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社會工作之督導
壹、 社會工作督導之定義
談及督導(Supervision)一詞,可簡單將「督」、「導」兩字拆開來看,
「督」字具有理解、評鑑和管理被督導者工作好壞的意思,而「導」字則指透過 良好的關係,督導者引導被督導者朝著有效率及有效能的方向努力(游美貴,
2018)。若從督導的英文來拆解此字,可將源自於拉丁文的「supervision」拆 解成 Super 與 Videre 兩字,前者意指「over」,後者則有「to watch」、「to see」
的意思,綜合起來則具有「看顧某人做好其工作」的意思(Kadushin, 1992)。
故簡言之,可知督導一詞蘊含了「監督」與「指導」之意(羅維安,1990)。
對於社會工作督導的定義,學者們各有說法,然其內容實際上相去不遠,研 究者在廣泛閱讀後統整各家學者之闡述,知悉社會工作督導為一種專業行為,是 社會工作間接服務的一種,也是具有社會工作專業訓練目標的行政程序。實行方 式主要是由資深社會工作者(督導者)對新進社會工作者或社工學生(被督導者), 透過定期和有意識、有脈絡的督導程序,傳授專業服務的知識與技術,以利增進 其專業知能,期間被督導者在接受督導後,發揮己身能力提供高品質之服務給服 務接受者,而督導者則運用組織所賦予之權,維繫組織政策及應有之行政程序,
間接地影響服務的品質與數量,並建立及維持服務品質的輸送(李增祿,1989;
Bernard & Goodyear, 1992;Kadushin, 1992;Skidmore, 1995)。另外,羅維 安(1990)認為社會工作督導一職被組織賦予特殊使命,使督導者得從第三人觀 點對於被督導者的服務行為進行觀察,而此觀察則蘊涵了評鑑之意涵,此意涵使 督導能確保被督導者所提供之服務及相關流程對社會帶有責信,能保證資源的善 用及公平分配。
綜合前述,可知社會工作督導行為是組織中督導者透過指導、協調、增進與 評估被督導者表現的一種方式(Kadushin, 2014)。督導者有意識且有脈絡地選 擇與被督導者的互動方式與活動,以增進被督導者的專業能力與技巧,協助被督
導者完成任務,監督被督導者服務輸送品質,確保服務接受者能得到符合需求的 服務,使社會工作服務內容符合責信的專業行為。
貳、 社會工作督導的重要性
督導制度自社會工作開宗以來便不斷在社工實務、社工教育及相關學術論文 中被實施、教導及提及,至今督導制度已被視為社會工作服務不可或缺的一環,
透過此教育方式,能協助社工有效執行其職責,並適當地運用理論與知識於社工 專業服務(廖榮利,1990)。綜觀閱覽文獻(李增祿,1989;Bernard & Goodyear, 1992;Kadushin, 1992;Skidmore, 1995),研究者將社會工作督導之重要性統 整後列點陳述如下:
一、就專業工作而言,面對動盪且充滿問題的社會,社會工作此專業存在有其必 要性,亦已獲得社會的肯定及認可。在實務中,社工督導協助被督導者提供 較為適切的服務,同時讓被督導者有機會被評價,亦可從中獲得自我探索及 學習的機會。
二、就工作性質而言,社工督導所提供的協助與支持,能有效協助被督導者制定 明確工作目標、過程及干預。
三、就機構而言,社會工作是透過機構提供服務,而機構要能有效運作,則需要 建立其內部政策和科層體制,在此之中,督導為維持穩定且有效的服務不可 或缺的一環,有督導的協助有利於機構能有穩定且有品質的服務輸出。
四、就被督導者而言,僅有學校的教育及簡短的職前教育無法使社工人員完整具 備實務所需,而定期、穩定的督導制度能夠補足其不足,故定期穩定的督導 為社工人員必要的繼續教育。
五、對服務接受者而言,有鑒於社會工作之服務品質時常難被量化評鑑,督導的 協助,能有效追蹤社工人員其所提供之服務品質,此對服務接受者而言相當
重要,有督導的定期追蹤,方能保護服務接受者在接受服務過程中不被傷害、
得到需要的協助。
參、 社會工作督導的功能
社會工作督導的功能隨著社工專業發展階段不同,其所著重的焦點亦有所差 異,此部分藉由陳錦堂(2012)統整過去半世紀學者對督導一詞的定義即可知曉,
能見學者對社工督導的定義從早期以教育、行政內容為主,後納入互動、情感支 持等元素。也因此早期學者談及社工督導的主要功能,皆以教育功能及行政功能 為主,直到 1980 年代左右學者才開始特別強調社工督導的支持性功能(曾華源,
1982)。現在若講到社工督導的功能性,目前最被廣為拿來使用的便是 Kadushin
(1992)所提出的社工督導三種功能,亦為行政、教育及支持性功能。研究者將 以此分類,將各方學者所述之督導功能統整如下:
一、 行政性功能(Administrative function)
為有效地實現組織政策,並且運用有限的人力及資源替服務接受者服務,社 工督導的行政性功能為服務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其目的在於協助被督導者理解組 織政策,在遵守組織政策的規範下,有效率地完成工作,並解決被督導者在行政 實務上所遇見的難題,以利後續提供組織關於政策改進的意見(曾華源,1982)。
而社工督導在行政功能上應完成之任務包含(Kadushin, 2014):
(一) 員工召募及揀選
(二) 員工的就職及工作安排 (三) 解說督導程序
(四) 工作規劃 (五) 工作分配 (六) 工作委派
(七) 監督、檢閱與評估工作 (八) 協調工作
(九) 發揮溝通管道的功能 (十) 擔任倡議者
(十一) 擔任行政緩衝者
(十二) 擔任改變媒介及社區連結者
二、 教育性功能(Educational function)
社工督導的教育性功能被視為督導最重要的工作,其重點不僅是知識的灌輸,
亦包含如何將知識轉化為行動實踐(曾華源,1982)。而社工督導教育性功能之 目的,主要為協助被督導者學習其工作所需之知能,以利協助其能有效完成工作 任務。談及社工督導在教育性功能上應完成的任務,Kadushin(2014)衍伸 Perlman 於 1947 年的研究所提及之 4P 理論,並自行加上第五要點「Personnel」, 來說明社工督導在教育功能上應協助被督導者理解、學習之面向。研究者將此五 面向列點陳述於下:
(一)People(人):在此所指的人是指「服務接受者」,意指社工督導得教導 被督導者關於服務對象的相關知識。
(二)Place(地方):在此所指的是服務提供的地方,亦即「組織」,指社工 督導必須協助被督導者瞭解組織的宗旨、目標、組成來源及行政運作方法,
理解所屬組織與其他組織之關聯及合作方式,以及組織在社區網絡中所扮 演的角色等資訊。
(三)Problem(問題):社工督導必須教導被督導者關於社會問題的來源、社 區如何回應特定社會問題、從社會心理角度理解這些社會問題本質、這些 社會問題對於社區中特定群體及其他人們的影響,以及所屬組織之服務內 容與這些社會問題間的關係。
(四)Process(過程):社工督導必須教導社工專業的技術,包括工作者必須 做的事情為何、社工員應該做哪些事才能有效協助個人、團體、或社區,
社工督導也必須解釋何以機構會使用此種特殊的技術理論協助特定族 群。
(五)Personnel ( 自 身 ) : 社 工 督 導 需 教 導 被 督 導 者 發 展 自 我 覺 察
(self-awareness)。自我覺察是一種自我省思的活動,其中的自我(self)
是被關注和研究的主體。自我覺察可確保社工人員對專業問題的反應不會 影響到服務接受者與工作者的協助關係,能更有意識地進行覺察。透過社 工督導的教導,不但可協助社工人員覺察其於服務提供的狀態,更可有助 社工人員釐清其工作上之壓力從何而來,能更有意識地去處理案件及自 身。
三、 支持性功能(Supportive function)
有別於督導的行政性功能屬於以任務為中心(task-centered)的功能,督 導的支持性功能是屬於情感性的(expressive)的功能,督導以被督導者為中心,
協助其調適工作壓力,適應組織環境,並且維持其信心完成工作(曾華源,1982)。
在 Kadushin(1992)的研究中,社工人員的壓力來源可分為直接及間接兩大層 面,在直接部份包括來自服務接受者的壓力、任務內容和本質的壓力等;在間接 部份包括督導關係的壓力、組織本身的氣氛以及社區環境對社會工作專業的態度 等。在眾多工作壓力中,社工督導的協助是當社工人員在職場上遇到嚴重的個案 工作瓶頸,或是內心遭受較大的挫折與衝擊時,最能幫助社工員走出工作困境的 一環(黃明玉,2008),其能幫助社工人員在工作上感到輕鬆舒適、緩和焦慮、
增加工作確定性與信念、肯定及增強工作者本身的資源、平衡與安撫工作情緒(李 保悅,1989)。而曾華源(1982)對於社工督導之支持性功能內涵有以下統整:
(一)適時增強被督導者的自我功能並建立其信心,協助其適應及處理因工作所 帶來的挫折、失望、不滿、焦慮及罪惡感等各種負面情緒。
(二)經由社工督導適時的察覺,給予妥切的關懷和支持,使被督導者在執行工 作上有安全感,而願意嘗試新的工作。
(三)協助被督導者覺察和欣賞工作成效,以激發被督導的工作情緒和士氣,進 而對機構產生認同感和歸屬感。
(四)給予社工督導從事專業工作的滿足感和價值感,以認同專業工作,進而願 意繼續投身專業工作的行列。
以上所分類的督導功能仍以 Kadushin 所劃分的行政、教育、支持功能為主,
而這三個功能各有其重要性,行政性督導可依循機構宗旨而完成行政程序;教育 性督導可以促使社工人員在服務上更為專業且精進;支持性督導者更是扮演著防
而這三個功能各有其重要性,行政性督導可依循機構宗旨而完成行政程序;教育 性督導可以促使社工人員在服務上更為專業且精進;支持性督導者更是扮演著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