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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社區發展理論與演變

一、社區工作的兩個源頭: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

(一)

由歐美國家從事濟貧制度改革而來的「社區組織」

1.德國濟貧制度改革

工業革命時代,生產方式改變,農村失業人口湧向都市,原辦理貧民救濟工 作的教會,在人力物力上均不夠應付。1788 年,德國的漢堡市(Hamburg)實施濟 貧改革制度,稱之為「漢堡制」(Hamburg System)。1852 年,德國的愛伯福市 (Elberfeld)亦實施濟貧改革制度,稱為「愛伯福制」(Hamburg System)。此兩種大 致相同的濟貧制度的改革要點,約可歸納為下列四點:

(1)劃分城市為若干社區。

(2)結合社區中教育、衛生、福利及宗教組織,合力辦理救濟工作。

(3)運用社區志願工作人員從事服務。

(4)改變消極的財務救濟為積極的就業訓練,以鼓勵貧民自助自主的精神。

這種濟貧制度的改革措施,相當成功,使德國將農村的剩餘人口轉變為都市 中的生產力量。是為社會工作中「社區組織」(Community Organization)一詞的濫 觴(徐震,2004)。

2.英國睦鄰組織運動

世界上第一所社區睦鄰中心是 1884 年建立在英國倫敦東區貧民區的湯恩比

館(Toynbee Hall),倫敦東區猶太教教士巴涅特與牛津大學經濟系講師湯恩比率同 教友及牛津大學學生進駐貧民區,與貧民共同生活、教育工人,為工人服務,以 帶動貧民自助、自強與自立的精神,在講堂授課時不僅講授經濟學,更對當前經 濟問題、社會不平等呼籲改革。這種改善貧民生活之方式,稱之為「社區睦鄰組 織運動」。社區睦鄰中心在社區工作上的貢獻有:

(1)工作以社區為對象。

(2)實施工作前先舉辦社會調查並依調查結果計畫工作。

(3)配合與聯繫社會有關機關,發掘並應用資源以推進工作。

(4)盡量使社區居民了解其需要並參與工作。

3.美國社區組織實驗

美國於 1886 年在紐約東區建立第一個社區睦鄰中心,其後美國社會工作史 上最享盛名之亞當姆斯女士因參觀湯恩比館之作法、成績與其所表現的精神深受 感動,於 1889 年在芝加哥建立「赫爾館」(Hull House)。這種社區睦鄰中心運動 在美國發展迅速而普遍,社區睦鄰中心不只對於所在社區貧民及整個社會福利之 推進大有貢獻,對於一般社會問題之研究與解決,以及社會改革運動之推展亦有 巨大影響(蘇景輝,1996)。另於 1917 至 1920 年間美國社工團體試辦之社區組 織工作,選擇在辛辛那堤(CinCinnatt)市為社區組織實驗區(CinCinnatt Social Unit Experiment)之研究,其推行方式以在貧民、勞工及移民聚集地區,組織街坊鄰里 福利會,鼓勵居民,直接參與並負責推動社區服務工作,以求改善其生活情況,

提高生活水準,其成就及效用由實驗證明有下列幾種功能:

(1)親睦鄰里,確定社區觀念據而謀求自助互助。

(2)社區生活藉可釐定標準,選定目標,由民力自動維持或完成。

(3)確定社區組織在社區工作上之作用及職責。

(4)確立社區組織為社區工作之一種方法、程序及工作範籌。

此實驗計劃結果,對社區組織之專業地位確立,而成為社會工作之基本方法 之一,有莫大貢獻(王培勳,2000)。此後,乃逐漸發展為社區工作三種基層組 織:即(1)社區福利委員會(Community Welfare Council)。(2)社區聯合募捐會 (The United Way)。(3)社區福利中心(Community Welfare Center)。至 1939 年始 由蘭尼於全國社會工作會議中提出報告,通過「社區組織」為社會工作中與社會 個案工作、社會團體工作的三大方法之一。於是「社區組織」一詞乃成為社會工 作與社會福利界中通用術語(徐震,2004)。

綜上所述,可見「社區組織」一詞為社會工作方法之一種。由歐美國家的濟貧制 度改革中演進而來,因應當時因工業革命而引起的社會問題與急遽變動,其作法 在運用社區中的內外資源以協助社區中的弱勢群體,解決社區解組問題,誘導地 方人民互助合作,民主自治,並與專家學者協同努力,從而獲取社會關係的和諧 與社區生活的進步(陳國鈞,1972)。

(二)由聯合國協助戰後經濟復興而來的「社區發展」工作 1.聯合國創立社區發展的經過

聯合國成立於 1948 年,以維護世界和平及協助二次世界大戰後世界經濟復 興為目標。1951 年,聯合國經社理事會(U.N.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通過議 案,企圖運用社區組織工作中的社區福利中心(Community Welfare Center)作為推 動全球經濟社會建設的基本途徑,並要求聯合國秘書長對此一中心目標及工作方 式作一調查。經調查結果,認為推動全面性的地區建設,必須由政府機構與民間 團體通力合作,許多農業國家原以推行之「民眾教育」、「農業推廣」、「合作事業」

及「鄉村建設」等,更適合戰後各開發國家當時社會之建設需要,於是,乃改變 前議,博採各國之專家及經驗,組織專門機構,自 1952 年起擴大推行,另以「社 區發展」(Community Development)一詞,作為此一工作方式之命名,全力在亞洲、

非洲、中東及南美等鄉村經濟落後地區廣泛推行,遂成為推進國際性社會福利與 社會改造的重要運動,亦為今日社區發展之基礎(徐震,2004)。

2.社區發展的定義

依聯合國文獻稱:「社區發展,係指人民自己與政府機關共同改善社區的經 濟、社會及文化環境,將這些社區與整個國家之發展融為一體,使地方社區能夠 對國家的進步有充分貢獻,這一種發展程序包括兩種重要的因素;一是人民本身 基於自動自發的精神,參加改善自己社區之的生活水準;另一是以鼓勵自動、自 助以及互助之精神,使其更能發揮社區發展之效力,並提供科學技術與其他相關 服務。」(李宗派,2002)。我國內政部「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二條則定義「社 區發展係社區居民基於共同需要,循自動與互助精神,配合政府行政支援、技術 指導,有效運用各種資源,從事綜合建設,以改進社區生活品質。社區民係指設 戶籍並居住本社區之居民。」(蔣玉嬋,2004)。

(三)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之異同

社區發展,產生於農業社會的鄉村社區,其主要目的在打破舊的習慣,解決 農村人民之貧困、無知、疾病等問題,故其措施,旨在透過社會運動方式與教育 過程來培養社區意識,啟發社區民眾發揮自動自發、自助及人助的精神,貢獻人 力、物力、財力,配合政府相關支援、指導,以改善社區居民之經濟、社會、文 化等環境,提升其生活品質(黃碧霞,1999)。社區發展最重要的乃在激發社區 居民的需要感,引導他們參與各種計畫及行動,而處處使他們以自助的心理與精 神來推展工作。因此,我們可以看出,社區發展是接受歐美等國社區組織的理論 與採納各農業國家中的農業推廣、民眾教育、合作事業及鄉村建設等共同經驗,

而形成此一「人民自己與政府當局聯合努力,以改善社會的經濟與化的情況」的 工作過程(陳國鈞,1972)。

綜上所述,社區組織是一種社會工作的過程,它在社會團體間促進協調,以 充分運用社區資源,適應社區需要,從而獲取社區生活的進步。具體言之,社區 組織有四個要點:1.教育地方人士互助合作,免除衝突。2.利用地方資源,解決 地方問題。3.社會福利機構的建立,調整與工作配合。4.地方民主自治與專家合 作關係的建立,原以解決工業化都市的社會問題為主,但近年來社會組織的原則 與方法也運用到鄉村地區,而社會發展工作也由農村漸次擴展到都市,社區組織

與社區發展之間的差別日微,關係漸密。二者趨向於相互運用(白秀雄、李增祿,

2000)。另徐震(2005)也認為,社區組織,是在沒有政府協助的情形下,由民 間團體自行推動,其目的常在影響並說服政府,以接受某種方案成為立法,以負 其「為民服務、為民除害」之責任。而社區發展則常在政府的輔導下,由政府鼓 勵民眾以民主的方式進行,其目的尤在培植民眾自動自發的精神與養成其民主自 治的能力。惟兩者均著重由下而上的程序,以人民為主的精神,與喚起民眾積極 參加的作法,則完全一致。是故「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兩名詞:1.在服務 對象上是相同的,同為社區居民。2.在工作目標上是相同的,因為改善社區生活。

3.在工作方式上是相同的,因為由下而上的自治方式,只是在起源上不同。前者 因改善濟貧制度而引起;後者因協助經濟復興而引起,因此,前者與社會福利相 結合;後者與地方建設相結合。據此,我們可以說:社區組織走的是專業化、病 理化與服務導向的微視路線;社區發展走的是普遍化、生活化與變遷導向的鉅視 路線。經過幾十年的發展,目前社區組織的工作業已擴大,政府單位業已參加,

而社區發展又已在都市中推行,兩者到目前可以說已經大部分合而為一了。

二、社區發展理論與實務模式

社區發展,源起於二次世界大戰後聯合國所強力倡導的世界性運動,它曾被 認為是一種過程、方法或方案,一種運動、專業或哲理。由各種有關社區發展的 文獻資料,瞭解聯合國及世界上大部分的社區發展專家學者們認為社區發展是一 種解決問題過程及方法,及經由一個社區的居民參與討論社區的問題和需要、確 定他們的需要與目標、在政府及有關機構協助下大家共同做計劃以及決定如何才 能最有效地運用各種資源已達成他們預定的目標。綜觀(李增祿,1986;蘇景輝,

1996;徐震,2005;詹秀員,2006)有關社區發展之文獻,認為社區發展之基本 理論及實務操作模式可歸納如下:

(一)溝通理論

運用溝通理論於社區發展工作時,所謂溝通包含三個層面:第一個層面,為 專家學者與地方領袖之間、地方領袖與居民之間、社區工作者與地方領袖及居民

運用溝通理論於社區發展工作時,所謂溝通包含三個層面:第一個層面,為 專家學者與地方領袖之間、地方領袖與居民之間、社區工作者與地方領袖及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