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訴訟制度注重證明自古由來已久,古代審判中的神判、刑求雖然以現 代之訴訟理論觀之,不甚合理,但也莫不失為當代認為有助於事實認定之 證據方法。然而,近代社會隨著工業革命,科學、技術的重要性漸漸深植 人心,社會的各層面亦隨之受到影響,使得社會發展變得多元、分工變得 專業,隔行如隔山的情況越趨明顯,現代訴訟實務亦因此受到衝擊。一方 面近代社會因為對過去以神判、刑求自白做為證據方法認為並不理性,亦 不合於近代人權保障高漲之思想,使得法院亟需尋求其他較為客觀而又具 說服力的證據方法,故隨著科技的發達,及一般認為科技具有客觀中立的 特質,科學證據遂成為法院可能追尋之理想標的。另一方面,司法之功能,
既在於定紛止爭,則隨著科技之演進,科學技術深入各領域造成的多元分 工,亦使得法院所遭遇之案件事實漸趨多樣專業,對於此類涉及專業領域 之事項,法院以單純之法律專業,並不足以理解各種不同的社會現象及專 業領域,如此,法院在達到事實確定之目的的過程中,即可能因為缺乏其 他社會分工中的專業知識,導致陷入無法對事實直接進行調查與掌握之困 境。然而,司法又不得以無法認定事實為由,拒絕審判。故在訴訟程序中 引進專業知識以設法協助法院判斷、認定層出不窮的特殊專業事項,就變 成訴訟制度設計上的必需。
而就具有專業知識之人應如何進入訴訟程序中,我國刑事訴訟法採用 大陸法系之鑑定人制度,由法院或檢察官選任有特殊知識經驗之人,在刑 事訴訟涉及科學、技術時,將相關特殊知識經驗引入法院,以協助審判。
惟我國刑事實務之運作,對於案件是否涉及特殊知識經驗事項以及鑑定人 之選任是基於哪些考量,似乎均沒有一個明確之標準。如此一來,則何種 事項應該鑑定?該事項應選任何人進行鑑定?法院均得本於其自由裁量 權,自為決定。但在證據更受重視之現代刑事訴訟中,此判斷可能對訴訟 之成敗及被告權利影響甚大,故法院在就鑑定事項及選任享有此自由裁量 權的同時,亦將因為其始終欠缺明確之標準,而導致鑑定程序在適用時,
產生是否司法偏頗不公之疑慮。而此關係到刑事訴訟制度是否公正、能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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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為正確的發現真實、及被告權利之維護,自有深入了解及檢討之必要。
第二節 研究範圍
本文將環繞在兩個交互影響的主軸上,一是鑑定的需求。蓋鑑定制度 的存在,係為事實認定的需求。而一般亦認為,屬特別知識經驗事項者,
為擔任鑑定人與否之判斷標準。此一說明,看似簡單。但是,何謂鑑定之 需求?卻沒有實際上可操作的判斷標準,亦即,究竟何種事實之調查,始 有鑑定之必要?是否應限定於某種專業相關事實?倘若應限於特定之專 業,則界線何在?理由為何?又相較之下,何以將其他事項劃出有鑑定需 求之範疇?
再者,由此核心問題亦將衍生另一層面的探討。這類將特殊知識經驗 引入訴訟程序之專家,其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究竟應該是扮演何種角色?
其究竟在訴訟三角架構中居於何種地位?我國鑑定人制度本源於大陸法 系,但在現今刑事訴訟法之指導原則朝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調整的同 時,鑑定人之角色地位是否也受到影響?鑑定人制度是否應該隨之調整?
或是,應該引進英美法的專家證人制度,以互相調和?
故本文在架構上,因為認為鑑定之需求乃將特殊知識經驗應用於法院 之根本,而其需相對於各訴訟主體及關係人做觀察,始臻完整,是以將鑑 定需求及鑑定人於訴訟關係中之地位置於第二章。又由於係以我國現行鑑 定制度及實務運作進行研究,是以,在第三章就我國目前文獻上對鑑定制 度及鑑定人之研究成果及理解做一完整之回顧,以使研究有所基礎。在第 四章則擬針對精神鑑定、測謊鑑定、筆跡鑑定三種較具比較性的鑑定類 型,由其鑑定理論基礎、鑑定流程、實務之實踐及學說之看法,進行詳細 的介紹及討論,提出其相互間之差異,並嘗試點出該差異之存在是否有值 得檢討之空間。而由於關於專家證據美國法曾有深入之討論,故不同種類 之鑑定內容何以存在差異,或許可由美國法中關於證據容許性及專家證人 制度,得到解釋或覓得解決該差異之啟發,故本文於第五章即就美國證據 法關於專家證據所為的研究成果進行介紹,並剖析與之搭配之專家證人制 度與我國現行鑑定制度的優缺。最後,於第六章本文會就我國現行刑事訴 訟法中,鑑定制度與鑑定人之地位存在之缺陷,提出制度上之建議,以作 為未來修法時應如何調整之參考,期能提升司法的公正性及當事人對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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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賴。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文所採用之研究方法,主要採取文獻分析研究法、實務分析研究 法、外國法制比較研究法,並輔以個人意見之提出及實務見解之整理,就 我國鑑定人制度及其他相關制度反覆進行探討:
第一項 文獻分析研究法
鑑定於我國刑事訴訟法既有之成文制度,國內專書、文獻亦有相當之 說明闡述。故本文擬就與主題具關連性之學說、專書的論著加以蒐集、消 化後,整理出既有學說對現行刑事訴訟鑑定制度之討論情況。而就關於特 殊知識經驗應如何引入、運用於訴訟程序中之見解,另輔以實務分析研究 法和外國法制比較研究法進行學理分析,使研究內容得以聚焦於核心議 題,並期望得出較為妥適之意見與觀點。
第二項 實務分析研究法
對制度之優缺,最易由實務現狀進行觀察,故本文亦對實務見解進行 整理分析,並以之與文獻整理分析所得之學說見解相互比對其差異。惟為 集中分析之焦點,故在鑑定內容的類型上,選擇鑑定內容較具可比較性,
或是較易顯現出彼此間之差異性的精神鑑定、測謊鑑定、筆跡鑑定,做為 分析之主要對象。
第三項 外國法制比較研究法
按我國刑事訴訟法係採大陸法系之鑑定人制度,惟就何謂特殊知識經 驗之討論上,似以美國法較為深入,故在外國法制比較法,本文擬簡介英 美法系下之美國法中關於專家證據之容許性,及專家證人制度,以與我國 實務相互比較分析,以達本文之研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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