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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計畫評估之意涵與理論

過去,在企業贊助並不普遍的情形下,國內的藝術工作者與藝術活動主要 仰賴政府政策性補貼,即便是以英美日這些企業贊助藝術的風氣雖較為風行的 國家來看,政府介入藝術補助的現象依然普遍,政府藉由政策鼓勵企業贊助的 現象也屬常見。國藝會做為政府政策衍生的機構,擔任媒合企業與藝文活動的 平台角色,所執行的每一個藝企合作計畫,其成效與政府政策及企業贊助動機 均息息相關。在每一個發展階段上,政府政策在藝術獎助領域中扮演不同的角 色,功能亦不相同,本研究以政府在藝文補助的角色變化上進行分析。此外,

在藝術與企業合作的發展上,也將回顧美國、英國及日本的經驗與現況與台灣 作一比較。

一、政府作為填補企業贊助缺乏之角色

過去,由於民間贊助藝文的風氣一直沒有顯著的擴展,因此國內的文化藝 術工作者及文化藝術活動,主要還是仰賴政府政策的支持與資金的補助。

當政府角色的出現,是為了彌補市場機制與私人贊助的匱缺時,其在實質 上卻未見得能夠完成這個理想,一方面,當藉由公共資源作為藝術補助的資金 時,其實很難排除社會中不同觀點之間的爭論,包括為什麼要去補助一些大眾 無法欣賞的藝術創作或活動,以及補助機制裡面的分配方式與分配標準是否公 平;另一面,政府必須關注的公共領域與日俱增,不斷擴大的財政負擔也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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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無法在藝術補助這類並不攸關民生的領域,持續提高資源的挹注,而在經 濟疲弱的時空環境下,將更突顯出政府的侷限性。

二、國藝會之屬性與定位

由於在政府的文化預算中,藝文補助所佔的比例並不高,因此才在 1996 年 成立了國藝會,專職於獎補助藝文領域,除了希望提供給藝文界長期而穩定的 資源之外,也免除民意代表不時以「民意」為由,而持續向政府文化部門施加 壓力或關說(蘇昭英,2001)

在蘇昭英(2001)針對戰後台灣文化政策發展的研究中曾以國藝會為例,說 明文化、政治與行政三者之間的複雜關係,蘇昭英認為,國藝會的成立曾經歷 過文建會的催生與立法院的辯論支持,最終得以龐大國家預算以及包括政府、

民間人士共 21 名董事為基礎而成立,雖然其以民間法人身分設立,根據「國家 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8 條規定,國藝會的董事組成中,董事長的任命 權仍在行政部門,因此可視為是政務官的一種。國藝會這類由政府捐助成立的 財團法人,其時更接近政府行政機關的角色,同時,在「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第 27 條中亦規定捐贈國藝會是同捐贈政府,得享有高於捐贈民間財團法人的租 稅優惠,更加深國藝會為政府組織之一的理由。

由於具備了這樣的特殊性,使得國藝會在對企業進行勸募時,會較一般民 間藝文機關更具優勢。在與國藝會合作的企業主考量中,即包括認為國藝會為 藝文領域之專業評選機構(秦雅君,2007),以及認為受到國藝會支援的計畫,能 提供企業較大的信心參與(秦雅君、蘇怡如,2007)。

三、政策評估的意涵

公共政策領域,政策評估一直是被傳統政策科學研究者視為極為重要的研 究領域。公共政策推動的成效與影響,也只有透過評估才得以證實。一般而言,

學者對於政策評估的定義基本上是大同小異。E. S. Quade 認為,政策評估是針 對政策活動與其成效進行價值判斷,並認為評估活動屬於政策分析的過程之一,

屬於一種價值的過程分析 (1978: 221-226),Peter H. Rossi and Howard E. Freeman 指有系統地運用社會科學方法與程序,評估公共計畫或方案的概念化、設計、

執行與效用,以檢視資源分配的妥適性與合理性。他們歸納政策評估包括下列 意涵(2003: 20-22):第一,政策評估的標的為足以影響社會發展的公共政策、計 畫、方案或行政作業,私人部門的計畫不包括在範圍內;第二,政策評估係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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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多元的社會科學研究方法,一為量化方法,如迴歸分析、民意調查、時間序 列分析等,另一為質化方法,如專家判斷法、實地實驗(或田野調查工作)等;

第三,政策評估的參與者包括官方評估人員,如行政機構、國會;非官方的評 估人員則包括利益團體、學者專家及政策利害關係人等。

此外,根據 William Dunn 的觀點,政策評估至少具有四項特質(2002:

404-405):第一,以價值為評估焦點:政策評估除評估政策目標的適當性與合理 性外,亦必須提出政策計畫對於社會整體發展的價值與貢獻。第二,價值與事 實相互依賴:政策評估對於政策計畫的價值判斷,必須以事實資料作為基礎,

因此,從事政策評估必須注意價值與事實之間的相互關係。第三,目前與過去 的導向:政策評估必須兼顧政策當前的發展狀況,以及過去的發展經驗。第四,

價值的雙重性:政策評估必須兼顧內在價值目標與外在價值目標。惟部分學者 認為政策評估的結果在應用上經常發生問題,因為評估研究報告往往未受決策 者或管理者的重視或使用,而將之束諸高閣,甚至因而影響決策者、執行者、

使用者與評估者之間的關係與共識。因此,提出強調「以使用為導向的」

(utilization-focused)政策評估,認為評估除應具有四個相互關聯的條件,以構成 應用導向(use-oriented)的評估內容(1997: 21-23):有系統的蒐集計畫的相關資訊;

評估主題可能的所有範圍;不同的判斷與應用外;應增加由使用者目的的觀點 進行評估。

四、政策評估的類型

由於學者對於政策評估分類標準與強調的重點不同,至今並沒有統一的劃 分觀點,有關評估類型的觀點亦顯得相當紛歧。首先,政策學者常將評估研究 依政策實施階段分成三種型態,包括:預評估、執行評估與結果評估(林鍾沂,

1994;李允傑、丘昌泰,2004 )

第一,預評估(pre-evaluation),係指政策或計畫尚未執行之前所進行的評估,

亦即對於政策或計畫規劃階段進行評估,以瞭解該項政策或計畫的預期影響和 預期效益,以便在政策或方案真正執行之前修正計畫內容,使資源得到適當的 分配,其又分為規劃評估及可評估性評估。其中可評估性評估概念,最初提出 者為美國「都市計畫研究中心」(The Urban Institute)的研究學者,其係指在結果 評估或影響評估之前,先建立全面性結果評估的基礎,以產生有利績效或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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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資訊,並再澄清政策目標、目的和假設,以建立未來結果或影響評估的標準 (林鍾沂,1994)。

第二,執行評估(implementation evaluation),其探討政策或計畫執行過程的 內部動態,以瞭解政策或計畫如何配合以達到政策目標,並掌握政策或計畫在 執行過程上的缺失,而依計畫監測的重點不同,可分為過程評估及傳送系統評 估;過程評估的概念,其係相對於結果或影響評估的概念,著重於瞭解政策或 計畫是否依照原先規劃的進度與目標進行,主要在瞭解政策執行的動態過程及 可行性,著重於探討影響政策或計畫執行成敗的因素探討(林鍾沂,1994;李允 傑、丘昌泰,1999 )。

第三,結果或成果評估(outcome evaluation),即針對政策的內容,先設定具 體指標,再運用一般行政計畫評估標準,如效率、效能和回應性等來評估政策 或計畫的績效(柯三吉,1993)。這是評估研究的主體,因為政府的政策或計畫,

也唯有在執行完畢之後才會有結果,民眾及學者專家也才可以依據政策結果判 斷該政策的績效與政府的生產力,由於政策結果有些是屬於無形的政策影響,

有些是屬於有形的政策效益及效能,可將結果評估再區分為效益評估及影響評 估(Rossi and Freeman, 1993 ;柯三吉,1993 ;李允傑、丘昌泰,2003 )。另外,

吳定(2002)指出政策結果評估應從兩個層面來檢討與監測政策成效。其一是「政 策產出」(policy outputs),另一個是政策影響(policy impacts or outcome)。前者是 評估標的人口或團體因為政策執行而得到的短期、具體、可衡量的貨品、服務 或資源。後者則是衡量不具體、抽象行為上、態度上的改變狀況。本研究依前 述分類,屬於對於地方產業相關輔導計畫的執行評估與結果評估,且包含對於 目標設定的評估。

五、政策評估的標準

對於政策或方案評估的觀點認為應以利害相關人的利 益為著眼點,同時建 立客觀的評估標準,亦即對於評估一般標準的看法,可歸納六項標準可做為政 策或方案共同評估標準。第一,效率是指政策產出與使用成本間的關係。第二,

效能是指政策方案達成預期結果或影響的程度。第三,充分是指政策方案執行 後,消除問題的程度或是滿足問題的需要或機會的程度。第四,公平係指資源、

成本或利益是否公平分配於不同標的團體。第五,回應是指方案或計畫是否能 滿足特定團體的需求、偏好或是價值的程度。第六,適當是指一個方案或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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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同時滿足效率、效能、充分、公平與回應等五項標準(吳定,2002;丘昌泰,

2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