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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從 CROWDFUND Act 到 Regulation Crowdfunding

第一款 授權架構

CROWDFUND Act 的規範架構可略分為四個部分。首先,將群眾募資列為 豁免交易的類型之一,豁免群眾募資於證券法中的註冊義務。其次,將群眾募 資證券持有人排除強制公開發行的股東人數計算門檻之外,豁免群眾募資於證 券交易法中的註冊與繼續揭露義務。最後,佐以證券法註冊義務豁免中的「發 行人失格條款」與「『募資入口』的創設」。因此,SEC 的主要任務即為完成這 四部分的規則訂定。

證券法豁免的部分,CROWDFUND Act 透過新增證券法 Section 4A 建立完 整的架構,授權SEC 增修。而發行人失格條款、募資入口管理和證券交易法豁 免的部分,CROWDFUND Act 僅列出原則,具體內容則授權指示 SEC 訂定。

CROWDFUND Act 授權要求 SEC 在 JOBS Act 生效後 270 天內公布包含此四部 分的群眾募資豁免規則。

SEC 依據授權制定群眾募資相關規則,依序修正或新增 17 CFR Part 200、

Part 227、Part 232、Part 239、Part 240、Part 249、Part 269、Part 274。SEC 將 證券法的豁免、發行人失格條款與募資入口規範透過17 CFR. Part 227 呈現,即 Regulation Crowdfunding,SEC 對此部分做了詳細的規定,其中 SEC 增加了群 眾募資豁免的實質遵循條款。而SEC 將證券交易法的豁免透過 17 C.F.R.

§240.12g-6 (2015)呈現,這部分 SEC 僅一樣排除群眾募資證券於「股東名簿持

Act, Pub. L. No. 112-106, § 305(d)(1), 126 Stat. 306 (2012).

有人(held of record)」而未多做著墨。此外,SEC 新訂定 Form C310與Form Funding Portal,並修正 Form ID,Form C 為證券法中群眾募資發行人之申報文 件,而Form Funding Portal 為證券交易法中募資入口的申報文件。

第二款 授權種類與內容

CROWDFUND Act 對 SEC 的授權可分為「授權訂定內容」、「授權新增內 容」和「授權修改內容」三種。

以大架構而言,CROWDFUND Act 授權 SEC 增修「證券法中的群眾募資 豁免」之內容,並訂定「發行人失格條款」、「募資入口規範」與「證券交易法 中的群眾募資豁免」的具體內容。

就細部來看,「證券法群眾募資豁免」的部份,另有「授權訂定內容」、「授 權新增內容」與「授權修改內容」之不同授權。授權訂定內容者,於中介機構 的要求中,有「資訊揭露」、「投資人教育資料」、「確認投資人檢視教育資料的 措施」、「減少詐欺風險措施」、「確認應募資金移轉予發行人之條件」、「允許投 資人撤銷投資承諾」、「確認投資人投資金額上限之措施」和「投資人隱私保護 措施」的內容;於發行人要求中,有「經獨立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所依據的 專業標準與程序」、「確保推廣人揭露之措施」、「繼續揭露之揭露內容」和「繼 續揭露之豁免與終止(非強制性)」;於州政府資訊共享中,有「與州政府共享 發行人資訊」;於轉售限制中,有「與因購買人死亡或離婚相似情形之轉售」;

310 Form C 包含:

(1) Form C: Offering Statement (2) Form C-U: Progress Update

(3) Form C/A: Amendment to Offering Statement (4) Form C-AR: Annual Report

(5) Form C-AR/A: Amendment to Annual Report (6) Form C-TR: Termination of Reporting

在募資入口管理中,有「將募資入口納入具國家證券協會註冊義務之證券經紀 商的豁免範圍」。

授權新增內容者,於中介機構要求中,有「其他中介機構應揭露資訊」、

「其他投資人問卷內容」、「其他中介機構要求」;於發行人要求中,有「其他發 行人應揭露資訊」、「其他發行人要求」;於州政府資訊共享中,有「其他應與州 政府共享的資訊」;於轉售限制中,有「其他轉售限制」;於發行人適格性中,

有「其他不適格的發行人」;於募資入口管理中,有「其他募資入口之證券經紀 商註冊義務豁免的條件」、「其他募資入口的限制行為」。

授權修改內容者,於中介機構要求中,有「發行人應揭露資訊的提供時 點」;於發行人要求中,有「應提供經簽證財務報告的目標募集總金額門檻」; 於金額計算方式中,有「規定中各種金額門檻的數值」。

第三款 規範演變

美國股權群眾募資法制,從不同法案之立法選擇,到CROWDFUND Act 之 授權,再到SEC 之規則訂定,是一連串加強管制的過程。CROWDFUND Act 採用規範較嚴格之S. 2190 (112th)法案,採取中介發行。而在法律的完整架構內 容與有限授權範圍之下,SEC 難有放寬相關規範的空間,又 SEC 在訂定規則 時,大部分加強相關規定而僅有少部分放寬,因此,Regulation CF 呈現了更嚴 格的樣貌。

第一目 授權限制與規則訂定

CROWDFUND Act 與其他豁免法律不同,既非如證券法 Section 3(b)授權 SEC 豁免 500 萬美元以下的證券發行,或 Section 4(2)豁免不涉及公開發行的證 券發行,此等僅制定單一豁免要件的法律;亦非如JOBS Act Title II 或 Title IV 一般,僅制定基本豁免要件。CROWDFUND Act 除了已經建立完整的證券法豁

免規範架構,還進一步完成豁免規範的細部要求,全面且詳細地規範發行人與 中介機構的各種義務,SEC 於此部分難有作為。即便在次要的發行人失格條 款、募資入口管理與證券交易法中強制公開發行的豁免,CROWDFUND Act 也 制定了一定的要件,SEC 可操作的地方依然有限。

在證券法豁免的部分,SEC 依授權得明確修改放寬者可見於四個地方:

1. 在發行人應揭露財務資料的部分,提高應提供經簽證財務報告的目標募集 總金額門檻。

2. 在中介機構應揭露之發行人應揭露資訊的部分,縮短發行前資訊揭露之時點。

3. 每五年為反應城市消費者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化,而調整證券法 Section4(a)(6)及 Section4A 中各種金額門檻的數值。

4. 訂定發行人繼續揭露義務之豁免與終止。

其中,因應消費者物價指數之調整,嚴格而言並非規定之放寬。此外,「授 權訂定內容」的部分,SEC 可以訂定較寬鬆的規範內容,達成些微放寬豁免規 範的效果,然而只是細部的調整,整體影響不大。

反之,SEC 依授權可加強管制之處則有:

1. 增加其他中介機構應揭露資訊。

2. 增加其他投資人問卷內容。

3. 增加其他中介機構要求。

4. 增加其他發行人應揭露資訊。

5. 增加其他發行人要求。

6. 增加其他轉售限制。

7. 增加其他不適格的發行人。

8. 增加其他募資入口之證券經紀商註冊義務豁免條件。

9. 增加其他募資入口的限制行為。

在國會授權架構與內容的限制之下,SEC 制定豁免規則時,除了修正釐清 國會立法時產生的適用疑慮,對豁免規範加強管制的範圍、程度與影響,皆大 過放寬管制的措施。整體而言,Regulation CF 比 CROUDFUND Act 規範更嚴 格。

Regulation CF 在投資上限方面,對於投資上限級距的適用,採取較嚴格的 方式,間接提高了第二級財力情況之投資人的投資上限。在發行上限方面,未 提高發行上限,僅修正立法時發行上限計算的疑慮,回歸發行上限應有的豁免 範圍。在發行人資揭露義務方面,增加了許多發行人非財務資訊的揭露要求,

而在財務資訊的揭露上,未改變揭露要求的級距,也未降低揭露的程度,僅降 低首次群眾募資發行者於最高級距的揭露要求,發行人依然會需要提供到簽證 財報。在發行人繼續揭露義務方面,保留持續性的繼續揭露義務,且要求與資 訊揭露相當的非財務資訊,僅降低財務資訊的揭露程度,發行人依然須負擔繁 重的繼續揭露義務。在中介機構要求方面,增加中介機構對投資人的揭露義務 要求,詳細規範募資平台的運作流程,提高中介機構行為限制的程度,要求中 介機構把關發行,適時剔除高風險之發行人,最重要的是,透過解釋認為中介 機構應同樣具有發行人民事責任,這些措施,使中介機構的負擔更為繁重。在 這些重要的豁免要件上,Regulation CF 就發行人、投資人與中介機構三方,皆 某種程度加強了管制,使得豁免規則更加趨於嚴格。

第二目 放寬管制之部分

Regualtion Crowdfuding 中具有放寬管制性質之部分有下列幾點:

1. 發行上限的計算方式

募集上限金額不變,但在金額上限的計算方式上做放寬。首先,修改 條文敘述,使發行上限限於群眾募資發行,而非所有類型之豁免發行,限

縮發行上限內容。其次,指示群眾募資發行不會與其他豁免發行合併計 算,惟個別豁免發行須遵循各自的豁免規定,有條件豁免合併計算。

2. 發行人財務資料之揭露程度

首次發行群眾募資證券,而目標募集金額大於50 萬小於 100 萬者,其 財務資料之揭露要求降低為經審核之財報,然須提供可得之簽證財報。

3. 發行人繼續揭露義務之終止

依授權增訂定五種發行人繼續揭露義務之終止條件,其情況或由其他 證券法規接續規範以提供投資人必要資訊,或已無投資人存在,或為特定 股東數目與總資產規模之發行人。

4. 中介機構義務之執行方式 (1) 減少詐欺措施

中介機構應為之減少詐欺風險措施,皆採合理相信,而在確認發 行人遵循豁免規定、有紀錄股東名簿方法上,可依賴發行人自述,除 非有理由質疑陳述其可靠性。

(2) 確認投資上限

中介機構確認投資人投資上限的方式,採合理相信投資人自述的 相關金額數據,除非有理由質疑其陳述可靠性。

5. 中介機構之利益衝突

區分身分設計不同利益衝突設計,就中介機構自身設有兩種豁免情況。

6. 募資入口之證券經紀商註冊義務豁免採無條件豁免 7. 募資入口可自行判斷篩選發行案

8. 增加轉售限制的豁免對象 9. 訂定實質遵循條款

10. 訂定募資入口安全港條款,而未增加募資入口的限制行為 第三目 加強管制之部分

Regualtion Crowdfuding 加強管制之部分有下列幾點:

1. 擴大發行人的定義,加入發行人之predecessor 2. 投資上限之適用判斷

投資上限之級距門檻與上限各項數值不變,但於發行人不同年收入與 淨資產組合適用何種級距,以及各級距內投資上限之選擇方式上,皆採取

投資上限之級距門檻與上限各項數值不變,但於發行人不同年收入與 淨資產組合適用何種級距,以及各級距內投資上限之選擇方式上,皆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