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以網路互保分散風險之特性與內涵
第二節 網路互保之定義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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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道德危險,返還剩餘保費,可客製化保險來覆蓋邊緣保險種類。第二種是無保 險公司參與的網路互保平 臺模式,這種模 式去中心化程度更 高, 其代表有
Peercover、抗癌公社、e 互助、輕鬆籌、水滴互助等。網路互保平臺僅賺取管理 費或零管理費,最大程度的降低了保險成本,將資金效率發揮到極限;理賠資訊 公開,會員可參與平臺的理賠流程和協議編制。這樣的網路互保模式去中心化程 度比創新型保險仲介更高,而且目前僅在中國大陸發展狀況較好,其他國家幾乎 沒有或者沒有全網路化,因此本研究將把去中心化風險分散機制的探討聚焦在中 國大陸發展得較好的網路互保平臺這一形式上。關於網路互保模式的相關問題將 從下一節開始進行更深入的探討。
第二節 網路互保之定義與發展
網路互保主要為利用互聯網的社群功能將一群具有相同風險類型的會員集 合起來,會員之間透過簽訂協議承諾共同承擔風險,發生互助事件後均攤互助金,
單次互助額度低,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模式。
網路互保之概念起源於相互保險,除了行業所熟知的相互保險公司還有三種 相互保險形式:
(一)相互保險社,是最早出現的保險組織,是同一行業的人員,為了應付 災害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而自願結合起來的集體組織。至今仍在英、美國家廣泛 存在,如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英國的友愛社;經營火險的美國的 Local Mutual;
經營海上保險的英國的保賠協會。相互保險社和相互保險公司的相同之處是保險 機構為全體被保險人所共有,被保險人也是保險人之一。不同之處在與相互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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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法人組織,而相互保險社是非法人組織;相互保險社的業務僅限於某一團 體內的所有成員,相互保險公司無此限制。
(二)保險合作社,是由一些對某種風險具有同一保障要求的人自願集股設 立的保險組織。保險合作社以合作原則從事保險業務,一般以人身保險為主,是 非營利機構。最早的合作保險組織是 1867 年英國的合作保險公司,迄今已有 30 多個國家和地區有保險合作社這種組織,其中以法國保險合作社數量最多。在美 國、日本和新加坡,保險合作社均有一定的影響。保險合作社有由會員繳納的股 本,是一種長期的關係。
(三)交互保險社,也叫互惠保險社,是指具有保險保障需求的若干個人或 單位組織,最為社員相互約定交換保險的保險組織。目前交互保險社主要存在於 美國西部,以經營火災保險和個人汽車險為主。由被保險人即社員互相約定交換 保險並約定其保險責任限額,在限額內可將保險責任比例分攤給各社員,同時接 受各社員的保險責任。具有特點:交互保險社不具有法人資格;無股本金和準備 金;經營一般是委託具有法人資格的代理人代為經營。10
由此可見,網路互保的雛形應該是相互保險社的形式。
表三 四種相互保險組織形式的比較
法人 股本 長期 經營方式
相互保險公司 是 無 否 自行經營
相互保險社 否 無 否 自行經營
保險合作社 是 有 是 自行經營
交互保險社 否 無 否 委 託 具有 法人 資格 代理人經營
資料來源:中國保監會,平安證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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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喬安網路平臺股份有限公司於 2009 年 1 月成立,同年 6 月推出網路 社群互助機制「安家 30 專案」,主要是針對拒保體(老、弱、殘、病)的身故 互助保障,參加人透過網路宣傳瞭解該專案,下載填寫並寄回要助書及契約審閱 書,銀行匯款成為會員。這個專案是根據衣索比亞、坦桑尼亞、南非三國的互助 組織改善而來,加之台灣原本就有地方往生互助會、老人會等,相比而言這樣的 互助機制更加組織化、規模化以及效率化。11「安家 30 專案」在 2010 年 9 月 15 日曾被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以「類似」保險來移送偵察,經台灣臺北 士林地方法院於 2011 年 4 月 22 日宣判無罪,地檢署不服上訴臺北高等法院,復 於 2011 年 8 月 18 日於臺北高等法院再判無罪,全案定讞。12依據台灣高等法院 見解及判例,有以下結論:保險法之保險之要件為保險人承保風險時必定要收取 相當之對價,即保險費;會費與贊助金性質上非保險費,即非承擔風險之對價;
屬互助性質之契約,非保險法之保險或類似保險,不得論以保險法第 167 條第 1 項之罪。「安家 30 專案」契約性質上屬於互助契約,因此,依目前所有台灣高 等法院之見解,為合法之行為。
中國大陸最早被大家熟知的網路互保是 2011 年成立的抗癌公社,為癌症、
白血病等 30 種大病提供會員的互助保障。2014 年下半年開始出現眾多網路互保 平臺,如 2014 年的輕鬆籌、e 互助,2015 年的夸克聯盟、壁虎互助、全民保鏢,
2016 年的水滴互助、眾托幫等眾多平臺。此類網路互保平臺在中國大陸金融監 管上尚屬一片空白,2015 年 10 月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首次發表《關於“互助計 畫”等類保險活動的風險提示》,主要內容有三點:1、“互助計畫”與相互保
11 湯可維,2010,金融創新個案研究:喬安公司的「安家 30 專案」整合商業模式,國立政治大學碩士論 文,台北,台灣。
12 喬安網絡平臺股份有限公司,2016,喬安網絡平臺股份有限公司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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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經營原理不同且其經營主體不具備相互保險經營資質。2、部分“互助計畫”
經營主體借保險尤其是借相互保險名義進行公開宣傳、銷售,存在諸多潛在風險。
3、警惕以相互保險名義騙取錢款。132016 年 5 月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夸 克聯盟”等互助計畫有關情況答記者問:“這些互聯網公司不具備保險經營資質 或保險仲介經營資質,互助計畫也非保險產品。相關互助計畫沒有基於保險精算 進行風險定價和費率厘定,沒有科學提取責任準備金,同時也沒有政府部門的嚴 格監管,在財務穩定性和賠償給付能力方面沒有充分保證。互助計畫的經營主體 不具備保險經營資質,部分經營主體的持續經營能力和財務穩定狀況存在隱患,
消費者可能面臨資金安全難以保證、承諾保障無法兌現、個人隱私洩露、糾紛爭 議難以解決等風險。”14中國保監會聯合人民銀行等十四個部門印發了《互聯網 保險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整治重點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互聯網高 現金價值業務,重點查處和糾正保險公司透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進行不實描 述、片面或誇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二是 保險機構依託互聯網跨界開展業務,重點查處和糾正保險公司與不具備經營資質 的第三方網路平臺合作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行為;保險公司與存在提供增信服 務、設立資金池、非法集資等行為的互聯網信貸平臺合作,引發風險向保險領域 傳遞;保險公司在經營互聯網信貸平臺融資性保證保險業務過程中,存在風控手 段不完善、內控管理不到位等情況。三是非法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重點查處非 持牌機構違規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互聯網企業未取得業務資質依託互聯網以互 助等名義變相開展保險業務等問題;不法機構和不法人員透過互聯網利用保險公 司名義或假借保險公司信用進行非法集資等。根據保監會的安排,專項整治工作
13 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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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期一年,分為摸底排查、查處整改和總結報告三個階段,當前處於摸底排查階 段。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