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法院在刑事案件中作為判斷者的角色,但在現實上仍有許多力猶未逮的情 形。例如醫療案件中,醫生進行醫療行為的正確流程為何,什麼樣的舉止是有違 醫療常規的,又於何時種情形可論之以過失,常需要相關單位為法院進行資訊的 協力。又如在工程案件中,施工者的的作法是否符合工程上之要求,在工程業的 慣例中,是否會有特殊的執行模式,這些資訊都是法院原則上所缺乏的。可能解 套的方式,即是透過專業「鑑定」的模式為之。而在實務的運作下,其實借用「鑑 定」的案件已日益增加,如車禍案件中對過失的判斷,常須要「車禍事故鑑定委 員會」協助鑑定過失;工程案件中,可能需要「工程委員會」提供工程相關的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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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意見;而醫療案件也需要「醫事審議委員會」提供專業見解。然而,在掏空公 司資產的案件中,向來的看法是,公司商業經營判斷也是一種專業,現實上法院 也難以期待能夠了解公司經營運作之方式,所以,法院面對董事在營運過程中各 式各樣的交易時,要如何來認定那項交易是有問題的,那是交易又是沒問題的,

的確是有其困難所在,但更困難的是,我們並沒有一個專業的單位可以來提供「此 種交易方式是否有違公司之商業判斷」的意見,這也使得經濟犯罪的認定更為辛 苦。因此,如果能在經濟犯罪中找出一條思路,讓檢察官的證明活動能有方向,

將可使訴訟實務的進行更有效率而不致於失焦。本文認為,商業判斷法則之概念 在經濟犯罪中應可作為此種引導之作用。

雖然透過證券交易法的修訂理由,我們可以了解其立法目的在於對經濟犯罪 發生嚇阻之作用,確實刑事手段對於經濟秩序能產生嚇阻的效果十分地大,在美 國法上檢察官多加援用郵電詐欺罪之誠實信用服務條款時,確實帶來不小之效 果,令被告們主動認罪協商,未達審判階段即已令被告屈服。但這樣的作用似乎 也有違了刑法謙抑性的要求,商業判斷法則最主要即在向司法散發出一種價值 觀,讓司法尊重商業上之專業,但此種尊重並不表示管制上的完全放手。就如同 本文中所提到的,對於經濟犯罪的可能管制手段,其實不單刑事訴追一種而已,

公領域中亦可透過行政管制之力量;私領域中亦尚有會計查核及公司內控等手段 可達到管制之效果。確實,在經濟犯罪中援用商業判斷法則之抗辯並不會改變刑 事案件中被告受無罪推定保障之原則,且商業判斷法則亦非屬阻卻違法或阻卻罪 責之事由,並不會因為商業判斷法則之援用而直接免除被告之責任。然而,商業 判斷法則既然主要適用在公司董事未違背忠實義務之情形,如此一來,被告援引 此種抗辯,等於否定特別主觀構成要件之該當。在特殊背信侵占罪中,被告必須 有特別之得利意圖要件;而在非常規交易中,雖然條文未言明此種主觀構成要件,

但依上述學者及本文之見解,也都認為證券交易法上之非常規交易罪在解釋上仍 須具備特殊之主觀意圖要件,以藉此彰顯該種犯罪的不法內涵。是以,在此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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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中援引商業判斷法則,最主要之作用應在於主觀意圖要件之否認,而透過商業 判斷法則抗辯之援引,等於提醒檢察官須就主觀意圖部分有充足之證據加以證明 或說明,將被告之主觀意圖部分,作為審理時之爭點加以辯明。此處應再說明的 是,援引商業判斷法則既然係為對為特別主觀要件之否認,應可參考幽靈抗辯中 之作法,在被告董事提出商業判斷法則抗辯時,負有一定程度之舉證責任,以藉 此讓檢察官得就被告所提出之資料,作出聚焦之攻防。

除了透過被告提出一定證據來讓檢辯攻防聚焦外,檢方另能從商業判斷法則 的各種要件中,作為自己之舉證方向,如證明被告就商業交易確有惡意、利害關 係、違背法令等情事,透過間接事實的堆疊,來讓法院形成被告有罪的心證。但 應再提醒的是,在經濟犯罪案件中從各種要件推翻商業判斷法則後,並不直接等 於證明了被告主觀上之特殊意圖,但被告的主觀想法為何,在現實上是難以重現 在法庭上的,我們只能如上述所透過各種事證加以說明,而商業判斷法則的各種 要件可作為證明的參考方向。如普通的竊盜案件中,也是從種種的間接事實來論 述被告的主觀意圖,而在經濟犯罪案件,應也是類似的作法,透過證明被告在經 濟犯罪中種種商業判斷法則要件之違反,來推論出被告主觀上之特殊意圖。商業 判斷法則確實源於商業決定等民事案件中之情形,或許在民事領域是否引入商業 判斷法則在學說、實務均尚有爭執,然在經濟犯罪中導入此一概念,仍足以發揮 其一定之價值,不但可表彰出司法尊重專業,刑法謙抑精神,更足以讓經濟犯罪 的訴訟攻防產生明確方向,不至於浪費訴訟資料,相對地亦讓被告也有明確的防 禦方向,更得以控管法律風險,確保法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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