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
第三節 研究限制與後續研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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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賢,2015)相較於現階段所採政策舉措,社會企業與青農的結合更能使年輕 人留在農村。
因此,若社區發展協會能將農再資源結合地方上的社會企業,不僅能使社區 居民親近與了解市場運作,最終振興地方經濟、改善地方的生活環境、充實居民 的工作能力,提升居民公共參與的意願,以及強化居民對地方文化產業的認識(邱 連枝、官有垣,2009),也能藉由社會企業作為中間人,與公共行動社團協力合 作。
第三節 研究限制與後續研究建議
一、 研究限制
(一) 未能深入了解美濃的派系生態
派系生態在農村型社區中往往有很深的影響力,尤其在訪談過程中可以感受到美 濃因選舉而造成派系之間壁壘分明情形嚴重,但由於本研究將焦點集中在農再計 畫進入美濃後,對社區組織間的攪動情況,因此並未針對美濃的派系生態進行了 解。
(二) 未訪談其他農再計畫中的參與者
本研究在訪談對象上,係以美濃地區的社區發展協會與公共行動社團為主,
並輔以直接受到影響的在地居民及主管機關水保局的觀點,試圖建構農再計畫在 美濃推展的全貌,但對於其他農再計畫執行上間接相關的參與者,例如農會、區 公所及培根計畫的輔導團隊等,因時間人力考量,並無納入研究中,可能因此缺 少了部分觀點。
二、 後續研究建議
本研究是以農再計畫在美濃地區推動的情形做為研究個案,而因美濃推動農 再計畫的社區組織都是社區發展協會,因此面向較為單一,建議後續研究可以針 對由非社區發展協會的社區組織所推動的農再計畫作探討,並加以比較分析不同 社區組織性質所推動的農再計畫,在執行項目、面向上是否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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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附錄-農村再生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農村永續發展及農村活化再生,改善基礎生產條件,維護農村 生態及文化,提升生活品質,建設富麗新農村,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 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村社區:指非都市土地既有一定規模集居聚落及其鄰近因整體 發展需要而納入之區域,其範圍包括原住民族地區。
二、農村再生計畫:指由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依據社區居 民需要所研提之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計畫。
三、農村再生發展區: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農村發展需要,
擬訂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土地活化管理之區域。
第四條 農村活化再生之推動,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以現有農村社區整體建設為主,個別宅院整建為輔。
二、實施結合農業生產、產業文化、自然生態及閒置空間再利用,整 體規劃建設。
三、創造集村居住誘因,建設兼具現代生活品質及傳統特質之農村。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統籌農村規劃及建設相關資源,配合區域性農業發展 政策,整合政府各部門在農村社區實施之各項建設及計畫。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農村再生之政策方針,報行政院核定;修正時亦 同。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相關事項,應設置農村 再生基金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並於本條例施行後十年內分年編列預 算。
農村再生基金之來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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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前條社區公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後,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備查;社區公約變更時,亦同:
一、公共設施:經所涉公共設施所有權人,或其代表人或管理人全體 同意。
二、建築物:經所涉建築物所有權人全體同意。
三、景觀:經所涉土地所有權人全體同意。
前項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社區組織代表請 求閱覽或影印社區公約,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前項社區公約之一切權利 義務事項。
第一項社區公約之訂定與變更程序、範本、公開閱覽之時間與地點、
會議決議方式、異議處理、報備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會議決議方式、異議處理、報備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