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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中國大陸在過去幾年來,以其低廉的勞動力以及廣大的市場為誘 因,成為全球最具投資吸引力之國家。外商投資企業的相互競爭,亦 為中國大陸帶動經濟成長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各種跨境併購活動因運 而生。

在更多產業領域逐步開放下,外資對於中國大陸的布局更為積 極,進而促使跨境併購(Cross-border M&A)成為外國直接投資

(Foreign Direct Investors)主要模式,以建構在中國大陸市場的競 爭力,而形成外資進入中國大陸的一個新興投資方式及策略。由於併 購較諸直接投資有縮短投資時間,並迅速取得市場佔有率,有利於企 業對於全球產業布局規劃之特點,外資在中國大陸從事併購的模式將 逐步成為進入中國大陸的主要形式之一。

當外國資金大幅度地流入及其在貿易自由化的政策逐步放寬,

使得中國大陸市場變得更有競爭性。此外,新興的併購方式之所以能 在晚近成為投資中國大陸的新興商業模式,還需中國大陸法令限制的 鬆綁與相關金融配套措施的逐步完善,才能完成。因此,外資除瞭解 於中國大陸進行併購時所處之投資環境的變動,並須深入研究中國大 陸對於外資併購其境內企業的法律制度與環境的變遷1

首先在 1986 年《民法通則》頒布,其中第 44 條規定2,第一次 對企業合作作了規範。而 1989 年國家體改委、國家計委、財政部、

國資局聯合發布《企業兼併的暫行辦法》則是第一個專門規定企業兼

1 王文杰,外資併購中國大陸企業的法制環境分析,月旦民商法雜誌,第 33 期,2011 年 9 月,

第 58~76 頁。

2第四十四條 企業法人分立、合併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公告。

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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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的部門規章。1999 年 8 月,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頒布《外資收購 國有企業暫行規定》,從政策上開起外資收購中國大陸企業之大門。

之後,2001 年 11 月《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 見》、2002 年 11 月《關於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的通 知》、2002 年 11 月《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的暫行規定》、2002 年 12 月發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06 年 5 月修正)、2003 年 3 月頒布《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2006 年 8 月於既有之 基礎上重新修正並頒布《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之規定》、2008 年 4 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2008 年 8 月發布《反壟斷法》等,均涉及外資併購相關法律政策之落實,也 開啟外資併購中國大陸境內企業之投入3

第二節 研究範圍及方法

第一項 研究範圍

本論文擬以中國大陸之併購為主軸,探討中國大陸有關併購的法律 分析與背景差異,再從中國大陸相關代表性案例中探尋外資併購大陸 中國企業的遠景及方向。

第二項 研究方法

本文所採用之研究方法如下:

1. 歷史研究分析:

本論文擬以外資併購中國大陸上市公司之立法沿革出發,探討涉 及外資併購之法律以及相關部門規章因應中國大陸背景演變而 增修,並在其發展中探求外資併購的遠景。

3 詹蕙嘉,論外資收購中國上市公司法制-以要約收購、協議收購為中心,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 律所,2009 年 1 月,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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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獻分析:

蒐集與本論文主題相關之學術教科書、學術論文、研究計畫、學 位論文、政府出版品、學術研討會記錄以及期刊文章等文獻,整 理分析並進而歸納,以作為本文研究之參考。

3. 案例分析:

制度的好壞終究還是要看實際運用之情形才能下定論,因此本文 擬介紹中國大陸有關外資收購中國大陸上市公司相關之案例,並 輔以學說見解,作一統合整理,俾尋求現行法制是否存有規範不 足之處。

第三節 論文架構 本文共分為七章。

第一章為「緒論」分為研究動機及目的、研究範圍、研究方法以及研 究架構等部分,目的在介紹本論文之基本理念與架構,方便讀者初步 瞭解本論文題目之重點所在。

第二章為「外資併購法律制度之體系框架與發展沿革」。從外資收購 中國大陸的首開案例「北旅事件」出發,探討外資併購的背景以及法 律框架及發展沿革。

第三章為「外資併購概述與併購條款」探討外資收購中國大陸上市公 司之法律規範,首先須了解併購工具、態樣及併購中可能簽署的條款 及其中所涉及之法律規範。

第四章為「外資併購中國上市公司之法律適用分析」因應近年來台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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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大陸投資的熱絡,針對台灣和中國大陸獨特的背景差異須有所了解 以俾台商進行跨國併購可能產生的法律爭議及相關解決之道。

第五章為「案例分析」為探求外資收購中國大陸上市公司法律規範,

有必要了解外資收購的案例,故於本章將前開介紹到的併購態樣及相 關法律及部門規章套用到實際案例,從雙方公司背景介紹、併購動機、

併購概況乃至於相關法律之適用,並提出淺見探求併購中是否有更好 之解決方法,或相關法律修正之建議。

第六章為「外資收購中的小股東與債權人之保護」本章擬以外資併購 目標公司,於併購中目標公司可能產生的債權人保護以及少數股東之 問題。蓋中國大陸獨特的經濟背景,早期國有企業居多,於併購中常 常忽視上開問題。雖然現今相關規範與時俱進但仍有不足之處,茲將 問題點點出並提出淺見,以貫徹少數股東及債權人之保護。

第七章為「結論」本章將彙整前述外資收購相關規範及相關案例之重 點,對於各項爭議及議題作一綜合檢討,並提出本文觀察分析後之淺 見及建議。

第四節 名詞定義

由於臺灣與中國大陸兩岸政策背景差異,本文在專研大陸相關文 獻資料時,發現相關用語和臺灣適用上的重大歧異,例如臺灣的「私 募」,在中國大陸稱為「定向增發(定向發行)」;證券交易市場,在臺 灣稱為「次級市場」,在中國大陸稱為「二級市場」。從而,本文為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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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對相關用語的混淆,擬針對「外資」、「併購」、「上市公司」予以定 義說明。

第一項 外資(Foreign capital)

所謂外資是一個較為模糊的經濟學概念,一般在以下三種意義上 使用:

一是將外資理解為國外資本4(Foreign Capital)或國外資金

(Foreign Funds);二是指外國投資,即屬於國際投資的一種行為;

三是指外國投資者,即從東道國的角度來看,通常將外國投資者稱之 為外資,這是從投資主體上來界定其含義的。

中國大陸對於外國公司(投資人)準據法採取「註冊登記地」5主義。

外資併購相關實務案例中,原則上亦依照投資者之「註冊登記地」以 確認投資者之身分及投資性質為何。換言之,註冊登記地倘位於中國 大陸境外即屬於外國投資者6。另外針對香港、澳門及臺灣之投資者 是否屬於外資不無疑義,依據《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

第 25 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 者併購境內其他地區的企業,參照本規定辦理」,以及《關於外國投 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 60 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 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併購境內其他地區的企業,參照本規定

4 「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中國境內企業的規定」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外國投資者在併購後所設 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低於 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該企業不享受 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其舉借外債按照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機關向 其頒發加注“外資比例低於 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以下稱“批准證書”)。登記 管理機關、外匯管理機關分別向其頒發加注“外資比例低於 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和外匯登記證。」,將外資解為外國資金。

5「民法通則」第 41 條第 2 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 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取得中國法人資 格。」;次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 192 條規定:「本法所稱外國公司是指依照外國法律在 中國境外設立的公司。」另外「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 1 條、「外資企業法」第 1 條亦有類似 規定。

6 陳戈,梁湘毅著,企業併購法律風險及防範,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 年 7 月,第 10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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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矛盾。蓋上開三個通知認定標準上係以審核外資企業是否為境內 居民所設立或控制,從而若單以「註冊登記地」主義,則對「外資」

之認定上將產生認定上之闕漏。

因此為了有效監管外資利用轉投資、間接控股企業收購、間接收 購等方式規避相關法令對外資之限制,兼採「資本控制」之標準作為 外資准入的管制依據11。而針對資本控制之認定標準,依據《國家外 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登記及外資併購登記有關問題 的通知》,新設外商投資企業於辦理外匯登記時,應向所在地外匯局 提交登記申請書,企業應在申請書中詳細說明外國投資的最終控制和 主要經營業績,從「來源地制」轉為「最終股東國籍制」。

第二項 併購

中國大陸最早對上市公司收購概念進行界定之法律為 1992 年 4 月深圳人民政府發布之《深圳市上市公司收購監管暫行辦法》。該辦 法第 47 條規定,「收購與合併是指法人或者自然人及其代理人透過 收購,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而獲得對該公司控制權的行為。控

中國大陸最早對上市公司收購概念進行界定之法律為 1992 年 4 月深圳人民政府發布之《深圳市上市公司收購監管暫行辦法》。該辦 法第 47 條規定,「收購與合併是指法人或者自然人及其代理人透過 收購,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而獲得對該公司控制權的行為。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