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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都市綠屋頂政策的推行與德日經驗的啟示

第二節、 德國柏林綠屋頂政策的發展與推行

一、 綠屋頂政策發展歷程

德國一直是記錄綠屋頂效益、引領技術和綠屋頂政策發展最為進步的世界領

8 Lawlor, G., B. A. Currie, H. Doshi, and I. Wieditz., 2006. GREEN ROOFS: A Resource Manual for Municipal Policy Mak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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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者,其廣泛使用綠屋頂的年代可以追朔到 1970 年的兩項行動,一是一連串評估 綠屋頂生態效益的技術研究,二是關心環境和對政策不滿的公民行動。70 年代末,

許多勞工階級的住宅屋頂都是以焦油、沙子和礫石製成,隨著時間推移而有植物 生命開始在屋頂上繁衍,讓柏林工業大學的研究人員偶然從中獲得靈感,因此進 一步開始研究城市屋頂的生態價值;與此同時,市民的環境意識抬頭,開始支持 更多的環境友善政策並因此促成綠屋頂運動的發展。

1975 年,德國 FLL(景觀發展與施工研究協會)協會成立並開始評估各種綠 屋頂的施工方法。透過研究、實務經驗和計畫實施,FLL 建立一套指導方針以規 範綠屋頂施工的品質。在此同時,市民倡議開始關注城市地區的環境議題,包括 日益增長的城市化、綠地缺乏和政府利益激勵措施的不足,因此引發許多倡導自 然的城市草根行動,並進一步的在 1980 年代催生綠黨的成立。

1980 年代許多州和城市紛紛通過綠化獎勵方案,期望將自然和綠色空間帶回 城市,這些方案促使一系列城市運動的產生,包括屋頂綠化。1983 年,德國至少 有 24 個城市開始提供城市綠化補貼,這些財務補助降低綠屋頂技術的高成本,而 高成本也隨著綠屋頂的普及化而逐漸下降。1980 年代中期修改聯邦建築法和聯邦 自然保護法,納入生態補償措施,這些法規要求開發所造成的環境干擾必須採取 避免、最小化或減輕的原則。補償措施給予市政當局有權決定補償的性質並透過 合法的地方發展計畫來執行。由於生態補償措施的施行,因此讓綠屋頂成為德國 常見的補償措施。配合 1980 年代西柏林所建立的生境面積因子(Biotope Area Factor, BAF),其有助於協助計算生態補償的面積。BAF 對於具法律效力的景觀 計畫地區是必要的,在柏林就有 13 個景觀計畫地區。若是在這些地區之外有任何 建案時,BAF 僅被視為環境開發的指導方針。

1983 至 1996 年 之 間 , 柏 林 的 高 密 度 發 展 地 區 開 始 推 行 院 落 綠 化 專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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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yard Greening Program),該專案目的在透過綠屋頂、綠薔和花園等方式 增加城市綠地空間。這項專案採取直接的財務獎勵,直接財務獎勵為經費補助,

補助額度為施工成本的 50%到 100%不等,獲得補助的綠屋頂案件面積約有 65,750 平方公尺,間接促成綠屋頂的推廣,但是自從柏林政府開始出現財務赤字後便不 再提供直接財務獎勵而改以收取暴雨費和管制規範的形式繼續推行綠屋頂。暴雨 費由柏林自來水公司管理,該公司 50.1%的股份為公股(publicly owned)。收費 的標準依照不透水表面的比例為準,綠屋頂並不會讓屋主獲得折扣或財稅減免。

然而,只要逕流沒有連接到排水管,屋頂面積就不會列入暴雨費收費的計算中。

1984 年聯邦法庭判決自來水費必須要維持透明,對於綠屋頂發展是另一個重要的 發展。用水量一直是自來水費的銷售基礎,其收費會運用在自來水供應和處理的 費用上。為回應這項判決,數個城市獨立汙水費的徵收,另外向業主收取暴雨直 接經由其不動產排放到下水道的費用。收費高低從 0.2 歐元/m2到 2 歐元/m2不等,

依照不動產的不透水鋪面面積(包括屋頂)有不同的標準,舉例:2004 年的暴雨 費為 1.407 歐元/m2/年。為鼓勵雨水源頭的控制,市府提供各種優惠措施,如舖面 去除、雨水蓄水池和綠屋頂等皆可以避免暴雨直接進入下水道而減少暴雨費的徵 收。

表 12 1994 年到 2003 年的德國綠屋頂面積

年份

1993 1994 1997 2001 2002 2003

已經綠化的平屋頂面積

(單位:百萬平方公尺) 8 9 11 13.5 13.5 13.5 資料來源:引自 Lawlor et al.(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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