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國內外的參與歷程與案例
第一節 英國的參與設計案例
就英國社區整體發展而言,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大量的新開發案與廢除 貧民窟計畫造成環境品質的影響。英國政府有鑑於此,遂於 1969 年制訂「住 宅政策」,同時強調「民眾參與」是公共政策決策過程的目的與手段。自此,
社區開始出現自立造屋的實驗性方案,直到 1984 年受到 THE PRINCE'S ROLE 的讚揚以及漢克尼(Hackney)出任「不列顛皇家建築師協會」(The Royal Institute of British Architects)理事長後,「社區建築」強調直接民主的 民眾參與獲得了決定的勝利45。
英 國 THE PRINCE'S ROLE 委 託 他 的 信 託 基 金 進 行 一 項 新 的 村 鎮 「 社 區 」 計 劃 ( 1969 年 )46, 他 們 的 目 標 是 : 建 立 一 個 自 給 自 足 的 村 鎮 社 區 , 從 出 生 到 死 亡 , 從 生 產 、 育 嬰 、 教 育 、 就 業 到 安 葬 , 人 的 一 切 需 要 都 可 以 在 五 分 鐘 的 步 行 路 程 內 完 成 。 這 個 計 劃 結 合 了 都 市 規 劃 、 環 保 、 社 會 與 經 濟 學 者 , 他 們 的 目 的 很 清 楚 地 是 要 把 過 去 因 為 工 業 革 命 而 產 生 的 經 濟 發 展 導 向 , 轉 為 以 人 的 需 求 為 導 向 , 以 便 使 人 的 群 居 生 活 不 再 以 經 濟 生 產 為 唯 一 目 標 , 而 還 原 到 以 每 個 成 員 實 質 生 活 品 質 的 提 昇 為 其 目 標 。
44本節英國「社區建築」運動摘自謝慶達、林賢卿譯,民 82,《社區建築—人民如何創造自己的 環境》台北:創興出版社。
45 http://www.riba.org/go/RIBA/Home.html 不列顛皇家建築師協會
46議會決議之更新計畫早在 1968 年已擬定,當時因資金不足而延至 1972 年
圖三THE PRINCE'S ROLE照片 THE PRINCE'S ROLE參觀社區 建築運動發源地
Macclesfield Macclesfield
圖四參與式規劃-
義工小組透過模型協助孩童在 廢棄基地上規劃休憩及遊樂設 施
資料來源:英國皇家建築師學會RIBA 二、討論分析
英 國 曾 經 歷 現 代 都 市 充 滿 醜 陋 、 髒 亂 、 擁 擠 、 污 染 等 特 性 ,
「 開 發 」 被 視 為 一 件 「 壞 事 」 。 在 環 境 的 創 造 與 經 營 上 , 以 專 家 為 主 的 家 長 制 與 集 權 化 之 傳 統 規 劃 設 計 已 遭 失 敗 , 支 持 專 家 的 各 種 對 策 也 變 得 支 離 破 碎 。 少 數 的 先 驅 性 開 發 方 案 顯 示 , 建 造 人 民 願 意 居 住 的 住 屋 , 賦 予 人 民 對 其 地 方 社 區 之 驕 傲 感 與 強 化 人 民 的 認 同 感 , 建 造 必 要 且 受 到 適 當 照 料 的 社 會 設 施 , 發 展 出 完 全 可 以 回 應 人 民 需 要 與 欲 求 , 且 豐 富 人 民 生 命 之 鄰 里 與 社 區 等 機 會 仍 然 存 在 , 因 這 將 使 人 與 環 境 得 以 避 免 災 難 。 以 下 就 基 於 社 區 運 動 的 經 驗 , 展 開 了 一 系 列 平 行 但 相 關 的 敘 述 :
(一)源起
運 動 的 根 源 可 追 溯 1960-1970 年 代 初 期 的 廣 泛 社 區 行 動 , 其 中 多 數 行 動 反 應 了 對 支 配 性 的 都 市 規 劃 與 建 築 技 術 之 不 滿。當 時,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執 行 立 意 良 好 但 方 向 錯 誤 的 政 策,這 不 但 造 成 整 體 再 開 發 方 案 與 住 戶 安 置 方 案 完 全 摧 毀 了 整 個 既 有 社 區 的 結 果,也 引 發 伴 隨 而 來 肆 無 忌 憚 的 土 地 投 機。在 英 國 各 地,特 別 是 主 要 都 會 區 的 外 圍 , 市 民 擁 上 街 頭 進 行 抗 爭 , 組 成 了 租 屋 協 會 、住 民 團 體 、 工 會 協 會 、以 及 其 他 各 種 形 式 的 志 願 團 體 ,以 捍 衛 他 們 的 住 屋、生 活 習 慣、以 及 環 境 等。他 們 往 往 接 受 當 時 充 滿 理 想 的 年 輕 專 業 者 與 學 生 提 供 協 助 甚 至 領 導,這 些 專 業 者 與 學 生 也 擺 脫 了 學 校 的 訓 練 與 專 業 機 構 的 教 條,從 桎 梏 中 覺 醒 過 來。這 些 團 體 技 巧 性 的 結 合 了 直 接 行 動 與 操 縱 媒 體,他 們 有 時 成 功 的 阻 止 了 推 土 機,但 更 是 經 常 承 受 失 敗 所 帶 來 的 痛 苦 以 至 意 志 消 沉 。 規 劃 界 將 這 些 團 體 視 為 負 面 而 非 擁 有 積 極 潛 力 的 反 應,因 此 並 無 任 何 回 應 。 少 數 的 替 代 性 計 畫 ,即 使 是 更 合 理 、 更 符 合 人 性 、 且 是 更 便 宜 的 選 擇 或 提 案,也 很 少 能 夠 執 行 下 去。當 時 流 行 的 做 法 是 妥 協,這 也 是 造 成 1970 年 代 中 期 社 區 運 動 逐 漸 消 聲 匿 跡 的 部 分 原 因 。
(二)過程
從 1970 年 代 開 始,主 要 是 基 於 社 區 行 動 的 經 驗,終 於 使「 社 區 建 築 」運 動 成 為 可 能,促 成 這 些 運 動 主 要 歸 功 於 英 國 在 地 方 政 府 展 開 接 納 使 用 者 參 與 的 各 種 先 導 計 畫 。 例 如 : 1969 年 庇 護 鄰 里 行 動 計 畫 ( Shelter Neighbourhood Action Project) 、 1971 年 多 用 途 再 開 發 計 畫 、 1972 年 成 立 了 第 一 個 使 用 者 控 制 的 經 理 式 工 作 坊。些 計 畫 不 但 建 立 了 未 來 遵 循 的 典 例,也 累 積 了 豐 富 的 相 關 知 識 與 實 踐 經 驗。整 個 執 行 內 容 的 特 色 涵 蓋 由 專 業 者 及 志 願 團 體 組 成 以 促 進 人 民 參 與 環 境 為 目 的 的 新 組 織 形 式,提 供 社 區 免
費 的 建 築 及 規 劃 服 務 等。學 者 提 出 知 識 基 礎 上 包 括 社 區 建 築 的 知 識 基 礎,奠 基 於 已 開 發 國 家 及 開 發 中 國 家 各 案 例 經 驗。對 於 二 次 大 戰 後 規 劃 與 建 築 的 文 獻 廣 為 流 傳,不 但 影 響 一 般 大 眾,且 對 規 劃 與 建 築 學 院 造 成 巨 大 的 衝 擊。除 了 提 供 新 一 代 運 動 者 必 要 的 知 識 武 裝 之 外 , 也 獲 得 具 體 的 經 驗 支 持 , 更 造 成 思 想 轉 至 此 一 方 向 。 由 實 驗 與 具 體 的 經 驗 彙 整 出 實 用 的 參 與 式 設 計 方 式47, 其 中 包 含 社 會 調 查 、 大 眾 集 會 、設 計 會 議 、 參 觀 其 他 計 畫 、幻 燈 片 解 說 、 計 畫 辦 公 室 、 模 型 、 全 尺 寸 樣 品 屋 、 電 腦 、 畫 圖 、 錄 影 帶 、 基 地 參 觀 、 自 助 與 自 建 、 公 開 典 禮 、 模 式 語 言 、 支 持 與 填 充 、 競 圖 、 節 慶 、 宣 傳 、 電 視 、 維 護 手 冊 等 , 其 主 要 目 的 促 使 專 業 者 應 用 同 樣 且 創 新 的 方 法,以 更 具 象 的 方 式 或 是 居 民 了 解 的 方 式 進 行 溝 通 。
(三)政府的反應(Govermment response)
包 括 城 鄉 規 劃 法 、 住 宅 法 的 規 定 ; 在 1969 年 《 People and planning》報 告 出 版 中 指 出,這 是 全 球 第 一 份 由 政 府 提 出 之「 民 眾 參 與 」相 關 報 告,報 告 中 要 求 整 個 規 劃 過 程 都 應 該 增 加 更 多 的
「 民 眾 參 與 」 。 1974 年 的 住 宅 法 中 則 加 入 整 體 改 善 地 區 與 住 屋 行 動 地 區 的 明 確 執 行 法 令,所 謂 個 別 房 屋 所 有 權 人 提 供 改 善 環 境 所 需 經 費 , 更 進 一 步 強 化 了 「 民 眾 參 與 」 的 公 共 政 策 。
(四)發展聯繫
所 有 國 際 資 訊 與 經 驗 交 換 網 絡 也 在 1970 年 代 初 成 立。1976 年 聯 合 國 於 加 拿 大 溫 哥 華 ( Vancouver) 舉 行 了 歷 史 性 的 國 際 居 所 會 議 ( Habitat International Council ) , 人 民 參 與 環 境 的 重 要 性 不 但 成 為 會 議 的 中 心 主 題,人 類 聚 落 的 問 題 最 後 更 變 成 各 國 政 府 爭 辯 的 焦 點。這 些 網 絡 促 使 人 民 得 以 汲 取 全 球 一 些 創 新 性 計 畫 的 菁 華 。 但 是 這 些 先 導 計 畫 、 新 組 織 、 理 論 、 立 法 、 以 及 國 際 聯 繫 等 大 多 數 都 個 別 獨 自 發 展。彼 此 之 間 缺 乏 公 開 聯 繫 與 溝 通,雖 然 人 民 參 與 環 境 的 現 象 日 漸 普 及,同 時 也 已 經 成 為 一 項 重 要 的 社 會 運 動,但 彼 此 仍 缺 乏 共 同 的 認 同,也 欠 缺 對 政 治 的 衝 擊 力 。 1976 年 不 列 顛 的 一 些 建 築 師 於 不 列 顛 皇 家 建 築 師 協 會
( RIBA ) 內 部 成 立 自 稱 為 「 社 區 建 築 小 組 」 ( Community Architecture Group, CAG) 之 後 , 這 種 情 勢 才 算 有 了 轉 機 。 三、結語
「 社 區 建 築 」 並 不 僅 只 靠 投 入 龐 大 的 公 共 建 築 經 費 , 更 重 大 的 任 務 卻 是 在 於 如 何 改 進 使 用 資 源 的 方 式 。 其 關 鍵 是 使 開 發 「 過 程 」 正 確 , 保 證 在 正 確 的 時 間 , 由 正 確 的 人 做 出 正 確 的 決 定 。 整
47 Wates(1993)在「Community Architecture」一書中歸納了英國內外實驗證實較為實用的參 與式設計方式
體 過 程 的 重 點 是,如 何 促 使 人 民 參 與 自 我 環 境 的 塑 造 與 經 營。「 社 區 建 築 」 起 初 是 由 建 築 師 、 規 劃 師 、 與 社 區 團 體 共 同 合 作 , 且 涵 蓋 了 為 社 區 提 供 技 術 協 助 之 新 一 代 專 業 組 織 、 由 專 業 機 構 與 志 願 組 織 推 動 之 協 助 計 畫 、 地 方 政 府 的 分 權 方 案 ; 以 及 由 公 部 門 、 開 發 者 與 財 務 機 構 與 志 願 部 門 等 密 切 合 作 之 各 類 型 合 夥 方 案 。
以 上 綜 合 英 國 社 區 建 築 成 功 要 素 :
(一)環境之使用者參與(User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
1、創造一個滿足使用者需求的環境
人造環境即使是幾乎完全相同的空間,也會因不同的人而出現不同 的使用方式。一個成功人造環境之創造與經營需要直覺性知識與掌握、
了解與構建彼此之間的關係,以及最終產物如何與特定使用者發生何種 關係等。這是一項非常有價值的準則,但這些準則並非僵化的藍圖,他 必須加以調整、修正,以配合不同區位與不同使用者的特殊需要。
2、創造一個強有力的參與性社區
「參與」的最重要目的並非是得到好的建築物,而是塑造社會中的 好公民。
(二)創造性的工作參與(The Creative Working Partnership)
使 用 者 參 與 並 非 涉 及 某 種 程 度 的 妥 協 或 拒 絕 專 業 專 家,相 反 的,參 與 更 需 要 專 業 者,不 僅 需 要 專 家 的 知 識 與 專 長,同 時 也 需 要 他 們 提 供 之 服 務,亦 即 兩 者 之 間 必 須 建 立「 有 效 的 合 作 關 係 」。
(三)演化式取向(An Evolutionary Approach)
為 了 處 理 現 代 複 雜 的 人 造 環 境,政 府 部 門 與 開 發 業 往 擺 脫 僵 化 的 制 式 程 序 與 階 層 管 理 方 向 努 力。各 種 專 家、地 主、房 屋 所 有 權 人、以 致 各 機 構 都 必 須 對 結 果 一 同 用 心。不 僅 僅 只 是 協 調 而 是 群 力 的 合 作 與 合 夥 。
(四)「社區建築」的十大通則:
1、使用者參與(User participation)
2、合夥工作(Working partnership)
3、完全環境取向(Total environmental approach)
4、演化式成長(Evolutionary growth)
5、新專業技巧與態度(New professional skills and attitudes)
6、以地方為基礎的專業者(Professionals locally based)
7、自建(Self-build)
8、新設計方法(New design methods)
9、配當技術(Appropritate technology)
10、公眾環境教育(Public environment education)
第二節 美國的參與設計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