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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美國自 1979 年公布統一營業秘密法(Uniform Trade Secrets Act;

UTSA)後,對於營業秘密之保護已經相當成熟。發展至今,實務上陸續 出現不當使用營業秘密保護之事件,例如 Kodak、Intel 等大企業利用其營 業秘密保護達到限制競爭的效果。

另外,隨著網路、科技的進步,竊取他人營業秘密的成本越來越低,

在全球化高度競爭的今日,營業秘密遭竊取的情況也越來越嚴重,特別是 以研發創新為經濟發展主要動能的美國,其企業之營業秘密更是外國競爭 者鎖定竊取的目標。因此美國國內實務界開始出現對營業秘密加強保護的 聲浪,立法者也檢討營業秘密法制,希望藉由增訂新法來強化其對營業秘 密之保護。然而,在這股強化營業秘密保護的聲浪中,美國學界鑑於專利 因為具有高強度的排他性,造成現今美國專利流氓橫行的情況,紛紛提出 警告:過度強化營業秘密排他權,恐成為新一代限制競爭的工具,甚至出 現營業秘密流氓。

而我國高科技產業發達,也處於全球化競爭環境下之一環,近年來營 業秘密遭竊取之情況有越趨盛行之趨勢,因此我國企業也開始重視營業秘 密之保護,法制上亦在 2013 年增訂營業秘密之刑事責任,強化我國營業 秘密之保護。然而,在這股增強營業秘密保護之浪潮上,我國也不時傳出 不當使用營業秘密保護之事件。因此引起筆者想研究營業秘密保護與不當 使用之議題,藉由討論營業秘密之保護理論與分析不當使用營業秘密保護 案件,探討營業秘密保護理論與不當使用營業秘密保護間的關係,研究營 業秘密保護受不當使用之根本原因,並嘗試提出改善建議或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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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限制

壹、 研究方法

本文之研究方法係以歸納法為主軸,輔以演繹法。主要以國內外學者 關於營業秘密保護之書籍、期刊文章做為參考文獻進行整理與分析,並配 合國內外相關的司法判決與立法提案作為論述之依據,另外亦參酌國內外 官方機構所公開之研究報告與政府出版品。

本文係以美國之法制及其實務案例作為主要之研究對象,蓋美國一直 以來都是智慧財產相關法制之國際重要參考對象,我國營業秘密法制亦主 要是參考美國法所制訂1;再者,美國市場規模大,不當使用營業秘密保 護之相關案例較多,因此以美國作為研究對象,較為完整且具有實益。

貳、 研究限制

由於我國實務未公開許多營業秘密案件之裁判書2。再者,我國公平

1 美國一直以來都是智慧財產相關法制之國際重要參考對象,並且美國在國際上重要組

織裡都是舉足輕重的角色(例如 WTO),因此我國在美國的壓力下,勢必參酌美國的法制 規定,以符合相關國際組織(或美國)的期待。例如我國為了避免遭到美國 1988 年「超級 301 條款」之規制,因此在同年 6 月 5 日與美國簽訂內容為我國應制定營業秘密法之備 忘錄,並且在之後多次向美國說明制定進度以及尋求與美國諮商及協助,可見我國營業 秘密之法制深受美國之影響。 參考張靜,我國營業秘密法學的建構與開展,第一冊營業 秘密的基礎理論,頁 202,2007 年 4 月。文衍正,營業秘密法導讀,頁 1,1996 年 5 月。

2 實務應是對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 43 條:「智慧財產法院及其分院之裁判書,涉及當 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部分,不得揭露。」作不當之擴張解釋,將涉及營業秘密之整 份裁判書均不予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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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委員會對於不當使用營業秘密保護之行為所作成的處分書不多。因此 本文能夠取用我國之實例甚少,多僅能參考美國營業秘密之實務情況作為 論據。而依照產業型態以及國情之不同,我國未來不當使用營業秘密保護 之情況是否會越趨嚴重,本文無法給予肯定的答案,因此本文只能就目前 我國所出現之情況提出預警,並嘗試提出預防以及解決之方法。

案例上,除了經司法或行政程序確認為不當使用營業秘密保護行為之 個案外,其他案例實難證實是否真實為不當使用營業秘密保護,因此本文 只能採用可信度高的報導或是學者見解作為引用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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