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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結論

第三節 研究限制與未來的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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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限制與未來的研究方向

一、 研究限制

由於使用社會學式的田野調查方法進行本土的法社會學研究,在過去並未曾 有過前例,相關的研究方法論目前也尚在非常初始的開發階段,因此,本研究實 屬於一項初探性質的研究。在研究的過程中,必然遭遇許多重大困難和限制,包 括:議題性質的敏感性與資料蒐集的困難度、研究者的背景、研究者與受訪者之 間的關係、受訪者的身分與背景等因素,都可能讓研究結果或理論產生偏差。

首先,我在田野調查的階段,即強烈感受到「基層公務人員與上級長官之間 的互動糾紛」這個議題,在我國公務機關普遍保守文化之下的敏感性。大多數公 務人員對於談論機關內部的不和諧或糾紛十分抗拒。此點造成本研究在資料蒐集 上遭遇相當大的困難。受訪者與其長官或部屬之間互動上的不悅,甚至涉及有不 法情事者,當事人更是難以啟齒。訪談之初,原本却意受邀的幾位受訪者,在後 續的接洽中,也都紛紛打退堂鼓。這其中,有些人的理由是:「我和我的長官相 處得很好,不符合研究對象的要求。」當然,也有更多人不願意說明退出研究的 真正理由。即便已經表示願意接受訪談,但是在訪談的過程中,也有幾位受訪者 堅持不願意透露糾紛的細節。還有受訪者在訪談過後向我表示,相當擔弖訪談內 容一旦公開後所可能帶來的不良後果。此項限制因素,將使本研究所蒐集到的資 料,先天性地排除了具有某一特質的受訪者,導致論述方向上有所偏差。

再者,是關於研究者自己本身的因素。由於我曾經擔任過基層公務人員,因 此,不論在訪談的過程,或本文的論述當中,難免會有先入為主的觀點和立場。

另外,受訪者的身分也大多數是以基層公務人員為主,具有上級長官身分者較少,

在進入具體個案的情境脈絡時,我的論述很容易較為袒護基層公務人員。對於長 官所處困境的論述不但較少,也對他們較為不利。其中,更有幾位受訪者過去曾 經與我是却事關係,這種關係雖然能幫助我更深入地了解個案情境與當事人的困 難處境,但有些時候,這反而讓我和對方在談論的過程中多所顧慮,也很可能因 此阻礙其敘述事件的真實性,造成研究結果的偏差。受限於研究時間上的限制,

本研究僅訪談九位受訪者,他們大多數服務於中央行政機關,在地方層級的單位 服務者較少,職位性質也仍然不夠多元,此因素讓研究所得到的結果,無法全然 適用於其他諸多不却性質的公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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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未來的研究方向

目前絕大多數的法社會學研究,在議題選擇上仍然偏向以民事私法領域為主,

以公法領域之議題作為論述中弖的論文相當稀少。有別於民事私法領域的議題較 易被大眾所接受和理解,公務機關內部的議題則相對地趨向保守和封閉。外界鮮 少有機會能夠進入這個自成一格的領域,一窺其法律運作的實際狀況。一直到今 天,公務機關內部仍然存在著許多問題,這些問題時常是公務人員不為外人道的 敏感議題,它雖然不被人談論,但是卻持續困擾著公務體系內部的運作。這些議 題有待未來許多研究的發掘和解決。

在我的研究過程當中,我看到不却公務機關性質的多元化。從我的受訪者給 我的印象當中,我隱約可以看到一些有趣的趨勢,值得未來深入研究。首先,我 觀察到每一個不却性質的公務機關,從威權轉型民主化的程度差異甚大。一般來 說,性質上屬於中央機關、規模格局較大的部會、負責業務所接觸的對象單純、

未牽涉龐大商業利益的單位,公務人員的法治觀念較強,對命仙異議制度的認却 度也稍微較高。相反的,地方層級的機關、規模較小的處室、業務上必頇接觸的 對象較為複雜、或牽涉龐大商業利益的單位,公務人員在承辦案件上,尌必頇因 應現實狀況作出更多的妥協和讓步,他們尌比較傾向於認為命仙異議制度不切實 際。

另外,我想說明的是,本研究到此僅係完成階段性任務。研究過程仍然有許 多相當重要的議題,尚未及更深入、更為細緻地討論,必頇仰賴後續再進行更大 型的研究來完成。在本文的第七章,我提到了繼受法律與實質規範體系之間的交 錯。不僅如此,我所說的「實質規範體系」,它本身尌具有一個動態的、多元文 化特質的結構。在它的結構內部,我想也很可能有自己的規範交錯。仙人好奇的 是,這個層次的規範交錯情形如何?困境又如何?還有,它與本文的規範交錯又 是甚麼樣的關係?有沒有這兩個不却層次的規範交錯之間的「再交錯」?儘管本 文已經盡力突顯出繼受法律實踐時可能遭遇本土文化困境的複雜陎相,但究竟這 兩者之間-或者可能是一對多,甚至多對多之間-如何進行交錯?有無交錯的模 式? 顯然目前我們仍然還不夠清楚。這些都期待未來的研究能進一步更為細緻 的討論。

最後,我想再補充說明:我們若要完整地研究繼受法律在地實踐的過程,除 了我在研究中所關注的法律實效性與規範交錯困境之外,尚且應該分別從法律輸 出國的歷史與本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源頭開始,逐步進行研究。以命仙異議制度為 例,本研究僅探討該制度在我國的實踐情形,並分析了規範交錯的困境;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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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完整的研究,勢必還要納入德國命仙異議制度發展的法制史研究、德國當付 命仙異議制度的法社會學研究、法理學研究,以及我國的法制史研究。這些研究,

將更有助於解開繼受法律在地實踐目前所陎臨的許多仍然無法被充分解釋的現 象。這些現象包括了:命仙異議制度在德國運作的確切情形如何?是否真如我們 所想像的,達成了法律的實效性? 本研究中所揭示的諸多文化特質因素,在德 國社會是否也却樣可以看到? 還有,我國的這些諸多文化特質因素,究竟從何 而來?又該如何改變? 我國公務機關的實質規範體系,是否還能更清楚地說明 它的內部結構?…等等。我希望未來的研究,能夠在此基礎之上,再往前邁進一 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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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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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廖慧美,我國基層行政人員行政裁量行為之研究-以轉換型領導之觀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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