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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結論

一、法規繁瑣、程序耗費

承第二章立法沿革及第四章關於外國投資者收購境內企業之法 律適用可以知悉外資若欲從事上市公司收購涉及之法律、行政命令龐 雜。例如 2006 年施行之《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雖 然使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有一具體遵循依據,但該規定堪稱為一 般規定,若涉及被收購公司性質、產業、國有資產等等則須適用「特 別規定」諸如涉及產業准入或限制須參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涉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宜須參酌關於 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關於向外商轉讓上市 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以及《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的暫行規 定》,被併購企業為境內上市公司,還應根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 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收 購管理辦法》。

面對中國大陸法律、行政命令雜亂無章時常常導致外資收購無所 適從或無形間增加收購成本。本文以為,相關行政部門,例如證監會、

商務部、國資委、反壟斷局及國家安全局等等應於外資併購時適時發 揮闡明義務、增加資訊透明度。而各部門之間更應加強溝通聯絡,例 如,避免產生證監會批准定項增發但商務部卻不批准外資准入之程序 耗費等類似情形。於各部門之溝通聯絡上宜參酌臺灣法制上針對外陀 投資之審議上設有「投資審議委員會」之專責機構,邀請各相關部門 列席共同討論,以杜絕事後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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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管成本與收購效益

以前開 SEB 收購蘇泊爾案例為例,花費 3.27 億歐元比原計畫多 花費三分之一,前後歷經 19 個月,其成本支出不可謂不大。多出成 本支出主要來自兩面向:其一為審批程序過於冗長,時間耗費太長;

其二為定價基準日與最終要約日之間期限過長,市場之不確定性大幅 提升。

雖然外資收購有助於引進資金或技術幫助企業改組、汰換不適任 之經營者達到外部監控之效果。然而,上市公司之收購涉及審批機關 多如牛毛。諸如,涉及外資需商務部審批,涉及國有股權移轉須國資 委審批,股份移轉需中國證監會審批,若涉及經營者集中或國家經濟 安全尚須反壟斷局以及國家安全局之批准。如此漫長之審批程序無異 增加市場之不確定性,市場變動帶來之風險也隨之增加。

本文以為,為了保護被收購公司小股東或債權人之權益、市場自 由競爭以及國家經濟安全發展,外資收購之監管及相關程序不容或缺,

但收購成本過高可能抵銷收購帶來之實質效益。職是,宜適度加強審 批程序之透明度和縮短期限拘束以降低市場風險。再者,應該在多個 審批程序同時並進,強化不同部門間之溝通,如此方能在監管成本以 及收購效益間達到平衡。於各部門之溝通聯絡上宜參酌臺灣法制上針 對外陀投資之審議上設有「投資審議委員會」之專責機構,邀請各相 關部門列席共同討論,以杜絕事後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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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民情感、民族品牌阻礙外資收購

承前開之凱雷收購徐工機械、SEB 收購蘇泊爾以及可口可樂收購 匯源等案例中不難發現中國大陸之「經濟民族主義」思想深植人心,

而「經濟民族主義」意味對本國企業或產品進行保護,阻止外國公司 併購本國企業及進口外國產品的政策主張和社會思潮,包含因此種原 因採用政府行政力量進行干預370。例如《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 業的規定》第 12 條371中「影響國家經濟安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 反壟斷法》第 31 條372中「涉及國家安全」為由而否准外資收購。

然而何謂「影響國家安全」,依國際慣例觀之是指軍事安全及國 家訊息安全等產業,擴及於「影響國家經濟安全」是指金融、能源資 源等產業。然而,SEB 收購蘇泊爾之炊具及可口可樂收購匯源之果汁 均屬民生產業,殊難想像和凱雷收購徐工機械之重工業可能導致國有 資產流失進而影響國家經濟安全相關聯。

本文以為,政府部門在審查攸關國家經濟安全之要件時不宜參雜 過多民族情感等主觀因素,應客觀中立從立法目的切入。諸如《中華 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之核心在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 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 非單純保護民族品牌。此外,《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之核心在於為了促進和規範外國投資者來華投資,引進國外的先進技 術和管理經驗,提高利用外資的水準,非保護民族產業。而政府部門 在維護民族品牌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考量下,將其和國家經濟安全相 掛勾或有見地,但在國有資產陷入破產淘汰時,引進外資進行企業改

370同註 306,第 231 頁。

371第十二條 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並取得實際控制權,涉及重點行業、存在影響或可能影響 國家經濟安全因素或者導致擁有馳名商標或中華老字型大小的境內企業實際控制權轉移的,當事 人應就此向商務部進行申報。

372 第三十一條 對外資併購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除依照 本法規定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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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應優先考慮。換言之,避免國有資產流失之考量應有所退讓為是。

此外,在國家經濟安全審查上,相關政府部門更應盡其資訊公告及說 明義務,以促進外資、被收購公司與政府單位間之良好溝通才能有助 於經濟長遠發展。

此外,針對國家安全之審查宜參酌美國法上設有「外國投資委員 會」,於符合一定條件下才能加以審查,適度限縮行政部門之發動權 限。再者,國家安全之定義上亦應與所謂「國防、軍事」相關聯亦或 涉及「重要基礎設施」之產業始足當之。

四、被收購公司之小股東及債權人之保護

中國境內企業引進外資進行國有傳統企業改組或產業復甦,其中 獲利最大者往往是被收購公司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中小股東或債權 人之權益容易被輕忽甚至犧牲,如何在引進外資促進經濟發展以及中 小股東及債權人之保護間達到平衡有賴於企業社會責任之喚醒、審批 機關之審核透明化、公司管理階層之資訊揭露及適度之退場機制。

而資產併購中債權人之保護方面雖有前開之消極即積極權利可 供行使,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歷來修正逐次弱化債權人之 保護。本文以為,雖然簡化程序降低企業改組成本,但公司之資產無 異為債權人債權行使之總擔保,於程序簡化同時應適度賦予債權人未 受適時通知或未受清償且公司亦未提供相當之擔保時,宜仿照臺灣公 司法賦予債權人選擇機會,向新設公司或原公司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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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一、中文資料(依作者姓氏筆畫排序)

(一)書籍

1. 柯芳枝,《公司法論(上)》,2002 年 11 月,增訂七版,三民出版 社。

2. 柯芳枝,〈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表決權之行使〉,收錄《公司法專 題研究》。

3. 劉連煜,《現代公司法》,2012 年 9 月增訂八版,元照出版社。

4. 劉瑞霖,〈企業跨國併購之法律規劃〉,陳長文編,《財經法律與企 業經營-兼論兩岸相關財經法律問題》,元照出版社,2002 年 5 月 初版。

5. 賴英照,《證券交易法逐條釋義-第四冊》,1992 年 8 月。

6. 賴英照,《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元照出版社,2006 年 2 月初版。

(二)期刊文章

1. 王文杰,〈外資併購中國大陸企業的法制環境分析〉,月旦民商法 雜誌,第 33 期,2011 年 9 月。

2. 王文杰,〈大陸上市公司股份之研究〉,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 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2004 年 7 月。

3. 王文杰,〈中國投資者併購中國境內企業相關法制研究〉,中國大 陸法制研究第十六輯,司法院印行,2008 年 1 月。

4. 王文宇,〈企業併購法總評〉,月旦法學雜誌,第 83 期,2002 年 4 月。

5. 王文宇,〈我國公司法購併法治之檢討與建議-兼論金融機構合併 法〉,月旦法學雜誌第 68 期,2001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