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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結構—行動理論

有別於現代化理論、依賴理論等社會學理論研究的途徑,英國學者安東尼.紀登士

(Anthony Giddens)另闢蹊徑主張第三條路「結構—行動理論」,他認為傳統社會學理 論,存在著結構與行動的二元對立。前者傾向把結構當成一種限制,因此關注重點在於 客體、決定論以及宏觀的角度;後者則強調行動者的創造能力,其關注重點則偏向於主 體、意志論及微觀角度(詹景陽、陳淳斌,2004:186)。

學說的出發點在於批判古典社會學三大學者馬克思、凃爾幹及韋伯,認為古典學派 將結構及行動分別獨立開來,把主、客體相互對立,在分析社會發展的問題上認為社會 結構優先於個人的存在較具有其優勢地位,並能主宰社會及個人的發展方向,而個人則 受制於社會固有的結構限制,無力反對、改變現有社會,而忽略了個人在體系中所擁有 的動能,以及具有改變外在社會結構的能力,這種二元化的理論基礎,有礙於對社會性 質的深入瞭解。

有鑑於此,紀登士要克服的便是傳統學說結構及行動對立、分離的社會現象,把兩 者相互結合,因此提出「結構的二元性」,即結構不僅有限制的作用,也有其動能的一 面。行動體現了結構的存在,社會的生產和再生產只能由行動去觀察,所以行動才是社 會學關注的核心(詹景陽、陳淳斌,2004:186),也就是將「結構及行動」視為社會實 踐的一體兩面來看。

且認為一個社會環境並非由社會結構或行動者個人單獨一方可決定;社會結構無法 控制行動者個人的全部,個人也無法脫離社會環境的影響而存在,其兩者是不斷相互交 織影響而存在的一個事實及過程。

在宏觀與微觀、主體與客體、結構與行動等二元對立中,要消彌之間的隔閡,便要 把結構及行動合一,將結構視為是行動的落實及結果,而這傳導就有賴人類的社會實 踐。透過實踐這一個能動作用,人們的所有行動,將組構成社會結構,再由結構中形成 的規律及再生資源重新組構一個新結構狀態,於此循環往復,此結構型態即為紀登士的

「結構雙重性」。

本研究歸納詹景陽、陳淳斌兩人(2004:189、191)對紀登士之結構及行動的意涵,

彙整如下:

一、結構為行動者提供其行動或互動所需的媒介,但其本身確是由許多行動者的行動與 互動相建構而成的,雖然,紀登士所謂的結構並無存在的現實,這點與一般所認知 不同,但可知的是其結構是內發於行動者本身之中,並由行動中轉變而以社會實踐 方式表現出來。

二、行動者並非一個動作抽象的主體,而是個人或人群致力於社會實踐,以便對社會實 踐的過程有所影響。行動並非一個孤立的動作,而是使社會得以再生延續的社會實 踐部分,此即行動的雙重性(無行動即無結構;無結構即無行動)。

三、社會實踐是引用資源、遵守規則、依循慣常的途徑進而改變境遇的行動。在個人或 群眾改變或修正了現狀,社會或社會體系才會再生、維持或延續。因此,社會實踐

的意涵乃改變社會狀況與創造歷史的一個動作,其結果將會導致社會結構之延續或 改變。

结構—行動理論試圖以中立客觀的角度去解釋發展的過程,分別於傳統社會理論及 資本主義,強調社會發展取決於行動者個人於整個社會結構中一次又一次的選擇所形 成,以國家而言,國家發展以政府公部門的政策為主導,人民依循、服從法令規定行事,

但隨著民主化及民智興起影響,人民意識到聚集眾人力量可以向政府組織反映政策建 議,進而影響政策的制訂方向,這即是紀登士所強調的動態的過程。

廖國淵(2005:28、78、80)於應用結構化理論於社區組織運作過程之研究一文,

以結構化理論觀點分析社區組織運作過程,與組織內成員之間互動情形,獲得結論為外 部資源轉換成組織結構下運作,將能促成重製成員的互動與組織結構的再生產,持續參 與的動力即是社區能夠持續運作的根源,亦即結構化理論「結構同時作為自身反覆組織 起來之行為的中介與結果」,簡言之,人類的行動同時受到組織結構的促動與限制,但 此結構本身又是前人行動的結果。

結構-行動理論是從社會與行動者的互動關係來解釋發展的機制,雖然突破了傳統 社會學的框架,但其論述仍遭受到反思者不同的批判,認為儘管試圖將結構與行動予以 綜合及折衷以取得平衡發展,但由其各種論述中發現,紀氏仍舊偏重於人類的行動面,

尤其在強調行動者本身於行動中使用資源、行使權力,便有將行動力隱喻為權力鬥爭之 嫌,因為個人雖在統治、主導方面最易顯現動能,但仍不能就此簡化掉生活中的交易、

談判及折衝等社會活動。

於此,洪鎌德(1996b:202)也認為紀登士在著作中強調被壓迫群體的反抗,為人 類行動者以反抗而改變自身的命運,是以行動者為主體於歷史上所扮演的一個角色。這 仍是把行動與結構分成兩段來討論。絲毫未對壓迫者所受的時空因素加以歷史描述,反 而只抽象地、概括地指出「能知的行動者」反抗,完全忽略歷史情況和社會結構影響。

其次,紀登士把結構視同為規則和資源,這使「社會結構」反而喪失原具特點,過 於抽象。結構的雙重性,說明行動者在預設結構的存在,以及其由社會行動產生及持續。

但是事實上恐有爭議,行動者在所有行為中並非都只在預設的規則和資源中,他也有可 能未規律的在超出預設的規則,甚且重新組構另一套規則出來。因此,在紀登士建立的 這種結構是對是錯,行動者沒有置喙的餘地,不能根據言說的規則(rules of discourse)

來同結構進行對話與檢驗(洪鎌德,1996a:102)。在此種情形下,行動者同規則和資 源之間的關係就無法建立在結構的雙重性的基礎上了。

四、小結

紀登士的結構雙重性,在意社會發展取決於行動者個人於整個社會結構中一次 又一次的選擇所形成的觀點,本研究質疑其理論觀點缺乏了歷史的演繹解釋,此將 造成研究過程的不夠客觀。

以臺灣的自主性而言,自明鄭入臺驅逐荷蘭人以此作為反清復明的中興基地,

與民休養積極練兵,之後於清代康熙年間收復臺澎金馬地區,本島大治、開始內陸 移民墾荒,及至甲午年間割讓日寇淪為殖民地,日據時期臺灣仍只是日本的農業生 產基地,不斷的剝削生產剩餘,輸送回日本本土,完全不在意當地發展,甚至1945 年臺灣光復初期,政府也銳意培養本島作為反攻基地,並未對臺灣作一長期發展規 劃,諸如這長達3 百多年的歷史中,臺灣本島居民何嘗擁有過任何一次的選擇權,

發展的主體意識及方向完全操縱於主政者甚至是時代的潮流裡,這一現象,於紀氏 的理論結構找不到一個合理解釋基礎。

另外將探討的地區縮小至縣市及鄉鎮地區結果亦然,嘉義縣及大林鎮均未能在 臺灣工商業起飛階段佔有一席之地,源自全國區域計畫之整體規劃中本地仍維持於 農業生產縣市及地方位階,大林鎮都市階層僅止於一般市鎮1,且在政府主導的地 方整體發展規劃邊陲化下影響,導致長達數十年來與其他工商區位地區之發展差異

1 依南部區域計畫,南部區域都市階層檢討,都市階層共分為區域中心、次區域中心、地方中心、一般市 鎮(又區分都會區衛星市鎮及一般市鎮)、農村集居(又區分為都會區衛星集居地及農村集居中心),大 林鎮都市位階為一般市鎮(一般市鎮)(內政部,1996:89-121)。

日益擴大,不發展地區的形式漸趨明顯,此結果亦非鎮民在一次又一次的選擇中所 造成的,此係來自政策的引導使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