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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企業的概念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社會企業的概念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主要目的為探究台灣社會企業人才所需要之能力與人才培育的方 式,探究藉由人才培育是否能夠幫助社會企企業永續發展,藉此做為日後組織培 育社會企業人才的參考依據,因此文獻探討將針對社會企業、創業與創業精神、

與社會企業人才培育方式進行相關文獻的探究。本研究文獻探討分為三節,第一 節將透過國內、外對於社會企業的定義、社會企業的發展的討論來梳理出社會企 業的概念與發展的輪廓。第二節探討社會企業人才培育之相關文獻包含人才之能 力與社會企業人才培育方式以及人才培育之評估模式。故下列文獻探討針對社會 企業的概念、社會企業之人才培育的內涵兩個部分加以檢視。茲分述下。

第一節 社會企業的概念

在本節將針對台灣、歐洲與美國對於社會企業的定義與社會企業的發展兩大 部分議題進行文獻探究。從探究過程深入了解各國對於社會企業之定義,同時對 於社會企業的發展以及其所面臨的問題與挑戰有一個初步且全貌性的認識,作為 本研究社會企業概念之基礎。

壹、社會企業的定義

在國內社會企業的概念,並沒有一個相當明確的定義,各家說法都不盡相 同,主要是參考歐美各國的定義,在美國或歐洲各國,存在著不同組織形式的社 會企業。故以下針對國內、外社會企業的定義進行整理並且說明。

一、國內社會企業之定義

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的概念乃指透過商業的運作模式來解決組織的 社會問題、創造社會價值,而組織的營收與盈餘,主要用來投資社會企業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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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像非營利組織一樣不可營利,利用自己營收與盈餘解決該社會問題或環境問 題而建構組織之永續發展作為其重要之利益,達到自給自足的商業運作模式(馬 財專,2013)。

基本上,國內學界對於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的定義,主要參考自美 國與歐洲國家的定義,台灣地區較早涉及社會企業的探討,是在民國 90 年陳金 貴(2001)提出「志工組織的社會專業化概念」,主要從非營利組織的角度切入,

其指出台灣地區的志工組織為因應環境變化,自己創造資源,用各種事業化的方 式賺取費用,以回饋社會及服務眾人,在此處以「社會事業化」的名稱出現,是 為避免商業化的敏感字眼。隔年,台北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研究生以「非營利組 織事業化-以社會福利機構為例」撰寫碩士論文,研究認為非營利組織事業化指 的是非營利組織中,運用企業化的精神與方法,為組織創造經濟上與使命上的價 值(蕭盈潔,2002),也是研究社會企業概念的開端。

社會企業是指一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私人組織,它致力於提供「社會財」

(social goods),除了非營利組織的傳統經費來源外,還有部分包括商業的營利收 入以及商業上的活動(官有垣,2006)。在社會企業發展途徑方面,鄭勝分(2007)

將社會企業的發展歸納為兩大途徑,一是非營利組織師法企業途徑,另一則是企 業的非營利途徑,前者可細分以偏經濟面的商業化,及偏社會面的社會創新,而 後者可則包含偏向經濟面的企業社會責任,及偏向社會面的社會合作社。楊銘賢 等(2009)認為社會企業經營模式的創見,正是為了解決現今非營利組織所面臨 著為了捐款者和贈款高度競爭的環境、日益增加的社會需求和一個普遍緊縮的資 金環境,迫使他們在其業務活動上必須採取更有利的競爭姿態。其研究中也提出 可以從三個方面界定社會企業範圍:

(一)企業運作功能:社會企業有其獨特、創新的整合策略資源的經營模式,

追求財務上的自給自足,以永續發展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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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會使命:社會企業有嚴格的社會使命,比如創造就業、或提供服務 訓練,他們有強烈的社會價值,包含隊成員及社區的承諾,對地方、

社會的環境及經濟負責。

(三)服務對象:社會企業的創建是回應社會需求,服務缺乏社會資源、被 忽視的弱勢群體。

綜合上述學者所論,社會企業乃是介於非營利組織與企業之間的混合型組 織,具有經濟面與社會面的特徵,它透過商業化的模式,創造就業或是提供訓練 服務,致力於提供社會財,服務社會弱勢群體,藉此解決非營利組織本身的困境,

同時也提供弭平社會問題的一項新型態的組織模式,達到社會創新與實踐社會使 命的目標。

二、國外社會企業之定義

歐洲社會企業的浮現,可以追溯至 1996 年成立的「歐洲研究網絡」

(EMES)為社會企業研究濫觴,其所建立之社會企業分析架構,更為後續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歐洲委員會(EC)進行跨國比較研究的論 述基礎(鄭勝分,2007:69)。歐洲在 70 至 90 年代面臨經濟蕭條,造成高 失業問題,歐洲各國政府無法回應失業者的需求,草根公民社會組織及第三 部門(主要為合作社)扮演補殘性角色,尤其是針對身心障礙者及弱勢之長 期業者,社會企業的興起,扮演重要的工作重整角色(鄭勝分,2007:4)。

「社會企業」主要係由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十五個會員國所發展出的新概念。

OECD 出版的《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s)報告書指出,社會企業指任何 可產生公共利益的私人活動,具有企業精神策略,以達成特定經濟或社會目 標,而非以利潤極大化為主要追求,且有助於解決社會排斥及失業問題的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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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社會企業的主要特色包括了:(一)採取不同的合法組織型態(例如合 作社或社團);(二)富企業精神活動的組織;(三)有利益不得分配之限制,

但可以重新投資以實踐企業的社會目標;(四)強調利害關係人而非股東,

故重視民主參與及企業化組織;(五)堅持經濟及社會目標;(六)主張經濟 及社會創新;(七)市場法則的觀察;(八)經濟持續性;(九)具有高度的 自主財源;(十)強調回應未經滿足的社會需求;及(十一)勞力密集的活 動(OECD,1999:11;丘昌泰,2000:366)。

此外,歐盟在 EMES2的研究中定義社會企業理想類型特徵有以下幾點:

1.一種持續生產財貨與銷售服務的活動。2.高度的自主性。3.需承受相當顯著 的經濟風險。4.至少需要聘有最低限度數量的付薪員工。5.服務社區及從事 有益於社區活動的組織目標。6.由社區一群民眾發起創立的組織。7.決策制 定權的享有並非取決於出資的多寡。8.參與的特質--強調那些受到組織活動 影響的人們也有參與權。9.有限度的利潤分配(Defourny, 2001)。

在英國社會企業主要目的在於整合弱勢人員回歸就業市場,與其他歐 洲國家不同的是,英國社會企業偏向由政府所資助成立,例如倫敦社會企 業,在英國的社會企業並未得到任何特定的法律或稅法承認,他們可能是志 願組織、社區商業、信託或中型的勞動市場(OECD,1999),英國貿易工業 部(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 , DTI)在 2004 年認為社會企業是以社會 目標為主要並將盈餘用於其社會目的的企業或社區,而不是對於利益相關人 與企業所有者給予最大利益(Kerlin, 2006)。

美國的社會企業傾向定義為,非營利組織朝向商業化發展,非營利組 織為募集年度歲收的行為,透過市場機制賺取收入,以支應非營利組織的財

2EMES 是 1996 年 創 設, 以 歐 洲 為 主 題 進 行 社 會 企 業 與 社 會 經 濟 的 研 究 網 絡 組 織 ,理 事 長 為 Jacques Defourny,此研究團隊的成員跨越歐洲幾個國家是目前對於社會企業學術研究主 要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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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並強調不分配盈餘的特性(Dees,1998; Young,2001;Kerlin,2006)。Kerlin

(2006)認為,美國的社會企業較聚焦在「企業」的部分,主因為「增加收 益」(revenue generation)的緣故,而非僅因定義上區分的問題。在美國的社 會企業主要以市場導向的經濟活動為達到實踐社會目標的方式。

綜合以上國內、外學者所述,社會企業不論在歐洲或美國均以多樣性 的型態存在著,英國的社會企業主要目的在於解決社會問題,將組織的盈餘 回饋給社會目的的企業或社區,偏重在社會目標,而美國的社會企業聚焦在 市場導向的經濟目標,從兩者型態可見其差異之處,但相同之處即具有社會 目標的實踐、經濟性的商業活動、利潤的產出。因此,針對台灣、歐洲及美 國對於社會企業的定義,在本研究中對於社會企業的定義的範圍較為廣泛 , 涵 蓋 非 營 利 組 織 採 取 商 業 化 經 營 模 式 的 型 態 、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型 態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 CSR)、兼具社會目標與經濟目標的 事業體、以社會企業命名之企業體等,具有明確的社會目標與經濟目標之混 合型組織,透過創新的商業手法解決組織本身所認同的社會問題,以實踐社 會使命的目的。

貳、社會企業的發展

台灣、歐洲、美國對於社會企業的定義共同的核心是具有社會目的、經 濟目的與商業運作的意涵,但其實際的運作與強調的面向以及各自發展的歷 程皆有不同之處,而社會企業的發展與類型對於其在實際運作與發展在台 灣、歐洲和美國是否將面臨相同的問題與挑戰,以下針對社會企業的發展、

類型與社會企業的問題與挑戰進行探討。

一、 社會企業的發展

社會企業最早係從歐美各國開始發跡,但是受到各自國內的政治、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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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大環境的因素所影響,而演變出不同型態之社會企業,因此欲深入了解社 會企業之內涵必須先從其發展脈絡開始探究才能一窺其樣貌,下列將針對台 灣、歐洲、美國社會企業的發展進行介紹:

(一)台灣社會企業的發展

台灣社會企業的發展若以非營利從事經濟活動開始則義賣行為在非營利組

台灣社會企業的發展若以非營利從事經濟活動開始則義賣行為在非營利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