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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台灣企業贊助藝術的現況

一、國內藝企合作發展回顧

綜觀我國藝文政策的發展歷程,台灣文化建設的專責機構由民國 70 年設 立的「文化建設委員會」初始,統籌國家文化建設政策;民國 85 年更由文建會 依據「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成立「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另外透 過民間捐助加強推動各項業務。國藝會的成立,是效仿美國國家藝術基金會,

與美國不同之處在於,我國國藝會雖是獨立機構,卻以文化部為其主管機關,

美國國藝會則完全是獨立的基金會,不隸屬於任何政府機關。

無論是日本的「企業 Mécénat 協議會」、美國各地的藝術與企業協會、英 國的「藝術與企業協會」等,皆是企業推動藝術文化的自發民間組織。在觀念 推動、制度建立、以及實務的操作上都有寶貴的經驗與成效。反觀台灣,嚴格 來說目前並無藝企組織的成立仍屬萌芽階段,台北市文化局於 2002 年曾發動過

「藝企相投」計畫,以及由國藝會於 2004 年所成立的「國藝之友」組織,可能 是最接近「藝企組織」的推動。不過兩者均非獨立運作之專責組織,前者早已 後繼無力,而後者是以愛好藝文的企業人士為主體所組成的組織,這些年雖已 見部分會友推動的「藝企合作」成果,或藉網站推動「藝企合作」的案例與觀 念,惟其未來發展方向或是否朝向成立法人組織而努力猶待後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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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藝文補助機制與現況分析

我國的藝術補助機制中分有三大區塊,各依據其業務執掌、補助獎勵對象 的不同來分類,分別是行政院文化部、文化建設基金會及國藝會。上述談及的 第一個組織(行政院文化部)是為主管機關,負責藝術文化相關政策的制定;

第二個組織(文化建設基金會)是負責對公立的藝文相關機構進行補助業務;

最後一個組織(國藝會)是負責對於民間藝術團體或個人進行補助的業務。

1996 年國藝會成立之後,大部分對於民間藝文團體與個人一般性的補助業務,

都已移轉至國藝會。該會補助重點包括:一、具有前瞻或突破性之藝文創作;

二、文化藝術之專業講習與調查研究;三、擴展國際交流之文化藝術工作;四、

藝文團體經營之穩定、持續與提升(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01)。

由於我國藝文補助機關包含中央與地方政府,相關的藝文補助制度對於申 請資格、限制、評選標準以及所採取的補助方式也會有所不同,但整體而言,

各機關補助方式皆是依循中央政府所制定的文化法規,訂立相關的補助方式。

目前我國與藝文補助相關的法令如下所示:

(一)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二)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 (三)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四) 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五) 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辦法

(六) 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七) 行政院文化獎設置辦法

(八) 社區總體營造獎助須知 (九) 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十) 獎助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學位論文作業要點 (十一) 文建會表揚文化績優義工辦法

(十二) 藝文書香及記錄片文化活動補助辦法 (十三) 文建會獎助出版文化資產相關著作辦法 (十四) 文建會優良詩刊獎勵辦法

(十五)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及相關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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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三、我國藝文補助政策具體作法

根據以上對於我國藝文政策之現況介紹,可以發現目前藝文補助政策的 決策機關分別來自於中央、地方等不同領域的藝文行政體制,對於補助政策的 資格條件與內容雖然因機關不同有所差異,但整體藝文政策的補助方式、內容 大致上可以區分為直接補助、租稅優惠、認證獎勵三者。

(一)直接補助

對於藝文產業的直接補助係政府、企業或個人直接提供予藝文工作者之贊 助或補助,在公部門的補助情況方面,文建會已於民國 85 年將多數民間藝文團 體與個人的獎助業務移交國藝會辦理,觀察歷年之補助總收件數與申請金額統 計,1999~2000 年的件數與金額最多,隨後收件數與申請金額便有所降低,平均 每年約維持在 1,300~1,500 件左右。2009 年國藝會補助總收件數為 1,672 件、活 動總經費為 15.33 億元、申請金額為 6.48 億元。除了以上對於民間藝文團體與 個人的補助之外,在財團法人或非民間藝文團體的部分,文建會亦有提供補助。

根據文建會之統計資料,2009 年之公款補助藝文團體、個人金額為 318,747,006 元整。在補助類別方面,國藝會主要補助的藝文類別包括文學、音樂、舞蹈、

美術、戲劇(曲)、文化資產、視聽媒體藝術、藝文環境與發展等。根據統計結 果顯示,在各類補助中,以音樂(22.3%)、戲劇(21.5%)與舞蹈(20.9%)佔較多比例,

而視聽媒體藝術(5.1%)、藝文環境與發展(3.2%)的補助金額比重。

(二)租稅優惠

台灣藝術文化的發展提供給藝術文化的生產者及生產活動的贊助,公部門 的支持佔了很大的比例,一般也將之視為政府文化政策的重要公共任務。除了 透過補助制度直接對藝術家或藝文團體的計畫提供贊助外,或藉著提供民間參 與者的租稅獎勵誘因以鼓勵其參與,從相關政策工具加以觀察,例如,「文化 藝術獎助條例」、「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文化公益信 託許可及監督辦法」,以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等,都是以賦稅減免 或獎勵力式創造誘因,以匯集更多民間力量的投入和參與。

關於藝文團體租稅的獎勵部份可由藝文工作者、個人或企業贊助者與投資 者加以說明。在藝文工作者方面,在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下針對其本身及其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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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視同對政府 之捐贈)

贊助公益或體育活動,具有廣 告性質之各項費用,可做為企 業的廣告費

做為當年度廣告費 用

資料來源:吳期漢、彭俊亨、周筱姿、許崇源,2004

整體來看,我國租稅獎勵的部分大致針對藝文工作者與個人或企業提供租 稅抵減或優惠的措施以及針對特定產業提供投資獎勵的優惠措施,大體上與國 外各國針對稅務方面的補助作法相似,然而,各項的補助的條件是否有效提供 藝文工作者更有利的環境或者針對個人或企業的所提供的相關優惠與獎勵誘因 是否有效提供整體藝文環境穩定的資金,均是本研究需進一步探討與關切的問 題。

過去一項由國藝會針對台灣藝文發展相關稅制所做的研究發現,我國現行 稅法對於藝文事業的租稅獎勵,無論從個人或企業的贊助者,或投資者面向,

乃至文化公益信託的推動,雖然仍有部分可檢討改進的空間,但整體而言,稅 制的政策環境與外國相較並不亞於其他國家。然而這些誘因的政策工具是否有 助於形成社會大眾或企業支持藝文的具體行動,或是企業贊助藝文的態度、動 機與決策模式等議題仍需更多進一步的實證研究探析,不過政府對於藝文相關 租稅獎勵的政策擴散或政策行銷仍有很大的努力空間。

(三)獎勵認證

為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贊助各項藝文事業及執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所 定之任務,設置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各 類國家文藝獎,定期評審頒給傑出藝術工作者。

另為鼓勵民間企業對於文化藝術的補助,文建會也於 1999 年 11 月 10 日,

頒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辦法」。獎助對象 為,成立、獎助成立或捐贈成立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獎助文化藝術之創作、調 查、研究、出版、展演、傳播、推廣、人才培育者;設置、提供或改善文化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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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設施、場地,供不特定團體、個人展演、排練之用者;購買文化藝術展演票 券,提供不特定團體、個人觀賞者;獎助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設置藝術品,美 化建築物與環,獎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及其他文化藝術活 動。

文化部為鼓勵工商企業及社會各界贊助藝文事業,自 86 年起 11 月 22 日訂 定公告「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作業要點」,並依該要點舉辦文馨獎頒 獎活動,針對贊助文化藝術事業之企業、團體或個人進行評選後頒獎表揚。

文馨獎的徵件方式每年都會發函至個藝文單位、企業單位及歷年文馨獎得 主,凡有意參選者即可自薦,或由他人推薦,只要附上捐贈收據一起送件即可。

國內文馨獎是為了獎勵每年贊助藝文活動最成功的合作關係,同時也藉此 鼓勵、吸引尚未參與支持的企業與藝文團隊。由各國研究資料顯示,不論是英 美澳日韓等國的藝企平台組織內,每年都會選出對藝、企合作有績效的企業及 夥伴關係,頒發獎項來鼓勵藝企合作。

四、國內藝企平台之發展 (一)藝企相投

2003 年起,文建會積極策動,鼓勵民間參與藝術創業的贊助,2003 年 11 月召開發起人會議;2004 年 7 月正式成立「財團法人台灣創意產業發展基金會 TABIF」。2002 年台北市以「藝企相投」ABIT (Art & Business In Taipei)的名號。

期望透過藝術活動與贊助風氣的推動與建立,藝術創作與民間力量可以彼此互 為槓桿與支撐點,共同將台北送進已開發的世界文化首都之列。透過籌備、累 積經驗,期望 2004 年正式成立非營利機構的藝企合作組織,可惜失敗 (陳錦誠 , 2006)。2007 年,台北縣也以「藝企相投」名號初創藝企平台。

(二)國藝之友

國藝會的補助分為常態性補助與專案補助,除了以國藝會的孳息來進行常 態性補助外,國藝會也會針對當時需要強化的藝文發展重點,對民間企業募款

國藝會的補助分為常態性補助與專案補助,除了以國藝會的孳息來進行常 態性補助外,國藝會也會針對當時需要強化的藝文發展重點,對民間企業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