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我國之刑事訴訟法,係一部規範對具體犯罪應如何追訴、處罰之法律,其功 能在於確定並實現國家於具體刑事個案中對被告刑罰權的程序規範;簡言之,刑 事程序的主要任務,是獲致一個依照實體刑法的正確裁判,達到「開釋無辜」以 及「懲罰罪犯」之目的。然這絕非代表國家機關可以不擇手段、不計代價及不問 是非的方法來發現真實。為了追訴犯罪,國家必須使用諸多的強制手段,而這些 手段不可避免地將會干預可能的犯罪嫌疑人或其他第三人的生活及權利,因此我 們必須有合乎法治國基準的訴訟程序作為防範國家濫用與擅斷的配套措施。因此 刑事訴訟之目的,應兼顧「發現真實」以及「保障人權」兩個面向。

又所謂「獲悉卷證資訊」,其法理基礎係導源於聽審原則下所派生的被告資 訊請求權。藉由檢視檢方所起訴之卷證資料,被告得藉此獲悉充分資訊並藉以調 整辯護方向;若被告本身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為平衡國家與被告間之實力落差,

被告亦得隨時選任辯護人以進行訴訟上之防禦。據此,辯護依賴權與閱卷權均為 被告進行訴訟中防禦所不可或缺之一環。

然而,被告之防禦權並不僅存在於具對審結構下之審判程序,「偵查程序」

反而往往是未來案件走向定型的關鍵。我國刑事訴訟法於民國 71 年以前甚至無 偵查中得選任辯護之規定,被告在偵查階段面對國家司法機關之種種偵查作為,

往往淪為訴訟之客體而無力抗橫。雖然偵查階段被告之防禦權、辯護依賴權於憲 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下近年來漸趨嚴謹,然而始終擺脫不了保障不足、實效不 佳等批評聲浪。其實很大一部分原因在於被告、辯護人,無法於偵查中獲悉相關

2

卷證資訊進行防禦,甚至於長期拘束被告人身自由,影響被告名譽、信用程度嚴 重的「羈押」審查程序中,辯護人於開啟羈押庭前頂多僅能知悉本件案由,在相 關卷證資料一無所知的情況下,難以期待辯護人得就有無羈押之原因、必要性與 檢方進行攻防並說服法院不予裁定羈押。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大法官於民國 105 年終於正視羈押審查程序辯護人獲悉 卷證資訊之問題,進而在釋字 737 號解釋文中,認為「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

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除 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 人生命、身體之虞,得予限制或禁止者外,並使其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俾 利其有效行使防禦權,始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立法機關亦於民國 106 年 4 月 21 日修正相關刑事訴訟法條文,增訂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之 1 ,明文 規定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 得抄錄或攝影;此外,縱使係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 亦應以適當之方式使被告獲知卷證之內容,達到兼顧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及正當法 律程序之要求。

上開大法官釋字以及條文的增訂,著實令被告偵查中之防禦權保障向前邁進 了一大步,然而仍有許多未盡之處亟待討論,例如:釋字 737 號解釋對於「羈押 審查程序」非對審結構而不適用武器平等原則之闡述,抑或是新修正條文以「告 以要旨」作為限制獲悉卷證方式之妥適性、偵查中羈押審查「卷證資訊」之範圍 是否擴大等相關疑義,皆容待討論。

另一方面,民國 107 年 3 月 9 日大法官公布釋字 762 解釋,嘗試對訴訟主體

—被告,於「審判程序中」獲悉卷證資訊的部分作出如下闡述:「……就卷證資 訊獲知權之主體而言,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屬被告受憲法訴訟權保障應享有

3

之充分防禦權,自得親自直接獲知而毋庸經由他人輾轉獲知卷證資訊,不因其有 無辯護人而有異。況被告就其有無涉案及涉案內容相關事實之瞭解,為其所親身 經歷,且就卷證資料中何者與被告之有效防禦相關,事涉判斷,容有差異可能,

故辯護人之檢閱卷證事實上亦不當然可以完全替代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

對現行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 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以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 權利,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 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與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 為由,宣告違憲。

上開解釋使被告將來於審判中得不假手辯護人,直接獲知案件相關卷證資料 而非僅有筆錄之影本,且不因其有無辯護人而有所差別,豎立了刑事訴訟法保障 人權規範之里程碑,惟亦有未盡之處容待討論,例如:被告本人審判中得否檢視 卷證原本?是否為強化被告地位而給予輔佐人閱卷之權利?這些問題都深值討 論。

綜上,如何完善現行制度下偵查中、審判中之被告以及辯護人獲悉卷證資訊 之權利,獲悉卷證資訊之主體及範圍是否應予擴大?得否剝奪或予以某程度的限 制,以及該如何重新審視被告及辯護人獲悉卷證資訊之相關規範,本文將以釋字 737 號解釋及 762 號解釋為中心,逐步探討之。

第二節 研究方法及限制

本文所欲探討之核心問題為辯護人與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進而開展討論 此種源自聽審原則下所派生的資訊請求權,其適用之主體、客體及範圍如何、刑

4

事訴訟程序進行階段對於辯護人與被告獲知卷證資訊的權利應否以及如何限制 等種種問題。又前開大法官釋字變更以往辯護人及被告關於卷證資訊獲知權利之 見解,甚至對於現行法加以宣告違憲,其論述理由與看法是否妥適?是否仍有未 盡之處或容有更近一步的檢討之處等問題,皆為本文著墨之重點,並針對不足之 處,提出個人意見,以期能供未來我國修法之參考,並擬由以下之研究方法,進 行討論與辯證:

(一)文獻探討法

關於被告以及辯護人獲悉卷證資訊之權利,因事涉正當法律程序與被告之防 禦權,故我國實務界及學說界向來對此議題即多有討論。本文首先擬藉由相關文 獻的蒐集、研讀與分析,從中獲得研究主題之結論。蒐集的文獻資料除國內實務 見解(司法院解釋、法院判例、判決、決議以及立法院公報、修正草案)外,學 術專書、期刊文章以及碩博士論文亦為本文搜集相關文獻之範圍,此外亦包括國 際公約、國際組織發佈的守則、外國法規、學術著作及歐洲人權法院判決以及與 研究主題有關的報章、雜誌及網路報導。

(二)比較分析法

在比較法的基準,本文主要選擇歐洲人權法院相關判決案件以及德國法作為 比較的對象。尤其德國法與我國刑事訴訟法在立法上淵源甚深,雖然同為大陸法 體系,但於被告與辯護人獲悉卷證資訊這部分,德國法與我國法之操作卻是截然 不同,其中內容或許可以作為我國將來立法之借鏡。本文將就比較法與我國現況 進行比較、分析與討論,並藉此作為建置或改進相關制度的參考。

(三)歷史研究法

法律制度之形成,就猶如歷史發展脈絡之軌跡,若欲將此制度往後討論的更 遠、更進步,對於先前法制度的歷史進程自應有所瞭解與掌握。我國關於被告與

5

辯護人獲悉卷證資訊之權利,在短短的三十年間其實有相當顯著的進步,尤其本 文以之為中心的大法官釋字 737 號解釋及 762 號解釋,更被我國實務界、學說界 認為是辯護人偵查中辯護權、被告防禦權及人權保障之重大里程碑。藉由分析、

比較相關法律制度在不同時空背景下之運作發展以及當時立法者當時訂定相關 法律之考量,並佐以現今學說、實務以及社會背景之發展,鑑古知今,作為往後 制度發展的養分。

(四)歸納研究法

綜合上述文獻探討、比較分析、歷史研究之結果,最後加以整理歸納並對相 關議題深入探討,交叉分析後試圖提出本文之結論與建議。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論文架構

本文第一章為緒論,將本文之研究動機、目的、研究方法、範圍及本文之架 構等等先予敘明。第二章則先從卷證資訊獲知之基本概念作切入,討論其定義、

法理基礎與功能;另外釋字 737 號解釋文以及 762 號解釋文中所提及的「卷證資 訊獲知權」,其概念內涵是否與我國傳統刑事訴訟法所稱之「閱卷權」相同?與 德國法上近來承認的「資訊近用權」(Anspruch auf Zugang zu amtlichen Informationen)有何差異?於統整相關資料後,重新定義我國刑事訴訟法實務所 談論的「閱卷權」內涵,並於本章中討論比較法上,例如歐洲人權法院、德國法 上有關獲悉卷證之操作。第三章主要以偵查中辯護人之卷證資訊獲知權為探討標 的,以辯護人之功能、地位與偵查中辯護制度之內涵為始,近一步討論偵查中辯 護人獲知卷證資訊之限制以及我國釋字 737 號解釋之評析,並輔以比較法上關於 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資訊獲知之討論,對我國增訂之新法提出適用上之疑義與立

6

法修正之建議。第四章則是以釋字 762 號解釋為中心,將先以比較法上被告之卷

法修正之建議。第四章則是以釋字 762 號解釋為中心,將先以比較法上被告之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