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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提起

謝在全教授對最高限額抵押權存在價值曾論述:「現代工商之經營通常均需 一定循環周轉之資金,銀行與客戶間之信用授受,經銷商與製造商等間之交易往 來,亦大抵以接連反覆繼續為常。資金即有不斷之需求,繼續性交易所生之債權 自屬不斷發生,增減不已。若欲就此種變動不停之多數個別債權或融資,設定抵 押權為擔保,由於普通抵押權之從屬性必須逐筆為之,與擔保物權之設定應講求 高效率,以降低其融資成本之近代理念顯有不符。準此,社會上實需有一次設定 即可涵蓋擔保現在或將來發生之不特定債權之抵押權制度。最高限額抵押權制度 遂應運而生。」1最高限額抵押權於歷經長期為我國社會所應用之後,經最高法 院以 62 年台上字第 776 號民事判例確立其實務地位,更於 96 年間民法增訂第 881 條之 1 至第 881 條之 17 正式成為法定物權之一。

與最高限額抵押權之作用極為類似的最高限額保證,亦係基於相同理由而 生,且已長期普遍地被運用在企業與企業間之交易(例如擔保貨物供給契約之履 行)、以及企業與金融機構間之授信(例如擔保營運周轉金融資契約之履行),甚至 個人因投資理財需要與金融機構間之授信,亦常由保證人與金融機構簽訂最高限 額保證契約,以便能靈活運用融資額度,以快速因應瞬息萬變的市場動態,進而 掌握商業契機與投資機會。最高限額保證循著最高限額抵押權的腳步,亦經最高 法院以 77 年台上字第 943 號民事判例確立其實務地位,惟至今卻無任何明文化 的芻議。由於最高限額保證擔保不特定債權的特性與最高限額抵押權相同,故過 去最高限額抵押權所產生的諸多爭議,例如擔保債權範圍過度膨脹、最高限額為 本金最高限額或債權最高限額、擔保債權範圍如何確定與擔保責任如何消滅等,

亦存在於最高限額保證。然而,學者與實務就此深入論述者卻不多見2,學位論

1 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下),自版,2010 年 9 月 5 版,頁 8。

2 有關擔保債權範圍過度膨脹及本金最高限額或債權最高限額等議題,國內學者深入著述者有:

詹森林,最高法院與定型化契約法之發展─民法第二四七條之一裁判之研究,政大法學評論,

94 期,2006 年 12 月,頁 143~145;楊淑文,主債權範圍擴充條款之無效與異常—最高法院九 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三三六號判決評析,月旦法學雜誌,122 期,2005 年 7 月,頁 233~238;楊 淑文,消費者保護法關於定型化契約在實務上之適用與評析,政大法學評論,60 期,1998 年 12 月,頁 240~241;黃宏全,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之再探討─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1680 號最高限額保證契約判決解析,法學叢刊,225 期,2012 年 1 月,頁 116~121。實務除未

http://ndltd.ncl.edu.tw/cgi-bin/gs32/gsweb.cgi/ccd=bC7i36/search#result(最後瀏覽日期 2013 年 4 月 22 日),僅出現 5 筆相關之學位論文,且未有以最高限額保證為題目者。其中設有專節就最高 限額保證為論述者有陳家暄,銀行定型化保證契約條款與相關判決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 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指導教授楊淑文,2005 年,惟其研究重點除保證債務之範圍(頁 176~178) 涉及本文所指應採本金最高限額或債權最高限額之議題外,其餘係有關危險擴張約款及事前允

226~239;楊淑文,同註 2 後文,頁 231~270;劉昭辰,銀行定型化保證契約類推適用消費者 保護法─最高法院九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二號判決,台灣法學雜誌,151 期,2010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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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此,本文除了參考國內學者對於最高限額保證數量有限的論述、實務見 解,以及比較日本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有關最高限額保證之規定外,亦 以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民法規定,以及相關學說與實務見解,作為論證與對照之參 考素材。

以下研究將先從最高限額保證的意義開始,說明其類型、特性與確定之效力 (第二章),再就多項確定事由(第三章)與消滅事由(第四章)逐一探討。最後,再以 探討所得成果檢討適用於民法第 753 條之 1 時,該規定在構成要件的解釋適用之 問題(第五章)。

權法論,自版,2010 年 3 月初版,頁 218~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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