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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社會企業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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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社會企業的定義

在眾多的學術文獻之中,社會企業的涵義不同的國家、組織、學者皆提出 不同的論述,至今並沒有一個定論,Dees, J.G.(2001)提出社會企業的營運財務 來自於自家銷售的服務或產品,而這些服務或產品並非是營利導向,而是具有社 會使命價值。UK Government 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2002)提及企 業之社會目標為盈餘主要再投資於企業社會活動或社區,而不是以最大化股東和 所有者的利潤為導向謂之社會企業。Thompson and Doherty (2006)指出社會企 業取決於以下要素:

1. 要有社會目的

2. 其資產與財富被用於創造社會的利益

3. 利潤和盈餘再投資於企業和社會,而不是分配給股東。

4. 員工或成員對決策與治理有一定的影響力 5. 企業同時為其成員以及更廣的社會兼負起責任

6. 達到被稽核且可接受的的經濟、社會和環境平衡收益的三重盈餘。

其中,Thompson and Doherty (2006)所定義之社會企業中的「三重盈餘」是源 於 Elkington (1997)所提及在 21 世紀企業應該要考量三面向的責任,包含環境 責任、社會責任和經濟責任以讓企業達到永續的發展。

社會企業於歐洲地區萌芽早且日漸蓬勃,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縮寫:

EU),簡稱歐盟,於 2011 年定義社會企業為一家企業,其主要目的是達到社會 影響而不是為股東和企業擁有者創造利潤,它以富有創業家精神與創新的方式在 市場上生產產品與服務,並將盈餘主要用為達到社會目標,且其特別是讓受其企 業活動影響的員工、顧客以及利害關係人以一種透明且信賴的方式管理與運作。

不論是在歐洲或美洲,社會企業以許多不同的組織形式存在著,美國與西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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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學者對於社會企業的定義的差異可由歷史發展的角度去解釋,在美國較重視收 益的產生,然而歐洲認為收益的產生是與工作或相關企業參與活動的受益人相結 合的。此外,孟加拉格拉明銀行(Grameen Bank,常被稱為窮人銀行)創辦人、

諾貝爾和平獎得主—穆罕默德‧尤努斯(Muhammad Yunus)在 2011 年成立了格 拉明創意實驗室(Grameen Creative Lab),認為社會企業應該遵守以下七大原則 (社企流,2015):

1. 社會企業的目標,會是能夠解決貧窮,或是其他會威脅人類與社會問 題(如教育、健康、科技、環境等);而不是為了極大化其企業利潤的 目標

2. 社會企業在財務與經濟上能夠永續經營

3. 社會企業的投資者(團體)只會得到其投資的資本,而不會有超過其 投資社會企業的股份分紅

4. 當投資的資本有回報時,公司所得到的額外利潤會用來企業的業務擴 張,或是企業營運的改善

5. 社會企業是有環境保護的意識

6. 社會企業的員工是能夠得到與市場相同標準的工資,而且也有能在較 好的工作環境生活

7. 社會企業是要懷抱著開心的心情與正面的態度

台灣社會企業創新創業學會將社會企業定義為「企業主要的社會目標,其盈 餘用於主要的業務或於社區再投資用,並非為股東及擁有者獲取利潤最大化為目 的。」(台灣社會企業創新創業學會,2013),還提及辯論真正定義的說法有很多,

但概括而言,社會企業是一個組織,並具有以下特徵:

1. 產品和服務是社會目標 2. 獲利(確定是賺錢的)

3. 大部分的利潤用於社會和環境目標

Wilson & Post (2013)提出以橫軸組織的目的、縱軸組織收入的來源兩個 構面去確立營利組織、非營利組織與社會企業的定位,明確指出營利組織與非營 利組織兩者與社會企業在組織目標著重之重點不同,以及組織收益流來源不同之 處,同時也說明了組織的演進過程,不論是從營利組織或非營利組織的演進,兩 者都將朝社會企業的方向邁進與調整,足見社會企業蔚為趨勢,成為企業經營之 較新之組織形式。

資料來源:Wilson & Post (2013)

社會企業的定義隨者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年代,以及從學

UK Government

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2002)

企業之社會目標為盈餘主要再投資於企業社會活動 或社區,而不是以最大化股東和所有者的利潤為導 向,謂之社會企業。

Young(2009) 社會企業是透過市場上私營機構的運作活動以達到 社會目標

Galera & Borzaga (2009)

歐盟 European Union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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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持續解決該社會或者環境問題,而非僅為出 資人或所有者謀取最大利益。就組織特性上,

社會企業同時追求社會與經濟利益,但以創造 社會影響力為主要使命。而就組織型態上,可 以一般營利事業或者非營利組織之形態存在,

其關注類型相當多元,包含弱勢關懷、在地發 展、生態環保、公平貿易等。

2. 狹義操作型定義:

(1) 組織章程應明定以社會關懷或解決社會問題為 首要之目的。

(2) 每年會計年度終了,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並應申報及公告其社會公益報告。

(3) 組織當年度可分派盈餘應至少有 30%保留用於 社會公益目的,不得分配。

綜合上述學者與組織賦予社會企業的定義,本研究將其歸納與整理,並發現 歐盟與中華民國經濟部所定義之社會企業內容涵蓋較多數的學者與組織所定義 之社會企業的內容,故本研究綜合歐盟(2011)與中華民國經濟部(2014)所定義之 社會企業內容,將社會企業定義為:以創新商業模式的方式生產產品或服務以解 決社會問題,而獲利的目的為再投資於企業的價值活動中使其維持永續營運,並 以可信賴且透明化的管理方式運作,以致對利害關係人與社會產生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