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網路言論案例歸納與分析
第二節、 網路遊戲
案例一、
事實:
民國 104 年,在某桃園之住處,以電腦連接網際網路來進行網路遊戲「英雄聯 盟」時,因為對於其「英雄聯盟」之隊友暱稱為「babau」不滿,其竟在多數人 得共見共聞之遊戲聊天室及結算畫面聊天室,不斷對其隊友傳以「這雜種忙王比 臘肉還不如」、「嗯嗯嗯,恩你媽基八恩,妓女兒」、「打字快一點,小雜種」、「拍 謝,你連雜種都不如」、「乖,承認自己雜種就好」、「你繼續拍我就繼續罵囉,雜 種兒」、「是不,小雜種」、「這個垃圾玩的爛不承認,被隊友噴嗆法院ㄟ」、「不知 怎麼玩的,可能現實本人是殘廢之類的」、「不然就是通知水肥大隊檢查看你腦部 是不是糞便裝太多屎ㄏ」、「警察可能心裡會想,幹,有條狗來警局哭邀」、「小白 癡別上法院了」、「乖乖待在家裡當個一輩子沒出席的米蟲就好」、「在社會上被人 當奴隸,在遊戲中被人當廢物」(以上「,」實際上為「空格」之意,以下同)
等語句,而公然侮辱對於其隊友,並足以貶損其隊友之人格權與名譽權在網路遊 戲「英雄聯盟」之社會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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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若從「雜種」、「妓女兒」、「白癡」、「垃圾」、「殘廢」、「米蟲」、「廢物」、「奴隸」、
「你腦部是不是糞便裝太多屎」、「有條狗來警局哭邀」等文字,無非均在指摘、
暗喻對方出身不明、一無是處、智能不足、不思進取,並將報案之舉比擬為犬隻 亂吠,均為貶抑人格之負面評價。
當今社會使用者通常會以暱稱、別名或帳號等之類的名義,在網際網路上從事 各種活動,雖此對於其現實世界之姓名、長相、年紀、性別及職業等無從得知,
惟對於此網路上之暱稱、別名或帳號,均係由現實世界之本人在網路世界所創設 之身分,並且亦讓他人得知其身分。就網路身分在網路世界對於他人之交流,使 得其在網路世界之身分得以在人際圈中建立起所謂的人際網路,並在網路世界中 創設出自己之人際與名譽,就單純從這點來看,其與現實世界中以其個人身分創 立出人際關係與名譽聲譽來看,本質上其兩者並無差異。
判決:
故無論其個人之身分或是虛擬世界之角色,其所展現之人格特質或其行為展現,
其皆屬於現實世界之同一主體所展現之人格特質,故皆應受名譽權之保護,故不 因其是現實或虛擬而有所差異。因此對於本罪來說,應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之刑 責。 110
分析:
對於在網際網路上因對於他人發表負面評價或攻擊性之網路言論,按實務之看 法,因網際網路之身分屬於現實生活中之延伸,應該認定其網際網路上之虛擬身 分亦屬於人格權受保護之範圍,不應該因為是現實或網際網路之虛擬身分而有所
110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上易字第 1201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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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異。
故在此可以明確去確立出侮辱罪之範圍,即便在虛擬網路世界中僅針對其暱稱 去做公然侮辱之行為,惟因其網路世界之暱稱亦屬於個人人格展現之特徵,而非 未針對特定人所做之侮辱,故對於網路世界之暱稱,亦和現實世界對於他人所做 之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並無不同,亦屬於對人所做出侮辱之行為,而受妨害名 譽所保護。
案例二、
事實:
被告甲與乙均為「天堂免費伺服器」網路遊戲之玩家,於該遊戲中因故發生糾 紛,竟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 103 年 6 月 22 日下午 3 時 51 分許,以其申請而 裝設於桃園縣平鎮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平鎮區○○○路 00 巷 00 弄 00 號之網路 設備,經由「61.57.99.57 」之 IP 位置,在上開遊戲中,以「愛發瘋」之 ID 名稱 進入,並以該 ID 名稱在上開遊戲頻道中為「那是阿昌他老婆又是張凱傑女友這 對兄弟搞甚麼你上我馬子我搞你老婆這是亂倫嗎」之留言,而傳述足以毀損他人 名譽之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第 1 項之誹謗罪嫌等語。111
爭點&分析:
因本案甲撤回告訴而不起訴處分,而就本案例來談之,甲在「天堂免費伺服器」
網路遊戲中以其 ID 名字對於乙誹謗之罪嫌,意圖散布於眾而誹謗其要件屬明顯,
惟是否屬於公然之要件乃屬本案最重要之爭點所在,因網路遊戲屬於網際網路之 一種社群工具,而在網路上對於對方玩家之言語攻擊,是否屬於妨害名譽之部分,
必須先去探究甲侮辱之對象是否知道其身分,即其身分不需知道對方是誰為限,
11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易字第 686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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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需知道其身分在遊戲中之網名且是否他人也得知者已足,並不需知道其言語攻 擊之對象屬於現實身分為限,且在網路遊戲之聊天室當中因屬於不特定人得以共 見共聞之狀態,故應符合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之刑責。
案例三、
事實:
被告甲基於誹謗之犯意於民國 105 年 8 月間之某時,在臺灣地區之某不詳地 點,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並以「殺手逍遙子」之暱稱登入「天堂」網路遊 戲,在該遊戲不特定多數玩家均得共見之遊戲聊天室內,張貼內容為「聽說乙的 老婆都玩人獸交,不知道真的還假的」之文字訊息,足以貶損乙之名譽。且於 105 年 9 月 14 日之某時,以相同之手法,在該遊戲不特定多數玩家均得共見之 遊戲聊天室內,張貼內容為「你怎麼不跟我分享你老婆人獸交的經過」、「老婆玩 人獸交的乙真不簡單」之文字訊息,足以貶損乙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加重誹謗罪嫌等語。112
爭點&分析:
因本案甲撤回告訴而不起訴處分,而就本案例來談之,甲在「天堂」網路遊戲 中以「殺手逍遙子」對於乙誹謗之罪嫌,意圖散布於眾而誹謗其要件屬明顯,惟 是否屬於公然之要件乃屬本案最重要之爭點所在,因網路遊戲屬於網際網路之一 種社群工具,而在網路上對於對方玩家之言語攻擊,是否屬於妨害名譽之部分,
必須先去探究甲侮辱之對象是否知道其身分,即其身分不需知道對方是誰為限,
僅需知道其身分在遊戲中之網名且是否他人也得知者已足,並不需知道其言語攻 擊之對象屬於現實身分為限,且在網路遊戲之聊天室當中因屬於不特定人得以共 見共聞之狀態,故應符合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之刑責。
112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審易字第 2682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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