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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網路犯罪之型態

若就以網路犯罪之特質,其特性有其下列:

一、即時性:

網際網路本身具有無遠弗屆、迅速傳播並散布的特性。

二、匿名性:

因網際網路之來源與 IP 可以造假,故可造成追查上之困難。

三、不易蒐證:

因電腦犯罪可能沒有具體之實体證據,而網路犯罪所存有的僅有電磁紀錄,並非 如指紋、DNA等有其特性,故對於針對提升電磁紀錄之證明力乃為屬大挑戰。

四、毀證容易:

網路犯罪不但證據本身就相當有限,且其證據更易遭湮滅證據。例如,以電腦來 說,其內部之帳冊、名冊等不法資料,僅輕按刪除鍵或執行格式化指令,即能對 於不法檔案消滅。

五、法律不及更新:

10唐震,網路通訊工具作為協調媒介之研究,資訊管理展望, 10(1), 2008,頁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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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電腦科技之犯罪新型態,故網際網路所帶來的新問題,使立法程序來不及因 應。

六、跨國性:

因網際網路之虛擬世界不易分辨界線,其亦造成網際網路犯罪具有跨國犯罪及跨 國管轄的性質。

七、偵查困難:

就上述之特性,導致網路犯罪不易檢警偵查,甚至無法偵辦。且各國法律與實務 對於某些犯罪行為是否屬違法。其判斷標準亦不同,故也使得跨國性網站之違法 行為,在偵查上亦有許多困難。11

而就網際網路屬於無國界且匿名之特性,故使網際網路成為成為新型態之犯罪 工具,就網際網路犯罪之型態,對於許多檢警來說是一大課題。往往網際網路之 犯罪並非無法依據,而是由於網際網路本身對於電腦之專業相當注重,而可能會 檢警對於新型網路之犯罪型態而陷於困難。

而一項以國立中正大學學生為研究對象,進行有效問卷共 878 份的問卷施測 研究即指出:最近一年內曾經發生網路被害之類型依序為:被散播不實謠言佔 23.2﹪,個人登錄資料被外洩佔 17.0﹪,在網路上遭到言語恐嚇佔 9.2﹪,未經 個人同意被盜賣網路虛擬寶物(貨幣)佔 6.3﹪,網路交易遭受詐騙錢財佔 5.1

﹪,與網友約會遭受性侵害佔 3.0﹪(賴克宗,2005)。何以言語攻擊會成為網路 違法行為之首?原因或許很多,但推測與網路之虛擬性、匿名性有相當之關係。

例如,相關研究指出:越會在行為上表現「我行我素態度」者,觸犯網路犯罪的 比例較不會在行為表現我行我素態度者來得高(黃淨喻,2006),此一學生特質正

11如何防制網路犯罪,蘇南桓

http://www.tnh.moj.gov.tw/ct.asp?xItem=175864&CtNode=27106&mp=005,參閱日期 2017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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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網路的虛擬性彼此呼應,青少年學生可能仗勢著網路的可匿名性及不易追查等 特性,強化其我行我素的行事風格,主觀地以為得以侵害他人權利並可以匿名方 式使對方或偵查單位不易偵查,導致其更是肆無忌憚地在網路上發表可能已經是 逾越言論自由界限的違法言論(沈榮華,2003)。12

12陳竹正、張文貴,網路違法攻擊性言論之總體趨勢及校園案例分析,遠東通識學報, 5(1), 2011 年 1 月,頁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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