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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與企業合作平台建構與執行模式之研究:以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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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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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美術系研究所藝術行政暨管理組 碩士論文. 藝術與企業合作平台建構與執行模式之研究: 以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為例 Bring Arts and Business together—The Case Study of National Culture and Arts Foundation. 研究生:吳品萱撰 指導教授:許和捷教授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2)

(3)

(4) 謝 辭. 終於,到了可以寫謝誌的時候,首先誠摯的感謝指導教授許和捷老師,百 忙之中仍悉心教導,讓我得以在身兼職業婦女、母職與學生的同時,順利完成論 文的方向與內容,您親切的鼓勵與朵可愛的照片,總是讓我在深陷論文泥沼時, 如一盞人生明燈給予我力量。 本論文的完成另外要特別感謝口試委員設計系劉建成教授的悉心提點,以及 國藝會彭俊亨總監的支持,因為有您們的體諒及幫忙,使得本論文能夠更完整與 嚴謹。 從事藝文工作逾十年,能夠有機會重拾書本,並以清楚的脈絡整理工作內容 與感想,我想這是完成論文之餘,更令我開心的部分;而在求學過程中,與不同 領域的師長與同學們相互砥礪的過程,也讓我的研究生活充滿踏實。 另外要感謝我的老公,來自海島的你,心裡裝了一片海洋, 無時無刻容納 與包容我所有的好與壞,八年來,夾雜在生活裡盡是兩子的嬉鬧聲,但你讓我知 道,在現實生活與理想中,如何悠遊自在,我們是那麼平凡卻又那麼的不簡單。 最後,謹以此論文獻給我摯愛的雙親,因為有您們的引領,我得以進入藝術 殿堂,也因為有您們的支持,我的人生,因而更添圓滿,道不盡的感恩,我也終 於開始學會惜福,體驗幸福。. i.

(5) ii.

(6) 摘 要 由於社會朝向多元民主的發展,藝文團隊、藝術家與藝文非營利組織數量不 斷增加,藝術的創作形式更以不同的媒材和面貌展開,藉由跨領域的結合,呈現 出多元的開展。此外,全球經濟發展趨緩,各國政府財政困窘,公共預算給予藝 文界的補助經費逐年減少,因此引發藝術界積極尋求公共預算之外的其他資源, 並與不同部門建構各種可能的合作方式 。 國藝會自2003年起改以「專案勸募」作為主要募款策略,另一方面成立以企 業家為會員的國藝之友組織,扮演企業界與藝術界之間的媒合平台與中介角色, 並推動各項「藝術與企業」的合作專案。 本研究以國藝會藝術與企業合作平台為研究對象,探析歷年來重要之藝企合 作案例。透過「深度訪談」、「參與觀察」等方法,分別就藝術與企業合作專案 之目標設定、執行策略、目標達成情形、經費及資源運用、具體成效等進行執行 結果分析,並以效率性、效能性、充分性、回應性、適當性等面向作為評估指標, 以檢視國藝會的平台功能,綜整出藝企合作成功之關鍵因素。 本研究發現藝術與企業雙方互惠關係的建立以及對彼此的信任,影響專案的 成效;合作過程尤重各方參與者於計畫執行前、執行過程中,以及執行結果的充 分溝通,方能有效促進參與者各自目標與共同利益的達成。藝術與企業的合作, 因不同案例而有獨特的經驗和過程。最後本研究亦針對企業界與藝術界合作之實 務提出若干建議。. 關鍵字:國藝會、藝術與企業合作、執行成效評估. iii.

(7) iv.

(8) Abstract The rise of a pluralistic society in Taiwan has led to an increase in the number of arts groups, artists, and non-profit arts organizations. Art itself has been enriched by new creations using different mediums and styles. Multidisciplinary approaches have resulted in the formation of a more varied art scene. However, the global economic downturn has resulted in weaker government fiscal positions, and as a result, curtailed funding for the arts. Thus, the arts community has sought resources outside the public sphere, and have created linkages with all manner of partner. Since 2003, "Project Way" has become the major fundraiser of the National Culture and Arts Foundation. The “Arts and Business” (A&B) partnership program has been another way the NCAF has been playing an intermediary role between the business community and the arts. This study focuses on the NCAF’s A&B platform, considering successful case studies over several years through in-depth interviews, participant observation, and other methods. Considered aspects include goal setting, implementation strategy, the circumstances under which goals are met, funding and resource utilization, and concrete results from A&B projects, meanwhile, evaluation indicators used to weigh the NCAF’s work as a matchmaker and the success of its A&B projects, the better to show the conditions under which A&B cooperation succeeds include efficiency, effectiveness, sufficiency, evenhandedness, responsiveness, and appropriateness. The establishment of a mutually beneficial relationship and trust between the arts and business greatly affects the effectiveness of any given project. In such a partnership, clear communication among participants is important in each phase of project execution; communication helps participants reach their goals and pursue their. v.

(9) common interests. Unique experiences arise due to the differences in each case considered. Finally, this study proposes practical suggestions for closer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business community and the arts community.. Keywords : National Culture and Arts Foundation (NCAF), Arts & Business (A&B), assessment of effectiveness. vi.

(10) 目 錄 謝辭………………………………………………………………………i 中文摘要...………………………………………………………………iii 英文摘要 ………………………………………………………………v 目錄 ……………………………………………………………………vii 表目錄 …………………………………………………………………ix 圖目錄 …………………………………………………………………xi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3 第三節 研究方法、架構與流程 ………………………………………… 4 第四節 研究範圍 ………………………………………………………… 9 第五節 研究限制 …………………………………………………………11. 第二章 文獻探討 ……………………………………………………13 第一節 名詞釋義 …………………………………………………………13 第二節 計畫評估之意涵與理論 …………………………………………14 第三節 企業贊助藝術相關文獻 …………………………………………18 第四節 台灣企業贊助藝術的現況 ………………………………………24. 第三章 個案分析………………………………………………………39 第一節. 國藝會勸募經費來源的歷史變革………………………………39. 第二節. 國藝會推動藝術與企業合作平台的發展歷程…………………42. vii.

(11) 第三節. 具體計畫內容 ……………………………………………………51. 第四章 資料分析與討論 ……………………………………………69 第一節 執行成效之效率性評估 …………………………………………69 第二節 執行成效之效能性評估 …………………………………………73 第三節 執行成效之充分性評估 …………………………………………76 第四節 執行成效之公平性評估 …………………………………………79 第五節 執行成效之回應性評估 …………………………………………80 第六節 執行成效之適當性評估 …………………………………………83 第七節 小結 ………………………………………………………………85.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91 第一節. 結論………………………………………………………………91. 第二節. 研究建議…………………………………………………………93. 參考文獻 ………………………………………………………………97 附錄……………………………………………………………………103 附錄一 …………………………………………………………103 附錄二 …………………………………………………………105 附錄三 …………………………………………………………108. viii.

(12) 表目錄. 表 1-1 深度訪談對象一覽表 ………………………………………………………5 表 1-2 國藝會藝術與企業合作執行內容 …………………………………………9 表 1-3 國藝會藝術與企業合作專案一覽表………………………………………10 表 2-1 個人或企業贊助藝文團體之所得稅相關規定彙總………………………26 表 2-2 曾贊助過藝文之企業優先考慮贊助的對象-按企業規模分……………32 表 2-4 曾贊助過藝文之企業提供贊助的方式-按企業規模分…………………36 表 3-1 國藝會 85~91 年募款收入一覽表…………………………………………43 表 3-2 文化藝術認同卡(遊藝卡)歷年捐贈收入一覽表………………………46 表 3-3 國藝之友親近藝文活動內容分析表………………………………………49 表 3-4 國藝會藝術與企業合作執行內容…………………………………………51. ix.

(13) x.

(14) 圖目錄 圖 1-1 研究架構圖 …………………………………………………………………7 圖 1-2 研究流程圖 …………………………………………………………………8 圖 1-3 國藝之友組織架構圖 ………………………………………………………9 圖 2-1 國藝之友藝企平台合作模式………………………………………………30 圖 2-2 企業是否曾贊助藝術家個人、藝文團體或活動…………………………32 圖 2-3 曾贊助過藝文之企業曾贊助之藝文類別…………………………………34 圖 2-3 曾贊助過藝文之企業提供贊助的方式……………………………………35 圖 2-5 企業認為支持藝文最好的藝文消費項目…………………………………36 圖 3-1 國藝會藝企專案開發流程圖. ……………………………………………52. 圖 3-2 國藝會藝文社會企業育成專案推動關聯圖………………………………67. xi.

(15) xii.

(16) 第一章 緒論 本研究以國藝會藝術與企業合作平台為研究對象,探析歷年來重要之藝企 合作案例。本章共分為五節 ,第一節研究背景與動機,第二節研究目的與問題, 第三節研究方法、架構與流程,第四節研究範圍,第五節研究限制,茲分述如 後。.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一、研究背景 來自民間的資源對於藝文界的重要性日益增加,許多企業相繼成立基金會 贊助或自辦藝文活動。由於藝文贊助企業的認知上往往被視為「公益或慈善事 業」,只提供資金作為提高企業形象與知名度的策略,因此贊助預算可有可無, 故而文化藝文贊助就難以蔚為風氣。另一方面,近十年來從事藝文活動的團體 數目不斷地增加,同業內競爭的壓力倍增,加上目前台灣社會尚無提供欣賞藝 文的普遍風氣,因此,藝文團體在經費來源上穩定性不足,經費的運用上則更 顯捉襟見肘。(王怡瑜、夏學理,1999) 既然企業以資助文化藝術為目標,強化其企業社會形象,要在資本市場獲 得投資者肯定,就必須仰賴機制完善的平台,將產業界、政府部門、學術機構 和民間非營利性組織做最有效率的結合,才能提高企業贊助藝文的意願,並持 續推動。 (一) 國藝會成立背景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以下簡稱國藝會)係根據「文化藝術獎助 條例」於 1996 年 1 月成立,成立宗旨為營造有利文化藝術工作之環境、獎勵文 化藝術事業及提升藝文水準,是一個以營造有利於文化藝術工作之展演環境、 獎勵文化藝術事業及提升藝文水準為宗旨的非營利組織1。同時也是國內唯一以 藝術獎助為主要業務的「純文化藝術」機構。 (二)國藝會業務及經費來源 1.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十九條:為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贊助各項藝文事業及執行本條 例所定之任務,設置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前項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為文建會;其設 置另以法律定之。 1.

(17) 在「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中,即明確規範國藝會業務範圍為 「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贊助各項文化藝術事業、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以及 執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所訂之任務。」目前基金總額為新台幣六十億餘元,經 費來源除民間募款收入外,主要係為基金孳息之收入。2010 年度基金配置自行 管理部分為新台幣二十四億餘元、長期投資四億元以及全權委託專業機構計二 十四億餘元。 國藝會在補助經費上的侷限反映出政府資源的有限性,此時若有民間企業 廣泛且積極地參與補助,就能為國內藝文領域的發展增加許多助力。國藝會成 立之初,也具有向民間勸募的期許與努力,只是前期的募款策略,多傾向以爭 取對文化藝術發展的認同為訴求。勸募所得直接進入基金,以致募款所得之運 用與捐款者沒有直接關聯,一直到 2003 年轉向「專案募款」策略之後,才開始 導向邀集企業參與特定專案,實質扮演起企業資源與文化藝術領域之間的「中 介者」角色。(秦雅君,2009) (三)國藝會投入藝企合作緣起 早期民間企業贊助文化藝術時,多半為企業提供資金的單向關係,但英、 美等國歷經二、三十年推動企業贊助的實務經驗,已更進一步將雙方的關係提 昇為「藝術企業夥伴」,近年來,國內對於藝文活動與企業結合開始重視,在 國內也可以看到這類致力發展「藝術企業夥伴關係」的努力,「藝企合作」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部前身)、台北市文化局等官方機構以「平台」模 式積極推動。 隨著微利時代來臨,國藝會基金孳息逐年降低,經費來源減少, 促使國藝會更積極投入藝企合作。 2003 年起,由於國藝會勸募策略轉變,以「補助專案勸募」為主要訴求, 並以企業為主要對象,將勸募所得直接用於專案計畫,同時依據企業特性規劃 專案,提高對企業誘因,以促成與企業建立實質合作關係,為因應此一勸募策 略轉變,國藝會於 2004 年發起「國藝之友」組織作為基礎,並據此平台正式啟 動國內藝企合作的機制,展開藝企合作觀念的推廣,鼓勵企業投入藝文活動, 並建立長期及策略性夥伴關係。作為藝企合作媒合平台的「國藝之友」,其發 展趨勢、結構及模式將實質影響藝企合作的深度及績效。 二、研究動機. 2.

(18) 政府在鼓勵藝文活動發展的政策上整體而言是受到肯定的,台灣企業贊助 藝文活動之金額近十年來已超過 115 億,對台灣的藝文環境而言是一重要的經 費來源(文建會,2010)。由此一趨勢看來,未來企業贊助將成為藝文贊助的核心, 這代表藝企平台的重要性將會愈來愈高,若要將企業贊助模式家以擴大,就必 須考慮藝企平台的功能性,並從國內目前藝企合作之現況以及相關重要藝企合 作案例進行檢視,並加以分析,提出未來發展的可能性。 (一)檢視現行藝企合作之現況,使國內藝企合作相關研究更臻完備 國藝會因角色及地位特殊,投入藝企合作有其優勢,當企業贊助愈來愈被 重視時,國藝會的任務與角色也就相形重要。本研究即是希望就近年重要藝企 合作案例進行整理,檢視與評估現行推動藝企合作相關計畫之現況、以及相關 資源運用的合理性與執行成效,藉以提出改進政策執行與調整。 (二)重要案例進行分析,整理公私部門協力過程及成功與否之關鍵因素 國藝會藝企平台係由政府相關政策所推動,除藝文界與企業界的合作外, 也包括公共資源的投入。國藝會發展藝企合作業務以迄 10 年,但媒合成效及公 私協力過程並無具體之討論,本研究以國藝會藝企平台為研究對象,將歷年來 重要之藝企合作案例進行分析,以檢視國藝會作為平台的功能,並由案例執行 過程歸納出藝企合作成功之關鍵因素。此外,透過本研究可提供未來企業界與 藝術界合作的參考依據,以創造更多公共價值與永續合作。 藝企合作風氣尚未臻成熟,相關領域的學術研究亦相對匱乏,國藝會作為 企業與藝文團體之中介組織,必須設法對藝術、政府部門以企業三方之間的矛 盾調和鼎鼐。國藝會於 2011 年由宏碁集團創辦人施振榮先生出任第六屆董事長, 為國藝會董事長由企業界人士擔任之首例,說明國藝會作為藝企合作平台,導 入更多企業資源,扶植藝文活動以為最首要之目標。本研究希望能藉由過去藝 企合作案例之整理,提供企業界更多參考依據,提高企業挹注資源之意願,創 造更多公共價值。.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一、研究目的. 3.

(19) 藝企合作及「國藝之友」自平台建立以來已運作 10 年,國藝會身為國內 少數能成功操作藝企合作平台之組織,且為國內最具規模之藝企合作平台,本 研究希望藉由嚴謹的評量標準,由學術觀點及執行層面提供國內研究者對於推 動藝企合作的相關知識,並且探討目前藝企合作所面臨之問題,並以執行面之 經驗提供後續研究建議。 二、研究問題 (一)國藝會藝企平台的設置背景、功能與成效為何 ? 國藝會於 2003 年開辦藝企專案與國藝之友,在定義藝企合作平台之前,首 先探討藝企平台設置之時空背景,以及相關制度之設計,提供研究者在討論藝 企平台成效時,能有更適切的切入角度,以及未來的發展方向。 (二)國藝會藝企平台現階段之目標,以及目標執行之完整度如何 ? 由藝企平台媒合案例中,羅列其產生之直接與間接效益,並依各項指標評 估現階段藝企平台執行之完整度,以及預期值。 (三)由國藝會執行藝企合作之案例,分析平台功能是否完善 ? 以及是否 有修正之必要性。 現階段國藝會在平台設置及運作上掌握何種優勢,在專案執行上是否有其 缺失,應如何補強調整 ? (四)國藝會的藝企合作平台對於平台本身、企業及藝文團體具有何種意 義 ? 所產生之效益為何 ? 由國藝會已執行之藝企合作案例內容、活動紀錄、及企業訪談的經驗描述, 歸納整理出企業參與藝企合作之動機,以及具體對平台、藝文團體與企業三方 之效益。. 第三節 研究方法、架構與流程 一、研究方法 國藝會作為藝企合作平台,經過十年發展已積累顯著成效,然國內企業與 其他藝術團體所發動之合作平台仍處於摸索階段,本研究主要以國藝會發展藝 企合作平台之經驗,透過相關資料及文獻蒐集、個案執行經驗及合作企業的深. 4.

(20) 度訪談分析歸納,並佐以量化數據,提供國內研究者以及欲發展藝企平台之團 體相關合作知識,藉以建立成功的合作模式。 依據本研究問題與研究目的,資料蒐集方式採文獻分析法、深度訪談法以 及參與觀察法。事實資料來源主要與研究主題相關之文獻,如期刊論文、官方 資料相關專書以及國藝會藝企合作專案報告書建立深度訪談大綱,作為訪談指 引。在資料分析上,則以個案比較及數據分析兩種方法來進行研究。 (一)文獻分析方法之執行: 國內外藝術與企業合作相關組織、相關領域之專書、期刊、論文;以及國 藝會藝企合作專案執行報告書。 (二)深度訪談法之執行: 本研究訪問下列代表,以了解實際案例執行情形。 1.贊助企業主 2.獲贊助之藝術團隊、藝術家或合作單位 3.國藝會執行部門 4.外部評審委員及學者專家. 表 1-1 深度訪談對象一覽表 受訪者屬性. 受訪者身份. 受訪者. 編碼. 企業界. 國藝會董事. 智融集團董事長. C1. Cooperation. 國藝之友. 台新銀行董事長. C2. 邱再興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C3. 東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執行長. C4. 專案贊助企業 前國藝會董事 前國藝之友會長 專案贊助企業 前國藝會董事 前國藝之友會長 專案贊助企業 前國藝會董事 前國藝之友會長. 5.

(21) 專案贊助企業. 國藝會董事. 洪健全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C5. 雄獅鉛筆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C6. 建弘文教基金會駐會董事. C7. 成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C8. 前國藝之友. 智原科技公司前總經理. C9. 合作企業員工代表. 緯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資經理. C10. 文藝之友 前國藝之友會長 專案贊助企業 前國藝之友會長 專案贊助企業 國藝之友會長 專案贊助企業. 藝文界. 前國藝會董事長、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授. Arts. 專家學者、委員. A1. 合作團隊、委員. 前鳳甲美術館館長. A2. 專案獲補助團隊. 創作社行政總監. A3. 專案獲補助藝術家. 國立台灣藝術大學教授. A4. 執行長. N1. 資源發展組代表. N2. 獎助組代表. N3. 藝企網編輯. N4. 專家學者、委員 國藝會. 藝企平台執行. NCAF.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製. (三)參與觀察法之執行 :. 6.

(22) 研究者曾分別於 2003.4~2006.2 以及 2010.4 至今於國藝會執行藝術與企業合 作的資源發展組工作,以實務操作之經驗提供相關資訊及建議。 (四)次級資料分析之執行 : 以國藝會藝企平台執行成效調查報告之數據針對各專案執行成效以及直接 與間接效益進行分析,歸納出提供平台效益最高之執行模式,提供藝文團體及 企業三方未來在藝企合作平台建構上更臻成熟。. 二、研究架構與流程 本研究確立研究主題及方向後,著手整理國內外藝企合作相關研究文獻及 資料,然後篩選出國藝會於藝企合作的重要個案,再針對個案進行深度訪談, 訪談對象為藝企合作個案之企業主,對訪談內容進行分析,同時融合研究者於 國藝會參與個案執行之經驗及觀察,提出討論及歸納出具體建議,並得出結論。. 圖 1-1 研究架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製. 7.

(23) 步驟1. 步驟2. 步驟3. 步驟4. 步驟5. 步驟6. •確立研究主題. •蒐集與整理相關藝企合作文獻與研究. •篩選國藝會相關藝企合作個案計畫. •針對篩選出之個案進行深度訪談 •針對個案計畫執行過程逕行觀察與紀錄 •進行綜合分析. 結論與建議. 圖 1-2 研究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製. 8.

(24) 第四節 研究範圍 本研究以國藝會 2003 年開啟之藝術與企業合作相關案例分析與實際執行狀 況為主題,依研究者對研究所進行之文獻整理及訪談為內容作為研究範圍,探 討藝術與企業合作平台內容的執行與成效;其中包括由國藝會與企業界所組成 之國藝之友以及國藝會與企業合作之相關專案。. 表 1-2 國藝會藝術與企業合作執行內容 目標. 執行內容與方式. 培養準贊助者. 企業會友組織「國藝之友」的經營. 補助專案勸募. 接受委託∕主動規劃藝企合作專案. 觀念推廣. 媒體經營(《藝企網》、 《國藝會》 ).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製. 國藝會. 國藝會資源發展組 (藝術與企業合作執行部門). 國藝之友 召集委員會. 國藝之友會員. 圖 1-3 國藝之友組織架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製 9.

(25) 表 1-3 國藝會藝術與企業合作專案一覽表. 項次. 專案名稱(執行期間). 補助對象. 曾參與贊助之企業. 1. 藝教於樂 專案(2003~). 國內藝文團隊針對中. 雄獅鉛筆廠股份有. 小學「藝術與人文教. 限公司、文心建設. 育」教案開發與實踐. 股份有限公司. 表演藝術創新製作. 建弘文教基金會、. 2. 表演藝術追求卓越專案 (2003~). 復華文教基金會、 吳東進基金會、新 光吳火獅文教基金 會、台新銀行文化 藝術基金會、許遠 東先生暨夫人紀念 基金會、信源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 3. 表演藝術新人新視野專. 年輕創作、編導. 案(2008~) 4. 表演藝術評論台(2011~). 光泉牧場股份有限 公司. 表演藝術評論人. 建弘文教基金會、 信源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 5. 歌仔戲製作與發表專案. 適合於廟會演出之優. 成志投資股份有限. (2003~). 質歌仔戲製作. 公司、信大水泥、 日盛等. 6. 布袋戲製作暨發表專案. 布袋戲團. (2012~) 7. 味全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頂新國際. 視覺藝術策展專案. 具有開創性、時代趨. 國巨基金會、廣達. (2004~). 勢性議題之策展計畫. 文教基金會、春之 文化基金會、普瑜. 10.

(26)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 策展人培力計畫@美術. 年輕策展人. 邱再興文教基金會. 科技藝術創作者. 邱再興文教基金. 館(2010~) 9. 科技藝術創作發表專案 (2004~2008). 會、宏碁基金會、 光寶文教基金會. 10. 東鋼藝術家駐廠創作專. 鋼鐵藝術創作(者). 案(2009~2011) 11. 東和鋼鐵股份有限 公司. 海外藝遊專案(2013~). 35 歲以下藝文工作者. 光泉牧場股份有限 公司. 12. 長篇小說創作發表專案. 小說創作者. (2003~) 13. 和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藝文社會企業育成專案. 藝文團隊、藝文社會. 施振榮先生等十四. (2011~2014). 企業. 席企業2.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製. 第五節 研究限制 本研究在進行藝企專案資料蒐集時,或實際參與操作與執行時,面對以下 問題,造成研究執行上之限制。 一、組織人事與政策的變革所可能衍生的影響 國藝會身為政府出資成立之單位,並主動發起藝術與企業合作,曾於 1997 年規畫「文藝之友組織」,希望透過募款活動聚焦藝文事務,進而創造企業及. 2. 本專案共計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李翼. 文先生、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東鋼鋼結構股份有限公司、邱再興先 生、施振榮先生、財團法人宏碁基金會、財團法人台南市奇美文化基金會、 財團法人研華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緯創人文基金會、許勝傑先生、程海濱 先生、馥誠國際有限公司等十四席贊助單位。. 11.

(27) 社會大眾對於藝文活動之支持,但這個以政府部會首長夫人與企業家夫人所組 成的團體,主要仍仰賴政治來運作,缺乏使民間力量直接參與藝文活動的管道, 歷經政黨輪替後已失去實質功能,並於 2003 年解散。 2004 年國藝會再組「國藝之友」,期間亦歷經政黨輪替,組織人事等數度 改組,隨著政經環境變動,國藝之友的成員組合與執行機制;甚至參與贊助之 企業也隨之有更迭,然所執行之專案有其延續性,一旦政策方向與人事組織產 生變動,相關專案執行之績效可能產生影響。 二、藝企平台在功能分析上的限制 國藝會身為國內藝企平台主要建構單位,擁有對藝企平台業務的高熟稔度, 本研究進行功能認定及評估時,係以研究者個人執行經驗及專業領域之知識為 主要依據,然國內熟知藝企平台的會外專家為數不多,在事實資料的判讀及訪 談內容的評定上所呈現之結果可能產生客觀度上的疑慮。. 12.

(28)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名詞釋義 一、國藝會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以下簡稱國藝會)是國內唯一以藝術獎助文主要業務 的純文化機構。自 1996 年成立以來,在文化藝術事業補助方面備受藝文界肯定。 國藝會是正式啟動藝企合作的機構,建構藝企溝通與合作的平台,以有效的中 介機制,加強媒合藝術與企業合作的機會(陳錦誠,2006)。 國藝會的創立基金係由主管機關文建會(現為文化部)所捐助,其後並由文 建會編列預算及文化建設基金收入提撥等方式捐贈至 60 億元,原設之 100 億元 的目標則希望由民間勸募完成。因此,當國藝會在設立之時,即被賦予尋求民 間力量參與的任務。基於這項背景,國藝會在創立之初即投入了向民間勸募的 努力。(竹中享,2014) 二、藝術與企業合作 企業基於利己性、利他性與社會責任的動機,透過金錢、實物或勞務等企 業能夠且願意贊助的資源主動或被動參與關於藝術文化之活動,以提升企業形 象及其他行銷目的,並能對社會有正面積極的貢獻。但不包括企業家以個人名 義進行者。(林瑩滋,2000) 陳怡婷(2009)在討論企業贊助的定義時,提到企業贊助公益活動的態度,已 由單向的給予,逐漸轉變為雙向的平衡關係。企業對文化藝術的支持也逐步由 單向的贊助關係,改變為雙向的夥伴關係,藝術創作者也必須使企業獲得實質 回饋;藝術創作普遍被期待能提升企業文化以及員工的藝文素養,而創作者被 期待能學習企業的管理機制,同時企業資源的投入可使藝術創作的過程更為穩 定。藝術與企業合作是指從慈善合作、贊助到策略性合作,藝企雙方已能夠體 現互相分享資源、並開創出「專業分享、互利互惠」的局面。 三、執行成效評估. 13.

(29) 執行成效評估即針對計畫或政策的內容,先設定具體指標,再運用一般行 政計畫評估標準,如效率、效能和回應性等來評估政策或計畫的績效(柯三吉, 1993)。 成效評估是研究的主體,因為所有的政策或計畫,只有在執行完畢之後才 會有結果,民眾及學者專家也才可以依據結果判斷該計畫的績效與執行單位的 生產力,由於結果有些是屬於無形的政策影響,有些是屬於有形的效益及效能, 可將結果評估再區分為效益評估及影響評估 (Rossi and Freeman, 1993 ;柯三吉, 1993 ;李允傑、丘昌泰,2003 )。本研究針對藝企合作計畫的執行成效評估為 衡量不具體、抽象行為上、態度上的改變狀況,且包含對於目標設定的評估。. 第二節 計畫評估之意涵與理論 過去,在企業贊助並不普遍的情形下,國內的藝術工作者與藝術活動主要 仰賴政府政策性補貼,即便是以英美日這些企業贊助藝術的風氣雖較為風行的 國家來看,政府介入藝術補助的現象依然普遍,政府藉由政策鼓勵企業贊助的 現象也屬常見。國藝會做為政府政策衍生的機構,擔任媒合企業與藝文活動的 平台角色,所執行的每一個藝企合作計畫,其成效與政府政策及企業贊助動機 均息息相關。在每一個發展階段上,政府政策在藝術獎助領域中扮演不同的角 色,功能亦不相同,本研究以政府在藝文補助的角色變化上進行分析。此外, 在藝術與企業合作的發展上,也將回顧美國、英國及日本的經驗與現況與台灣 作一比較。 一、政府作為填補企業贊助缺乏之角色 過去,由於民間贊助藝文的風氣一直沒有顯著的擴展,因此國內的文化藝 術工作者及文化藝術活動,主要還是仰賴政府政策的支持與資金的補助。 當政府角色的出現,是為了彌補市場機制與私人贊助的匱缺時,其在實質 上卻未見得能夠完成這個理想,一方面,當藉由公共資源作為藝術補助的資金 時,其實很難排除社會中不同觀點之間的爭論,包括為什麼要去補助一些大眾 無法欣賞的藝術創作或活動,以及補助機制裡面的分配方式與分配標準是否公 平;另一面,政府必須關注的公共領域與日俱增,不斷擴大的財政負擔也導致. 14.

(30) 政府無法在藝術補助這類並不攸關民生的領域,持續提高資源的挹注,而在經 濟疲弱的時空環境下,將更突顯出政府的侷限性。 二、國藝會之屬性與定位 由於在政府的文化預算中,藝文補助所佔的比例並不高,因此才在 1996 年 成立了國藝會,專職於獎補助藝文領域,除了希望提供給藝文界長期而穩定的 資源之外,也免除民意代表不時以「民意」為由,而持續向政府文化部門施加 壓力或關說(蘇昭英,2001) 在蘇昭英(2001)針對戰後台灣文化政策發展的研究中曾以國藝會為例,說 明文化、政治與行政三者之間的複雜關係,蘇昭英認為,國藝會的成立曾經歷 過文建會的催生與立法院的辯論支持,最終得以龐大國家預算以及包括政府、 民間人士共 21 名董事為基礎而成立,雖然其以民間法人身分設立,根據「國家 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8 條規定,國藝會的董事組成中,董事長的任命 權仍在行政部門,因此可視為是政務官的一種。國藝會這類由政府捐助成立的 財團法人,其時更接近政府行政機關的角色,同時,在「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第 27 條中亦規定捐贈國藝會是同捐贈政府,得享有高於捐贈民間財團法人的租 稅優惠,更加深國藝會為政府組織之一的理由。 由於具備了這樣的特殊性,使得國藝會在對企業進行勸募時,會較一般民 間藝文機關更具優勢。在與國藝會合作的企業主考量中,即包括認為國藝會為 藝文領域之專業評選機構(秦雅君,2007),以及認為受到國藝會支援的計畫,能 提供企業較大的信心參與(秦雅君、蘇怡如,2007)。 三、政策評估的意涵 公共政策領域,政策評估一直是被傳統政策科學研究者視為極為重要的研 究領域。公共政策推動的成效與影響,也只有透過評估才得以證實。一般而言, 學者對於政策評估的定義基本上是大同小異。E. S. Quade 認為,政策評估是針 對政策活動與其成效進行價值判斷,並認為評估活動屬於政策分析的過程之一, 屬於一種價值的過程分析 (1978: 221-226),Peter H. Rossi and Howard E. Freeman 指有系統地運用社會科學方法與程序,評估公共計畫或方案的概念化、設計、 執行與效用,以檢視資源分配的妥適性與合理性。他們歸納政策評估包括下列 意涵(2003: 20-22):第一,政策評估的標的為足以影響社會發展的公共政策、計 畫、方案或行政作業,私人部門的計畫不包括在範圍內;第二,政策評估係採 15.

(31) 取多元的社會科學研究方法,一為量化方法,如迴歸分析、民意調查、時間序 列分析等,另一為質化方法,如專家判斷法、實地實驗(或田野調查工作)等; 第三,政策評估的參與者包括官方評估人員,如行政機構、國會;非官方的評 估人員則包括利益團體、學者專家及政策利害關係人等。 此外,根據 William Dunn 的觀點,政策評估至少具有四項特質(2002: 404-405):第一,以價值為評估焦點:政策評估除評估政策目標的適當性與合理 性外,亦必須提出政策計畫對於社會整體發展的價值與貢獻。第二,價值與事 實相互依賴:政策評估對於政策計畫的價值判斷,必須以事實資料作為基礎, 因此,從事政策評估必須注意價值與事實之間的相互關係。第三,目前與過去 的導向:政策評估必須兼顧政策當前的發展狀況,以及過去的發展經驗。第四, 價值的雙重性:政策評估必須兼顧內在價值目標與外在價值目標。惟部分學者 認為政策評估的結果在應用上經常發生問題,因為評估研究報告往往未受決策 者或管理者的重視或使用,而將之束諸高閣,甚至因而影響決策者、執行者、 使用者與評估者之間的關係與共識。因此,提出強調「以使用為導向的」 (utilization-focused)政策評估,認為評估除應具有四個相互關聯的條件,以構成 應用導向(use-oriented)的評估內容(1997: 21-23):有系統的蒐集計畫的相關資訊; 評估主題可能的所有範圍;不同的判斷與應用外;應增加由使用者目的的觀點 進行評估。 四、政策評估的類型 由於學者對於政策評估分類標準與強調的重點不同,至今並沒有統一的劃 分觀點,有關評估類型的觀點亦顯得相當紛歧。首先,政策學者常將評估研究 依政策實施階段分成三種型態,包括:預評估、執行評估與結果評估(林鍾沂, 1994;李允傑、丘昌泰,2004 ) 第一,預評估(pre-evaluation),係指政策或計畫尚未執行之前所進行的評估, 亦即對於政策或計畫規劃階段進行評估,以瞭解該項政策或計畫的預期影響和 預期效益,以便在政策或方案真正執行之前修正計畫內容,使資源得到適當的 分配,其又分為規劃評估及可評估性評估。其中可評估性評估概念,最初提出 者為美國「都市計畫研究中心」(The Urban Institute)的研究學者,其係指在結果 評估或影響評估之前,先建立全面性結果評估的基礎,以產生有利績效或成果. 16.

(32) 的資訊,並再澄清政策目標、目的和假設,以建立未來結果或影響評估的標準 (林鍾沂,1994)。 第二,執行評估(implementation evaluation),其探討政策或計畫執行過程的 內部動態,以瞭解政策或計畫如何配合以達到政策目標,並掌握政策或計畫在 執行過程上的缺失,而依計畫監測的重點不同,可分為過程評估及傳送系統評 估;過程評估的概念,其係相對於結果或影響評估的概念,著重於瞭解政策或 計畫是否依照原先規劃的進度與目標進行,主要在瞭解政策執行的動態過程及 可行性,著重於探討影響政策或計畫執行成敗的因素探討(林鍾沂,1994;李允 傑、丘昌泰,1999 )。 第三,結果或成果評估(outcome evaluation),即針對政策的內容,先設定具 體指標,再運用一般行政計畫評估標準,如效率、效能和回應性等來評估政策 或計畫的績效(柯三吉,1993)。這是評估研究的主體,因為政府的政策或計畫, 也唯有在執行完畢之後才會有結果,民眾及學者專家也才可以依據政策結果判 斷該政策的績效與政府的生產力,由於政策結果有些是屬於無形的政策影響, 有些是屬於有形的政策效益及效能,可將結果評估再區分為效益評估及影響評 估(Rossi and Freeman, 1993 ;柯三吉,1993 ;李允傑、丘昌泰,2003 )。另外, 吳定(2002)指出政策結果評估應從兩個層面來檢討與監測政策成效。其一是「政 策產出」(policy outputs),另一個是政策影響(policy impacts or outcome)。前者是 評估標的人口或團體因為政策執行而得到的短期、具體、可衡量的貨品、服務 或資源。後者則是衡量不具體、抽象行為上、態度上的改變狀況。本研究依前 述分類,屬於對於地方產業相關輔導計畫的執行評估與結果評估,且包含對於 目標設定的評估。 五、政策評估的標準 對於政策或方案評估的觀點認為應以利害相關人的利 益為著眼點,同時建 立客觀的評估標準,亦即對於評估一般標準的看法,可歸納六項標準可做為政 策或方案共同評估標準。第一,效率是指政策產出與使用成本間的關係。第二, 效能是指政策方案達成預期結果或影響的程度。第三,充分是指政策方案執行 後,消除問題的程度或是滿足問題的需要或機會的程度。第四,公平係指資源、 成本或利益是否公平分配於不同標的團體。第五,回應是指方案或計畫是否能 滿足特定團體的需求、偏好或是價值的程度。第六,適當是指一個方案或計畫 17.

(33) 能夠同時滿足效率、效能、充分、公平與回應等五項標準(吳定,2002;丘昌泰, 2004 )。. 第三節 企業贊助藝術相關文獻 企業贊助藝文活動發展是由文藝復興時期贊助的傳統風氣一脈相傳至今。 西方國家的企業贊助藝術活動的作為更是具體又多元,現今的企業贊助藝術動 機已不再是單純的回饋社會,或是鼓勵藝文活動發展,反而是考量企業形象的 建立、廣告收益的增加等;同時,企業贊助也可促使藝術展演蓬勃發展,促進 相關產業的發展,也可以減輕國家補助的負擔,因此,不論是從國家發展,或 是民間自發性的角度衡量,企業贊助行為都是不可或缺的。 根據 McNicholas 於 2004 年發表的文章中提到 : 經過長久的發展,西方企業 贊助藝文的關係,已由傳統的單向捐助漸漸轉變為更具互動性的夥伴關係,而 長期媒合藝文與企業的機制便是企業贊助行為邁向成熟的表現之一( 陳雅妮 2006 )。藝文團體與企業合作的案例或是媒合兩者的平台,在歐美國家均以行之 有年。 在以文化藝術、政府與藝術三者間的關係為背景,藉由不同的文化理論對 政府與企業資助藝術可能對藝術發生的影響進行分析後,本章將針對企業贊助 藝術在實務上的發展歷程與內容,分別就美國、英國、日本及台灣本地的情形 進行個別的介紹。 在談到推動企業贊助/參與文化藝術事務的風氣時,美國與英國是一般認為 起步較早的兩個地區,基於如此的背景,這兩個國家也是較早形成以推動企業 贊助藝術或促進企業與藝術合作之專屬組織 (以下簡稱「藝企組織」) 的國家, 此外,鄰近我國的日本,在此一領域也有長足的發展。 本節首先介紹美國、英國及日本推動企業贊助藝術的發展歷程,並說明其 藝企組織萌生的背景及關注的面向。英美兩國和其他西方國家對企業贊助藝文 關注開始於二十世紀。十九世紀。美國獨立之初,政論是以人民自由為重點, 涉及藝術文化的人並不多,而各大都會的文化藝術表演,都是民間大企業家將 歐洲的樂團、藝術品帶回美國成立交響樂團、美術館、博物館等,因此對於美. 18.

(34) 國這種無政策便是文化政策的做法,深覺可以免除被政府政策干預之害。( 夏學 理等編著,1997 ) 一、美國 美國企業贊助歷史始於南北戰爭 (1861-1864 年),由於南北戰爭結束之後社 會陷入一片混亂,政府極力希望拉攏資金龐大的企業來協助政府建立公信力、 恢復秩序,因此企業開始投入贊助的行列,而此時企業贊助的發展以公益活動 的範疇為主 ( Hall,1987)。1960 年代開始,美、家地區掀起一股藝術贊助熱潮、 美國紐約銀行世家成員大衛洛克斐勒 (David Rockefeller)於 1967 年創立了「企業 與藝術委員會」(the Business Committee for the Art , BCA), 其核心價值在於肯定 藝術對於人類與企業的重要性,該委員會並不直接撥款給藝文團體,而是透過 關係介紹來媒合企業與藝文組織;70 年代起,BCA 更在全美各地舉辦探討企業 贊助藝文相關議題的研討會及專題講座 (Business Committee for the Art 〈BCA), n.d〉,1975 年 10 月,該會在美國首府華盛頓舉辦全美第一次的藝術贊助專題 講座,為藝術贊助定位。 在此同一時期,美國航空公司 (America Airline)率先在飛行刊物中報導企業 參與藝文活動與贊助藝文團體的方式。鼓勵其他企業一同投入藝文贊助,很快 地,飯店業者、百貨業者、汽車業者等都開始關注藝文活動;加拿大的菸草商 杜莫利 (du Maurier) 更於 1972 年獨資創立「杜莫利表演藝術委員會」,頭五年 投入藝文的捐款及高達 100 萬美元,並且協助獲得贊助的藝文團體推廣作品 (夏 學理等編,1998 ) 到了 80 年代,美國美孚機油 (Exxon Mobil) 成功地透過贊助劇場而建立起 消費者的品牌忠誠,該企業發現許多高收入的消費者愈來愈抗拒膚淺的產品廣 告,因此善用行銷公關的美孚企業長期贊助藝文的另類行銷手法有效地吸引了 這些顧客;而 IBM、柯達、菲利浦莫里斯 (Phillip Morris) 等大企業對各種展覽與 藝術的支持,也造就了許多著名的贊助典範;爾後,隨著聯邦政府對於藝文經 費的刪減、提倡由旻金與政府各負擔一部分資金的相對基金政策以及捐助藝文 可獲得結束的鼓勵,企業贊助便逐漸成為美國藝文組織重要的財務來源 ( Harris,Thomas L. 原著,吳玟琪等譯,1997 )。前文提及由美國紐約工商鉅子們 組成的「企業與藝術委員會」是一個全國性的非營利藝企平台組織,其工作要 點之一即是為企業贊助藝文提供諮詢及參考、促進企業與藝文團體之合作。 19.

(35) 在美國的傳統上,視文化藝術為地方、私人團體與個人的創始權,因此政 府在文化事務的態度上,不以任何明確的立場介入或管理,這一點從其一直並 未設有中央文化機構可以得見。在無政府給予補貼的情形下,早期美國的藝術 工作者主要仰賴在市場上販售作品所得維生,彼時也較無菁英藝術或大眾藝術 之間的區隔,表演藝術的觀眾以一般民眾為主,因此普遍認為藝術如同其他活 動一樣是可銷售的產品。 19 世紀晚期,民間對於文化藝術的贊助有了蓬勃的發 展,尤其是大規模的個人贊助,包括針對音樂團體、興建歌劇院,以及捐贈個 人藝術收藏品等面向(梁賢文, 2001) 早在 19 世紀,紐約與波士頓兩地便在企業家的贊助之下,先後於 1842 年 及 1881 年成立了交響樂團( Byrn,2004)。企業家洛克斐勒 (John Davison Rockefeller, Sr )於 1913 年成立洛克斐勒基金會( Rockefeller Foundation) ,投入社 會公益事業,其中亦包含藝術領域,並於 1959 至 1973 年間,促成全美 45 個新 的地方藝術委員會成立。此一家族同時也藉由龐大的經濟實力以及直接參政的 方式,型塑了冷戰時期美國文化對外政策的型態,例如藉由將抽象表現主義繪 畫作為一種自由世界的象徵,以對抗共產國家的領導文化( command culture) , 而相關實踐同時也是透過許多私人企業及非營利組織所共同完成 (Miller & Yudice, 2006) 企業參與社會事業的傳統,使得美國企業贊助文化藝術的領域迅速的成長, 同時也催生了藝企組織的出現。 1966 年,洛克斐勒 (David Rockefeller )在全美產 業會議五十週年的紀念大會上發表演講,其指出藝術為人類活動中極其重要的 部份,文明社會的一切成就,均可透過美術、建築、音樂、文學等創造活動來 進行判斷,其並表示,如果要改善美國的藝術現況,首先必須確立藝術的協助 體制,於此,企業必須發揮更大的作用。在這個演講的基礎下,洛克斐勒倡議 設立一個藝術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組織, 1967 年,「企業與藝術委員會 」 ( Business Committee for the Arts '以下簡稱 BCA)正式成立(出口正之, 1995) 由企 業家倡議所成立的 BCA,其宗旨雖在於促成企業與藝術的合作,不過,其會員 組成仍是以企業為主。由於在 BCA 成立之初,企業領域與藝術領域之間因陌生 而充滿誤解與不信任,因此,BCA 曾經特別著力於此,其主要訴求藝術團體必 須瞭解企業著重計畫與營運效益的本質,並應學習企業領域的應對習慣與禮儀, 同時應努力在經驗中累積向企業爭取資金援助的知識與智慧(出口正之, 1995) 。 20.

(36) BCA 為一全國性非營利組織,其藉由提供「企業」各種服務與資源,以發展或 促進企業與藝術建立合夥關係,期望藉由鼓勵、啟發及刺激企業在工作場所、 教育及社區裡支持藝術,以保障藝術能在美國各地蓬勃發展,而最終目標是期 望能達成企業、藝術與社區三方的利益。 BCA 雖然不是美國第一個藝企組織,但基於倡議者的知名度及組織實踐的 成效,使其在相關領域中不僅成為極具代表性的組織,並且影響其他國家的起 而效尤,包括加拿大於 1974 年成立的「加拿大商業與藝術協會 J (The Council for Business and the Arts in Canada) ,以及英國於 1976 年成立的「企業贊助藝術 協會(Association for Business Sponsorship of the Arts)等(羅寶珠, 2004)。 二、英國 英國在 19 世紀之前 「藝術」泛指任何有益身心及歡樂的活動,既無高尚 與通俗之分,也廣泛地發生在民眾的生活場域。在 18 世紀,英國處於安定與富 裕的年代,中產階級的數量日益擴大,也為藝術創造了巨大的市場。此時已經 出現私人贊助的現象,不過多數藝人仍主要仰賴於市場銷售作品維生,換言之, 是由廣泛的民間消費者來支持藝術的生存。 18 世紀中期,超過千人的城鎮均設 有劇院,印刷店與書店,大部分也有類似圖書館的設備,當時的部長與企業家 集資興建場館以作為公共設施的現象十分普遍,例如 1705 年興建的義大利歌劇 院便是由企業富商集資興建而成 (John Pick, 1988 /1 995)。 工業革命之後,為因應社會巨大變化所產生的影響,政府開始積極介入文 化政策,此時大眾文化如夜總會、電影、運動等領域獲得蓬勃發展。而企業參 與贊助的行為也多出自與國家政策的合作,例如在二次大戰時期由慈善團體 「清教徒基金會」所成立的「音樂藝術促進理事會 」(The Council for the Encouragement of Music and the Arts) ,即以贊助各項藝術活動,以保衛英國文化 藝術的方式,來對抗法西斯主義(梁賢文, 2001)。政府高度介入的情形從戰後 一直延續到 1970 年代,也致使此一時期民間參與/贊助文化藝術的現象並不顯 著。 1976 年 「企業贊助藝術協會」成立,倡議者為一群企業家,其目的為推動 私人贊助藝術活動的風氣; 1978 年,企業贊助藝術協會開始舉辦年度獎項,表 揚有良好互動關係之藝術組織與企業; 1987 年,威爾斯王子成為其贊助者,並. 21.

(37) 設立「創意論壇 (Creative Forum) ,鼓勵企業與藝術之間更多創新的溝通方式與 管道,同年,由政府(文化、媒體暨體育部)所贊助的「資訊部門」 ( Information Unit)成立,內設資訊銀行,宣傳企業與藝術合作之相關知識與訊息, 該部門之後亦相繼贊助執行其他計畫,如「新夥伴計畫 J」(New Partners Programme) ; 1999 年,更名為「藝術與企業協會」(Arts & Business 以下簡稱 A&B) ; 2000 年,由威爾斯王子擔任 A&B 的榮譽總裁(林佩宜, 2008)。 根據 A&B 總裁 Colin Tweedy (2000)的說法,在英國,民間贊助藝文的金額 一直有穩定的成長,從 1970 年代中期的 50 萬英鎊(約 2300 萬台幣),到 1999 年 已達 1.41 億英鎊,同時也有越來越多的大小企業加入此一行列。此外, A&B 於 1999 年進行組織名稱的變更,也有其背後深刻的意涵,在相關領域的參與和 實踐當中,該組織深刻體會到,其組織原有名稱中的「贊助」 ( sponsorship )已不足以涵蓋當下藝術與企業之間的緊密關係。這項重大的認知 變化,也導致日後 A&B 積極著力於跨越企業贊助藝術的概念,藉由各項計畫的 推動與執行,以將企業與藝術的關係,真正提升到合作性質的夥伴關係。 上述在認知與態度上的轉向,標示出英國在藝企合作領域中已邁向另一個 新階段的發展,也使其在推動藝企合作的專業領域上,一直佔有領導性的地位。 三、日本 如同許多國家的經驗,日本早期企業支援藝術的方式,也是先從收藏藝術 品開始,進而成立私人美術館公開其藏品與大眾分享。早在 1919 年,實業家大 倉喜八郎即以個人之力設立美術館,公開其收藏 50 餘年的東洋美術品。此後亦 有鉅商富賈仿效類似的作法,而其所收藏及公開展示的藝術品,也不僅限於東 洋作品,也包含西洋藝術如印象派等藝術家的作品。此外,不少在戰前進行藝 術收藏的私人收藏者,也在戰後以成立財團法人的方式來經營美術館(高松麻里, 2003 ) 在日本, 1980 年代應該是企業投入藝術贊助相關領域的第一波高潮期,此 一時期,一方面由於美國經濟景氣低落,政府採取緊縮政策,降低對非營利組 織的資助,因此大批非營利組織的基金募集人便將眼光轉向企業發展蓬勃的日 本,大力遊說「企業公民形象」的概念,因而引發日本企業對社會公益事業的 興趣。另一方面,將經營版圖延伸至美國的企業,也開始對美國企業參與公益. 22.

(38) 事業的傳統有所認識與學習,進而成立企業財團,加入社會公益的行列(出口正 之, 1993/1995 ) 由於 80 年代開始,企業經常與政府共同贊助大型演藝團體出國參與藝術季 或於國內舉辦大型公演,此一時期也出現不少財團所設立之文化藝術組織,即 以贊助藝術為其宗旨,因此, 1988 年在文化廳的輔導之下由十個重要財團所發 起之「藝術文化助成財團協議會」正式成立,其宗旨是希望透過這個組織,能 結合更多更大的財團,共同協助各類文化藝術團體,得以舉辦大型之文化藝術 活動(簡瑞宏, 1990) 日本另一個較為人所熟知的藝企組織為「社團法人企業麥賽那 Mécénat 協 議會」(社囝法人企業七十協議全),這個組織的設立,肇因於 1988 年於京都舉 行的第三屆法日文化高峰會,這項高峰會是由法國文化部及日本〈朝日新聞〉 共同主辦,第三屆所設定的主題即為「文化與企業 J 與會者除了法日兩國的藝 術家、文化行政工作者、知識份子之外,還包括已具有許多藝文贊助資歷的企 業家。在這場會議中,日方對於兩國文化環境的差異感到驚訝,因為當時法國 的經濟潛力已不如以往,日本卻是以經濟實力著稱,不過日本文化藝術的發展 卻遠遠不及法國。因此當時與會的多位日本企業家,包括堤清二、福原義春、 佐治敬三、塚本幸一等人,在〈朝日新聞〉的支持下,決定依循法國工商業贊 助藝文發展協會的模式,成立一個民間組織, 1990 年,企業麥賽那協議會正式 成立(根本長兵衛, 2000)。 日本媒體稱呼 1990 年為「贊助藝文發展起始年 」當時,日本仍享有泡沫 經濟所帶來的財富,生意興隆的大企業贊助了許多知名藝術團體的演出,不過 當時企業贊助這類活動主要是為了廣告促銷的效果,因此在活動名稱或甚至藝 術家的名字之前,經常會出現這些贊助企業的名稱,因而被稱為「加冕活動這 類。 觀察各國文化政策的發展變化,發現在分殊中有很多相同之處,特別是 1980 年代以來,以歐陸國家為例,受到新右派觀點的影響,政府規模和預算減 縮、政策管制的解除、企界業逐漸重視藝文的商機,私人機構明顯增加了對文 化主導所扮演的角色,特別是藝術與企業間的關係產生了很大的變化。有些國 家相繼成立了相關的藝術與企業組織,其一方面倡議藝術贊助對於企業在公關 形象、市場行銷的助益乃至增進商業利益;另一方面也讓藝術界透過學習專業 23.

(39) 的資金募集方式和組織專案管理技巧,以尋求任何可能的金援,藉以建立藝術 界和企業界交流互動的橋樑。 歷經近三十年的推動與學習,逐步強化了藝術與企業合作模式的深度和廣 度。從過去傳統的慈善行動、贊助模式到策略夥伴關係的合作模式建立,進而 納入了更多元創新的商業運作方式。 當「贊助」這個名詞已無法涵括當今藝術與企業間的緊密夥伴關係時,就 已發展出多樣性的合作方式。除了常見的現金或實物贊助、專案勸募、捐贈外, 還有購買或租賃藝術品、提供資金做為藝術團體的資本支出、借調企業員工給 藝術團體、將企業創意研發及組織發展的技術運用與藝術家結合等。惟這些過 程中,更需要藝文界與企業界在尋求合作的過程中,釐清溝通彼此的目標、責 任和價值,慎選合作夥伴、評量合作模式的效益,才能真正互蒙其利。. 第四節 台灣企業贊助藝術的現況 一、國內藝企合作發展回顧 綜觀我國藝文政策的發展歷程,台灣文化建設的專責機構由民國 70 年設 立的「文化建設委員會」初始,統籌國家文化建設政策;民國 85 年更由文建會 依據「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成立「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另外透 過民間捐助加強推動各項業務。國藝會的成立,是效仿美國國家藝術基金會, 與美國不同之處在於,我國國藝會雖是獨立機構,卻以文化部為其主管機關, 美國國藝會則完全是獨立的基金會,不隸屬於任何政府機關。 無論是日本的「企業 Mécénat 協議會」、美國各地的藝術與企業協會、英 國的「藝術與企業協會」等,皆是企業推動藝術文化的自發民間組織。在觀念 推動、制度建立、以及實務的操作上都有寶貴的經驗與成效。反觀台灣,嚴格 來說目前並無藝企組織的成立仍屬萌芽階段,台北市文化局於 2002 年曾發動過 「藝企相投」計畫,以及由國藝會於 2004 年所成立的「國藝之友」組織,可能 是最接近「藝企組織」的推動。不過兩者均非獨立運作之專責組織,前者早已 後繼無力,而後者是以愛好藝文的企業人士為主體所組成的組織,這些年雖已 見部分會友推動的「藝企合作」成果,或藉網站推動「藝企合作」的案例與觀 念,惟其未來發展方向或是否朝向成立法人組織而努力猶待後續觀察。. 24.

(40) 二、藝文補助機制與現況分析 我國的藝術補助機制中分有三大區塊,各依據其業務執掌、補助獎勵對象 的不同來分類,分別是行政院文化部、文化建設基金會及國藝會。上述談及的 第一個組織(行政院文化部)是為主管機關,負責藝術文化相關政策的制定; 第二個組織(文化建設基金會)是負責對公立的藝文相關機構進行補助業務; 最後一個組織(國藝會)是負責對於民間藝術團體或個人進行補助的業務。 1996 年國藝會成立之後,大部分對於民間藝文團體與個人一般性的補助業務, 都已移轉至國藝會。該會補助重點包括:一、具有前瞻或突破性之藝文創作; 二、文化藝術之專業講習與調查研究;三、擴展國際交流之文化藝術工作;四、 藝文團體經營之穩定、持續與提升(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01)。 由於我國藝文補助機關包含中央與地方政府,相關的藝文補助制度對於申 請資格、限制、評選標準以及所採取的補助方式也會有所不同,但整體而言, 各機關補助方式皆是依循中央政府所制定的文化法規,訂立相關的補助方式。 目前我國與藝文補助相關的法令如下所示: (一)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二)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 (三)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四) 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五) 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辦法 (六) 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七) 行政院文化獎設置辦法 (八) 社區總體營造獎助須知 (九) 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十) 獎助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學位論文作業要點 (十一) 文建會表揚文化績優義工辦法 (十二) 藝文書香及記錄片文化活動補助辦法 (十三) 文建會獎助出版文化資產相關著作辦法 (十四) 文建會優良詩刊獎勵辦法 (十五)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及相關子法 25.

(41) (十六) 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三、我國藝文補助政策具體作法 根據以上對於我國藝文政策之現況介紹,可以發現目前藝文補助政策的 決策機關分別來自於中央、地方等不同領域的藝文行政體制,對於補助政策的 資格條件與內容雖然因機關不同有所差異,但整體藝文政策的補助方式、內容 大致上可以區分為直接補助、租稅優惠、認證獎勵三者。 (一)直接補助 對於藝文產業的直接補助係政府、企業或個人直接提供予藝文工作者之贊 助或補助,在公部門的補助情況方面,文建會已於民國 85 年將多數民間藝文團 體與個人的獎助業務移交國藝會辦理,觀察歷年之補助總收件數與申請金額統 計,1999~2000 年的件數與金額最多,隨後收件數與申請金額便有所降低,平均 每年約維持在 1,300~1,500 件左右。2009 年國藝會補助總收件數為 1,672 件、活 動總經費為 15.33 億元、申請金額為 6.48 億元。除了以上對於民間藝文團體與 個人的補助之外,在財團法人或非民間藝文團體的部分,文建會亦有提供補助。 根據文建會之統計資料,2009 年之公款補助藝文團體、個人金額為 318,747,006 元整。在補助類別方面,國藝會主要補助的藝文類別包括文學、音樂、舞蹈、 美術、戲劇(曲)、文化資產、視聽媒體藝術、藝文環境與發展等。根據統計結 果顯示,在各類補助中,以音樂(22.3%)、戲劇(21.5%)與舞蹈(20.9%)佔較多比例, 而視聽媒體藝術(5.1%)、藝文環境與發展(3.2%)的補助金額比重。 (二)租稅優惠 台灣藝術文化的發展提供給藝術文化的生產者及生產活動的贊助,公部門 的支持佔了很大的比例,一般也將之視為政府文化政策的重要公共任務。除了 透過補助制度直接對藝術家或藝文團體的計畫提供贊助外,或藉著提供民間參 與者的租稅獎勵誘因以鼓勵其參與,從相關政策工具加以觀察,例如,「文化 藝術獎助條例」、「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文化公益信 託許可及監督辦法」,以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等,都是以賦稅減免 或獎勵力式創造誘因,以匯集更多民間力量的投入和參與。 關於藝文團體租稅的獎勵部份可由藝文工作者、個人或企業贊助者與投資 者加以說明。在藝文工作者方面,在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下針對其本身及其附 26.

(42) 屬作業組織的所得免營所稅,但其銷售貨物或勞務則不在此範圍內。除此之外, 亦針對特定項目提供娛樂稅減徵;在個人或企業贊助者方面,政府則針對多種 捐贈型態提供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一部分列舉扣除額。另外,針對投資部分亦 提供影視事業投資的抵減優惠。. 表 2-1 個人或企業贊助藝文團體之所得稅相關規定彙總. 有限額. 捐贈對象. 扣除方式. 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 已綜合所得總額. 機構或團體之捐贈. 20%為限,做為列舉 扣除額. 沒有限額. 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 做為列舉扣除額. 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 部核准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 個人. 贈),例如 : 對於財團法人國家 文化藝術基金會與各縣市文化 局之捐贈 出資贊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 做為列舉扣除額. 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視同對政府 之捐贈) 有限額. 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 以課稅所得 10%為. 機構或團體之捐贈. 限做為當年度捐贈 費用. 企業. 沒有限額. 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 做為當年度捐贈費. 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 用. 部核准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 贈),例如 : 對於財團法人國家 文化藝術基金會與各縣市文化 局之捐贈 出資贊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 27. 做為當年度捐贈費.

(43) 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視同對政府. 用. 之捐贈) 贊助公益或體育活動,具有廣. 做為當年度廣告費. 告性質之各項費用,可做為企. 用. 業的廣告費. 資料來源:吳期漢、彭俊亨、周筱姿、許崇源,2004. 整體來看,我國租稅獎勵的部分大致針對藝文工作者與個人或企業提供租 稅抵減或優惠的措施以及針對特定產業提供投資獎勵的優惠措施,大體上與國 外各國針對稅務方面的補助作法相似,然而,各項的補助的條件是否有效提供 藝文工作者更有利的環境或者針對個人或企業的所提供的相關優惠與獎勵誘因 是否有效提供整體藝文環境穩定的資金,均是本研究需進一步探討與關切的問 題。 過去一項由國藝會針對台灣藝文發展相關稅制所做的研究發現,我國現行 稅法對於藝文事業的租稅獎勵,無論從個人或企業的贊助者,或投資者面向, 乃至文化公益信託的推動,雖然仍有部分可檢討改進的空間,但整體而言,稅 制的政策環境與外國相較並不亞於其他國家。然而這些誘因的政策工具是否有 助於形成社會大眾或企業支持藝文的具體行動,或是企業贊助藝文的態度、動 機與決策模式等議題仍需更多進一步的實證研究探析,不過政府對於藝文相關 租稅獎勵的政策擴散或政策行銷仍有很大的努力空間。 (三)獎勵認證 為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贊助各項藝文事業及執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所 定之任務,設置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各 類國家文藝獎,定期評審頒給傑出藝術工作者。 另為鼓勵民間企業對於文化藝術的補助,文建會也於 1999 年 11 月 10 日, 頒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辦法」。獎助對象 為,成立、獎助成立或捐贈成立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獎助文化藝術之創作、調 查、研究、出版、展演、傳播、推廣、人才培育者;設置、提供或改善文化藝. 28.

(44) 術設施、場地,供不特定團體、個人展演、排練之用者;購買文化藝術展演票 券,提供不特定團體、個人觀賞者;獎助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設置藝術品,美 化建築物與環,獎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及其他文化藝術活 動。 文化部為鼓勵工商企業及社會各界贊助藝文事業,自 86 年起 11 月 22 日訂 定公告「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作業要點」,並依該要點舉辦文馨獎頒 獎活動,針對贊助文化藝術事業之企業、團體或個人進行評選後頒獎表揚。 文馨獎的徵件方式每年都會發函至個藝文單位、企業單位及歷年文馨獎得 主,凡有意參選者即可自薦,或由他人推薦,只要附上捐贈收據一起送件即可。 國內文馨獎是為了獎勵每年贊助藝文活動最成功的合作關係,同時也藉此 鼓勵、吸引尚未參與支持的企業與藝文團隊。由各國研究資料顯示,不論是英 美澳日韓等國的藝企平台組織內,每年都會選出對藝、企合作有績效的企業及 夥伴關係,頒發獎項來鼓勵藝企合作。 四、國內藝企平台之發展 (一)藝企相投 2003 年起,文建會積極策動,鼓勵民間參與藝術創業的贊助,2003 年 11 月召開發起人會議;2004 年 7 月正式成立「財團法人台灣創意產業發展基金會 TABIF」。2002 年台北市以「藝企相投」ABIT (Art & Business In Taipei)的名號。 期望透過藝術活動與贊助風氣的推動與建立,藝術創作與民間力量可以彼此互 為槓桿與支撐點,共同將台北送進已開發的世界文化首都之列。透過籌備、累 積經驗,期望 2004 年正式成立非營利機構的藝企合作組織,可惜失敗 (陳錦誠 , 2006)。2007 年,台北縣也以「藝企相投」名號初創藝企平台。 (二)國藝之友 國藝會的補助分為常態性補助與專案補助,除了以國藝會的孳息來進行常 態性補助外,國藝會也會針對當時需要強化的藝文發展重點,對民間企業募款 來進行專案型補助。 2003 年,由於 SARS 肆虐,導致近兩個月的時間內,國內藝文團體紛紛取 消或延期演出,造成鉅大損失,為了幫助國內的藝文團體渡過難關,一方面, 國藝會為了推動第一個藝企合作平台的實例,於是有了「國藝之友」的誕生。 國藝之友自 2003 年 10 月起招募,於 2004 年 2 月正式成立,共有會員 74 名, 2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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