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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個案介紹

第二節 個案二:2008 年亞太管樂節

二、 籌備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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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的台南縣長蘇煥智(任期自 2001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

報告。由於 2006 年台南縣曾經主辦過台灣管樂協會的「台灣管樂協 會盃管樂大賽」,蘇煥智認為成效不錯,於是同意提撥一千萬元的預 算以及相關配合,讓台南縣擔任 2008 年亞太管樂節的主辦城市。王 秀田在管樂協會的理事會上提出,經過理事們的同意後,終於確認 2008 亞太管樂節由台南縣主辦。

在確定活動的主辦城市為台南縣後,黃秀婉繼續尋覓北區與中區 的承辦人與城市。幾經協調之後(細節略),確定北區由黃秀婉在台 北市承辦,中區由劉玄詠(下一任的台灣管樂協會理事長)在台中市 承辦。至此大致的籌備人員終於到位,也開始進入正式的籌備階段。

二、籌備過程 台南縣的反彈

在原本對亞太管樂協會的提案當中,是由台灣的北中南三地同時 舉辦。但是在籌備開始之後,主辦單位之一的台南縣政府卻表示,自 己是主要經費與資源的提供者,台北與台中卻能以較少的投入而分享 主辦亞太管樂節的成果,感到非常地不滿。所以台南縣提出要求,不 准台北與台中的活動名稱採用「亞太管樂節」的字眼,甚至準備申請 商標保護。為了平息台南縣的不滿,同時又可以對亞太管樂協會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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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代,所以對內將台北與台中的活動名稱分別以「2008 台北亞太管 樂藝術週」與「吹響青春-NTSO 歡樂管樂週」來代替,但對外仍是同 一個活動、同樣的舉辦時間(附錄三~五)。

理事長的改選

台灣管樂協會的理事與理事長改選是每兩年進行一次。其中先由 全體會員投票推選出 15 位理事,再由理事當中推選 5 位常務理事,5 位常務理事再互相推選出正副理事長。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每人 最多擔任兩任理事長,此後皆不得再擔任理事長。在 2006 年爭取到 2008 亞太管樂節的主辦權後,2008 年台灣管樂協會卻適逢理事與理 事長的改組。因為黃秀婉已經是擔任第二任的理事長,依照章程必須 選出其他人來擔任理事長。為求主辦亞太管樂節的工作可以順利延 續,原本黃秀婉提出修改章程以使其能夠延任至少到 2008 的亞太管 樂節結束之後。但由於理事們的反對,所以仍依照章程在 2008 年改 選理事,並由劉玄詠與王秀田分別獲選擔任正副理事長。

對外代表者的爭議

根據亞太管樂協會的慣例,會長是由下一屆年會主辦國來出任。

所以,在 2006 到 2008 年間,就是由黃秀婉出任亞太管樂協會的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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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正式代表者的爭議。例如,對國外表演團體的公文,是要以「亞 太管樂協會會長黃秀婉」或是要以「台灣管樂協會理事長劉玄詠」的 名義來發布,就成為爭議點之ㄧ。

同時舉辦台管盃管樂比賽

在確定承辦 2008 年亞太管樂節後,有理事建議,將台灣管樂協 會的年度重點工作「台灣管樂協會盃管樂大賽」(以下簡稱為台管盃 管樂大賽)與亞太管樂節結合。一來可以節省台灣管樂協會的人力,

不用忙完四月又忙八月;二來可以節省邀請國外評審來台灣的交通費 用。該項提議得到理事會的同意,並由理事黃健能擔任負責人。之後 黃健能因故無法繼續負責,再改由洪萬讚負責。

理事的監督與意見交流

對於整個亞太管樂節的籌備,是由三個分區的執行長分別進行,

再定期於台灣管樂協會的理事會上提出報告(原則上每個月開會一 次,但時間與地點均視實際籌備狀況機動調整)。除此之外,執行長 或協會的秘書也會透過電子郵件將籌備的近況不定期地向所有理事 報告。如果理事們有任何的疑慮或建議,可以透過三種管道傳達。第 一是在理事會當中提出,第二是透過電子郵件發表意見,第三則是私 下與執行長或秘書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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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一

台灣管樂協會的 A 理事認為,過去嘉義管樂節多著重於單純的音 樂表演,缺乏「大師班」或「樂團交流」等等活動,也使得嘉義管樂 節被批評為徒具形式的大拜拜。所以 A 理事在理事會中提議,應該多 舉辦大師班,此意見也為南區籌備單位所採納。

2.案例二

在台管盃管樂大賽執行長將參賽名單透過電子郵件寄送給各理 事後,B 理事發現在社專組當中有一個參賽隊伍(金頌)為銅管重奏 團,與其他樂團的管樂團編制不同,可能造成評審評分的困難並且影 響比賽的公平性。所以,B 理事透過將意見以電子郵件回覆給所有理 事的方式表達自己的疑慮,也直接與秘書聯繫了解實際的狀況。但由 於其他理事對此事件沒有表示意見,執行長也認為在大會規定當中並 無明文禁止,所以仍維持原議讓該樂團參加競賽。

3.案例三

原本台管盃管樂大賽的籌備單位打算開放外國樂團參加競賽,而 且台南縣政府也已向記者宣布這項消息。但在理事會上,C 理事提出 反對意見,認為這樣的做法違反了舉辦台管盃比賽幫助台灣地區管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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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開放外國團隊參加。

三、活動規劃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