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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
2008 年全球金融危機後,以美國為首之西方經濟強國紛紛出現經濟增長放緩,甚 至下跌局勢從而牽動全球經濟一度陷入低谷1。礙於經濟危機壓力,各國央行持續下調利 率,而通貨膨脹,時薪增長放緩與失業率之攀升,進一步導致大眾嘗試擴展更多經濟收入 來源,或是發展副業或是利用閒置資金學習投資市場上各式金融商品,而當中又以金融投 資最受人們青睞,不僅因金融投資有以小博大之僥倖程度,亦因金融投資回報較其他途徑 更為迅速。然投資金融商品除需大量資金外,投資人亦應對投資之金融商品種類具備一定 之認知與應具有投資相關之專業知識。此外,不同之金融商品或衍生性商品之投資管道亦 大不相同。甚者在金融商品投資中,資訊不對稱更是無法避免之難題。新進投資人往往受 限於自身時間、心理素質及專業知識不足等因素影響,導致投資初期往往是鎩羽而歸。於 專業知識之缺乏與自身因素影響之情況下,新進投資人之投資回酬往往不甚理想,雖不少 金融機構皆提供投資顧問可供諮詢,惟每次使用諮詢服務皆是一筆不菲之支出,導致新進 投資人鮮少使用諮詢服務。就此有金融機構或科技公司瞄準此潛在諮詢市場之需求,借助 科技與網路方式,研發能就金融商品之歷史數據或技術指標或線圖自動提供買賣信號之工 具供投資人使用,減少因專業知識與心理因素之投資虧損,而此即為現今理財機器人之雛 形。
隨著人工智慧技術發展成熟,其發展面向已輻射至各行業。現今不少金融機構已開 始使用人工智慧為輔助業務,如保險、貸款與投資等業務等2。傳統投資工具亦在人工智 慧技術之結合下,成功開發除可自動提供買賣信號外,亦能自動協助投資人為更複雜之買 賣決策功能,而此即為理財機器人亦為金融領域投資業務中人工智慧成熟運用之展現。理 財機器人主要功能為分析投資人提供之自身相關資訊,利用演算法產出對應之投資組合進 行投資,並定期追蹤市場狀況,若投資標的與最初模擬開始出現偏差,理財機器人將自動 再平衡(Rebalance)投資組合並通知投資人。理財機器人排除人為情感上之主觀,客觀上以 一種絕對之理性與投資紀律性管理投資人之投資資產,將投資理論完美地運用於金融市 場。目前各國理財機器人發展速度與監管力度各有不同,隨著理財需求增加與全球資產快 速流通情形下,未來使用理財機器人服務之投資人數量著實可觀,因此如何確實保障理財 機器人投資人之權益,例如理財機器人之忠實義務、適合性原則、利益衝突之揭露都是值
1 蔡曜如,金融危機對金融體系與總體經濟之影響,全球金融危機專輯(增訂版),頁 25-25(99 年 3
月)。
2 Tom Baker and Benedict G. C. Dellaert, Regulating Robo Advice Across the Financial Services Industry (2018), Faculty Scholarship, available at
https://scholarship.law.upenn.edu/cgi/viewcontent.cgi?article=2742&context=faculty_scholarship (last visited 15 June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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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探討之議題。此外,目前相關法律之制定是基於以人為主體之制定方向,理財機器人有 別於傳統投資顧問之主體性,甚者已具備取代人之投資行為之可能,法律上對於創新與傳 統之衡量究竟為何,現有法律是否就有適當修法之必要,此為本文之動機所在。
第二節、研究目的
隨著千禧世代人口成長及投資理財觀念普及化,預測將有越來越多投資人在自身專 業知識與缺乏時間研究分析金融市場情況下,使用理財機器人進行投資活動,將所有投資 活動交由演算法來進行交易。因此,為保證該些理財機器人投資人之權益,莫讓理財機器 人業者基於主導地位而剝削或壓榨投資人之權益。本文欲達之目的為蒐集目前理財機器人 發達國家中有關傳統投資顧問與理財機器人之既有規範,再以該些規範與理財機器人實務 運作是否具體落實該些規範為比較,透過實務與理論結合從而為未來台灣於制定理財機器 人之監管措施提供方向建議,從而充分落實保障投資人之權益。
第三節、研究方法與架構
第一項、研究方法
本文採取文獻研究法、比較研究法以及解釋分析與制度設想(探索性研究法)三種 研究方法。
(1)文獻研究法:於考量市場成熟度,公開資料取得之難易,理財機器人是否具代表性 之因素,篩選以美國、英國與台灣為本文之舉例國家。本文將透過蒐集新聞報導、公告、
政府或私人機構之研究報告、法律條文、學術論文及相關期刊之發表文章,就美國、英國 與台灣三國間有關理財機器人之發展背景,發展現況,該國內對於理財機器人之定位之法 律條文與既有規範為敘述。除對以上內容為敘述外,本文亦將篩選三國內數家主要理財機 器人業者為理財機器人實務運作之狀況為概述。
(2)比較研究法:完成敘述說明後,本文將以市場討論度、商業模式、費用與資產管理 規模等因素為考量篩選各國內具一定代表性之一家理財機器人業者。本文將就篩選之理財 機器人涉及之相關法律規範、公開資料與契約條款為比較。此舉乃希望透過理財機器人之 實務運作與主管機關規範上之落實情況從而檢視既有法律與規範對於理財機器人之規範是 否尚有不足。
(3)解釋分析與制度設想:綜合以上理論與實務比較後,本文將依據比較而得之結論,
就未來台灣理財機器人之監管上,提供可能之監管方向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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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研究架構
本次論文之研究架構主要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第一部分:理財機器人之綜合敘述,就其發展至今之歷史脈絡,定義,目前發展趨勢與種 類,商業模式以及與傳統投資顧問之差異為說明。
第二部分:分別以美國、英國與台灣為主章節,在章節內首先介紹該國理財機器人之發展 脈絡,挑選該國數家主要理財機器人業者為概述。接著就該國對於理財機器人之法律定位 為討論,並說明該定位應遵循之既有規範與義務。除對該定位應遵循之既有規範與義務為 說明外,章節最後則將就美國、英國與台灣三國主管機關就理財機器人既有之報告與指導 文件一一說明。
第三部分:本文將綜合第二部分中各國主管機關對於理財機器人之既有規範為比較。爾 後,本文再次綜合三國之既有規範,篩選各國一家理財機器人業者就理財機器人實務之運 作與傳統法律與主管機關既有規範上為比較。比較目的主要為審視理財機器人實務運作與 規範上是否有落差及監視既有規範是否具不足之處。本文將依據比較而得之結論,就未來 台灣理財機器人之監管上,提供可能之方向。
第四節、研究限制
本次研究之限制為比較理財機器人實務運作與既有規範時,無法取得實際上業者與 客戶締約之正式契約,故就理財機器人實務運作之討論或有不足之處。惟所有有關實務運 作之資訊皆為從各家理財機器人業者公開網路資料中取得,且各家理財機器人提供之模擬 服務,本文亦已確實模擬使用。