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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經濟犯罪之介紹

第二節、 經濟防罪可能之防制措施

當股東把自身的財產換取成為公司的股份時,就相當於將自身得運用的金錢 轉讓給公司運用了,當然股東可藉由股份行使其股東權,但就實際的公司經營,

則係交由專業的經營者即董事,這種將經營與所有分開處理的情形,在公司法上 稱之「經營所有分離原則」。在此原則下其實有兩難之處,當董事在經營所使用的 完全是他人的資源時,公司的成敗與其自身利害關係即無直接強大的利害關係,

簡單來說,即便公司經營失利,敗掉的也不會是經營者自身的財產。但若董事本 身亦是大股東時,在經營公司的目的上,難保該經營者係為當下自身之股東利益 而進行經營之決策,而非以公司長遠之最大利益為其前提。是故,無論董事對於 公司股份的多與寡,都會有其在制度規劃上的難題。

公司制度之設計有困難之處,在經濟犯罪之防制更是如此。雖然言之為犯罪,

但並不必然表示須完全依賴刑法處理。甚至,亦曾有過反對以刑事責任來追訴經 濟犯罪的想法,其理由不外乎,投資公司並不具強制性,亦即,當投資人不信任 公司經營者時,可選擇不投資或是賣出股票,讓自己不至於成為股價下跌之受害 者;此外,刑事追訴有可能帶來寒蟬效應,亦即對經濟犯罪者祭出刑事責任,很 可能完全地壓跨一家公司,此時會帶來更多失業及經濟的問題,在安隆案中倒掉 的安達信會計事務所(Arthur Andersen LLP)即是如此148。是故,防制經濟犯罪,刑 事訴追並非唯一解;事實上,我們在因應經濟秩序的維護上其實有許多可能採取

148 See David O. Friedrichs, Trusted Criminals: White Collar Crime In Contemporary Society 313-314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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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手段,以下即分別介紹之。

第一項、公部門的防制方式 149

第一款、刑事訴追

刑事責任是在所有管制手段當中,最具有威嚇效力的。因為刑事責任除了鉅 額的罰金外,透過自由刑之處罰,將會剝奪掉這些經濟犯罪者(通常即為白領階 級)的珍貴自由,而正是讓此等犯罪人最害怕的。在孫道存的欠稅執行案例中,

當祭出管收之手段時,拖欠已久的稅款竟可立即償還,著實耐人尋味,此案例雖 非施以刑事訴追,但看得出來白領者對於失去自由的恐懼150

刑事責任雖然效果強大,但在使用上仍有其困難之處,好比上開所說的可能 因刑事訴追的結果造成公司倒閉而引來後續的經濟秩序問題。此外,刑事責任的 認定,實務上要求就有罪之判斷須達「毫無合理懷信之確信」的程度,而經濟犯 罪之訴追,首先要面對的即是經營專業的問題,又如非常規交易罪之認定,在公 司經營運作中,究竟何種交易係屬不合營業常規,現實上無法斷然區分,此外,

在掏空公司資產的過程中,常會使用複雜化的交易手段來加以掩蓋,如何在複雜 的金流過程中發現發覺這些問題交易,也是一大困難,實務上重大經濟犯罪之爆 發,若非重大之資金缺口,否則即為相關人士爆料151。另外在舉證上,關鍵的交 易資料都留存在公司內部,要蒐集發現作為證據並非易事。是故,刑事處罰之效 果固然強大,但能否有效地使用仍是問題。為此,我國在刑事訴追手段上也作了 相應之策略,比如在金管會中設置駐會檢察官,讓金融監理機關得隨時就相關問

149 公私部門的分類方式,參考許耀云,公開發行公司經濟犯罪之跨部門監控,台大碩士論文,2011

年 1 月。

150 見今日新聞「明明就有錢! 孫道存欠稅 2.95 億全部清償」

http://www.nownews.com/2010/03/22/91-2582671.htm, 最後瀏灠日:102 年 1 月 20 日。

151 如太電案之所以開始偵查,即係以一封不知名之檢舉信為開端,見商業週刊第 892 期,錢密碼

詭計- 回顧太電案。http://www.businessweekly.com.tw/webarticle.php?id=19510,最後瀏灠日:

201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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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交易進行討論,將金融與法律之專業加以結合。此外,培養偵查人員之金融專 業亦為相應手段之一。我國近來在檢察事務官的招募上增加了許多金融專業背景 之人員,在偵查工作之協助上應有相當助益;再者,我國亦為作為偵查主體之檢 察官安排了許多金融專業講習課程,用以提升檢察官之金融專業知識,再貢獻於 經濟犯罪之刑事訴追上。

第二款、行政管制

我國對於經濟犯罪最主要的行政管制力量,即為金融監理的主管機關—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其組織上之監理單位可再分為銀行局、保險局、

證期局及檢查局。其中銀行局及保險局主要負責對銀行業及保險業之監理工作,

而檢查局負責金融機構的監督及檢查,證期局則處理證券交易市場監理、不法交 易查核等案件。而行政管制的力量,也常是在經濟犯罪中常被倚重者。2008 年時 從美國的次級房貸開始引起了一連串的金融風暴,尤其雷曼兄弟的倒閉更是令世 界嘩然。雖然在這次的風暴並未有任何公司或個人遭到刑事責任的制裁,但其對 經濟秩序的危害,已是重重一擊。這一波金融海嘯的緣起,其實就有不少批評的 聲浪把矛頭指向了美國自雷根時代起所採取的「去管制化」措施。所謂的去管制 化,想法其實很簡單,就是把政府加諸於企業上的行政管制束縳加以解除,給企 業最大的自由空間去求追求自己的利益,讓市場機制作最大的發揮。在一波去管 制化的思潮化,批評聲浪最大的即在於對金融業的去管制化。銀行業的賺錢的方 式其實相當簡單,即透過吸收大眾的存款,再適當地放款出去,透過放款利息的 收取,來賺取支付存款利息後的價差,所以銀行業經營之重點核心,即放款對象 的慎選。銀行業因為其資金來源係吸收自社會大眾之存款,且其操作槓桿又高,

在巴塞爾協定下,對銀行資本適足率的要求係為百分之八152,意即銀行用 10 塊錢

152 巴塞爾協議內容可參考金管會網站之中文版本,

http://www.fsc.gov.tw/Layout/main_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20854&path=2117&Languag eType=1,最後瀏灠日:201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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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資本,就能去作 125 塊錢的生意,若其放款不慎,即會傷及社會大眾之存款,

也正因如此,對於金融業的行政管制,會比起其它一般企業來得更多。而次級房 貸金融風暴即在於,因為 CDO(違約信用交換)及證券化的影響,使得銀行業大 舉地對購屋能力較差者給予購屋貸款,CDO 的設計讓銀行業的以把風險完全移轉 出去,但移轉風險並不等於除去風險,只是透過制度設計,將風險轉嫁予保險單 位,當大部分的銀行業都投入次級房貸的市場時,整個無法還款的風險所影響的 層面即越來越廣大,於是若當購屋者因為資力負荷不足,開始無法定期還款時,

將會引起一連串的連鎖反應,等到全面爆發時,便使得雷曼兄弟這樣的金融巨人 也倒下了。

在紀錄整個次級房貸風暴的紀錄片「Inside Job」中,即把首要的矛頭指向了 行政管制。亦即,對於銀行大肆地對信用能力較差者給予貸款,卻未有任何行政 力量加以制止,蓋在這種風潮下,我們無法期待銀行業的自我克制,畢竟在去管 制化的風潮化,積極地追求利潤便是主要目標,但風險的掌控卻反倒為大家所忽 略了。若是行政管制的力量在此時適時地介入,管控銀行業放款的對象,若許即 能有不同的結果,是故,行政管制之力量乃不可小覷者。

金管會在我國所扮演的角色,除了平時對金融業及公開發行公司的管制外,

也包含了對司法機關提供行政調查的協助。對於公開發行公司主要的規範法律即 為證券交易法,而同法第 3 條也明定其所稱之主管機關為金管會。證券交易法的 立法目的即在於發展國民經濟與保障投資,所以對於公開發行公司有諸多資訊透 明化之規範,如公司財報的定期揭露及禁止內線交易與炒作股價之規定。而在行 政調查部分,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 5 條153即規定了有金管會的 行政調查權,其可對「金融機構及其關係人」與「公開發行公司」要求提供有關 帳簿、文件等資料,或是要求被檢查者至指定辦公處所備詢,甚至可經檢察官許

153 該組織法已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全文 18 條,並自民國 101 年 7 月 1 日施行。但第 5 條部分並未有重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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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該管法院聲請搜索票,會同司法警察實施搜索。其中或是妨礙、規避或拒 絕檢查、拒不提示有關資料或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到場備詢者,得處 5 萬元以上 25 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透過行政調查之協助,似乎得以補足檢察官在 追訴犯罪上能的專業不足,但現實上此等行政調查之設計仍有幾點值得討論:如 調查的對象並不及於公開發行公司之關係人,而且以組織法之方式賦予行政調查 權,立法上亦非妥適。

第二項、私部門的防制方式

第一款、會計查核

在現行的證券交易法要求下,公開發行公司均須定期公開其財報,財報雖係 由公司內部所製作,但仍須經會計師的審核。財務報表係指資產負債表、現金流 量表、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共四種報表,而會計師須就公司所提出的此四種 報表進行查核,再出具其意見書,查核意見書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可分為無 保留意見、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及無法表示意見幾種狀況。

會計師亦可能透過此編製此等報表之過程,去檢視公司的經營狀況是否有異常,

而且會計師係為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之人,若公司之經營階層有異常的舉措,通常

而且會計師係為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之人,若公司之經營階層有異常的舉措,通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