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網路互保的優勢及問題探討

第二節 網路互保存在的問題研析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例如保險業務員薪酬、宣傳資料費用。

6. 電子化契約,省去錄入和保存紙本檔的麻煩,還能節能環保。

(三) 將互保與網路平台結合起來,還能產生綜效:

1. 優化聚合,風險因素相同的互保會員需要聚集成一個群體以達到分散風 險的作用,而網路平臺提供了一個跨區域跨時間的場所,兩者結合可以加速和優 化互保群體聚合。

2. 可執行的碎片化金額,互保的每筆事後繳付的方式會形成頻繁的碎片化 金額,在互保群體足夠大的情況下幾乎是不可能的。而透過網路平臺使得碎片化 金額交易也可以便捷支付。

第二節 網路互保存在的問題研析

網路互保雖然相較於傳統保險存在優勢,但其也存在頗多問題,這些問題如 果無法有效解決,可能會成為限制其未來發展的因素。透過對相互保險組織和網 路互保平臺,關於組織形式、業務流程、風險管理、財務管理、法律監管的比較 分析,本研究總結出十二個問題涉及經營架構上之問題,制度設計之缺漏或實施 上面臨之困難。

(一) 經營主體不具有經營保險業務的資格

“互助計畫”與相互保險經營原理不同且其經營主體不具備相互保險經營 資質。首先,大多數“互助計畫”只是簡單收取小額捐助費用,與保險產品存在 本質差異,主要體現社會公益性質;相互保險則透過精算進行風險定價和費率厘 定,遵循保險經營的等價有償原理,財務穩定性具有充分保障。其次,中國保監 會《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第五條規定相互保險組織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准設立,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48雖網路互保平臺均聲稱其不為 保險,但實則經營的是「類似」保險業務。平臺作為一個科技公司,在未經主管 部門批准設立的情況下從事金融業務甚至是保險業務,本身可能屬於違法行為。

雖部分平臺表示正在積極申請設立相互保險組織的資格,但按照中國保監會《相 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的規定:無論是初始營運資金要求、發起人數、主要 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會員(代表)大會、保險基金、會計審計、

資訊揭露等,目前沒有一個平臺是達到要求的。

(二) 網路互保平臺的定位不是一個第三方平臺或協助會員監管

網路互保平臺對自身的定位不清晰,其既想作為一個協助會員監管的第三方 平臺,卻又處於領導地位。整個互助計劃基本是由平臺在控制,沒有設立會員(代 表)大會,剝奪了會員享參加會員(代表)大會,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和 參與該組織民主管理的權利,盈餘分配的權利也與會員無關。若存在客觀或政策 原因無法繼續運作,或會員數量低於一定數量時,平臺有權關閉平臺。互助計劃 的運行、核保理賠、定價、解散全是由平臺確定。

平臺的權利被過度放大,由此還會產生嚴重的操作風險,例如,平臺監管套 利。營運者利用制度的漏洞與營運角色的優勢進行牟利:患者偽造病歷,營運者 認定責任並劃撥賠付款項;虛報參與者數量,將實際 200 萬人參與的互助群體虛 報成 100 萬參與者,從而讓每筆互助實際從所有人帳戶中多扣除一倍;篡改患者 參與互助的起點時間,將觀察期 180 天未到的確診患者的參與互助的起點時間提 前一年,從而將利益輸送至該患者等。一般來說,每一次賠付都會給營運者帶來 操作(投機)空間,界定賠付額度時每增加一個環節都會帶來操作空間,因此賠 付事件越頻繁,核准賠付的環節越多,營運者投機空間就越大,也就越難獲得大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眾的事前信任。也因此目前互助保險主要著力於重大疾病等不太頻繁發生,同時 責任相對容易清晰界定的險種。49區塊鏈的共識機制可以運用到數據真實性及民 主決策中,加強會員的權利,保障數據的真實可靠。

(三) 會員契約與互助計劃契約的關係定位

網路互保平臺存在兩種契約關係:會員契約和互助計劃契約。會員在平臺註 冊簽訂會員契約後即擁有會員資格,一般該資格不會解除;而互助計劃契約必須 是參與互助計劃的會員才需要簽訂的。平臺通常有多個計劃,因此這兩種契約的 關係就無法參考相互保險組織保險契約終止時會員契約自動失效的方式。然會員 在平臺中應當要擁有權力與義務,如:修改章程或者合併、分立、解散的決議以 及制定支付初始營運資金本息、分配盈餘、保額調整等方案。因此,理清會員契 約與互助計劃契約的關係影響到了會員的權利與義務,與平臺定位的設計也有重 要關係。

(四) 產品開發風險

產品開發主要包括產品設計和產品定價兩個方面。根據宏觀經濟、銷售管道、

銷售區域、客戶群體等,開發團隊須設計並鎖定合理的風險,消除或降低其他風 險,同時制定風險管控目標和計劃,設定合理可監控的定價假設與利潤目標。50 在 保險公司中,產品的設計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工作。產品不僅是由專業人員設計,

其保費還有精算人員依據風險情況核算,之後還需要將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送 給主管機關。

然而網路互助平臺的互助計劃設計沒有任何的專業人員參與,設計沒有差異 化考量,定價也沒有按照嚴格風險定價,也不需要報送任何主管機關。現在市面 上的互助計劃更多是相互抄襲,不僅定價方式抄襲,互助計劃條款也基本如出一

49 舒國柱,2016 中國互助保險研究報告,http://finance.ifeng.com/a/20160929/14913257_0.shtml,搜尋日期: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轍,一個新的互助計劃產生後,其他平臺便紛紛直接抄襲或略作補充修改。因為 採用事後收費方式,無論產品設計如何最終都有互助計劃參與者付費,平臺對於 產品設計並未做應有的風險考量。

(五) 互助計劃的參與人數無法確保達到大數法則

由於保險是一種將眾多風險個體結合,並且分攤風險的制度,因此眾多風險 個體是保險的基本前提,必須擁有眾多風險個體才能做到分攤風險。保監會對一 般發起人的規定:專業性、地區性相互保險組織最低 100 人,一般相互保險組織 最低 500 人。而網路互助平臺在創立初期並沒有會員,即使創立後慢慢發展起會 員人數,很多平臺並沒有做到集合眾多風險個體,平臺目前是沒有辦法保證參與 互助計畫的人數一定能夠超過 500 人的。會員數量越多分攤的金額就越低,因此 目前各大平臺都在瘋狂拓展會員數目。但如前文所述會員數量低於一定數量時,

平臺有權關閉平臺。若無法吸引會員,平臺並沒有其他補救措施,只有直接關閉。

(六) 身份識別問題

現存網路互保平臺有推出父母為未成年人(18 歲以下)、子女為父母參與 互助計劃的。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可知,在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個 人時,為他人利益投保是會存在道德危險的。即便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個人,

這些平臺會員的註冊只需要透過姓名、身份證號、手機驗證,僅透過上述三個要 素也無法確認在網路上投保的就為要保人本人。

網上投保、網上簽訂保險契約所面臨的一個最主要問題,就是如何確定簽約 當事人身份的問題。保險傳統的銷售方式,是一種人與人、面對面的銷售,保險 公司可以透過核實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身份證件,確定其相應身份;投保人也可 以拿到蓋有保險公司印章的保險單證。但網路簽約則不具備這些條件。一旦不能 確認網路上投保人、被保險人就是其所聲稱的人,則該保險契約必將面臨很大的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效力危機。保險契約是有名契約,與一般的經濟契約相比,其具有更多方面的特 殊要求,如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契約,必須經被 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年齡同保費的直接相關性等。所以,如果任何 一方在簽訂保險契約後否認其網上所宣稱的身份,都可能使保險契約面臨無效的 尷尬境地。故確定契約雙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是網路保險具體運作中所必然要 解決的一個問題。51

(七) 核保、理賠,以及風險控制問題

在互聯網保險業務中,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溝通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容易滋生“欺騙衝動”所導致的機會主義行為,資訊不對稱的問題可能更加嚴重。

對於投保人來說,因保險人無法直接觀察和瞭解其風險水準,很難精確評估風險,

所以被保險人更有可能無法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或者進行逆向選擇,給保險人 帶來經營風險。52網路互保平臺除了要求客戶確定身體無患列表中成列的疾病以 及 180 天的觀察期,並沒有任何的核保措施。因為保險商品比較複雜,目前網路 保險也是保險內容簡單的產品,一些複雜的流程透過網路實施存在現實上的困難。

網路互保的核保確實是一片空白,但又非常重要,它不僅關係到會員是否可以參 加互助計劃,也關係到參與計劃者的風險狀況以及之後的均攤費用。在核保理賠 方面可以藉助區塊鏈的技術,如 Dynamis 這家經營補充失業保險的 P2P 保險平 臺,使用社交網路 LinkedIn 驗證就業狀態和身份。53

目前網路互保平臺的理賠都採取平臺初審,再交由外部保險公證公司審核。

目前網路互保平臺的理賠都採取平臺初審,再交由外部保險公證公司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