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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特定鑑定類型之說明及比較

第二節 精神鑑定

第一項 概說

按單就精神鑑定於刑事訴訟法中之意義以觀,應僅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所規定,「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一、

未滿十六歲者。二、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 證人有第一 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證人得因精神障礙而拒絕證 言59。而此前提是否存在,端賴精神鑑定以輔助法院判斷。

又刑事訴訟之目的在於實現國家刑罰權,故刑事審判實務上常見之鑑 定事項,尚用於刑法第 19 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 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 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 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判 斷被告之責任能力有無,故涉及被告行為時之心理狀態是否有精神障礙或 心智缺陷,則亦需運用精神鑑定60

承上所述,可以了解到精神鑑定主要係用以解決刑法中責任能力是否 欠缺之問題。蓋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所指「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 果」則除欠缺構成要件故意,亦必然欠缺責任能力。至於,刑法第 19 條        

59 另外,就與刑事訴訟法相關者,在刑事審判實務中,亦可能因為證人尚屬年幼,而以鑑定之方 式,確認其陳述之真實性。例如:台灣高等法院 92 年度少連上訴字 218 號判決。

60 再者,就與刑法有關者,在刑事審判實務中,尚有因確認被害人同意能力之有無,而送請鑑定 之事例。例如:最高法院刑事 100 年度台上字第 631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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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本即用以規範責任能力之判斷。因責任能力之有無,於刑罰權之確定至 關重要,法官可藉由精神鑑定的協助來認定被告的責任能力有無。

第二項 精神鑑定之前提及理論

第一款 精神鑑定之前提

按現今的精神鑑定係已立於「可知論」所確立的,得以透過精神鑑定 知悉行為人過往行為時之精神狀態的前提之上,始能成立。蓋過去司法精 神醫學曾有是否可能藉從經驗來得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責任能力的問 題,而因此有「可知論」與「不可知論」的爭論61

採「不可知論」者,認為精神科醫師對於行為人在犯罪當時是否有採 取其他作為之可能性,根本無從判斷,故精神鑑定在說明責任能力程度 時,只能以純然客觀的角度,依判例做成大致的判斷62

採「可知論」者,則主張不論是生理學或心理學之原因,皆可藉由經 驗的立場來得知責任能力之有無。亦即,透過訓練完整的精神科醫師、臨 床心理師及社會工作人員,可以研究及瞭解個案之精神病理,且正確地解 析其與責任能力程度相互間的關係63

就此爭議,在刑法第 19 條修正前,即有學者提及,若肯定不可知論 者之主張,則精神鑑定工作將失其意義。故可知舊時精神鑑定即已然立於 可知論之基礎上,始得存在64。而縱然在刑法第 19 條修正後,雖修正理由 將責任能力之生理要素與心理要素分別交由醫師與法官。惟學者認為責任 能力之判斷主體固然為法官,然而心理學原因之判定,仍應認為應由鑑定 人(即醫師)來決斷65。是以,雖然在立法及判例上「可知論」之見解已 佔上風,但由於其正當性並未完全證實,兩者之紛爭亦不可能完全休止。

       

61 張麗卿,刑事責任相關之最新立法修正評估,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 23 期,2005 年 12 月,頁 54-55。

62 林憲、林信男合著,精神鑑定,橘川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76 年初版,頁 3。

63 林憲、林信男合著,精神鑑定,橘川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76 年初版,頁 3。

64 林憲、林信男合著,精神鑑定,橘川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76 年初版,頁 3。

65 張麗卿,刑事責任相關之最新立法修正評估,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 23 期,2005 年 12 月,頁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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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精神鑑定之理論

按現在各國心理衛生專業人員對於心理疾病的診斷,主要是依據美國 精神醫學學會所出版的 DSM-IV-TR(The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簡稱 DSM,譯名「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 冊」)與世界衛生組織(WHO)所公布的 ICD-10 (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Related Health Problems,簡稱 ICD,

譯名「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這兩套診斷系統,其均假設了許 多醫學概念及詞彙,且指出其所存有的明確違常(disorder),並且透過 一些標準(criteria)使得所指出的違常可以藉由這些標準被診斷出來。

目前台灣精神醫學界許多醫師選擇使用 DSM 系統進行心理疾病之診斷

66。然而,心理疾病不論選擇以 DSM 或 ICD 何一系統作為診斷之依據,惟 均會面臨心理疾病雖已試圖以建立此類國際慣用的診斷標準,來加以明確 或量化並定義之,使得疾病之病狀只要符合或施行相關檢查驗證,即可以 確認診斷。但不論該診斷標準、精神狀態、或是行為評量,判斷上都無可 避免涉及診斷者個人的主觀心證67。所以,專業人員是否有足夠的背景知 識與臨床經驗,及是否採用適當的行為參照標準,皆影響其個人對於症狀 的判斷。

第三項 精神鑑定之鑑定人資格

刑事訴訟法第 198 條規定,具特別知識經驗之人,可被選任成為鑑定 人。然就各類型之鑑定事項,則未為鑑定人資格要件之細部規定,精神鑑 定亦然,故其資格要件應觀察精神醫學之分工。

       

66 邱彥南,試論台灣精神醫學界現今所面臨建立身心障礙鑑定共識之挑戰,精神醫學通訊,第 27 卷第 8 期,2008 年 8 月,頁 1。

67 例如:DSM 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中,用以衡量是否屬於精神症狀所使用之「古怪」、「奇 特」、「痛苦」等診斷標準,都屬於主觀判斷,故必然受到診斷者的價值觀影響。

參照精神科醫師孔繁鐘探索人生的個人天地,網頁

http://tw.myblog.yahoo.com/kfj36-kfj36/article?mid=459,到訪到訪時間:101 年 6 月 27 日。該作者為 DSM-IV(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四版)中文版之譯者之一,可參照孔繁鐘、孔繁錦所編譯,

DSM-IV 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合記圖書出版社,2003 年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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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目前司法精神醫學之課程,於精神科醫師之培訓計劃中,仍屬選修 課程。是以,並非所有接受精神鑑定工作之精神科醫師皆曾修習此一專 業,而此類精神鑑定工作亦非所有醫生均有能力完成。再者,縱然國內已 有部分精神科醫師經過相關法律的專業訓練,但臨床實務上,精神科醫師 擔任鑑定人,則在平常以繁重之醫療工作外,除須提供專業的建議意見,

偶而亦需出庭,接受詰問68。此可能導致醫師唯恐在法庭上曝光後,受到 被告或被害人家屬、相關人員之騷擾,或是對上法院有所排斥,又或認為 浪費時間69,致使醫師參與司法精神醫學之意願降低。

第四項 精神鑑定之流程

國內目前就精神鑑定之研究,就在刑法上對責任能力之描述,與精神 醫學上對精神疾病個案症狀描述間落差的探討70,以及鑑定結論與判決結 果是否一致71,均有相關著作。惟對精神鑑定之流程的介紹則較為缺乏,

然仍可由相關學者72之著作,瞭解其概況。

然而,應先敘明者,精神鑑定之流程,在各醫學中心仍缺乏一致。故 會因受託鑑定機關、實際執行鑑定之鑑定人的不同,而有些許之差異。亦 即,精神鑑定之流程目前並沒有統一之程序。惟仍可就實務現象觀察,找 出組成程序的必要條件。

一、法院函請鑑定

於法院函請鑑定之時,因鑑定人有先行瞭解個案之基礎背景資料、案 件事實,以決定鑑定如何實施之需要,故法院會以卷宗節本之方式,附上 相關資料。這些資料包含有被告之警詢、偵訊、審訊筆錄、起訴書、被害        

68 黃敏偉,精神科醫師對刑事鑑定的看法,法扶會訊,第 32 期,2011 年 4 月,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網頁:

http://www.laf.org.tw/tw/b3_1_2.php?msg1=30&msg2=362&PHPSESSID=q5fs3t3e96vh0eb7c50sibftg6,到 訪時間:101 年 3 月 14 日。

69 朱富美,科學鑑定與刑事偵查,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4 年初版,頁 61-62。

70 張麗卿,司法精神醫學-刑事法律與精神醫學之整合,元照,2001 年初版,頁 29-177、285-356。

71 何海、莊明敏、林信男、林憲等著,司法精神鑑定結果與法庭判決之比較,台灣精神醫學,第 11 卷第 3 期,1997 年,頁 263-265。陳俊欽、陳錦標等著,刑事精神鑑定與司法判決之相關研究,

台灣精神醫學,第 17 卷第 3 期,2003 年,頁 216。

72 張麗卿,司法精神醫學-刑事法律與精神醫學之整合,元照,2001 年初版,頁 353-356。林憲、

林信男合著,精神鑑定,橘川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76 年初版。王富源,精神鑑定,國立政 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 91 年,頁 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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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rschach Test)、班達完形測驗(Bender-Gestalt Test)77、羅夏克 墨漬測驗(Rorschach Test)78或其他心理及智商測驗方式,進行心理衡 鑑79,判斷個案心理的狀態;臨床檢驗人員進行酒精濃度的檢驗、藥物及 大錯誤,即反應出受測者有某種器質性腦部功能失常。Ronald J. Comer 著,林美吟、施顯烇譯,

變態心理學,心理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2004 年初版,頁 141。

78 羅夏克墨漬測驗是以 10 張大致對稱,卻模糊不清、模棱兩可的墨漬圖提供給受試者,依據受 測者所回答認為卡片看起來像什麼,施測者再根據這些回答及統計數據,運用心理動力學,判斷 受試者的性格。Ronald J. Comer 著,林美吟、施顯烇譯,變態心理學,心理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初版,頁 129。

79 心理衡鑑即藉由收集相關資料,來決定一個人如何及為何為特定行為,又如何幫助此人。這些 資訊亦可用於臨床人員於短期治療後,評估病人之進步情形,並決定是否改變治療方式。Ronald J. Comer 著,林美吟、施顯烇譯,變態心理學,心理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2004 年初版,頁 12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