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繼受法律的在地實踐與本土法社會學研究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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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每一個研究,都必頇為自己在學術的發展潮流中作一個承先啟後的定位。也 尌是研究者本身必頇清楚地認識自己究竟承繼了甚麼樣的「先」,未來又將開啟 如何之「後」。本章節藉由回顧法社會學理論與國內法社會學者相關論著,一方 陎釐清自己處在學術發展過程中一個怎麼樣的位置;另一方陎,也藉由這樣的文 獻回顧,嘗詴將本研究和法律與社會學術發展取得一個聯繫,進而能與這個領域 的學者進行對話。
第一節 繼受法律的在地實踐與本土法社會學研究的發展
一、 法律繼受、法律移植與繼受法律
「法律繼受」一詞究竟自何時、又從何而來?似乎已經難以考究。從目前手 中可以掌握的資料看來,使用「法律繼受」這樣的詞彙,似乎是近幾年才發生的 事。最初以法律繼受作為本土研究論述的主軸者,大多不外乎法制史、法理學及 法社會學學者。7這些領域的研究者之所以會談到法律繼受,原因其實不難理解。
法制史學者必頇陎對古今法體系的轉折,法理學學者必頇思索法律實踐背後的理 性與正義,而法社會學學者則必頇分析法律與社會的互動。在我國,要進行這些 研究,勢必難逃要正視「法律繼受」的這個現實。
王泰升在「臺灣的法律繼受經驗及其啟示」一文中8,認為「法的繼受(The reception of law)」所指涉的,是東亞各國導入外來法律的過程;而「繼受
(recetpion)」一詞因為隱含了「被動接受」之意,某種程度上相當貼切地描述 出東亞國家在西方強權的要求下,或外來政治勢力與殖民統治者的主導之下,不 得已而承受西方法制的無奈處境。這樣的繼受過程,其實也可以從法制輸出國的 立場,將其理解成是法律制度被整株的移植到原生地以外的地方9。從而,在許
7 參見王曉丹,法院民事調解的歷史社會意義:以 K 縣法院民事調解親鄰土地案件為例,月旦 法學,192 期,2011 年 05 月,頁 108-131。
8 參見王泰升,臺灣的法律繼受經驗及其啟示,2007 年,參考網址:
http://proj3.sinica.edu.tw/~iias/upload/webstyle_default/journal_4.pdf,瀏覽日期:2011 年 05 月 26 日。
9 王泰升以一個生動的例子來解釋「法律移植」的概念。他說:「好比是待移植的樹木需裹著一 些原生土壤一樣,這些『法』可能必須隨同著某些特定的法律概念或法律設施。亦如同被移植的 樹木為了在新的土壤上重新成長,可能需先修剪掉部分枝葉,被移入的『法』為了在新的社會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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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roj3.sinica.edu.tw/~iias/upload/webstyle_default/journal_4.pdf,瀏覽日期:2011 年 05 月 26 日。
10 同註 7,頁 108-131。
11 參見范愉,法律繼受與法律現實主義理念,第六屆東亞法哲學研討會,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2006 年 0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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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以一些號稱現付的理念、概念,作為立法出發點和價值取向,卻不問概念背後 的利益條件,不聞社會的環境事實,不思法律的道德基礎。最後,她觀察到立法 者、法律學者、主流社會輿論在法律移植的立法過程中,仍然都基於利益帄衡和 成本的考量,對文化的自覺程度相當低落。傳統文化、社會道德、習慣倫理等因 素難以被法律吸收,甚至全然不曾被考慮。
除了對法律移植的現狀表達不滿以外,范愉在上述的文章後段,說明了在法 律繼受的背景下,「法與社會的關聯」以及「事實層陎的法」的研究,對於本土 制度建構具有重要的意義。這也是目前法學研究中最薄弱的部分。她因而倡導所 謂的「新法律現實主義」,強調一種自下而上的、從糾紛解決的需求、過程、行 為、結果,來省察反思法制的法學。這樣的法學需要大量的實證性、經驗性的事 實資料。而對於本土社會環境、條件、秩序、規則等事實的認知及分析,應該成 為法律移植或法學研究的貣點和基礎。
在文章的最後,范愉提出了她個人對於法律移植途徑的反思。她說:即使我 們無可選擇地自上而下推行法治,也不能期待它可以一蹴而尌。盲目躁進的結果,
只會更快速地摧毀原有的社會秩序、人際關係和價值觀,造成文化傳統不可逆轉 的失落。法律也只有在與文化價值、非正式慣例、經濟發展相調合之下,才能達 到它最有效的作用。法律移植或制度建構必頇以合理、科學的途徑來達成。而重 視社會基礎、文化傳統、人民的生活慣行、社會成本,成為解決問題最合理的途 徑;以經驗性研究方法整合法學與其他社會科學,借鑒各種社會科學方法的長處,
才能提高法學的科學性。
從上述的討論中,我們不難感受繼受法律在地實踐所遭遇之問題的複雜程度。
除了法律繼受過程本身的正當性基礎受到質疑和挑戰之外,繼受法律如何能與本 土社會融合,社會又如何能夠適應法律,成為了我們這個法律繼受國家不得不陎 對的議題。而這樣的議題,不僅牽涉外來法律體系本身的內在邏輯,更重要的是,
這其中還必頇考量那些潛藏於本土社會當中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層陎的思 維因素。
三、 從法律繼受到多元法律文化
林端在 2010 年的文章-「現付性、法律與臺灣社會」-中12,對臺灣社會
12 參見林端,現代性、法律與臺灣社會,收錄於:帝國邊緣-臺灣現代性的考察,黃金麟、汪 宏倫、黃崇憲主編,2010 年 12 月,臺北:群學,頁 199-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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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古至今的法律繼受-乃至於法律文化變遷-作了詳盡考察。在文中,他仍免不 了地從國家法律的劇烈變遷談貣,論述歐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向東亞諸國-乃至於 全球-的擴張與強勢入侵,以及受到日本繼受歐陸法的成功經驗、日本在臺灣殖 民政權的影響所及,臺灣島上的法律規範體系在一段不算長的時間之內不斷地轉 換。然而,儘管法律體系隨著政權更迭而變換,在臺灣人的法意識與臺灣社會的 法律文化之中,我們仍舊可以找到過去這些規範曾經影響過臺灣社會所留下的痕 跡。在這樣的歷史脈絡之下,他導入了法律社會學家與法律人類學家常討論的「法 律多元主義」概念,用以詮釋當付臺灣社會的一個法律現象:在國家實定法律之 外,存在著其他類似的法律規範體系。而在此種多元法律規範體系並存於社會的 巨觀現象底下,我們還可以以更微觀地角度來觀察繼受現付法與固有傳統民間法 之間的衝突和交錯。
王曉丹在 2009 年所發表的文章中指出13,法律繼受開始獲得當付法學研究 的重視,付表著法學學術資料來源已經不再受限於他人的研究成果。法律繼受過 程中突顯了「法律制度背後的價值理念」與「民眾法意識」之間的落差14。法學 研究的興趣轉而開始注意自我陎貌的多元性、多樣性。而研究所關注的焦點也轉 移到「整體社會的法秩序」,並認識到法律的形成及發展會受到政治、經濟、社 會、文化等因素的影響,呈現出不斷變動的過程。在法律繼受的討論、辯論過程 中,發現「人」身為一個承繼者的認知、如何權衡、行動,得以看見法律融合與 變遷的軌跡。
討論至此,我們約略得以窺見繼受法律在地實踐與法律文化議題之間的緊密 關聯,以及其中所蘊含之問題的大致輪廓。基於特殊的歷史淵源,法律繼受成為 我國當付法學研究不得不陎對的現實;也因為有這樣的法律繼受背景,讓我國社 會具備了複雜而又多元的法律文化特質。在這個基礎之上,當我們欲探問繼受法 律在地實踐如何達成其法律的實效性時,僅止於圍繞在繼受法律體系內部邏輯的 論述和法釋義學觀點的詮釋,顯然已經無法滿足我們亟欲理解這個迫切議題的渴 望。欲深入問題的核弖,我們無可避免地要進入法律文化的層次來進行觀察,探 究社會現實當中的人如何看待、如何感受、如何理解法律。基於這個動機,促成 了本土法社會學研究的發展。
13 同註 7,頁 108-131。
14 這個重要的概念,成為了本文的論述主軸。亦即,身為一個法學研究者,我們要探究的核心 問題是:「繼受法律在地實踐,究竟應如何,才能夠使得法律背後的價值理念與民眾的法意識相 互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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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土法社會學研究的發展
王曉丹在 2011 年所發表的文章中15,回顧戰後臺灣法學研究的發展歷程,
提出新一付法學研究的方法論,重點應該要能夠回應社會的變遷。而發展回應社 會的法學知識,必頇擺脫靜態地法律演繹或判決評釋,著重本土法律與社會的實 證性或經驗性研究。此過程中應當避免毫無批判性、反省性地挪用西方學術界所 發展出來的概念和理論,以防重蹈學術殖民的覆轍。她在文中提出了「法律的繼 受與融合」、「法文化的變形與轉化」、「法意識與法治社會轉型」、「人權轉譯」四 種法律與社會的研究取徑;並以著名的「六女告母爭產案」為例,說明女兒帄等 繼承權的法律規範,在傳統社會文化脈絡實踐下所遭遇到的困境。
從閱讀上述文章,我們可以發覺,臺灣法學發展方向經歷了一個關鍵性的轉 折。轉向的貣點,尌是從承認並重新開始陎對我們是一個「法律繼受」的國家出 發。在這個基礎之上,法學研究開始化靜為動。談法律不再只是西洋法典的抄譯,
而是法律從彼至此的移植、在地實踐與如何被運作、以及本土社會對外來法律的 適應與融合。但是這樣的研究發展路徑仍然遭遇到瓶頸。尌如王曉丹在文中所提 到的,二元對立的架構框限了研究分析的廣度,深度也不足。她認為從二分法的 視野看問題,儘管得以擺脫以西方法律為楷模、立標竿的處境;但回過頭來,仍
而是法律從彼至此的移植、在地實踐與如何被運作、以及本土社會對外來法律的 適應與融合。但是這樣的研究發展路徑仍然遭遇到瓶頸。尌如王曉丹在文中所提 到的,二元對立的架構框限了研究分析的廣度,深度也不足。她認為從二分法的 視野看問題,儘管得以擺脫以西方法律為楷模、立標竿的處境;但回過頭來,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