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特定鑑定類型之說明及比較
第四節 筆跡鑑定
第一項 概述
67
68
應將筆跡視為書寫文字之人表現行為的一種態樣154。
第二項 筆跡鑑定之原理與影響因素
按由於鑑定關係到該鑑定事項所涉及的特殊知識、技能,而具有專業 性,故在必然挑選具備此種特殊知能之人作為鑑定人員。然而,由於國內 在筆跡鑑定方面,少有專門課程,故其人才之育成即來自各種可能之相關 科系。惟最終仍以培養為筆跡鑑定人員為目的,故宜優先考慮其所學是否 能與筆跡鑑定原理、技術相互結合,從而,筆跡鑑定之原理,也就成為考 慮哪些學科之專家適於從事此種鑑定的考量因素之一。
第一款 筆跡鑑定的原理
筆跡鑑定將固定化的筆跡個性,反覆的出現在一個人的文字中稱之為 穩定性155,書寫者相互之間所顯現的不同筆跡個性,稱之為個人差;與平 均的固定化筆跡個性偏離之筆跡,稱之為稀少性。筆跡個性不僅止於文字 或其部分的形態與組成、字劃的長短與位置,還顯現在字劃相互間的間 隔、交叉或接合部分的位置、筆順以及運筆方向,並且可以由此看出其穩 定性或個人差以及稀少性等,除此之外,錯字、誤用、文字的段落、配字 等也都會表現出書寫者的個性156。
所謂的筆跡鑑定即是以有穩定性、個人差或稀少性之筆跡為前提,從 筆跡檢查出數個筆跡個性,再經過綜合的研判後,判斷並比較對照數個文 書資料之書寫人是否相同157。
在筆跡鑑定中所檢查出部分的筆跡個性,有不少是為不同書寫者所共
154 吉田公一原著,張雲芝編譯,筆跡印文鑑定參考手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事鑑識中 心,2003 年,頁 7。
155 惟人的活動不可能同於機械一般準確無誤,故縱反覆從事相同的活動,仍會呈現某種程度之 變化性,書寫行為亦然。因此,有稱此一穩定性,為相對之穩定性。王冠卿,筆跡鑑定理論與實 踐新探,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2003 年初版,頁 40,59-61。亦有將此變化,稱為筆跡的個人內 在變動。吉田公一原著,張雲芝編譯,筆跡印文鑑定參考手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事鑑 識中心,2003 年,頁 8。
156 吉田公一原著,張雲芝編譯,筆跡印文鑑定參考手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事鑑識中 心,2003 年,頁 7-8。
157 張雲芝,文書鑑定 Q&A,元照,2010 年初版,頁 63。
69
通的,但是即使多數的書寫者間具有共通的書寫個性,在一個文字之中,
因為部分筆跡個性之組合方式會因人而異。而藉由此筆跡個性的異同,即 得進行書寫者的識別158。
第二款 影響筆跡之內外因素
按筆跡鑑定的主要目的在書寫筆跡者之身分確認。因此,比對時會對 書寫者的筆跡外觀產生影響之內外因素,均可能成為影響判讀之關鍵,故 在探討筆跡鑑定之鑑定人的選任、及其程序中之檢查內容前,對此等影響 因素應有先行瞭解之必要。其可能包括159:
(一)內在因素
1.所受教育與訓練:教育系統的不同、接受教育之程度、對於書寫文字之 使用率高低、對外來的指導的反應及自我的修正要求,均會造成書寫方 式之改變。
2.書寫能力:書寫能力係指個人生理及心智之成熟度及協調性,故筆跡外 觀之好壞,通常無法超越個人之書寫能力,其與教育程度亦無必然的關 連。
3.身心狀況:身心狀況的變化,往往也會對書寫者控制書寫工具的能力,
造成影響。例如:
(1)暫時性:服用藥物、中毒、飲酒、咖啡因。
(2)靜態性:癱瘓、麻痺、中風。
(3)漸進式:疾病由好轉壞或由壞轉好。
(4)精神或神經上疾病。如:帕金森氏症。
(5)特殊情緒或精神狀態:緊張、壓力、不安。
這些內在因素時常會使書寫者在一段或長或短的時間中,或因心 悸、緊張造成書寫時用力過猛過弱,又或者因麻痺造成肌肉無力,而使 得書寫者控制無法如同在正常狀態下,控制書寫工具;甚至,亦有可能 因身心狀況之漸進變化或是瞬間巨變,使得書寫能力受到影響,而造成 筆跡再次產生永久性的變化。
4.年齡變化:年齡的變化會造成體能之改變,且隨著年齡的增長,使用文
158 張雲芝,文書鑑定 Q&A,元照,2010 年初版,頁 64。王冠卿,筆跡鑑定理論與實踐新探,北 京大學出版社,2003 年初版,頁 64、65。
159 張雲芝,文書鑑定 Q&A,元照,2010 年初版,頁 79-81。
70
字時間之長短及頻率亦會使得筆跡發生轉變。
5.書寫目的不同:做作、模仿、防止偽造、刻意整齊或有意潦草等。
(二)外在因素
1.書寫姿勢改變:書寫時,是否備有桌椅,是坐、是站,或是趴寫。
2.書寫環境:吵雜、干擾、光線、身體是否受限,例如筆跡,係在搭車、
或是搭機等空間較小,光源較不足的狀態下所製作。
3.書寫台面差異:書寫台之軟硬會影響書寫的流利度,是否傾斜、是否穩 固,亦會影響。
4.書寫工具不同:毛筆、原子筆、簽字筆、鋼筆、鉛筆、口紅等;另外所 使用油墨的不同,亦會影響文字之狀態。
5.書寫標的:是在紙張、地板、牆壁、鏡子、身體,或是其他可能之載體 上進行書寫行為。
6.書寫習慣:用語、錯字、口語、標點符號等。
7.書寫佈局:書寫之起始位置、間隔、大小比例等。
由此可知,筆跡鑑定雖然是以書寫者在書寫後,記錄在載體上物理痕 跡作為其鑑定之客體。然而,實際上,鑑定人尚須要了解書寫者在書寫時,
是否存在可能影響筆跡之內外因素。若是無法瞭解書寫者係處於何種狀況 下進行書寫行為,而僅單憑筆跡外觀,實施鑑定,則其鑑定所得之結論難 免疏漏、甚至誤判。故其倘能於鑑定前,先行瞭解或考量所有影響書寫者 筆跡之可能因素,將有助於確認書寫者之個人化特徵和一般性特徵,在受 到此等影響後,是否仍能完整保留,及其筆跡之自然變化範圍。如此一來,
即得降低筆跡鑑定之誤判160。
第三項 筆跡鑑定機關之選任
按有學者進行訪談後指出,截至 91 年底,我國實務上常見受法院委 任之筆跡鑑定機關,有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刑事警察局、憲兵司令部刑 事鑑識中心、憲兵學校等四個單位,人數、經費均極有限,其人員養成情 況如下161:
160 張雲芝,文書鑑定 Q&A,元照,2010 年初版,頁 78-79。
161 朱富美,科學鑑定與刑事偵查,瀚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4 年初版,頁 488-489。
71
72
綜上可知,我國目前之筆跡鑑定人員之育成,除前期有中央警察大學 設有鑑識科學系可提供正規教育外,其他單位幾乎都是以資深人員訓練資 淺者之類似師徒制的方式進行,並於進入各單位後累積個人經驗。故就我 國就筆跡鑑定人員之專業資格、能力,並無對其設計特殊之檢覈制度。就 此,則法官、檢察官在選任筆跡鑑定之鑑定人時,是否應必然受限於現有 體制下育成之筆跡鑑定人員,或是其可得由其他專門學科中,亦可能精於 筆跡之比對者,例如物理、電子、美工等人材,委以鑑定之任務,即不無 思考、討論之空間。
第四項 筆跡鑑定之程序
第一款 筆跡鑑定資料之蒐集
筆跡鑑定資料之蒐集,應以原件為原則。再者,以文件發生爭議的書 寫時間作為蒐集資料之區隔標準,而蒐集發生爭議前後所書寫之筆跡。
在蒐集爭議發生前之筆跡時,應注重書寫時間盡量與鑑定資料相近。
而在蒐集爭議發生後之筆跡時,則應注意使用與鑑定資料相同的書寫工 具、書寫格式,並以聽寫之方式進行反覆書寫與鑑定資料相同之字體。且 應控制書寫時間,蒐集雙手之書寫資料,並應確認其屬排除緊張、身體狀 況不良等情況下之自然書寫狀態。此外,其即使書寫錯字、誤用、變體字 等也不可予以訂正。蓋這些文字有可能顯現出書寫者的筆跡個性169。
第二款 筆跡鑑定資料之檢查
第一目 就整體文書資料之檢查
筆跡鑑定在進行對個別文字檢查之前,先就整體文書資料檢查,係因 從筆跡上所觀察到細小差異,可能係由不同書寫者所造成的,亦可能肇因
169 張雲芝,文書鑑定 Q&A,元照,2010 年初版,頁 13-14。欒汝芳,文書鑑定學,中央警官學 校,1983 年增訂版,頁 117-126。
73
於書寫條件的不同。是以,除單純簽名外之筆跡,通常依附於整份文書中。
將個別文字獨立於整體文書外,而為觀察,必有不足。因此,為免誤判,
應就整體文書檢查,審酌下列事項可能造成之影響170:
一、文書之類型:確認送件資料為原本,抑或影本。如得以影本鑑定,則 需確認是否存在足以比對之訊息、影印方式、清晰度等。
二、文件之種類:送鑑資料為一般文書,或是信件、有價證券、遺囑、保 單171;文件所記錄之書寫時間;使用何種油墨、紙張、紙質作為書寫 工具172;書寫格式為直式或橫式。
三、使用之語言:係使用本國與或他國語;是否熟悉該文字系統;有無可 參考之資料。
四、鑑定之範圍:是否僅就筆跡為鑑定,抑或及於送鑑資料之全部,而包 含如指紋、印文、文書偽變造等;再者,筆記鑑定之部分,係屬一般 筆跡,或是簽名筆跡。
五、文件是否有存有,例如曾為他種文書鑑定,或其他事由,而有污損,
致可能影響筆跡或油墨之判別。
六、筆跡是否存在模仿、做作等不自然之現象。文字整體之佈局狀態、書 寫方式、連續性、留白、起始位置、傾斜情形。
七、送鑑資料與供比對之文件筆跡是否相同173、二者之製作時間、書寫格
170 張雲芝,文書鑑定 Q&A,元照,2010 年初版,頁 81-82。林文貴,字跡之變異性在文書鑑定 上之探討,警學叢刊,31 卷 2 期,89 年 9 月,頁 91-93。吉田公一原著,張雲芝編譯,筆跡印文 鑑定參考手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2003 年,頁 11-13。
170 張雲芝,文書鑑定 Q&A,元照,2010 年初版,頁 81-82。林文貴,字跡之變異性在文書鑑定 上之探討,警學叢刊,31 卷 2 期,89 年 9 月,頁 91-93。吉田公一原著,張雲芝編譯,筆跡印文 鑑定參考手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2003 年,頁 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