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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策略聯盟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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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文獻探討

策略聯盟(Strategic Alliance)自從 1990 年被廣泛使用之後,常與合作協議 (Cooperative Arrangement) 、 聯 盟 (Coalition Link) 、 競 爭 性 合 作 (Competitive Collaboration)等詞彙混用。由於這些詞彙都指不同程度的合作關係,因此在本論 文中,通稱策略聯盟。

第一節、策略聯盟之定義

目前對於策略聯盟的定義,還沒有統一的定論,主要是因為策略聯盟這種既 競爭又合作的競爭型態是一種新興的事物,而且它的發展非常快速,加上學者本 身的認知差異與研究需要的關係,使得每位學者對於策略聯盟的定義有所不同,

因此本論文簡單地整理各派學者對於策略聯盟的解釋,如表2-1。又,策略聯盟的 概念在1980 年代中期出現於西方國家,主要集中在美國、歐洲及日本,是故西方 學者最早為策略聯盟進行解釋,因此筆者將先介紹西方學者的解釋。James(1985) 認為策略聯盟為:「一種透過互利的過程,並相互依賴而維持結盟之承諾」。Porter and Fuller(1986)將策略聯盟解釋為:「公司間正式與長期的聯盟關係,其在事業的 某些方面產生連結,但是這種關係又不足以構成合併(merger)。」Devlin and Bleackley(1988)把策略聯盟定義為:「公司間為了維持或增強公司之競爭優勢,並 試圖改善公司之競爭地位,而存在於公司長期策略規劃中的一種重要的策略選 擇。」Jorden D. Lewis(1990)認為策略聯盟為:「公司由於相互需要與分攤風險,進 行合作以達共同之目標。」Rigby and Buchanan(1994)則說策略聯盟為:「不同公司 為達到相同目標,共同投入資源,然後結合事業的某些部分形成的合夥關係。」

進一步來看,在 Porter 的定義之下,介於市場與公司之間的所有各種契約和

都可以算是策略聯盟;然而若依Yoshino and Rangan(1995)的定義來看,所謂的策 略聯盟指的是:「兩個或更多的公司聯合起來,追求一系列商定好的目標,結盟後

James(1985) 為一種透過互利的過程,並相互依賴而維持結盟之承 諾。

Porter and Fuller (1986)

公司間正式與長期的聯盟關係,其在事業的某些方面產 生連結,但是這種關係又不足以構成合併(merger)。

Devlin and Bleackley (1988)

公司間為了維持或增強公司之競爭優勢,並試圖改善公 司之競爭地位,而存在於公司長期策略規劃中的一種重 要的策略選擇。

Jorden D. Lewis (1990)

公司由於相互需要與分攤風險,進行合作以達共同之目 標。

Rigby and Buchanan (1994)

產能互換(Capacity Swap)、聯合行銷(Joint Marke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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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reement)、技術互換(Exchange of Technology)、合資 以及間接(證券)投資均屬之。

林玲君(1991) 公司間出自相互需要,作為達成某一策略目標之合約關 係。

郭煌常(1990) 企業間為達到互利共生的一種合作方式,雙方藉由聯 合、結盟來創造有利的條件,以具備強而有力的競爭優 勢,達到合作雙方的策略性目標。

李大衛(1992) 企業間互利共生的合作型式,雙方藉由聯合、結盟以創 造有利條件,爭取強有力的競爭優勢。

葉匡時等(1993) 企業雙方〈或多方〉為獲取某種特殊經營資源所採取非 市場導向的交易方式。

邱柏松(1996) 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為了某種特殊的策略目的,而在生 產、銷售、研究等技術,以及產品、人員、財務上相互 提供或交換資源,以利共同目的之達成的企業行為。

資料來源:本論文彙整而成。

1980 年代中期以後,伴隨經濟全球化的潮流,各國的跨國企業紛紛進入台灣 市場,商業間的競爭愈發激烈,且經濟變動快速,使得台灣本國企業面臨巨大的 生存壓力。台灣本國企業多為中小企業,相較於大型的跨國企業,在經營資源上 充滿劣勢,若單打獨鬥很難贏過跨國企業。因此中小企業開始運用策略聯盟的方 式,與數個企業進行合作,結合彼此佔優勢之資源,為企業創造更高的競爭力。

在此一背景下,台灣學術界紛紛開始對策略聯盟進行研究。吳青松(1996)將策略聯 盟定義為:「為產業競爭者間非市場導向之公司交易,亦即連結各公司活動的一種 正式、長期但非合併之合作關係。具體而言,策略聯盟包括聯合生產(Co-Production Agreement)、產能互換(Capacity Swap)、聯合行銷(Joint Marketing Agreement)、技 術互換(Exchange of Technology)、合資以及間接(證券)投資均屬之。」林玲君(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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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策略聯盟解釋為:「公司間出自相互需要,作為達成某一策略目標之合約關係。」

郭煌常(1990)認為策略聯盟為:「企業間為達到互利共生的一種合作方式,雙方藉 由聯合、結盟來創造有利的條件,以具備強而有力的競爭優勢,達到合作雙方的 策略性目標。」葉匡時等(1993)替策略聯盟定義為:「企業雙方(或多方)為獲取 某種特殊經營資源所採取非市場導向的交易方式。」邱柏松(1996)則說策略聯盟 為:「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為了某種特殊的策略目的,而在生產、銷售、研究等技 術,以及產品、人員、財務上相互提供或交換資源,以利共同目的之達成的企業 行為。」

由以上可知,雖然對於策略聯盟之定義,中外學者眾說紛紜,但是仍然可以 發現幾點共同點:第一、企業合作或互賴關係;第二、共同的策略性目標;第三、

正式性。因此本論文將策略聯盟定義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基於策略性的 互惠原則,透過契約或協議,結合或交換功能、價值活動與資源,以達到此一共 同之策略目標。」雖然對於策略聯盟關係是否一定要有契約形式之存在,各家學 派看法不同,但是若無正式之合約存在,在實證認定上恐怕有困難,所以本論文 認為仍需有正式合約之存在。

那麼何謂國際策略聯盟呢?Perlmutter & Heenan 將國際策略聯盟定義為「全 球策略合作事業」(Global Strategic Partnership),為具有以下五點特定的策略聯盟1

1、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作發展一個長期策略,追求低成本與某些跨國市場的全 球領導地位。

2、合作關係是互利的,每個合夥人均有特定力量與其他合夥人分享。

3、目標市場是全球性的。

4、合作關係是水平的,不必然是垂直的。

1 蔡宏明,〈華人經濟圈企業策略聯盟的可能空間〉,《經濟情勢暨評論》(台北),第 2 卷第 3 期,

1996 年 11 月,頁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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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除了合作事業市場外,合夥人彼此之間仍有所競爭。

換而言之,全球策略聯盟意味著企業間藉由彼此優勢的整合,以爭取全球市 場利益,而該結盟行動並不表示企業必須放棄原有的產品和市場。由於參與結盟 的企業對未合作的部分仍擁有自主權,故結盟行動強調互惠的水平合作,不必然 是互補的水平合作,因而強調參與者之間亦敵亦友關係。

綜合本論文對策略聯盟之定義,及學者對於國際策略聯盟之見解,本論文將 國際策略聯盟定義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且至少有兩個之總公司處在不同 的國家之中,透過契約或協議的方法,結合彼此之優勢,以達到綜效的一種互利 之合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