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我國近年來犯罪類型慢慢轉型,過往傳統犯罪,我們討論的是一般刑事法可 能預見的犯罪類型,例如:殺人罪、傷害罪、竊盜罪等等,但是近年來出現的犯 罪,結合時代進步不斷轉變,尤其以經濟犯罪最為嚴重,往往是行為人為了追求 經濟上利益,而危害法律保護的利益,例如:環境犯罪、食品犯罪以及現代的電 腦科技犯罪,現代犯罪的興起,法律也應當適度的調整與轉變。可是以目前法規 範,似乎無法全面遏止現代犯罪問題,尤其是面臨新起犯罪,我們無法有效的偵 查,甚至於未來審判的證據缺乏。對於新興犯罪,又以食品犯罪最為嚴重,因為 食品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故其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具有直接的關連性;再者,
台灣素來有美食王國之稱號,為了保障食品安全,更是目前我國政府以及法規範 的重要目標。
以食安事件而言,早於 2008 年就震驚國人,以中國發生三聚氰胺毒奶粉事 件最為著名,引發國內學者開始討論食品安全議題。緊接著 2011 年發生塑化劑 事件,嚴重傷害台灣素有的美食王國美名,以及國人的生命身體健康,例如,國 家衛生研究院研究結果發現,塑化劑食用過量,將可能導致智商下降,生殖器官 受損等等。同時,我們也發現食品的危害,雖然沒有立即的危險,但是卻對人體 健康損害具有風險,但是隨著時間的經過,食安的規範又乏人問津。直到 2013 年順丁烯二酸酐的毒澱粉事件,損害範圍包含 7-11 的關東煮以及台灣美食珍珠 奶茶,此又燃起立法院對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修法。可惜,修法過於倉促,
相關規定都僅草率的直接使用草案內容,並沒有詳細的討論。接連的在 2013 年 10 月彰化再次爆發大統食用油品混油事件。
食用油品事件並沒有止於 2013 年,而在 2014 年又發生業者使用餿水中的回 收油品製作豬油,再進行高度的精煉而成為香豬油,有些油廠為了降低成本,又 向其進口並調配販賣;另外,在該起事件中,頂新集團也被查出使用飼料由,並 製作成香豬油,然而,前述的油品事件,法院都相繼作出有罪判決,在一連串的 油品事件,或許僅有罪判決某程度上撫平食用者的受傷的心靈,但是在 2015 年 年底,頂新的飼料油一案,卻被宣告無罪判決,不但令社會大眾一片譁然,也讓 食品安全議題又再次燃起討論。
頂新判決中,檢察官的舉證責任不足,是因為面臨新起的食品犯罪,其本身 的科學難驗證性,以及偵查的不易,導致於舉證責任出現困難,最終無法以刑法 有效打擊食品犯罪。但是,面對新起的食品犯罪,若僅能束手無策,則人民的健
2
康風險則不受到保障。本人時常思考,如果食品業者對於其製造的產品盡到舉證 責任,是否可以有效解決目前食品安全問題?然而,刑事舉證責任涉及審判實務,
以及訴訟法的諸多原則。故以下研究將從實體面向及程序面向進行分析,探究刑 事舉證責任轉換存在的必要性,以及是否能適用於食品犯罪中。
第二節 研究目的
舉證責任是什麼,對訴訟當事人而言是相當重要,因為舉證責任不僅僅是紙 上的文字,更是決定勝敗訴的關鍵,亦即負有舉證責任者,若無法證明個人有利 之事實,將受到不利於己的法效果,訴訟法上更須承擔敗訴危險,故羅馬法諺云: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舉證責任的基本內涵,主要來自於民事訴訟法,故民事訴訟法出現舉證責任 分配、舉證責任轉換及舉證責任倒置的規範。但是,這樣的思維是否能運用於刑 事訴訟法呢?這涉及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以及相關制度問題。刑事法上,因為 受到無罪推定原則、罪疑惟輕原則以及被告的不自證己罪原則的限制,產生檢 察官負有舉證責任之義務,這如同鐵則難以打破,故學理上更出現否定被告承擔 舉證責任的理論。然而,依法審判的前提,是賴於事實的架構,但是從現代的犯 罪類型而言,並非所有事實都能完全受到檢察官掌握,故外國法為了解決舉證難 題,才創設推定的方式,讓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以解決目前面臨的新興犯罪。故 探究舉證責任轉換於新興犯罪,就有相當的意義,但是我國法是否可以允許舉證 責任轉換呢?是值得我們好好研究。
因為我國法受到德國職權進行主義影響,且為了保障被告及符合國情,又將 英美法的制度融入刑事訴訟法中,例如:檢察官的當事人地位、交互詰問制度等 等,都是受到英美法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影響。可見我國法不但具有職權進行主義 的精神,更兼含當事人進行主義。也因此舉證責任問題,受到兩個國家的影響,
尤其是職權進行主義的法院接續調查問題。雖然 101 年第 2 次刑庭決議意旨,希 望法院退回被動角色,可是是否如此,並非毫無研究的可能,因為僅有在法院真 正退回被動角色,舉證責任轉換的意義在我國才可能研究。
舉證責任轉換仍可循其蹤跡,如我國法的誹謗罪、財產來源不明罪以及組織 犯罪條例的沒收,都有舉證責任轉換的規定。又實務判決運轉多年的幽靈抗辯,
在解釋上也是讓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也是舉證責任轉換。但是刑事訴訟法因為受 到無罪推定等原則的限制,故刑事舉證責任轉由被告承擔,則無異是對被告進行 有罪推定,並在有疑時不利被告的認定,導致刑事舉證責任轉換的議題,遭受質 疑與違憲的可能性。
可是國家為了維護特定政策,面臨國家保護重要法益,出現極大的困難時,
則刑事舉證責任轉換,是否可例外允許之。這涉及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適用的
3
問題。對於無罪推定原則的限縮,外國法並非沒有,在日本法、英國法以及歐洲 人權法院都有相關討論,值得作為我國法的一個參考。故無罪推定原則的適用,
是否有其例外,以及舉證責任轉換是否能在符合一定條件限制下創設。若刑事舉 證責任已經能合理肯定,則是否能運用於新型態犯罪,尤其是食品犯罪。如果,
刑事舉證責任能轉由食品業者承擔,則食品犯罪的證明困難,可能有機會得到解 決,或許食品犯罪就能真正達到預防。
因此,研究目的有幾個重要方向:第一,確立我國舉證責任在當事人;第二,
確立舉證責任轉換的合理性;第三,提出我國法對刑事舉證責任轉換的適用標準;
最後,則是運用舉證責任轉換於食品犯罪之中。
第三節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主要為文獻探討為主軸,對法學研究而言,文獻的搜集與閱覽有 其高度重要性,尤其是透過爭點分析與比較研究,更能對各種政策多方面思考 與評價。由於舉證責任的問題,涉及德國法與英美法,此部分在國內外都有很 多資料可供參考。故研究上將主要以國內專書、論文為主,再輔以國外英文及 德文專書與論文為輔助,並從中為比較研究,得出對刑事舉證責任轉換的合理 性,再將該合理性推展至食品犯罪的適用。
再來,法律爭議問題,往往不得忽略實務判決的分析研究,因為法制度的 順利運行,有賴於實務判決的實踐。故在刑事舉證責任轉換的議題,必須參考 實務判決理由;尤其是食品安全犯罪,因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後,是一 部相當新的法規,不但食品犯罪的實務內容不多,而且適用規範條文也不易有 諸多的爭議,除了近一年出現的攙偽假冒以外,也未能見到更多的爭議問題。
但是,從幾則判決之中,仍能找到目前法規範所設立的目的,實務可能面臨適 用上的困難,故認為食品犯罪的實務判決分析,也是一個相當重要的研究對 象,因此將會以實務判決分析與學理做結合,透過交叉的研究,提出最為適合 我國在食品犯罪中的刑事舉證責任轉換之運用。
第四節 研究架構
本論文架構大體而言,分為六個章節。其中:
第一章為緒論,主要針對本論文研究的方向作簡略敘述,在研究動機及目 的提出後,並說明本論文的研究方法,並就研究方法和思維為簡略介紹,,最 後則是組織與架構本論文,以求更明確展現本論文的核心以及價值。
第二章將進一步說明刑事舉證責任與刑事舉證責任轉換的意義。在探討刑事 舉證責任轉換前,必須先對於我國「刑事舉證責任」有所了解,然而國內刑事舉
4
證責任主要來自於英美法以及歐陸法,故本章將先進行兩大法系的比較,其中包 含訴訟法上用語的不同之研究,例如:主觀舉證責任、客觀舉證責任以及形式與 實質舉證責任的不同與差異等等。此外,我國刑事舉證責任問題,會受到職權進 行調查的影響,故在該章節將會先釐清舉證責任與職權進行的界線,最後則是提 出刑事舉證責任轉換的定義與內涵問題。
第三章為刑事舉證責任轉換與我國無罪推定等原則的衝突及調和,因為刑事 訴訟法受到無罪推定原則的約束,故檢察官必須證明被告有罪與否,且不容許法 院有罪推定,故本章節將討論無罪推定原則與舉證責任轉換的衝突,以及罪疑惟 輕原則與不自證己罪原則,與刑事舉證責任轉換之間的衝突。最後,將嘗試限縮 無罪推定等原則的適用,並參考歐洲人權法院、英國法以及日本法後,提出舉證
第三章為刑事舉證責任轉換與我國無罪推定等原則的衝突及調和,因為刑事 訴訟法受到無罪推定原則的約束,故檢察官必須證明被告有罪與否,且不容許法 院有罪推定,故本章節將討論無罪推定原則與舉證責任轉換的衝突,以及罪疑惟 輕原則與不自證己罪原則,與刑事舉證責任轉換之間的衝突。最後,將嘗試限縮 無罪推定等原則的適用,並參考歐洲人權法院、英國法以及日本法後,提出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