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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觀察法

在文檔中 論租稅規避之法律效果 (頁 101-108)

第四章 租稅規避法律效果-租稅調整

第一節 經濟觀察法

我國稽徵及審判實務將「經濟觀察法」及「實質課稅原則」此兩概念 作為審查稅務案件的標準,司法院釋字第 420 號解釋:「及租稅事項之法 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 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也明白對「實質課稅之公 平原則」有所闡釋,實則,所謂「經濟觀察法」為德國稅法學的概念,其 意義、內涵及適用等等,德國皆已有較為固定之論述,反之,所謂「實質 課稅原則」係日本稅法的概念,其意義及內涵仍有爭論,甚至有反對實質 課稅原則之倡議230,本節先就經濟觀察法的部分為討論:

第一項 經濟觀察法之緣起

在租稅法之相關理論問題中,最為重要者乃為租稅法定原則與租稅負 擔公平原則如何調和的問題,簡言之,租稅實體法在租稅法定原則的要求 下,為了保障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權,遂要求課稅要件必須以法律直接規定,

然而,作為租稅實體法規範對象之經濟交易行為往往極為複雜,且因社會 變遷之快速,租稅實體法往往有立法落後的現象,於是對於某些經濟交易

(5) 安帝公司將 51 餘元的股款分給黃任中等人。

此即為有名的皇龍案,各主體間的買賣交易均為有效,縱然事後稅捐機關在稅法上認定本件為租稅規避 的行為加以補稅及罰鍰,但並否定其民法上的效力。

229 參黃士洲,附錄三:脫法避稅的防杜及其憲法界限,收於氏著「掌握稅務官司的關鍵:舉證責任實務 案例分析」,2005 年初版,自版,第 375-376 頁。

230 參陳榮哲、陳建宏,經濟觀察法與實質課稅原則-兩個概念的再考,軍法專刊第 55 卷第 2 期,2009 年4 月,第 123-124 頁。

無法用既有之課稅要件加以涵攝課稅,但若不予課稅又有害於租稅負擔公 平原則且無法確保國家之財政收入,因此,遂有經濟觀察法而生,考察德 國經濟觀察法理論之操作,將會發現隨著國家財政收入之需求擺盪於「國 庫主義」(有利國庫)及「納稅者主權主義」(有利納稅義務人)之間。231

在制定法上,經濟觀察法首先見於 1919 年德國之帝國租稅通則第 4 條,該條規定:「稅法之解釋,應考慮稅法之目的與經濟意義,以及各關係 之發展。」其後,該通則於1931 年修正,將原條文移至第 9 條,到了 1934 年,德國制定租稅調整法,將經濟觀察法自帝國租稅通則中刪除,另行納 入租稅調整法,成為該法第條第2 項,其規定為:「稅法之解釋應考慮國民 通念、稅法之目的與經濟意義及各關係之發展。」此外,並增設同條第 3 項規定:「對構成要件之判斷同其適用。」經濟觀察法遂兼及法律解釋與事 實判斷。232嗣後,德國於1977 年制定現行租稅通則,廢止其他單行法規,

而統一併入其重要規定時,並未留存租稅調整法第 1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之 規定,但並未否認經濟觀察法,且在租稅調整法內,對於適用經濟觀察法 之特殊事項233,原設有之特別規定,皆為1977 年之租稅通則所承襲,制定 為專文。234

1977 年德國為因應行政程序法公布施行,對租稅通則全面修正,並將 解釋稅法應斟酌立法目的、經濟發展等規定予以刪除,以強調此種有關經 濟事務之目的論解釋方法,非稅法所獨有。當時憲法法院判決與傾向於「法 秩序統一說」(民法優先說),即除稅法另有明文外,借用民法概念時,宜 與民法作相同解釋,以維持法秩序之統一。但 1991 年 12 月 27 日聯邦憲法 法院變更見解,此後修正之稅法獨立說又取回通說地位。Weber-Grellet教授 對此種轉變反應敏銳,將已遭租稅通則刪除之經濟觀察法,主張正名為「稅 法觀察法」,作為稅法特有解釋之一般法原則,並強調稅法與民法最主要之 不同,即在量能原則與私法自治原則為其基礎原則。235Weber-Grellet認為:

「所謂『經濟觀察法』(較佳說法為「稅法觀察法」),係稅法獨立性之表現,

特別凸顯稅法與民法之功能差異性。」236

231 參陳榮哲、陳建宏,經濟觀察法與實質課稅原則-兩個概念的再考,軍法專刊第 55 卷第 2 期,2009 年4 月,第 125 頁。

232 參沈克儉,法律行為之無效、撤銷、解除或終止對於稅捐債務之影響,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 士論文,1991 年 6 月,第 39 頁。

233 此些特殊事項,學者陳敏稱為「特殊適用態樣」,參陳敏,租稅課徵與經濟事實之掌握-經濟考察方法,

政大法學評論第26 期,1982 年 12 月,第 8 頁。

234 見德國租稅通則第 39-42 條。

235 參葛克昌,稅法適用:第三講,經濟觀察法與量能原則,月旦法學教室第 73 期,2008 年 11 月,第 69-70 頁。

236 Weber-Grellet,Steuern im modernen Verfassungstaat,2001,S.207.

第二項 經濟觀察法之定義

經濟觀察法,乃德國稅法中,採取的特殊的原則或觀察方法,由於稅 法領域受到量能課稅原則(稅捐負擔公平原則)的之配,在解釋適用法律 時,應取向稅法規定所欲把握的經濟上給付能力,因此,在稅法的解釋適 用上,應取向於其規範目的及其規定的經濟上意義,即使稅法上的用語,

是借用自民法的概念,也非當然與民法規定採取相同的解釋,而應斟酌稅 法規定的特殊目的,尤其量能課稅的精神。又在課稅要件事實的認定方面,

也應把握其表彰經濟上給付能力的實際上的經濟上事實關係,而非以其單 純外觀的法律形式(交易形式)為準。故不論是事實的認定或是法律的解 釋適用,均採取經濟上的觀點而加以觀察,此即所謂稅法上經濟的觀察法。

237

在一個法治國家中,稅捐的賦課均係透過實定法律的規範為之,從而 經常要對稅捐法律的規範進行解釋。在此,扮演一個特別角色者,闕為經 濟觀察法(die wirtschaftliche Betrachtungsweise)。蓋因稅法通常與納稅義務 人的經濟上負擔能力相連繫,依據其例如所得、財產或消費之費用而進行 衡量,從而稅法也應依據每個稅捐負擔能力的指標(譯註:指上開之所得、

財產與消費),對於應屬相同的經濟上事實,課以相同的稅捐負擔。是以,

稅捐規範即應依據其「經濟」觀點而作解釋,所謂的經濟解釋法(die wirtschaftliche Auslegung)因此即為目的解釋法(die teleologische Auslegung) 針對稅法規範而產生的解釋法。倘若根據立法者的意願,對於經濟上相同 的事件,卻在法律規範中作非完全性的掌握(譯註:有意識的法律漏洞),

所謂的經濟解釋法即因此會面臨其適用界限的問題。從而,對於那些有條 件受良好之稅捐顧問諮詢的納稅義務人而言,即存在進行稅捐規避行為的 可 能 性 , 亦 即 他 可 利 用 此 種 不 完 全 、 並 未 對 同 樣 之 經 濟 上 事 實(das wirtschaftliche Gehalt)課以同樣稅捐負擔的法律構成要件,藉此而獲得個人 之利益。238

237 參陳清秀,稅法總論頁,第 6 版,2011 年,元照,第 198 頁。

238 參柯格鐘譯,「稅捐規避與德國稅法中之經濟觀察法」,(原文:Die Steuerumgehung und die

wirtschaftliche Betrachtungsweise im deutschen Steuerrecht ,作者:Professor Dr. Joachim Englisch,收錄於 司法院網站:http://www.intraj/index.htm)最後瀏覽日期:2012 年 8 月 3 日。

第三項 經濟觀察法於稅法的適用

稅法為掌握人民之納稅能力,須於法律之構成要件內,以文字敘述所 欲課徵的經濟事實或活動,稅法所規範的生活事實,原為民法之規範對象,

稅法之課稅要件往往借用私法之法律概念(如配偶、出租、出質等),稅法 經常對此概念,不顧私法原有之定義,另與其稅法上效果,孫森焱大法官 於司法院釋字第420 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中陳述:「所謂經濟觀察法係指有關 租稅法律之解釋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應就租稅法律之實質意義及經濟 上意義為必要之考察之意。因而演繹為實質課稅之原則,於稅捐客體之歸 屬、無效法律行為、違法或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均有適用。至實 質課稅係相對於表見課稅而言。依私法秩序所生利益之變動,循私法上形 式,以利益取得人之名義判斷租稅法律關係之歸屬,是為表見課稅主義,

或稱表見課稅之原則;若所得之法律上歸屬名義人與經濟上實質享有人不 一致時,於租稅法律之解釋上,毋寧以經濟上實質取得利益者為課稅對象,

斯為實質課稅主義或稱實質課稅之原則。適用實質課稅原則須形式上存在 之事實與事實上存在之實質不一致,因而依形式課稅將發生不公平之結 果,不能實現依照各人負擔租稅能力而課徵租稅之公平原則為要件。否則 難免形成課稅權之濫用,甚至違反租稅法律主義之結果。若依學者所引實 例以觀,所謂形式上存在之事實與事實上存在之實質不符,在稅捐客體之 歸屬方面,係指私法上利益之取得人雖為甲之名義,實際上此利益係由乙 取得,故依實質課稅原則,應對乙課徵所得稅,對於甲則否。」239其中所 謂「經濟上意義」當指「經濟觀察法」而言,所謂經濟觀察法當指有關租 稅法律之實質意義及經濟上意義為必要之考察。

稅法固有之概念,可稱為稅法之經濟概念,自當依稅法之意義而為解 釋,但採用私法概念者,可稱為「借用概念」,此種借用概念,應遵守原本 私法之意義,還是應依稅法之特殊目的而探求其在稅法上的經濟意義240, 此一問題,於德國迭有爭議,其見解常因國家財政需要之緩急,而有變遷

241,關其變遷歷程,見解有四:

239 國內學者多認為德國法之「經濟觀察法」與日本法之「實質課稅原則」,兩者為相同之概念,如黃茂 榮,實質課稅原則,收於氏著「稅法總論第一冊」,2005 年 9 月增訂 2 版,植根,第 392 頁;葛克昌,

租稅規避與法學方法-稅法、民法與憲法,收於氏著「稅法基本問題」,94 年 9 月 2 版,第 9 頁;陳清秀,

稅法總論,參陳清秀,稅法總論,第6 版,2011 年,元照,第 198 頁。黃俊杰,實質課稅原則對納稅者 之影響(下),稅務旬刊,第1979 期,2006 年 9 月,第 28 頁。

稅法總論,參陳清秀,稅法總論,第6 版,2011 年,元照,第 198 頁。黃俊杰,實質課稅原則對納稅者 之影響(下),稅務旬刊,第1979 期,2006 年 9 月,第 28 頁。

在文檔中 論租稅規避之法律效果 (頁 1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