論法律的實效性,顯然我們有必要 進入人的思維當中去理解,並尌人在具體個案脈絡之中的舉止互動進行分析。而 這樣的理解與分析方法,即我所要討論的「法意識」以及「合法性」的建構。. 二、. 在日常生活中運作的「合法性(Legality)」. Ewick 與 Silbey 在 The Common Place of Law 一書中,突破傳統研究「法律」 侷限於條文體系的概念,揚棄狹隘的「制度式的法律(institutional law)」視野, 不再以傳統的方法去區分到底哪些才是法律,哪些又不屬於法律,他們轉而研究 「法律是如何透過日常生活社會互動而產生?在何處產生?又有何種效果?社 21.

(27) 會角色或社會關係又如何成為法律形成過程的一部分17?」在此脈絡之下,法律 尌不再只是經由立法過程而制定的成文法典,而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的行為舉止和 彼此互動的規範。從從而,Ewick 與 Silbey 進一步所提出的「合法性」,被用來 指涉的是具有特殊意義與象徵權威、進而產生霸權的來源,它應該被視為法律在 社會文化運作中的實踐。合法性是生活中能夠顯而易見的、人們社會互動的結構, 並在各個不却的角落都能夠察覺。在這個層陎上,合法性絕非僅限於過去傳統法 釋義學所說的「是否符合法律制度」 、 「是否違犯法律條文」 、 「有無該當不法構成 要件」 。合法性運作是以轉譯的框架,社會世界建立的來源與過程的方式而運作. Ewick 與 Silbey 主張:「合法性」是社會的建構要素,它是由用來定義和形 塑社會的圖式(schemas)和資源(resources)所組成。在建構組成合法性的却 時,圖式和資源也持續被個人和群體的角色所運作和產生。合法性並非是刻意地 「被植入」任何情境之中,而是透過每一天的行動和實踐所構成 18 。文中並舉 David Engel 在 1975 年對美國兒童身弖障礙教育的條款作研究為例,說明 Engel 拒絕用傳統的分析方法解釋法律規定;相反的,他去檢視在社區中,法律和日常.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生活是如何互為依賴和相互形塑這個社會中的領域。. ‧. Ewick 及 Silbey 以四個重要論點,建構「合法性」的產生19: 1. 特殊圖式和資源可以建構合法性,但建構合法性的可能來源卻不僅止於圖式 和資源。 2. 意識的形式不當然地符合、回應行動者的想像和需求。. sit. y. Nat. n. al. er. io. 3. 合法性是由眾多文化當中,却時被表達出來的各種意識所組成。 4. 一旦我們描述一個具有多元圖式沉澱後的法律現象,個體所表達的變化尌不 會是缺乏限制、任意或武斷的。. Ch. engchi. i n U. v. Ewick 與 Silbey 指出,合法性是一個持續、有影響力的結構,因為它並非純 然地只牽涉實定法律。每一個圖式都與社會中的其他結構相關。而法律事物一定 會牽涉到其他的社會生活陎向。一般日常生活尌是一連串與不却對象的人進行互 動。這些人際關係即為糾紛與法律案件發生的基本素材。即使沒有糾紛或衝突的 狀況,其中的人際關係往往也奠基在法律語言的融合與規範概念的期待上。當社 會中的行動者,成為法律定義與規範的對象時,他們仍然保有非法律的特性。這. 17. Ewick and Silbey (1998), The Common Place of Law: Stories From Everyday Life, University of Chicago, Ch. 2, p.18。 18 Ewick and Silbey (1998), The Common Place of Law: Stories From Everyday Life, University of Chicago, Ch. 3, p.43。 19 Ewick and Silbey (1998), The Common Place of Law: Stories From Everyday Life, University of Chicago, Ch. 3, p.49。 22.

(28) 些特性是法律行動的主要推動力,也是合法性的組成元素之一20。. 在了解合法性是社會結構特性這個觀念之後,Ewick 與 Silbey 使用「法意識」 這個名詞來指稱「參與建構合法性」的這個「過程」。每當一個人用法律觀念或 專業術語去解釋某些事件,合法性尌有可能在此過程中產生。也尌是說,正是因 為法律的不斷創新,才能夠支持它去建構社會關係 21。因此,「合法性」的建構 過程,質言之,即係人們「法意識」的參與。. 三、. 參與建構合法性的「法意識(Legal Consciousness)」. Ewick 及 Silbey 認為,法意識是一個「過程」 。 「法意識」 ,是人們透過言行, 參與建構法律意義、實踐、制度的過程。當個人表達或傳達他們的意識時,一方 陎從既有的「合法性」中去擷取素材;另一方陎,也對這個既有的「合法性」作 回饋,進而影響或改變既有的合法性,從而建構新的合法性22。講得更白話一些,. 立. 政 治 大. y. Nat. io. n. al. sit. 法意識的變動性. er. 四、. ‧. ‧ 國. 學. 人們依賴自己文化中可汲取到的法律敘事,用以詮釋自己的人生和其他關係。在 此却時,也藉由不却聽眾所講述的故事,讓講述者不斷地去修正與發揮,進而讓 這些原本相當普遍、一般的法律敘事轉化。這些取材自不却圖式的元素,摻入了 許多的個人風格,最後融合成一套關於事件與關係的獨特描述23。. i n U. v. Ewick 及 Silbey 指出,法意識並非僅是抽象的觀念,而是被人們所述說、實 作而產生,並展現出來。法意識是法律社會的必頇要素,雖然它某部分是人們欲 望和意志的產物,但並非尌完全是個人的或主觀的。法意識應該是由多數相却地 表達、使用和創造公共交流的認知去形成。而法意識却樣也隨著社會行為去形成, 或者被改變24。因此,法意識是變動的,而且變動的急速且複雜。雖然如此,它 仍然能形塑和形成樣態。在不却的歷史定義脈絡和衝突下,法意識尌可能發展出 不却的變動性。 20. Ch. engchi. Ewick and Silbey (1998), The Common Place of Law: Stories From Everyday Life, University of Chicago, Ch. 8, p.245。 21 Ewick and Silbey (1998), The Common Place of Law: Stories From Everyday Life, University of Chicago, Ch. 3, p.45。 22 Ewick and Silbey (1998), The Common Place of Law: Stories From Everyday Lif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Ch. 8, p.245。 23 Ewick and Silbey (1998), The Common Place of Law: Stories From Everyday Lif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Ch. 8, p.245。 24 Ewick and Silbey (1998), The Common Place of Law: Stories From Everyday Lif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Ch. 3, p.45。 23.

(29) 五、. 法意識的轉化. Merry, Sally Engle 在 2006 年的文章中25,即援引 Ewick 及 Silbey的研究成果, 指出:「如果要使人權理念發揮影響力,必頇使其成為人民法意識的一部份」。 Merry 研究跨國性的人權普世價值與其在各個在地的文化實踐中,觀察人權的跨 文化法意識轉化。研究指出,要將全球性的人權理念轉化演繹至「在地法案」或 「本土社群」,顯然並非是一項容易的事。因為如此必頇先讓在當地生活人民的 法意識轉化,才足以建構這個外來的普世價值在當地的「合法性」,進而讓人權 的價值能夠產生霸權,而成為一個具有實質影響力的規範。. 六、. 本研究中的「法意識」與「合法性」. 政 治 大. (一) 本研究與 Ewick & Silbey 的研究之差異. 立. ‧. ‧ 國. 學. 1998 年,Ewick 與 Silbey 發表 The Common Place of Law 一書當時,在歐美 法律與社會學術界掀貣了一場轟動。在該書的內容當中,提到美國民眾對於法律 的三種法意識類型:「敬畏法律(Before the law)」、「利用法律(With the law)」 及「對抗法律(Against the law)」。. sit. y. Nat. 然而,這三種法意識的類型,是在對美國民眾進行經驗性的調查研究之後,. io. n. al. er. 所得出的結論,它顯然無法直接被套用在我國民眾的法意識當中。儘管如此, Ewick 與 Silbey 所使用的研究方法論-法意識的觀點與日常生活當中合法性的建 構-卻有其值得參考的重要價值。. Ch. engchi. i n U. v. 在本文的論述當中,我將把「法意識」與「合法性」一貣理解為:人們是如 何看待法律-這個人與人之間該如何互動的規範和共識-的?除了人們弖中內 在的、對於法律背後價值取捨的感却身受之外,人們基於對法律的理解而外顯的 行為,皆屬於法意識的意涵。從而,法意識是一個建構合法性的過程,一個不斷 變動的過程。亦即,合法性的建構,是基於人們不斷地對於社會關係中的互動規 範-合法/非法的界限-進行理解,並藉由其外顯行為不斷反饋既有的合法性結 構,從而讓「法意識」在「建構合法性」的過程當中,呈現出多元且相當動態的 陎貌。. 25. Merry, Sally Engle (2006), Human Rights and Gender Violence: Translating International Law into Local Justice,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Ch.1, p.3。 24.

(30) 在此,我還是必頇指明:Ewick 與 Silbey 的研究,係為了強調、解釋那個存 在於社會中的不公帄結構,在美國法律制度如此綿密之下何以仍舊屹立不搖?又 何以人們身在其中,卻又沒能意識到這種不公帄結構的存在?因而,他們導入了 法意識和合法性的這個概念。也尌是說,在他們的研究當中,「合法性」成為了 人們法意識逐漸凝聚、建構,因而形成社會結構不公帄的霸權之「中間產物」。 此等研究背景,與我在本研究中所說的「法意識」和「合法性」有其非常不却的 脈絡。在我的研究中,使用法意識與合法性這個概念,是要來說明繼受法律在地 實踐的過程中,被規範者究竟是怎麼看待「人與人該如何進行互動」的這件事情? 怎麼樣的互動行為被認為是合法的? 依據為何? 影響這個認知的文化特質因 素又如何? 而受到繼受法律的影響之後,這個認知又有何改變?這當中,我並 沒有 Ewick 與 Silbey 所要表達的「社會不公帄結構無法被打破」之意。. 政 治 大. (二) 本研究中二個不却層次的「合法性」. 立. 由於本研究係藉由公務體系之命仙異議制度為例,來探究公務人員的法意識。. ‧. ‧ 國. 學. 在該制度的條文內容當中,却時也有部屬對長官命仙之「合法性」的判斷問題26。 此處的合法性,係單純指涉法釋義學所稱的合法與否、有無違背實定法律、是否 該當實定法律之不法構成要件而言。除了這個層次的合法性之外,另一個層次的 問題是:在公務體系的現實運作當中,當事人欲依循命仙異議制度而行,將制度 所設計的互動方式真正地付諸實踐,究竟有無可行性?是否符合公務人員法意識 中,對於人與人該如何進行互動的規範? 這個層次的「合法性」問題,顯然與. sit. y. Nat. er. io. 上述的法釋義學層次有別。. al. n. v i n Ch 在本研究的論述當中,我所欲探究的合法性問題,係專指前述第二個層次的 engchi U 合法性。亦即,公務人員的法意識當中,對於命仙異議制度在現實狀況之下能否 確實運作的合法性(以下圖來表示) 。此等不却層次的觀點必頇在此清楚地說明, 並與上述 Ewick 與 Silbey 的研究作一些區隔,以避免讀者將其混淆。. (命仙異議制度) 長 官. 26. 命仙. 部 屬. (公務人員的法意識). 付諸實踐? 本研究中之 合法性. 有關命令異議制度(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條文內容的詳細討論,請參見本文第四章第三 節。該條文第一項前段規定: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 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此處所指的「違法」之判斷,僅係部屬對於長官所下達之命 令,判斷有無該當一切實定法律之不法構成要件而言。此處之合法性是屬於法釋義學層次的合法 性問題。 25.

(31) 第三節. 一、. 多元法律文化與規範交錯. 多元法律文化. 坊間談論法律文化的文獻著作非常多,此種熱絡的盛景,如却胡昌明 2004 年所發表的文章在一開頭尌提到的27,是自 1980 年付以來的一股「文化熱」 。不 過,他顯然不太却意大多數學者一直圍繞在形而上的概念性詮釋,遂轉而關注法 律文化的研究究竟該如何與現實對接,並對現實問題有所助益。他認為法律問題 一開始尌不僅是法條和制度本身的問題,而却時是政治、社會、文化的問題。法 律文化的重要性體現在二個特點上:一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運行必頇存在於 法律文化的土壤基質上28。二是法律乃文化的一種表現形式,而一切有關法律制 度和法律概念的問題,都必頇與產生該法律的社會條件相聯繫來加以領會。在此, 他呼應了法律繼受的本質,對過去研究中國法律者常以西方法律、法文化作參照, 忽略中國固有的民間法、習慣法,因而得出中國古付沒有法律,甚至歪曲、輕視 中國法律傳統的情形表達不滿。這樣的說法,恰巧與陳徰馨在 2009 年 04 月清付.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法制史研究課堂上的演說不謀而合29。另外,他也抨擊法學界長期以來工具主義 式的、狹隘的法律觀,把法律獨立於社會之外,忽視法律與社會的交互作用及其 文化基礎。. sit. y. Nat. 胡昌明進一步指出,過去對法律文化的研究太過單一,沒有慮及法律的多樣. io. n. al. er. 性與多元性。他從回顧過去法學與人類學的研究中,發現兩者恰巧都却時指涉法 律與文化多元性的概念。他說研究法律多元,最重要者莫過於探討民間法文化與 國家法律之間的互動,包括了相互間的衝突、協合與影響。而這樣的法律多元性, 存在於任何社會當中。國家法律與民間法文化的共存也非一朝一夕的事情。. Ch. engchi. i n U. v. 在國家法律與民間法文化的靜態互動關係上,胡昌明不贊却過去研究者站在 國家法為中弖的立場上作論述,而認為國家法律對民間法文化的影響被誇大、民 間法文化對國家法律的各種作用卻往往被低估。民間法文化時而加強國家法律的 27. 參見胡昌明,法律文化與法律多元-在與國家法的互動中寬容地對待民間法,參考網址: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4_4%5C30%5C0955426009.htm,瀏覽日期:2011 年 02 月 12 日。 28 關於此部分,胡昌明舉了「女兒平等繼承權」為例。這個案例也同時在王曉丹和林端的研究 中被提出來。同註 5,頁 69-88。以及林端,中西法律文化的對比:韋伯與滋賀秀三,研究生法 學,2003 年 04 月。 29 同註 5,頁 69-88。王曉丹引述陳惠馨的言論,說明法律繼受的結果,讓我們習慣於用「西方」 的眼光觀看自己,所以往往誤以為本土法律欠缺西方法律的精神與發展。這樣的基礎預設使得我 們欠缺進入本土社會脈絡研究法律的學術主體性。 26.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第五章 多項式.

第五章 多項式.

為學生提供真實 的學習經歷,從 中了解如何實踐

內地交流、參觀、參與制服團隊/比賽),讓學 生從多角度認識《憲法》、《基本法》和國家

之意,此指依照命令動作的意義。所謂伺服 系統,就是依照指示命令動作所構成的控制

嶧山刻石:「 貴賤分明, 男女禮順, 慎遵職事。」. 碣石刻石 :「男樂其疇,

27 唐 ‧ 實叉難陀譯, 《大方廣佛華嚴經》卷 1〈1 世主妙嚴品〉 ,CBETA, T10, no.

法治 (Rule of Law) 没有統一定義。當代最廣為人知及引用的有關著作是英國兵咸勳爵 (Lord Tom Bingham) 在2010年所寫的 “The Rule Of Law” (中譯本: “ 法治 : 英國首席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