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社區規劃
從 歷 史 的 角 度 來 看 , 社 區 規 劃 的 發 展 背 景 是 二 十 世 紀 六 0 年 代 以 來 , 陸 績 發 生 的 都 市 政 治 與 經 濟 危 機 , 及 各 類 社 會 運 動 的 興 起 , 使 得 以 規 劃 師 或 技 術 官 僚 為 中 心 的 規 劃 模 式 受 到 很 大 的 挑 戰 。 專 業 改 革 者 對 建 制 性 建 築 與 規 劃 (conventional architecture and planning) 及 現 代 主 義 設 計 的 發 展 提 出 批 擊 , 認 為 高 高 在 上 的 權 威 式 、 菁 英 式 設 計 專 業 , 非 但 不 能 解 決 現 代 都 市 過 程 所 帶 來 醜 陋 、 骯 髒 、 擁 擠 、 污 染 、 冷 漠 , 及 公 共 空 間 、 街 道 與 社 區 瓦 解 等 困 境 , 更 是 其 肇 因 之 一 。
社 區 規 劃 之 意 義 簡 單 來 說 , 即 為 社 區 建 築 的 發 展 , 其 主 要 在 處 理 社 區 實 質 環 境 及 公 共 空 間 的 議 題 , 以 改 造 社 區 居 住 空 間 品 質 為 規 劃 的 主 要 目 標 。 Wates13提 到 社 區 建 築 運 動 的 產 生 , 不 但 瓦 解 了 設 計 者 的 專 業 權 威 。 並 且 促 使 規 劃 的 過 程 成 為 一 種 專 業 為 體 、 參 與 為 用 的 過 程,使 用 者 成 為 設 計 的 夥 伴,而 非 整 個 生 產 流 程 最 後 的 接 受 者 。 此 一 社 會 運 動 , 主 要 源 起 於 人 們 逐 漸 瞭 解 當 今 不 當 的 實 質 環 境 經 營 方 式 , 乃 是 導 致 社 會 與 經 濟 發 展 不 健 全 的 一 個 主 要 因 素 , 事 實 上 有 更 好 的 替 代 性 規 劃 設 計 方 法。抱 持 這 個 觀 點 的 倡 議 者,有 來 自 建 築 、 地 景 建 築 、 規 劃 領 域 的 專 業 者 , 及 包 括 許 多 具 有 同 樣 觀 點 的 設 計 專 業 者14。
13 Wates, Nick., Action Planning – How to use planning weekends and urban design action terms to improve your environment, 謝慶達譯,創興出版社.(1984)。
14 Sanoff, Henry, 2000, Community Participation Methods in Design and Planning. NY: John Wiley & Sons.
一、社區規劃起源
Wates ( 1993 )15於 「 Community Architecture 」 指 出 「 社 區 建 築 」 的 概 念 出 現 於 1960 年 代 末 。 在 歐 美 社 會 的 社 區 傳 統 中 , 發 生 在 生 活 於 同 一 地 理 空 間 範 圍 的 居 民 , 透 過 社 區 內 的 組 織 、 共 同 的 討 論 與 參 與 的 過 程 , 關 心 身 邊 週 遭 的 公 共 空 間 、 環 境 、 自 然 生 態 等 公 共 事 務 , 並 付 諸 於 行 動 , 甚 至 為 了 彼 此 的 生 活 利 益 , 擬 定 共 同 遵 守 的 規 則 , 並 進 一 步 對 自 己 生 活 的 環 境 產 生 認 同 , 形 成 社 區 意 識 , 這 個 運 動 即 為 社 區 建 築 運 動 ( The Community Architecture ) , 此 為 社 區 規 劃 的 前 身 , 社 區 規 劃 為 制 定 社 區 規 則 , 社 區 環 境 設 計 及 參 與 社 區 發 展 之 技 術 協 調 的 統 稱 。 中 華 民 國 專 業 者 都 市 改 革 組 織 ( 1999 )16在 社 區 規 劃 師 制 度 的 研 究 案 中 提 到 , 社 區 建 築 運 動 在 歐 美 及 日 本 等 國 家 的 專 業 實 踐 之 下 , 已 成 為 一 般 市 民 社 區 生 活 的 基 本 價 值 觀 。
二、社區規劃理念與原則
社 區 規 劃 理 念 包 含 非 實 質 環 境 與 實 質 環 境 規 劃 理 念 。 非 實 質 環 境 部 分 主 要 研 究 社 會 學 中 的 社 會 文 化 及 心 理 等 因 素 , 而 實 質 環 境 部 分 則 以 探 討 空 間 組 織 為 主 。 當 今 的 社 區 規 劃 強 調 使 用 者 參 與 , 在 衡 量 參 與 的 範 圍 與 廣 度 內 , 無 論 使 用 住 屋 、 公 園 、 或 鄰 里 等 環 境 的 人 民 , 都 應 該 加 入 環 境 的 共 同 創 造 與 經 營 。 另 外 , 專 業 者 將 不 僅 作 為 規 劃 供 應 者 , 其 必 須 學 習 不 同 技 能 與 態 度 , 以 促 成 者 ( enabler) 、 協 同 者 ( facilitators) 、 及 教 育 者 ( teacher)
與 居 民 成 為 一 個 合 夥 的 關 係 。 社 區 規 劃 過 程 中 的 目 標 是 獲 得 一 個 創 造 性 的 對 話 方 式 , 在 人 類 對 環 境 的 需 求 不 斷 改 變 且 環 境 本 身 也 持 續 不 斷 變 化 的 同 時 , 規 劃 方 式 也 必 須 隨 之 改 變 , 專 業 者 為 使 居 民 有 效 加 入 設 計 與 經 營 工 作 , 可 以 鼓 勵 居 民 參 觀 不 同 計 畫 、 展 示 工 作 模 型 , 以 電 腦 模 擬 及 影 像 表 現 、 社 區 工 作 坊 的 進 駐 , 或 慶 典 活 動 來 發 展 新 的 溝 通 與 分 析 技 術 。
有 關 社 區 規 劃 的 十 大 通 則 , 包 括 ( 1 ) 使 用 者 參 與 ( User participation)、( 2)合 夥 工 作( Working partnership)、( 3)
完 全 環 境 取 向 ( Total environmental approach) 、 ( 4) 演 化 式 成 長 ( Evolutionary growth ) 、 ( 5 ) 新 專 業 技 巧 與 態 度 ( New professional skills andattitudes) 、 ( 6) 以 地 方 為 基 礎 的 專 業 者( Professionals locally based)、( 7)自 建( Self-build)、
( 8 ) 新 設 計 方 法 ( New design methods ) 、 ( 9 ) 配 當 技 術
( Appropriatetechnology ) 、 ( 10 ) 公 眾 環 境 教 育 ( Public
15 Wates, Nick., Community Architecture – How people are creating their own environment, 謝慶達等譯,創興出版社(1993)。
16中華民國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台北市社區規劃師制度運作策略及機制評估研究案」,台北 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委託研究(1999)。
environment education) , 正 好 說 明 了 社 區 規 劃 的 目 標 是 處 理 個 人 與 社 區 所 面 對 的 所 有 問 題 ( Wates, 1993)17。 另 外 , Friedmann
( 1987 )18的 社 區 觀 認 為 , 社 區 是 一 群 共 享 信 仰 與 價 值 的 人 的 組 合 , 成 功 的 社 區 規 劃 須 成 為 一 種 生 活 、 感 情 與 思 想 的 方 式 。 其 承 認 社 區 內 部 存 在 的 多 元 性 , 而 社 區 規 劃 就 是 在 社 區 整 體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來 追 求 個 人 的 目 標 , Friedmann 所 提 出 交 互 式 的 規 劃 方 法 , 強 調 規 劃 設 計 過 程 是 一 相 互 學 習 的 過 程 , 正 為 本 研 究 建 構 社 區 規 劃 系 統 的 目 標 。
三、社區規劃課題
社 區 環 境 是 都 市 的 縮 影 , 為 人 們 一 般 居 住 型 態 的 單 位 , 由 於 台 灣 都 市 內 部 的 快 速 變 遷 , 導 致 社 區 居 住 型 態 朝 向 多 元 化 發 展 , 市 中 心 由 傳 統 的 公 寓 連 棟 式 住 宅 轉 變 為 高 層 集 合 住 宅 區 , 或 新 市 鎮 郊 區 的 別 墅 住 宅 。 都 市 居 住 人 口 的 複 雜 化 與 開 放 空 間 的 減 少 , 改 變 了 都 市 空 間 組 織 型 態 , 社 區 規 劃 及 住 宅 設 計 便 成 為 重 要 的 課 題 。 施 鴻 志 ( 1999)19的 研 究 提 到 , 社 區 規 劃 應 以 社 區 居 民 與 生 活 需 求 為 基 礎 , 考 量 居 民 的 生 存 環 境 、 物 理 環 境 與 衛 生 環 境 , 並 融 合 社 區 管 理 、 社 區 防 災 等 面 向 。
在 國 內 相 關 社 區 規 劃 研 究 報 告 中 , 一 般 將 社 區 規 劃 課 題 分 作 實 質 環 境 與 非 實 質 環 境 討 論 , 由 於 非 實 質 環 境 中 的 社 會 性 因 素 難 以 量 化,故 研 究 多 偏 向 社 區 實 質 環 境 的 探 討 及 評 估。甘 炳 光( 1996)
20於 參 與 社 區 工 作 中 , 提 出 居 民 反 映 的 社 區 自 明 性 , 往 往 取 決 於 社 區 型 態 、 區 位 及 定 位 , 另 外 , 居 民 注 重 居 住 的 私 密 性 及 領 域 感 , 對 於 環 境 品 質 則 要 求 空 間 之 層 次 , 這 些 都 屬 於 社 區 非 實 質 環 境 規 劃 課 題 。 在 施 鴻 志 ( 1996)21對 於 社 區 環 境 的 研 究 中 , 以 社 區 配 置 為 規 劃 首 要 條 件 , 交 通 系 統 包 含 的 道 路 型 態 與 人 車 分 離 設 計 , 建 築 群 的 簇 群 配 置 , 建 築 型 態 由 高 層 到 低 層 的 居 住 發 展 型 態 , 或 超 大 街 廓 設 計 與 開 放 空 間 等 都 為 社 區 實 質 環 境 規 劃 評 估 的 重 點 。 另 外 , 陳 加 全 ( 1991)22則 針 對 社 區 空 間 組 織 提 出 其 社 區 規 劃 理 念 , 將 空 間 劃 分 為 公 共 空 間 、 半 公 共 、 半 私 密 與 私 密 空 間 四 個 領 域 , 包 含 兒 童 遊 戲 場 的 設 置 、 道 路 系 統 層 次 規 劃 、 停 車 空 間 之 劃 設 、 開 放 空 間 配 置 之 形 式 、 外 部 空 間 的 層 次 、 商 業 行 為 場 所 之 考 慮 。
17 Wates, Nick., Community Architecture – How people are creating their own environment, 謝慶達等譯,創興出版社(1993)。
18 Friedman, John., Planning in the Public Domain: From Knowledge to Action.
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7)。
19施鴻志、鄭明書,「社區安全空間規劃管理之研究」,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 告,(1999)。
20甘炳光,社區工作:理論與實務,五南書局,台北,(1996)。
21施鴻志,「社區實質環境評估作業手冊」,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1996)。
22陳加全,「專家系統在國宅規劃與評估的應用」,碩士論文,成功大學建築研究所,台南(1991)。
黃 天 盈 ( 1986)23認 為 影 響 社 區 之 實 質 規 模 與 型 態 的 因 素 包 含 人 口 組 成 、 尺 度 規 模 、 建 築 型 式 、 配 置 模 式 、 交 通 系 統 、 空 間 組 構 等 。 學 者 黃 定 國 ( 1997 )24於 住 宅 區 環 境 規 劃 指 標 中 提 到 在 都 市 生 活 中 , 有 關 人 命 的 安 全 、 健 康 衛 生 的 家 居 環 境 、 便 捷 的 交 通 系 統 、 舒 適 的 環 境 品 質 都 為 居 民 都 市 生 活 的 基 本 需 求 。 都 市 中 社 區 實 質 環 境 規 劃 受 到 人 口 組 成 、 人 口 密 度 決 定 社 區 之 規 模 , 又 為 提 供 人 們 活 動 基 本 之 需 求 , 必 須 具 備 工 作 、 居 住 、 休 憩 、 服 務 、 商 業 等 機 能 , 由 此 可 見 , 社 區 規 劃 課 題 與 都 市 緊 密 相 關 。 綜 合 上 述 , 社 區 規 劃 相 關 因 子 如 下 :
表 2-3 社區規劃相關因子
社區規劃 實質環境 非實質環境 專業者、促成者
(enabler)、協同者
(facilitators)、教育 者(teacher)、居民
公共空間、半公共、半私 密與私密空間
社區自明性、社區型態、
社區區位、社區定位,居 住的私密性及領域感、空 間之層次
(本研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