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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設計與方法

方法論

研究方法依照性質劃分,主要可分為兩種,分別是量化研(Quantitative Research)與質性研究(Qualitative Research),其中質性研究乃是源自於人類學 與社會學演化的結果。在質性研究的領域中,又可以細分許多不同的研究法,分 別是個案研究法、行動研究法、參與觀察法等。個案研究法主要透過觀察、描述、

分析的過程,能夠有效連結實務現象和學術理論。專門適合用於研究主題同時涉 及「如何」及「為何」的研究359

對象選擇原則

兆豐銀行2017 年 9 月傳出,因疑似洗錢而遭美國紐約州金融監理署重罰 1.8 億美元,這起事件引發對公司治理及董事監督義務之探討。兆豐銀行裁罰案之特 殊性,不在於裁罰金額,DFS 裁罰對象中,例如:美國保德信人壽在 1990 年代 曾不當銷售投資型保單,被監理機關裁罰與賠償保戶約 60 億;美國匯豐銀行於 2012 年違反洗錢防制法規,涉及墨西哥毒梟洗錢活動,被美國司法部裁罰 19.2 億美元;英國藥廠葛蘭素史克 2014 年因賄賂官員及醫生,被中國處以有史以來 最大罰款 30 億人民幣。又葛蘭素史克亦在美國上市,受美國外國貪腐處理法 (Foreign Corruption Practice Act)管轄,也被美國司法部裁罰 2,000 萬美元。其他

359 同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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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法國巴黎銀行、摩根大通銀行、中國農民銀行、蘇格蘭皇家銀行與德意志銀行,

均涉及法遵功能不佳受到數十億、甚至數百億美元的驚人裁罰等360

惟裁罰對象兆豐銀行之公股背景,背負特殊政策目標,係我國對美元重要外 匯交易中心;外部績效極佳,回顧2008 至 2015 年間兆豐銀行的營業績效相當亮 眼361,兆豐銀行獲獎無數、董事長聲望高,而且獨立董事學經歷素質佳(信託公 會理事長黃O 昌、經濟學家馬 O、金融研訓院副院長陳 O 隆)362,卻無法及時 發現並改正其內部控制制度之問題。詳言之,兆豐潛在內控制度之問題、分行和 總行間欠缺充分溝通,管理階層是否採取積極態度予以改善?又美國監理單位經 通知裁罰之際,董事長及經理知悉分行將受監理行動,似乎無明顯證據顯示已呈 報董事會,是否堪稱已採取適當決策,盡其注意義務?且既屬執行業務董事,公 司受 DFS 及金管會處分受有損失,消極未監督銀行法律遵循機制有效運作之不 作為,是否有違反注意義務、忠實義務或其他責任之虞?我國董事於現行法制下 是否有監督義務,其內涵及範圍為何?違反效果又如何?董事長及經理得否以董 事會通過內稽制度及法律遵循制度加以抗辯363

個案背景分析

研究個案選擇「2017 年兆豐銀行裁罰案」,主要係著眼於裁罰對象之特殊性,

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是由中國商銀及交通銀行合併組成,二家銀行均為我國具特 殊歷史地位之銀行。中國商銀改制民營(民國60 年)前為「中國銀行」,其前身

360 閻書孝,【專家觀點】從兆豐銀事件談-企業法令遵循與董事監督義務,社團法人中華公司治

理協會網站。http://www.cga.org.tw/main/f_2_01_news.aspx?news_aid=1958(最後瀏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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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同上註:稅前淨利成長 131.56%、股本回報率(ROE)成長 27.78%、資產回報率(ROA)成長 16%,海外分行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獲利占銀行獲利 50%(遠高過同業平均的 30%)。

362 同註 360。

363 同註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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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溯至清光緒時期之戶部銀行及大清銀行。民國 17 年中央銀行成立前,中國銀 行被賦予代理國庫及發行鈔券之任務,中央銀行成立後則被指定為政府特許之國 際貿易及匯兌專業銀行。發展至今,以其專業之外匯經驗、全球廣佈之營運據點 及通匯網路、優良之資產品質、卓越之經營績效,成為國內首屈一指的銀行。交 通銀行創立於民國5 年,民國初期奉命與中國銀行共同掌管國庫收支及辦理鈔券 發行。歷經政府特許之實業銀行(民國17 年)、工業專業銀行(民國 64 年),至 民國 68 年改制為開發銀行,並於民國 88 年轉為民營型態,辦理中長期開發授 信、創導性投資與創業投資業務,歷年來致力配合政府經濟政策及經建計畫,協 助策略性及重要工業發展。 民國 90 年交通銀行與國際證券公司共同成立「交銀 金融控股公司」,之後納入中興票券及倍利證券,並於91 年再加入中國產險及中 國商銀,同時更名為「兆豐金融控股公司」。 為擴大經營規模,強化市場占有率,

中國商銀與交通銀行於民國 95 年 8 月 21 日合併並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Mega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Bank)。目前國內分行家數達 107 家,海外分行 23 家,支行 5 家,代表處(含行銷辦事處)4 處,加計在泰國之轉投資子銀行及分 行,合計海外據點達 37 處,全行員工約 5,524 人,資本總額超過新臺幣 850 億 元364

兆豐銀行遭美裁罰案

美國紐約州金融署(下稱 DFS)於 104 年 1 月至 3 月間對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下稱兆豐銀行)紐約分行辦理實地金融檢查,以 103 年 9 月為基準日,檢查該分 行的風險管理、營運控制、法令遵循和資產品質等,包含101 年至 103 年間之匯

364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網站,https://www.megabank.com.tw/about/about01.asp(最後瀏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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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交易,也評估前次金檢(102 年)管理層承諾之改善方案,並於本(105)年 2 月 9 日將檢查報告函送該行,該報告指出紐約分行有未落實可疑交易之篩選、申報等 法令遵循(下稱法遵)缺失。

兆豐銀行於本年 3 月 24 日將改善計畫回復 DFS,並於 5 月 18 日函報金管 會。DFS 嗣於 7 月 29 日告知該銀行紐約分行經理擬核處該行鉅額罰款。兆豐銀 行總經理暨代理董事長吳漢卿分別於 8 月 1 日及 8 月 4 日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下稱金管會)及財政部報告 DFS 即將裁罰之情。案經兆豐銀行與 DFS 協商,

於8 月 19 日簽署合意處分令(Consent Order)365,DFS 核處兆豐銀行 1 億 8 千萬 美元之罰款(以匯率32 計算,約合新臺幣 57.6 億元),並於 DFS 網站公佈合意 處分令及新聞稿,嚴詞批評兆豐銀行故意漠視法規,法遵缺失嚴重,其指出之主 要缺失包括:(1)防制洗錢人員及法遵主管對法規缺乏瞭解,且無專責法遵主管、

(2)法遵人員未全面監控可疑交易、(3)防制洗錢程序未能持續有效監控可疑交易,

不符法遵政策、(4)交易監控、客戶開戶及客戶盡職調查等之政策和程序不符聯邦 法規指引366

行政責任方面,兆豐銀行遭 DFS 裁罰一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 管會」)於2016 年 9 月 14 日就該行經營管理及處理過程之缺失進行行政處分。

乃依據銀行法第61 條之 1 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以 105 年 9 月 14 日金管銀控 字第10560003852 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解除兆豐金控派任兆豐銀行之法人代 表董事職務。按處分書指出:「一、受處分人擔任兆豐銀行董事長期間,於 104 年10 月已知悉該行紐約分行極有可能遭美國主管機關採取監理行動,惟 104 年 11 月及 105 年 2 月紐約分行建議總行派員赴美溝通,其均未採納,而總行多年 來未有高層主管前去溝通,係DFS 決定採取行動之原因之一,應對本案負決策

365 Consent Order to Mega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Bank of Taiwan

https://www.dfs.ny.gov/about/ea/ea160819.pdf (最後瀏覽日:2018 年 6 月 28 日)

366 行政院,兆豐銀行遭美裁罰案相關部會督管責任查核報告,頁 1,2017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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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當之責。二、受處分人與紐約分行經理於105 年 3 月 24 日共同署名回覆 DFS 之檢查報告回覆改善計畫信函中表示,董事會、高階主管瞭解所列缺失之嚴重性,

惟經查當時該行尚未將檢查報告提報董事會,董事大多表示當時並未知悉缺失之 嚴重性,回覆DFS 信函內容陳述不實。」亦即,認為兆豐銀行前董事長決策失 當,且回覆DFS 之內容陳述不實,因而作成解除其於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兆豐金控」)所派任兆豐銀行法人代表之董事職務。惟前董事長蔡友 才不服該處分,乃循序提起行政爭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303 號判決該解除職務事件,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367

再者,針對董事民事責任部分,兆豐銀行於2016 年 9 月 23 日董事會決議,

有關遭裁罰案將向前任公股董事求償,其民事訴訟對象為前董事蔡 O 才(公股 董事兼董事長)、吳O 卿(公股董事兼總經理)二人,訴請求償金額為一億八千 萬美元加計金管會裁罰款新臺幣一千萬元368。原告於訴訟程序中聲請限制被告閱 覽相關機密文書,由台北地院做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119 號 民事裁定,其中附表二即列舉原告就對被告之損害賠償事件,主張事實包括:1.

於美國聯邦準備銀行官員於104 年 10 月 5 日至原告總行拜訪後,未採取任何積 極措施。2.未依原告紐約分行 105 年 2 月 12 日建議,即時派員至美國予 DFS 溝 通協商。3.忽視 DFS 於 105 年 2 月 9 日做成之檢查報告。4.未及時召集董事會向 董事會報告DFS 於 105 年 2 月 9 日做成之檢查報告,並請董事會就該檢查報告 應如何回復做成決議。5.105 年 3 月 24 日回覆 DFS 於 105 年 2 月 9 日檢查報告 所列缺失之嚴重性。應依民法第544 條、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負損害賠償 責任等情,被告則抗辯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等,日前本案該損害賠償事

367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新聞稿,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網站,

http://tpb.judicial.gov.tw/index.php?catid=12&cid=1&id=208&action=view (最後瀏覽日:2018 年 6 月28 日)

368 兆豐銀行新聞稿:105/9/23 董事會會議決議重點,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網站,

https://www.megabank.com.tw/other/event_01.asp?sno=730 (最後瀏覽日:2018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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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仍在審理中。

對象背景說明及問題提出

訪談對象

金融業做為特許非自由競爭的行業,其壟斷性影響市場機制正常發揮作用。

接觸客戶財務之信息性質極隱私敏感,亦應重視資訊安全機密保護,然而銀行專 業門檻高、信息披露度相對低,市場上之資訊不對稱投資大眾難以對金融機構風 險和業績作出準確判斷。因此,透過政府外部監管,調節壟斷性帶來的市場機制 相對失靈現象,減輕信息不對稱造成的評價和監督困難具相當重要性。自 2009

接觸客戶財務之信息性質極隱私敏感,亦應重視資訊安全機密保護,然而銀行專 業門檻高、信息披露度相對低,市場上之資訊不對稱投資大眾難以對金融機構風 險和業績作出準確判斷。因此,透過政府外部監管,調節壟斷性帶來的市場機制 相對失靈現象,減輕信息不對稱造成的評價和監督困難具相當重要性。自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